老百姓占用大队甘河滩工业园区垫的土地大队征收有补偿办法

占用土地如何赔偿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耕地数十亩,现有私营企业想占用采石,一旦石场开采成功,我耕地将永远无法使用,请问他该怎么赔偿我?是赔偿我个人吗?生产队其他民户有没有权利分得该赔偿金?
16年前大队分地,账面上有七分地是我家的,却被地邻种了,我家不知道,地邻不但多种了我家的地每年都想多占我家的垄,今年我家地租给别人种,因为地邻想多占垄二人动武了地邻住院讹人,惊动村里重新查账本才知道16年来地邻一直多种我家7分地,请问这种情况怎么赔偿?
想问问每年每亩赔偿多少/
您好!我是湖北省竹溪县丰溪镇的村民,在2005年的时候乡政府引来了一批外省的投资客,利用自然资源纷纷都在兴建电站,这中间我家的山林和土地就在占用之列,因为乡领导的极力劝说,我家的11亩的山林全部被征用了,按人民币120/亩补偿的,一年一年的补偿,因为这几年投资方没有钱,所以我们只在2005年拿到了补偿金2000元。另外还占用了12亩农田也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今年乡领导又领了一位投资老板,说要继续征用,现在要谈到补偿金的问题,按每亩450计算,请问这样做合理吗?有没有...
用什么样的方式赔偿,是不是用来买保险
我们镇上要建设居民点房屋,占用我家耕田0.6亩,请问应该赔偿多少钱?
国家休假级公路,占用我家37平方米的猪圈,请问该如何赔偿?
我家的土地已被占 用于建厂
可是相关部门在没有通知和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动工
现在需要怎么要求赔偿
我个人开垦的河滩地是从土地下一直种到2010年,在2010年的夏天孝义市委修路占用了开垦的河滩地,只赔偿了青苗款占用土地应该如何赔偿? 我个人开垦的河滩地是从土地下户一直种到2010年,在2010年的夏天孝义市委修路占用了开垦的河滩地,只赔偿了青苗款占用土地应该如何赔偿?
湖北修路占用农村土地如何赔偿,详细标准
我是内蒙古呼伦贝尔鄂伦春自治旗农民想咨询一下相关法律知识,请给予解答。 高速公路占用我土地若干,请问相关法律如何赔偿。 如果对方给的赔偿不合适,我是否有权回绝。他们有没有权利强制占地。农村修公路占用土地.修路拆迁怎么赔偿呢?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还应不应该赔偿地基来给我们农村人民修建新的房屋?
我老家乐山犍为修公路被占地,还有果树。。。这个怎么赔偿呢?
我家住在县城西环路边上,今年这边要将路修宽,我家得全部拆完,一点都不剩。不知道要住到哪里去。听说可以得到一些补偿。请问老师,我们大约可以得到多少补偿。谢谢!!!
农村修路占用农民土地怎样赔偿
我们的房子大约用四十多间但是现在已有多年无人居住了,有一部分倒塌了不知道现在是怎么给与理赔
我个人开垦的河滩地是从土地下一直种到2010年,在2010年的夏天孝义市委修路占用了开垦的河滩地,只赔偿了青苗款占用土地应该如何赔偿? 我个人开垦的河滩地是从土地下户一直种到2010年,在2010年的夏天孝义市委修路占用了开垦的河滩地,只赔偿了青苗款占用土地应该如何赔偿?
我家的土地给开发商占用,修小区,,只急少的给了一年的青苗补偿,这样合理吗,我还应该争取那些赔偿 占用我家的土地面积大概有1000平方其中山地面积有300平方的样子,土地的位置是零街的.种庄稼的面积700平方的样子.总共补助的青苗费用,才5000元,其中包括土地上的几十根树木,与,竹子损坏的费用.可是我们那大队上说的是,土地是国家的,但是,占用的土地,我们村上也没给任何占用手续,我想是不是费用给队上给贪污了,还是我应该找开发商,进行更多的赔偿,还是找当地国土,部门,给于满意答...
我们家的地在路边,今年修路得战用2亩地,我们家一共4 亩地,村战地修路,说给1000一亩,我觉的这太不合理,请各位老师给解答一下,我们该咋办。
我家辽宁的 国家征收土地修高速公路。占用我家旱田。不知道赔偿多钱每亩地。在此请教请教你们。
湖北修路占用农村土地如何赔偿,详细标准
我是河南新乡一农民,村里修公路占用我土地已经七八年了,至今一分未补偿,请问应该怎么办河南省委书记郭庚茂、省长谢伏瞻回复91条网友留言
楼主正文显示宽度
跟帖显示为
本帖只代表的个人观点,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如将本文用于其他媒体出版, 请与联系。举报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帖到朋友圈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帖到朋友圈
图文编辑模式
14:47:43&)
55596字(1082/1)
( 14:47:44)
127字(18/0)
请登录后继续操作....
强国社区-人民网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__中国土地征收维权网
&您的当前位置:
>> 文章正文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1986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1987年1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各地区特别是大城市近郊和人口密集地区,都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对各项建设用地严格加以控制。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各项工程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的要求,防止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泥石流、盐碱化、洪涝灾害和环境污染。因此造成损失的,用地单位必须进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费用,并对受害者给予相应的补偿。整治的要求和整治费、补偿费的标准,由用地单位、受害单位和有关单位在当地县、市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协商决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不了的,报上一级政府决定。不能恢复耕种的土地作为征地处理,按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使用。
  被征用土地内有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设施的,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阻断或破坏;发生阻断或破坏的,应加以修复或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
 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申请选址。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进行选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址,还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二、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商定预计征用的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初步协议。
  三、核定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向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正式申报建设用地面积,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核定后,在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
  四、划拨土地。征地申请经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根据计划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直辖市郊区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五十万人口以上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其他地区耕地、园地三亩以上,林地、草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上述限额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或缩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征地数额的权限。
  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工程应当分期征地,不得早征迟用。铁路、公路干线所需土地,可以分段报批和办理征地手续。
 征用土地应当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
  各项补偿费的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各类耕地的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制定。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办法另订。
 为了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用地单位除付给补偿费外,还应当付给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按农业户口计算,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是,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
  二、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一般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制定。
  三、征用宅基地的,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个别特殊情况,按照上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用地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中产权确属个人的其补偿费应当付给本人,集体种植的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可以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外,都应当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有关领导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
 因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安置。安置的主要途径有:
  一、发展农业生产。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地面积;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按造地数量相应扣除安置补助费。
  二、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
  三、迁队或并队。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迁队;也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用地单位如有招工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
  生产队的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备迁队、并队条件的,本队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社队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准私分。
 经批准安排被征地单位人员就业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的,相应的粮食供应指标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分别由当地劳动、公安、粮食、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征用土地拆迁集体的和社员的房屋时,由生产队或房屋所有者按照社队的统一安排进行重建。
 被征地单位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社队能够解决的,由社队自行解决;社队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用地单位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被征地单位支付。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家水利电力部门会同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被征地单位不得在本条例规定的补偿、补助范围以外,提出额外要求或附加条件。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它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生产队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生产队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负责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生产队,或按恢复工作量向生产队支付费用。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以及地质勘探等部门进行野外工作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上述原则办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为选择建设地址而需要对土地进行勘测时,应当征得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遇到抢险或紧急的军事需要等特殊情况急需用地时,属于临时用地的可以先使用,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属于永久用地的,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先使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补办征地手续。
 已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农民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需使用的土地,建设单位应当与生产队签订协议,允许农民耕种。
 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原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收回的土地,可作如下处理: 
  (一)按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有偿拨给其他符合征地条件的单位使用。其费用按原用地单位实际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算,交原用地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借给生产队耕种。生产队在耕种期间,不准在土地上兴建任何建筑物和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生产队必须立即交还,不得再提出补偿、安置的要求;有青苗的,用地单位应当酌情付给青苗补偿费。
  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
 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告坟主迁移,并支付迁坟费。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代迁或深埋。
  在征用的土地内发现文物古迹或无主财物,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负责保护,并报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跨县的工程,征地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统一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和用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征用土地的使用情况和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条例的,分别情况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征用土地的,超越审批权限批准征用土地的,征地协议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二、侵占集体土地的,占用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责令退还土地,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三、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转让土地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没收或拆除;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批准征用的土地,一方当事人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签订征地协议的,由土地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执行征地协议,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五、挪用或占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侵占招工、转户指标的,招工、转户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上列各项,行政处分由土地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决定和执行。经济制裁由土地管理机关决定并限期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管理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
  在征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分别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
 对个人罚款数额,最低为人民币三十元,最高不超过本人六个月的收入。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应从该单位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摊入基本建设投资。
 在本条例公布以前,征用土地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达成协议的,仍按照原协议执行。
 全民所有制单位同农村社队联合投资建设的项目,需要使用农村社队集体所有土地的,视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建设或同农村社队联合投资建设的项目,需要使用农村社队集体所有土地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进行建设,需要使用生产队土地的,也应当给予补偿并对农民进行妥善安置,具体办法和补偿、安置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滩涂以及其它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无偿划拨;收回社队长期耕种的国有土地,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社队适当补助。使用河滩地,还必须经水利、水产和交通部门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即行废止。
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决议(国发[1982]80号 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本)》将本文废止)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征收农民土地_百度知道
征收农民土地
企业征地 2.5亩成年葡萄地 应该拿到多少补偿金
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是每亩地前3年平均收益6-10倍。也就是说出台前仍然只能按旧标准给你补偿,那就是一亩地应该补偿6万你的2,按最高标准应该是25万。5亩地应该一共15万。但是有个好消息首先说明我国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正在制定中。现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征收补偿问题正在制定新的补偿标准 。因为农民就靠土地吃饭。但是这个文件目前没有出台。一般当地补偿是都按最低标准也就是6倍来补偿,大大提高补偿标准最高可大60倍。依据目前的规定,和珍兽补偿法规定的有关补偿条款。其实按在的社会法阵和经济条件就算是按最高的补偿标中10背也是相当不划算的,比如前3年平均收入每年1万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2条回答
政府占用我家土地,我是立山龙岗油田附近的大家好,就是人们现在所说的中国第一大油田,为什么政府补尝以后还要向大队缴纳百分之三十的费用.由于现在开采,我想请教各位有才之人,关于土地征收应该怎样补尝
征地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构附着物费。不同地区标准不同,你可以要求他们出示征地手续,上面有补偿标准,或者你在网上搜索你们当地的征地文件,自己看吧!我是手机上网,查找不方便。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河滩外环退费手续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