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予批捕可以改立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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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好,如果敲诈勒索罪定不上不予批捕,可以定诈骗罪吗?骗子事实上骗了两个女人十万元钱失踪了
北京&04-30 15:07&&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0)
律师们好,如果敲诈勒索罪定不上不予批捕,可以定诈骗罪吗?骗子事实上骗了两个女人十万元钱失踪了,后来立逃才抓到的。而且是个累犯,检查院不批捕今天就放人了,我没有得到任何说法,也没拿回钱。我该怎么办,这就是沈阳市辽中县检查院的决定,犯罪嫌疑人都获得自由了,受害者连知情权都不给。我该怎么继续维权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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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人民日报记者敲诈280万被批捕
  敲诈嫌疑人使用的名片。
  敲诈嫌疑人正侧面相。
  南都记者 陈文才 摄影
南都讯 记者刘延春 自称是人民日报海外版记者,并利用其在网络的相关署名文章,对深圳龙华一股份公司及合作公司进行敲诈勒索达280万元,甚至胁迫占有了数亿元土地开发项目3 .3%的股权。这是昨日龙华新区油松派出所当事办案民警证实的案情,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据了解,该嫌疑人收到钱时竟还发短信称“谢谢”,在被设下埋伏抓捕时还电话问:“今天给多少货?”
  受害公司:嫌疑人文质彬彬 谈吐很棒
  昨日下午,深圳市莱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海公司)和龙华水斗新围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水斗新围公司),将一面锦旗亲手赠与了油松派出所办案民警。
  莱海公司总经理王玉秀说,向其公司敲诈勒索者为刁×如,对方自称人民日报海外版记者和《文化深圳周刊》总编辑,看他文质彬彬,谈吐和理论结构都很棒,开始真的以为他是记者。
  王玉秀说,刁利用相关网站的“土壤和平台”,共向其公司和水斗新围公司敲诈勒索了280万元,并胁迫占有了预计收益数亿元的土地开发项目3.3%的股份。和警方联合打电话叫刁×如出来的那天,电话里刁还有恃无恐地问“今天给多少货?”
  油松派出所办案民警熊宗淦介绍,事发2012年5月,当时犯罪嫌疑人刁×如受冯×能委托,和水斗新围公司冯董事长商谈土地赔偿金相关事宜。之后刁×如向冯董事长自我介绍为人民日报海外版记者和《文化深圳周刊》总编辑。当年6月,刁×如撰写了《深圳市龙华新区水斗新围:谁的黑手伸向村落》一文,并通过犯罪嫌疑人苏×波在虚假网站“法新网”发布了该文章。因苏×波为中国基层党组织建设网和中国安全生产监督网总编辑,其随后转载了上述文章。
  冯董事长获悉此事后,刁×如又谎称北京有记者要报道此事,并称可以帮忙联系删除网上文章,但需要80万元的好处费。迫于压力,冯董事长于2012年6月底分别向刁×如账户上转账50万元和30万元。刁×如拿到钱后,将其中8万元转账给了苏×波,后者随后将相关网文删除。
  嫌疑人:为公司土地开发没少花钱
  昨日南都记者看到警方采集到的短信证据显示:刁×如向莱海公司李董事长称:最近帮市领导在报纸上发表文章,时常接触领导,关于水斗新围相关土地开发的事情可以找刁帮忙。民警熊宗淦介绍,刁×如取得了股份公司和莱海公司的信任后,拿到了相关土地开发资料,也掌握了一些内幕,随后即捏造了《谁动了深圳龙华水斗新围村民的奶酪》一文,并由苏×波在网上刊发。
  之后刁×如分别向两位董事长发短信称,人民日报署名文章《是谁动了深圳龙华水斗村民的奶酪》可能在内参上发,希望和李总沟通。其间他短信还承诺,会极力说服北京朋友不发或推迟刊发。然而两家公司负责人识破这个伎俩后,没有理会刁×如。
  警方介绍,为了达到敲诈更大经济利益的目的,刁×如捏造上访信,并鼓动公司一名原股民冯×能组织水斗新围村民签名。其再次致电两家公司老总,冯×能将组织上访,他可以阻止,但需要土地开发的10%股份,如果不给股份将继续发布相关负面文章。民警熊宗淦说,迫于网上负面文章以及上访信等压力,两家公司担心土地审批受到影响,最终还是妥协了。日,两家公司、刁×如、冯×能签订四方协议,刁×如占有土地开发项目的3.3%股份,冯×能占6.7%。
  熊宗淦说,2013年10月起,刁×如要求履行协议,不然将进行上访,两家公司支付200万元可以暂缓这些行动。此时,两家公司称土地项目审批正在关键时刻,最后只能妥协,向刁×如私人账户转账2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警方的指引下,南都记者看到刁×如的短信息显示:其在日,曾向莱海公司李董事长发送了自己的私人银行账户,收到钱后的日,还向李董事长发送短信息“××兄谢谢啦,弟×如”。
  南都记者调查获悉,涉事人民日报人民网深圳频道日前已经向警方发来证明称,其为人民日报目前驻深惟一合法机构,经与总部核查,相关报纸及网站单位正式员工中,并无刁×如此人。昨日警方透露,其被抓获时认为自己没问题,“我也做了很多工作,为这个土地开发的事没少花钱”。目前刁×如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冯×能涉嫌共犯正在调查中。而帮刁×如在网址刊发“捏造敲诈”文章的苏×波已经投案自首,交代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刁×如发布网文,并收取了8万元的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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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批捕一利用“性关系”敲诈勒索犯
 来源:法制网 浏览次数:0
&&& 当大量&二奶&、&小三&等故事充斥着各类媒体的同时,妙龄女子与已婚男士发展&地下情&,再行逼迫交出钱物的事件也日益增多。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就破获一起女子敲诈&已婚情郎&的犯罪案件,不久前,犯罪嫌疑人李洁因涉嫌(咨询)已被正式批准。
  &我与已婚男士发生性关系,就是想从他们那里弄点钱花花。&办案人员提审李洁时她供述说,&先发生性关系,再开口要的仅是&青春补偿费&罢了。&
致富秘诀竟为出卖肉体
  李洁今年26岁,2003年底,她来到临沂市兰山区打工,因为学历不高又没多少技能,多次求职受挫。&我发现好工作不是那么容易找到,因为有在外地做服装生意的经验,所以我又重新拾起服装生意。&李洁供述,由于自已没念好&生意经&,加上服装生意也十分惨淡,几个月下来,不但没赚到钱,却因生活拮据欠了朋友不少生活费。
  2004年初,在朋友的介绍下,李洁委曲求全,应聘到临沂市兰山区某大酒店当了一名普通的服务员,从此,生活才算是基本安定下来。但李洁不甘心,感觉不能就这样平平庸庸一辈子,还是要趁年轻,想法子去赚几笔大钱、去买上大房,这样才能过上好日子。
  为实现远大报负,李洁买来了大量关于发财致富的书籍和光盘等资料,每天晚上,李洁都会潜心研究,时常也与舍友一起讨论研究&致富经&。
  &女人身体就是资本,就比方说张某某吧,一个字不识,三年甩掉N个男友,住着大房子、开着宝马车,听说还给父母买了房子。&舍友杨某告诉李洁。
  &其实,我从来到酒店工作后,就发现很多从农村出来的女服务员,开着好车、住着好房。&李洁归案后供述,工作不久,就发现自已经济实力与同事有很大差距,这让她心理极不平衡。
  这时的李洁已经悟出,从已婚男士身上&榨取&钱财才是女孩子发财致富的&秘诀&,如何走好&捷径&,李洁反反复复考虑了好多天。
  之后,李洁便开始试着与各类已婚男士谈情说爱,以验证自已的&致富秘诀&。&偶尔大方的男士给我买些高档化装品。&李洁供述,开始当别人的情人时,那些已婚男士也就是请她吃喝,再送点小礼品给她,这些与她的远大报负有很大差距。
  从那时起,李洁下决定要千方百计地把男人的钱骗到手。她的目标很明确,就是通过出卖肉体敲诈大笔钱,然后在找个帅气的男友结婚,安稳地过日子。
&不给钱我就告你强奸&
  &友兴,咱们都认识这么长时间了,一起吃个饭的,我请客。&2004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刚健完身,李洁尾随一起健身的董友兴走出了某健身房。
  活跃在各个高档酒吧、高档健身房等场所,是李洁的&必修课&,因为她深知,这些地方都是有钱人经常光顾的地方。因此,每天下班后,她第一件事便是去高档酒吧、高档健身房等地方呆一段时间。
  &你不是李洁吗,我早认识你,我上个月来报名健身时,就从登记册上看过你的照片,上一次健美比赛你还参加了,你表现的几乎完美&&&
  发现美女主动搭讪,董友兴高兴地与她长聊起来。经过几天接触,董友兴发现,李洁不但人长得漂亮,言谈举止也十分得体,很像个大家闺秀。而李洁也自称饱读四书五诗,受过严格的传统教育。这让董友兴感觉到,李洁要比自已老婆强上数百倍,这样的红颜知已,一生也很难遇到。
  认识十几日后,二人关系就迅速升温,从朋友关系发展到&情人&关系,并多次到宾馆开房发生性关系。
  同年11月的一天,在李洁主动要求下,董友兴还邀请李洁到自家做客,品尝了自家老婆的拿手好菜。
  &我母亲生病手术,需要13000元钱,&从董友兴家里出来后,李洁告诉他,因为母亲生病,让他帮忙付13000元的医药费。董友兴当时感觉,这几天他与李洁都在一起,李洁从来没提起母亲生病住院的事,感觉李洁是在讹些钱罢了,于是委婉拒绝。
  &我母亲住院急需用钱,咱这样的关系,借你点钱,都不给,小心我控告强奸。&听到李洁这样恐吓,董友兴后悔当初上当了。但董友兴又想,13000元也不多,也算&青春补尝&,给就给了吧。
  董友兴没想到,在之后的几个月内,李洁又多次要钱、要车,并扬言,欲到公安机关控告董友兴强奸。董友兴为事烦闷了好长时间。李洁发现董友兴确实没什么钱,再怎么折腾他,他也没本事弄到钱,于是,李洁放过了董友兴。
抱住&大树&勒索350万
  不是每个被害人都像董友兴那么幸运。2006年9月,一次偶然机会,当地某厂厂长王富贵认识了李洁。二人可谓&一见钟情&、相见恨晚,不久便开始发展&地下情&。 从此李洁就靠上了王富贵这棵&大树&,而且一靠就是5年多,李洁的&收入&可谓不菲。
  &我就不信找不着大款。&李洁供述,每一次与男人搞婚外情,索取的钱财太少,根本不够自已花的,想想自已青春都奉献给那些老头子了,还没买房子,开上车子,很不顺气。
  2008年7月底一天,王富贵接到李洁的电话,李洁称急着去济南办事,让他到车站给送一万元钱。王富贵考虑再三,感觉李洁又是在讹钱,&一个女孩子,哪来的这么多事。&
  通过两年接触,李洁是什么样的人,王富贵心知肚明,但王富贵硬是没戳穿。王富贵知道,李洁毕竟是自已的&玩物&,这事情&见不得光&,于是就赶快安排人给李洁又送去了一万元现金。
  &认识王富贵已经很长时间了,需要钱时,我才与他联系。&李洁供述,王富贵就是她的&小金库&,需要钱时就到他那里提一些,用着方便。
  李洁供述,经过多年的&历练&,自已&驾驭&大老板、大经理的能力有了质的提高,没有哪个情人能&甩&得了她,想要多少钱,他们都得乖乖地给。
  对李洁来讲,王富贵的家庭和收入,还包括王富贵的朋友圈子,都很清楚。刚认识王富贵时,王富贵的厂子利润不高,所以当时没要大笔钱。现在虽说该厂刚有起色,也没有多大的利润,但李洁总觉得,&这老头&快退休了,再不从他身上弄笔钱,以后怕很难了。从此,李洁开始疯狂地向王富贵逼索钱物,先是逼来90万元购买房产、轿车,又逼来现金60万元,并逼迫王富贵写下200元万欠条。
  2012年3月份,&弹尽粮绝&的王富贵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归案后,李洁供述先后与十二名男士发生性关系,尔后向他们敲诈钱物的事实。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落实,查实两起:从2004年开始,李洁以与已婚男士发生性关系,再以揭发隐私、假自杀、到被害人家中、工作单位吵闹等胁迫手段,先后向董友兴、王富贵等人敲诈钱物,涉案金额351余万元。
  兰山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洁以公开不正当男女关系相要挟,通过揭发隐私、打骂等手段,向被害人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并据此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洁身自好才是防骗良策
  &跟男人发生过性关系之后,我就慢慢的要钱、要东西。&李洁供述,她与已婚男士发生两性关系后,以父母生病、自已怀孕等种种借口,先用和平方式索要钱要物,如果被害人不给,就威胁找痞子到被害人单位、家里折腾等手段逼迫,直到要到钱为止。
  办案检察官发现,被骗已婚男士有一些共同点,他们或是在美女面前想入非非,或是感觉婚姻不幸、想找异性知已。办案检察官建议,应当健康交友,切记洁身自好,防止骗子趁虚而入,给本人及家庭带来不幸。
  此外,办案人员还注意到,虽然嫌疑人作案十二起,但只查实两起犯罪。&此类案件的被害人因怕影响工作晋升、家庭生活,往往不选择报案,在司法机关调查时也不予承认,这也增加了此类案件的侦查难度。&
  同时,在本案中,父母家庭教育缺位是犯罪嫌疑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为此检察官也建议,父母教育孩子要从小抓起,用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教育孩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努力引导孩子走正路,防止孩子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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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宝、王道翠敲诈勒索罪,顾小胜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青宝,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绑架犯罪于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被告人王道翠,女,日出生,汉族, 农民,系被告人李青宝之妻。因涉嫌诈骗于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被告人顾小胜,男,日出生,汉族,农民。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于日以唐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青宝、王道翠犯绑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作出判决,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李青宝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王道翠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南刑二终字第055号刑事裁定书,认为被告人王道翠另有诈骗行为正在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中,应一并查清案件事实,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将该案发回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另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道翠、顾小胜犯诈骗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安山、陈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青宝、王道翠、顾小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被告人王道翠伙同顾小胜、王长华、汪建芬(均另案处理)以介绍王道翠与唐河县桐河乡范营村村民刘一×结婚为名,骗取刘一×家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王道翠分获10000元,王道翠与刘一×非法同居。日,被告人王道翠得知郑刚等人分获赃款较多后,便和刘一×一起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自己的家中向郑刚索要其余赃款,郑刚让刘一×向家中再要20000元给王道翠,后此事被王道翠的丈夫李青宝发觉,并得知王道翠与刘一×非法同居的事实后,便和王道翠商议,向刘一×家索要现金20000元。日上午,被告人李青宝和王道翠在湖北省郧县汽车站将刘一×和其父刘二×拦住,以刘一×破坏其家庭、将刘一×扭送公安机关相威胁,向刘一×父子索要现金20000元,并将刘一×作为人质强行带回湖北省十堰市的宾馆进行看管四日,直到刘二×将20000元汇到李青宝指定的邮政卡上后,才将刘一×放回。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李青宝、王道翠及同案人王长华、顾小胜的供述、被害人刘一×的陈述、证人刘二×等人的证言。通过以上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李青宝、王道翠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青宝处以有期徒刑五至七年的处罚;对被告人王道翠处以有期徒刑五至八年的处罚;对被告人顾小胜处以有期徒刑三至五年的处罚。被告人李青宝、王道翠均辩称没有对刘一×实施绑架,刘一×是自愿留在十堰的,在此期间,未对刘一×进行威胁和限制其人身自由, 其行为均不构成绑架罪,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本院对其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四年的处罚。被告人顾小胜辩称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其主观目的是为他人做媒,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请求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处罚。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人王道翠伙同被告人顾小胜、湖北籍的郑刚、唐河县桐河乡的王长华(均另案处理)等人隐瞒被告人王道翠已婚的事实以介绍王道翠与唐河县桐河乡范营村村民刘一×结婚为诱,骗取刘家现金50000元。被告人王道翠分获10000元后与刘一×同居,郑刚、顾小胜携余款离去。日,被告人王道翠得知刘家实际支付现金50000余元,而自己才分获10000元的情况后,遂让刘一×和其一起到湖北十堰向郑刚、顾小胜索要其余赃款。二人回十堰后,被被告人李青宝即王道翠的丈夫发现,后又得知王道翠与刘一×非法同居的事实,被告人李青宝要求被告人王道翠给其一个说法,后二人商议让刘一×家再拿20000元作为对被告人李青宝的补偿。被告人王道翠便给刘一×说,家里没得到钱,让其再拿20000元,刘一×便给其父刘二×联系,让其送20000元到十堰。日下午,刘二×和王长华及本村的赵××一起来到十堰,次日早上,刘二×、刘一×等人得知被告人王道翠不愿再回河南后便坐车返回。当行至湖北郧县时,被告人王道翠与刘一×联系,并让其在郧县车站等候。被告人李青宝、王道翠及李青宝的弟弟李峰即乘出租车于当天中午赶到郧县车站,双方见面后,李青宝拿出自家三口的照片让刘二×等人看,并声称:你们破坏我的家庭,后又以将刘一×扭送公安机关相威胁。刘家父子感到害怕,表示愿私了解决,经讨价还价,被告人李青宝让刘二×回家筹钱20000元,刘一×作为人质留在十堰,期限五天,后刘二×等人离去。刘一×被被告人李青宝、王道翠等人做为人质被强行带回十堰市一宾馆内进行看管。期间,刘一×时刻不离李青宝等人的视线,直到日下午,刘二×将20000元汇到李青宝所指定的邮政卡后才将刘一×放回。案发后,追回现金30000元退归被害人刘二×。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道翠的供述&&供述了伙同郑刚、古老三、王长华等人到刘一×家以给刘一×结婚为名,骗取刘家现金的事实经过。以及在刘家居住期间,得知刘家共花50000元,自己只分10000元的情况后和刘一×一起回湖北十堰找郑刚、顾老三等人,后和李青宝等人将刘一×做为人质向刘一×家索要20000元现金的事实经过。2、被告人李青宝的供述&&供述了在得知王道翠、郑刚、顾小胜等人合伙骗刘一×家50000元的情况后,让王道翠给其一个说法,王道翠让刘一×家拿20000元做为补偿,后伙同王道翠、李峰等人在郧县车站将刘一×父子等人拦住,并把刘一×做为人质向其索要20000元的事实经过。3、被告人顾小胜的供述&&主要供述经王长华介绍其伙同被告人王道翠、郑刚等人参与隐瞒事实,以说媒为诱骗取刘一×家50000元的事实。其原始供述均供述向刘一×家索要50000元是其和王长华一起商量后向刘一×之父刘二×索要的。并证实郑刚让大家问他喊王刚,问王道翠喊王芳,佯装二人系兄妹以骗取刘一×家人信任的事实及经过。4、同案人王长华的供述&& 主要证实08年农历十一月份,顾小胜找到其问谁需要媳妇,他能办到,后自己找到范营村的刘二×问他是否要儿媳妇,刘二×同意后自己与顾小胜商量,向刘二×索要现金50000元,并且证实顾小胜说能多要就多要,后自己伙同顾小胜带被告人王道翠、郑刚到刘一×家相亲的经过。并证实了被告人顾小胜让自己骗刘二×说被告人王道翠系淅川的人。5、被害人刘一×的陈述&& 日晚,我父亲刘二×让我去十堰相亲,1月2日早,我和我父亲刘二×及我村的王长华一起带十堰郧县一个叫顾小胜的家里,1月3日早上,我和顾小胜、王长华租车到十堰市见到顾小胜的大嫂,中午吃饭时,顾小胜的大嫂给我介绍王芳(王道翠)相识,还介绍王刚(郑刚)是王芳的大哥,还有一个是王刚的爱人。1月4日,我们一起回到河南我家,中午吃饭时,在一起商量钱的事,当时是三个媒人每人2000元,后我知道顾小胜要了50000元,后王芳就留在我家。日,王芳给我和我父亲说,顾小胜把她卖啦,王刚不是他亲哥,给我分的钱少,要回湖北找顾小胜要钱,让我陪她一起去。日上午,我和王芳一起去了十堰,当晚王刚就把王芳接走啦,2月19日上午,王芳给我说,要20000元钱,家里没得到钱,不给啦就不回河南了啦,我就往家里打电话,让我父亲送20000元到十堰。2月20日下午,我父亲和王长华、赵××就来到十堰,我给王芳、王刚打电话都联系不上,晚八点左右,王刚和王芳来到我们住的旅社,王刚说,明天早上带上钱去王芳家探亲,并把手续带走,说完他们就走啦。2月2日早上,我和我父亲、王长华、赵××坐车回郧县,到郧县后,王芳打电话让我们在郧县等住,中午12时许,王芳就过来啦,王芳俺俩还没说两句话,王长华趁机跑啦,等了一会,过来俩男的,一个自称的王芳的丈夫,一个自称是王芳丈夫的弟弟,并拿出他们一家三口的合影照让我们看。王芳的丈夫说:“你们破坏我的家庭,是想公了还是私了,公安局我可认识人”。当时我们吓的很,只好说私了,王芳丈夫说,私了拿30000元,是赔偿我损失的,赵××从中说情,最后说拿20000元算啦,并要求我在十堰当人质,叫我父亲回家拿钱,期限是五天,说完后,我父亲和赵××就回家啦,我被他们强行拉回十堰,用我的身份证登记了房间,在这期间,他们一直看住我,不叫我乱跑,说不对话啦,还要打我,威胁我,直到日下午,他们喊我去取了20000元钱,后我才回南阳。6、证人刘二×的证言&&证实了2008年农历11月份,通过王长华、顾小胜等人的介绍,花50000多元将湖北一叫王芳的妮说给其子刘一×做媳妇的事实经过。2009年农历1月22,王芳说得回湖北娘家一趟,我同意后于次日我给我儿子2000元钱,他俩一起去了湖北,到湖北后,我儿子打电话回来说,让我再拿20000元给王芳的娘家,第二天早上,我喊住王长华和本村的赵××一起到十堰,当晚,王芳和王芳的哥王刚到我们住的旅社,王刚说,明天到王芳家看看二老,把王芳的户口手续给带回来,我们听后很高兴,然后他俩就走啦,时间不长,王刚给我儿打电话说,王芳变心啦,你们明天回郧县回家吧,我听后就灰心啦。第二天早上,我们四人就坐车一起回郧县。到车站后,王芳又打电话说让我们在车站等住,我们在那等有二个钟头,王芳来啦,同时还有俩男的,当我正和王芳说话时,那俩男的过来捞住我儿子,一个自称是王芳的丈夫,一个自称是王芳丈夫的弟弟,这时王长华就溜啦。其中一男子把王芳一家三口的照片拿出来说,你们破坏我的婚姻,我告你们得坐监,私了的话拿20000元。我们说哪有钱,那男的说把你儿子留下,你们回家准备钱,最迟五天。我们没办法,我就和赵××回来啦,到第五天,我按照那男的说的账号给他汇去20000元,第二天我儿被放了回来。7、证人赵××的证言&& 主要证实同刘二×一起到湖北省十堰市寻找刘一×的事实及经过。8、指认笔录&&&& 日,在唐河县桐河派出所经刘二×对自称叫王芳(即被告人王道翠)的进行指认,确认王芳就是2008年腊月29日和其儿子刘一×结婚的人,她在我家住一个多月,也就是她让人在湖北十堰绑架我儿让我拿20000元的女人。9、收条&&&&&&日,刘二×收到王道翠现金30000元。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青宝、王道翠、顾小胜均未提出实质性的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青宝、王道翠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勒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道翠、顾小胜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道翠、顾小胜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青宝、王道翠辩称刘一×是自愿留在十堰,在此期间,未对刘一×进行威胁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理由与案情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顾小胜辩称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经庭审查明,被告人顾小胜在向被害人刘一×介绍对象时,故意隐瞒被告人王道翠已婚的事实,并向刘一×之父索要现金50000元之后,又收受刘一×谢媒礼2000元,其主观上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具体的行为,故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青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道翠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应对王道翠减轻处罚。在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顾小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青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王道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道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三、被告人顾小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李青宝自日起至日止;王道翠自日起至日止;顾小胜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孟&&蕴&&&&&&&&&&&&&&&&&&&&&&&&&&&&&&&&&&&&&&&&&&&&&&&&&&审判员&&&&王飞舟&&&&&&&&&&&&&&&&&&&&&&&&&&&&&&&&&&&&&&&&&&&&&&&&&&审判员&&&&李&&超&&&&&&&&&&&&&&&&&&&&&&&&&&&&&&&&&&&&&&&&&&&&&&&&&&&&&&&&&&&&&&&&&&&&&&&&&&&&&&&&&&&&&&&&&&&&&&&&&&&&&&&&&&&&&&&&&&&&&&&&&&&&&&&&&&&&&&&&&&&&&&&&&&&&&&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袁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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