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立的遗嘱,当时没有写遗嘱只写立字加偏旁据人,这份遗嘱是否有效

老人只立遗嘱不去公证,怎样让老人的遗嘱有效?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当年结婚时,老人承诺一个儿子一套房。后来大儿子搬去新房(房产证已改),老人继续住在给小儿子的房子里,由于当年有事有事耽搁小儿子没有改房产证,房产证上仍是老人的名字。近年由于房屋可能面临拆迁,所以女儿都想回来争房,现在老人承认房子是儿子的并立下遗嘱(立遗嘱时有两个外人)但是又想拆迁时自己握住拆迁款所以拒不去公证处公证(方便以后改遗嘱,老人曾多次立遗嘱给小儿子然后又废除)。现在有老人立遗嘱时的视频和书面形式遗嘱,怎样才能使其变的合法?
我朋友的妈妈在过世前立下了遗嘱,但是没有公证,这个遗嘱有效吗?
老人去世留下遗嘱但没有经过公证,房子给我,哥哥姐姐来争,他们有权吗
再婚老人婚前双方签定了协议并己公证,数年后又签了遗嘱,哪份有效?
老人去世留下遗嘱但没有经过公证有效吗?要是需要公证有时效性吗/
律师,您好,现有下述问题需要咨询:
我母亲的父亲刚刚去世(母亲早就去世了),在他去世前以他父亲的名义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但房款在四年前是我母亲全额交付的,当时老人就立了一份遗嘱,遗嘱写明该处房产归我母亲所有,并且我母亲的所有兄弟姐妹(共四个)也都在遗嘱上的见证人处签了字,但该份遗嘱并未公证,现在老人去世了,我母亲要办理继承公证,他的所有兄弟姐妹都没有意见表示承认遗嘱内容,但是我母亲的大姐在立遗嘱之后由于生病变成了植物人,她有一儿一女和老伴,没...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自书遗嘱如何拟写,在什么情况下有法律效用?老人已经不能动了,想办理公证该怎么办?
爷爷奶奶已去世,遗产继承公证完(遗嘱没有公证),去了地税局办理完免税。还没有走到房本过户的程序。就被其他子女起诉了。继承公证是所有子女的名字。(包括已去世的儿子的媳妇和子女名字)那法院只能判是平分了吗?我和我母亲是分一份还是两份?
我家对爷爷奶奶照顾的年头多,也不能多分钱吗?且我的父亲去世,我没有工作。其他子女不孝,不照顾,不常来,父母去世都不到场。这样的不公平行为。最后法官除了和稀泥,也只能平分遗产吗?我就不能多分遗产吗?
以前有份遗嘱...
父亲生前做了公证遗嘱,妹妹自己打印一份遗嘱,妹妹打电话叫哥哥和2个人到医院,由其中的一个人读给父亲听,父亲当时是在医院下了病危通知又是发烧时由妹妹在旁边把父亲名字一个字一个字教父亲写下的名字.父亲签的名字+模糊不清,有一个见证人没有看妹妹打印的遗嘱就签字了,妹妹的这份遗嘱有效吗?
你好,我外公单位分的福利房,84岁时跟74岁的老老在婚,现两人都去逝,老老的女儿就拿出一张,盖有外公名字的私章,不是外公本人签名,没证人签名的,遗嘱,说外公把房子给他了,这份遗嘱有效吗?谢谢
立遗嘱人因病无法书写遗嘱,遗嘱由别人书写打印,立遗嘱人有签字(因病签字的笔迹与以前的笔迹不同)和手印。有2个以上的见证人及签字手印。有过程录象,但因为是手机录的,都是一段一段的,中间有一点没有录到。遗嘱内容大概是财产留个妻子。因当时不清楚要公证才行,所以并未公证。现在公证的话,别的继承人又不签字,该怎么办呢? 这个遗嘱是由代书人提前打印好的,然后请了两个见证人来见证签字,签字前由见证人读了一遍遗嘱,这些有录象。但是没有立遗嘱人的口述录象。当前位置:
>>>罗马法规定,法定继承不得和遗嘱继承并用。凡遗嘱有效时,就不适..
罗马法规定,法定继承不得和遗嘱继承并用。凡遗嘱有效时,就不适用法定继承。只有在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不合法律规定,或者遗嘱上所指定的继承人已经先于遗嘱人死亡或拒绝继承时,才可按法定继承办理。这一规定A.有效地维护了私有财产B.完善了遗产继承的制度C.带有一定的习惯法痕迹D.体现了遗嘱继承的优越性
题型:单选题难度:偏易来源:不详
B试题分析:材料反映的是罗马法对财产继承的规定有两种: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罗马法明确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该如何使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故这反映了罗马法完善了遗产继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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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罗马法规定,法定继承不得和遗嘱继承并用。凡遗嘱有效时,就不适..”主要考查你对&&西塞罗和自然法精神,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古罗马从共和国到帝国&&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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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和自然法精神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古罗马从共和国到帝国
&西塞罗和自然法:西塞罗被誉为“自然法之父”,标志着古罗马法学达到了顶峰。西塞思认为,在实在法,也就是各民族制定的各种法律之上有一更高的适用于一切民族永恒的自然法。自然法是与自然即事物的本质相适应的法,其本质为正确的理性。所以,自然法效力高于实在法。实在法必须反映和体现自然法的要求。因为“恶法非法”,所以法律必须体现正义和公正。据此,西塞罗还提出了“人人平等”的主张,这种主张也影响了日后罗马法的面貌。 西塞罗和自然法精神:
1.人物: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晚期的著名政治家和法学家,他为古罗马国家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基础,被誉为“自然法之父”。 2.概念:自然法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一种法律观念。 3.思想:(1)自然法是整个法律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力。(2)在自然法体系下,人人生而平等,都有资格享有某些基本权利。 4.意义:这种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升华,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十二铜表法:
公元前452—451年,在平民保民官的强烈要求和平民的努力下,古罗马编订出十个法表,镌刻在十块青铜板上,公布于罗马广场。但他主要由贵族编制并为贵族利益服务,引起平民不满。公元前450年,又增两表,这就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1)背景: ①从罗马建城到共和国建立之初,罗马人主要依靠祖辈传承下来的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关系。②贵族垄断了立法权并随意曲解法律以欺压民众,广大平民极力要求制定成文法来保障自身的权益。③迫于平民的强大压力,元老院成立立法委员会,于公元前449年颁布了《十二铜表法》(罗马第一部成文法,是罗马人最早的习惯法汇编)。(2)内容及特点:①内容:涉及法律诉讼的程序、债务、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宗教以及犯罪和刑罚等方面。②特点:它是以往罗马习惯法的汇编,其中掺杂着原始、落后的古老习俗,保留了某些维护贵族特权的不合理法规。(3)评价:①作为罗马第一部有章可循的成文法,它限制了贵族的专横,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②《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成文法发展史的起点。 从习惯法到成文法:1、习惯法:时间:公元前509年至公元前5世纪中期;局限: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贵族随意解释法律,保护自己利益,损害平民利益早期贵族垄断着立法和司法大权。当时罗马只有习惯法,法律与习惯之间没有明显界限。&2、成文法的诞生:时间:公元前5世纪中期原因:由于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标志:《十二铜表法》的颁布特点:内容广泛,条文明晰作用与意义:①这是罗马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罗马法的渊源,也是罗马的基本法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特权,保护了平民的利益,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局限:保留了一些野蛮的习惯法
公民法: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适用范围主要限于罗马公民,所以被称为公民法。在公民法下,罗马公民受到法律保护,并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罗马与罗马法的来历:1、罗马是古希腊文明的正统继承者和西方古典文明新的开拓者。罗马崛起于亚平宁半岛的台伯河畔,以蕞尔小邦征服意大利,最后建立了雄霸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2、罗马人以灵活务实的态度逐步摸索出一整套治理国家的经验,制定出古代世界最为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为丰富和发展西方古代政治文明做出了独特的贡献。 罗马法: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罗马法坚持两大准则: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万民法产生的背景:①公元前3世纪早期,罗马征服并统一了意大利半岛,然后向地中海地区扩张。②罗马帝国建立至1世纪后期,罗马帝国已经建立三十多个海外行省,控制欧、亚、非三大洲的广阔疆域,统治了许多不同的民族。③在征服过程中,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显现出来。仅适用于罗马内部的公民法己无法应对这些新变化。
万民法的诞生:①罗马帝国的皇帝高度重视法律的制定,把法政大权掌握在自己手里。②法学家也积极立法,进行法律解释,以充实罗马法律。③为巩固统治,帝国对上层阶级大量授予公民权,对无罗马公民权的外邦人给以适当的司法保障。④3世纪,帝国境内自由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不复存在,万民法成为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公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使用范围不同)⑤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组织法学家,把历代的罗马法加以以系统化和法典化,汇编成《民法大全》,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对罗马法的整体和构成部分的认识:(1)罗马法是一系列法律的总称,而不是某一部法律的名称。(2)《十二铜表法》的制定,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3)万民法与公民法的关系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相互对立的。
罗马法的本质及影响:(1)罗马法的实质:维护罗马统治者的利益,保护除奴隶以外的自由民的权利,是奴隶制的法制体系。恩格斯说:“罗马法是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是“充分预料到现代私有制的法律”。(2)世界性的法律影响:近代欧洲都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了本国的法律制度,如《德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等都以罗马法为法律蓝本。现在世上许多国家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原则都渊源于罗马法。世上公认的法学理论、法制民主原则也均发端于罗马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成了法治建设永恒的价值观了。罗马公民法特点:①对象上,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②程序上,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③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不够完善。(公民法:适用罗马公民;呆板;侧重公法)
罗马万民法特点:①对象上,适用于罗马境内各族人民即罗马人和外邦人。②程序上,简洁灵活且实用有效,侧重私法。③内容上,注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④核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罗马法三个构成部分的关系:罗马法在其发展史上达到鼎盛阶段是在元首制时期,主要体现在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的确立。公民法基本上是罗马及其公民的法律。万民法是对公民法的补充,因为它对帝国的外来居民特别适用。罗马法最重要的分支是自然法,它不是司法实践的产物,而是哲学的产物;自然法概念的发展,标志着罗马法律的成熟。
罗马法的演变发展过程: ①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公元前5世纪中期,由贵族组成的十人委员会制定的法律,镌刻于十二块铜表上,称为《十二铜表法》,它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特权,保护了平民利益。 ②从公民法到万民法。公元前3世纪中期之前,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被成为公民法。它具有明显的狭隘性。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演变成为适应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称为“万民法”。 ③从零散到形成完整体系,查士丁尼一世在位时,成立专门的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法律汇编,统称《民法大全》。它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罗马法影响:(1)对罗马的影响:①积极方面 政治上:维护皇帝和元老院的权力,实际上是维护奴隶制度,理论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巩固帝国的统治基础; 经济上:保护私有财产;对各种契约均有较详细的规定,稳固了帝国的经济基础。 ②局限性罗马法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奴隶被当作私人的财产,没有任何权利,不能体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现代的法制有明显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带有阶级和时代的局限性。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妇女权利受限。(2)对世界的影响:①为近代新兴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为资产阶级战胜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 ②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③为近代欧洲大陆国家立法提供了范本。
罗马法影响深远的原因:①统治范围广,传播远&&&&&&&&&&&&&&&&&②比较完善,系统性,逻辑性强,法理精深&&&&&&&&&&&&&&&③有一些人类共同准则&&&&&&&&&&&&&&&&&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之不断修正&&&&&&&&&&&&&&&&&&⑤其发达是罗马统治者尊重法学,尊重法学家的结果罗马法的形成概况:
古罗马共和国时代和帝国时代的分界:公元前30年,继凯撒之后崛起的军事强人屋大维战胜了政敌,结束了罗马数十年的内战,夺取了国家最高权力。公元前27年,他被元老院授予“奥古斯都”称号,罗马历史也就以此为标志进入了帝国时代。 1、王政时代:公元前8世纪中叶,古代罗马人(罗莫路和勒莫)在意大利半岛中部拉丁姆平原上的台波河下游河畔建立了罗马城。 2、共和时代:公元前509年,罗马废除了“王政”,改行共和制度,开始了近500年的罗马共和国时期。 3、帝国时代:公元前30年,继凯撒之后崛起的军事强人屋大维战胜了政敌,结束了罗马数十年的内战,夺取了国家最高权力。公元前27年,他被元老院授予“奥古斯都”称号,罗马历史也就以此为标志进入了帝国时代。 4、危机与分裂:公元395年,在危机的冲击下罗马帝国分裂为两大部分:以君士坦丁堡为都城的“东罗马帝国”和以罗马城为都城的“西罗马帝国”。 5、衰落与灭亡: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的末代皇帝被废黜。这一事件是西罗马帝国灭亡的标志,也是欧洲古代历史终结的标志。 6、东罗马灭亡:1453年4月,奥斯曼穆罕默德二世亲率大军围攻君士坦丁堡。5月末,奥斯曼军队经过激战,攻陷君士坦丁堡,东罗马帝国(拜占庭)末代皇帝死于乱军之中。1457年,奥斯曼人迁都君士坦丁堡,后将其改名为伊斯坦布尔。 古罗马的历史一般可划分为三个时期:王政时代(约公元前八世纪到六世纪);共和时代(约公元前510年一公元前27年);帝国时代(公元前27年一公元476年)。
罗马帝国时期:1、帝国建立的原因:A、领土的极度扩张。罗马人迅速地接连蹂躏、并吞了马其顿、希腊、小亚细亚的帕加马、比希尼亚和西利西亚,然后是塞琉西王朝的叙利亚,最后,于公元前31年并吞埃及。罗马人还以这一方式接管了东方诸后起的希腊化国家。当时,尤里马斯·凯撒有很高的声威,他(于公元前58一49年)征服整个高卢。最后,公元1世纪时,罗马开始长期占领不列颠。最终,罗马统治者已经成为整个地中海的霸主,势力向西延伸到大西洋岸,向东延伸到小亚细亚地区。B、国内阶级矛盾激化。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矛盾、贫民和富豪之间的矛盾、以及罗马统治者与被征服民族之间的矛盾都越来越恶化。开始时,提比留·格拉古和他的兄弟盖约·格拉古勇敢地进行了一场改革运动。奴隶起义连绵不断,最后,终于爆发了斯巴达克起义。 2、帝国建立的过程。在罗马由共和向帝制转变的过程中,中间有一种过渡形态。这就是前后两次“三头政治”(triumvirate)。前三头同盟:庞培(Pompey)、克拉苏(Crassus)、凯撒(Caesar)。两头并立。凯撒独裁。后三头同盟:安东尼(Antony)、雷比达(Lepidus)、屋大维(Octavius)。公元前27年,元老院授予屋大维"奥古斯都"和'大元帅"的尊号。他直接控制行省的总督,规定税收标准,严密控制军队。通过中央集权制度的建设,屋大维建立了有效的行政管理体系,确保了200多年的稳定。其后,帝国走向衰落。公元3世纪,危机四伏,最后终于在民众起义和外族不断侵犯的冲击下,罗马帝国的整座大厦倒塌了。西罗马帝国于公元476年正式灭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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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罗马法规定,法定继承不得和遗嘱继承并用。凡遗嘱有效时,就不适..”考查相似的试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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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办理。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详谈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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