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股协议书士兵安排到事业单位的技术等级怎样确定

咸宁市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时间安排表_百度知道
咸宁市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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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排2015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晋人社厅【2015】5号文件安排,为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2015年继续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和工人技师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和工人技师评聘工作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实施。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按照申报条件(见附件3)组织报名。&&&&& 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中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均可申报本岗位相应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或工人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考核合格的工勤人员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颁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任职资格证书》,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上岗和兑现工资的依据。&&&&& 申报条件中,工作年限和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计算至2015年。&&&&& 三、今年组织考核的工种为汽车驾驶员、文秘资料员、收银审核员等,具体工种目录见附件1,附件2。&&&&& 未列入本目录考核范围的技术工人,可选择相近工种申报考核。根据工作需要本人也可选择相近工种申报考核。相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近工种的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可以与原工种工作年限和原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申报相近工种考核,须按管理权限报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 调整工作岗位的,按新的岗位申报条件申报考核。&&&&& 四、申报考核的人员,须填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审批表》或《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任职资格考核审批表》。然后由各单位按照《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申报登记表》分类汇总,依申报程序县(市)区由申报单位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鉴定中心。市直单位由申报单位人事科及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合格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鉴定中心。由市工考中心统一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进行资格审查。&&&&&& 五、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收取的高级工、技师报名费,参加考核时从考核费中冲减。&&&&& 六、申报截止时间为日。&&&&& 七、填表说明&&&&& 1.所有表格填写内容均为打印,个人信息均为必填(特别是身份证号码和本人联系电话一定要准确)。&&&&& 2.岗位考核审批表可在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或邮箱密码两处下载填写打印。表格除领导签字外均为打印(正面和反面打印在同一张A4纸上,具体格式请看样表)。登记表另外填写打印。&&&&& 3.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申报登记表》填写时为不同工种、不同等级分别单独填写一页。&&&&& 4. 报考初、中级工的人员岗位考核审批表填写两份,报考高级和技师的人员岗位考核审批表填写壹份,登记表(横表)全部为填写一份。&&&&& 5. 岗位考核审批表填写时工作岗位一栏应与申报工种相符,例如:报考文秘资料员的人员在填写工作岗位一栏时就应填写为文秘资料员。&&&&& 6.如有其它疑问请咨询长治市工考中心,联系电话。
&&&&&&附件:&&&&
&&&&&&&&&&&&&&&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
主办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英雄中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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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 市国土房管局 市财政局 市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新闻来源:市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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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档案局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4〕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及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4〕27号)精神,为规范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登记任务,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实施“三权”抵押融资,解决农民因缺乏有效抵押物而贷款难的基础工作和关键环节,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为农业农村注入新的发展动力,推动农业农村加快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快速增长。1997年,我市集中开展了第二轮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工作,向农民落实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当时技术条件的限制和部分乡镇、村延包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以及后续十几年中多数村执行承包政策不严格等原因,普遍存在着承包地面积不够准确、空间位置不够清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到位,农户手中的证书、合同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以及日常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查明并纠正,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不会牢固,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将受到阻碍,进而影响全市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农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因此,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务必抓紧抓细抓实。
二、总体安排、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安排。我市统一采取图解法辅以部分野外实测的技术方式,以村或组为单位,根据农民意愿自主选择“确权确地”或“确权确股”模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2014年,在宝坻区已有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完成该区全区和其他有关涉农区县各1个乡镇的登记任务,2015年全市全面推开,争取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2014年工作进度安排是:7月底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8—11月,实施权属调查、审核公示和登记发证工作;12月份,总结验收并安排部署2015年全面推开工作。
(二)工作目标。采用“确权确地”模式的,实现“三统一”和“四到户”,即: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承包地面积、坐落位置、承包方代表名称相统一;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采用“确权确股”模式的,建立股权明晰、管理民主、分红合理、规模经营的农民合作社,同时,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常态化监管,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得到依法落实和保障。
(三)工作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依法规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按照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
——民主决策。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对重大事项和政策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问题,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基本精神民主决定。
——保持稳定。以现有承包关系为基础,严禁借机打乱重分承包地。实施互换并地要经当事人平等协商。
三、登记工作程序和要求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指导规程》(详见附件)规定的4个环节14个步骤,指导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一)前期准备环节。主要包括成立机构、准备资材、宣传培训和民主决策4个步骤。在此环节中:各区县、乡镇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登记工作机构,村级成立由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党员代表、承包方代表组成的登记工作小组;乡镇准备登记工作所需的工作表册、设备和符合标准的全村地块影像图等;通过各种形式向村民宣传政策、讲解两种模式的特点;在充分宣讲政策和工作模式的基础上,由承包方代表表决登记模式。
(二)权属调查环节。主要包括调查摸底、绘制地籍草图、上报信息3个步骤。在此环节中:村登记工作小组要依据现有承包关系组织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和承包地块调查表;由农户指界,结合实地测量,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并绘制地籍草图;由村登记工作小组将调查表和地籍草图上报乡镇登记工作机构。
(三)审核公示环节。主要包括生成公示信息、公示修正、确认上报3个步骤。在此环节中:乡镇登记工作机构要将村级上报信息录入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农户承包信息公示表,并将公示表和根据调查表、地籍草图绘制的地籍图在村内公示7天;承包方公示无异议后,由各承包方代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和地籍图上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后报乡镇登记工作机构。
(四)登记发证环节。主要包括合同签订、申请登记、核发证书、文件归档4个步骤。在此环节中:乡镇登记工作机构要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合同,指导确权确股村成立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出资方式的农民合作社,并将承包信息、合同和地籍图等上报区县登记工作机构;区县登记工作机构要认真审核并依据新签订的承包合同向农户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各级登记机构要加强档案管理和软硬件设施建设,产生的业务档案由本单位登记部门统一归档,妥善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向区县档案馆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可交由所在乡镇代为保管。
四、明确有关政策
(一)关于有权属争议土地的登记问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有争议的,由区县国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核实确认后再实施登记。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位置等存在争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后再确权登记。
(二)关于登记起止时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新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土地承包期的开始日期为本村实施登记的时点日期;终止日期为全市统一规定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日期。
(三)关于承包方代表的确定问题。承包方代表是在原家庭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到场履行代表义务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新的代表人。
(四)关于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问题。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实施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本次登记期间,承包方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备注栏标注清楚。
(五)关于实测土地面积与原承包合同及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不一致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只填写实际测量面积。对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同时注明折算比例,不调减农户承包地;对人为误差原因造成的,误差不大于10%的,不调减农户承包地,误差超过10%的,多出的土地调回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及时按新承包地面积完善承包合同。新增登记的承包地面积暂不与各项补贴等挂钩。
(六)关于登记的基础问题。原则上以第二轮延包确定的承包关系为基础。对个别调整过承包地的村,应在承包方认可的前提下,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登记。承包方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登记。
(七)关于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农业用途土地的登记问题。对于农户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仍按承包地进行登记,并计入原承包方承包土地面积。对相关责任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关于经统一规划整理土地的登记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流转后受让方自行规划整理的承包地,应按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承包关系,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后进行登记,同时不得改变已依法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机制。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在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和抵押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委)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按市领导小组要求成立的相应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责成牵头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抓好推动和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经管、农业、土地、司法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工作机构。各村要成立由村两委负责人牵头,两委委员、党员代表和承包方代表参加的登记工作小组。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涉农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要组织制定并推动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财政局负责保障登记工作经费;国土分局负责提供农村土地影像信息资料和技术支持;档案局负责指导各级工作机构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引导农民群众积极配合登记工作,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逐级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使各级登记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规定,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四)强化经费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市级财政承担开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购买服务器等相关设施和市级培训等费用;各涉农区县财政承担印刷各类图表、证书以及野外实测、影像解析制图、更新相关设备和同级培训等费用。另,市财政设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依据完成登记的时间和经验收合格的登记土地面积给予资金奖补,奖补标准为每亩10元。
(五)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各级登记工作机构要先期对妨碍登记工作的隐患问题进行摸底排查,提前消除隐患,一时不能消除的要制定处置预案。对登记工作中遇到的纠纷,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引导群众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协商解决。乡镇登记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受理和解决纠纷“第一关口”的作用,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受理、妥善解决各类纠纷。区县登记工作机构要严把政策执行和纠纷解决的监督关,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纠正乡镇登记工作机构执行政策偏差和对群众反映问题推诿、拖沓和不作为等问题。对因解决纠纷不及时,引发恶性或群体性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区县实施方案。工作启动后,由区县登记工作机构办公室每月末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度情况,遇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附件: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指导规程
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
市财政局市档案局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工作指导规程
为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程序,统一工作要求,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工作指导规程。
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统一采取图解法辅以部分野外实测的技术方式,以村或组为单位,根据农民意愿自主选择“确权确地”或者“确权确股”模式开展。“确权确地”模式按照承包方代表意愿可分为“直接确权确地”和“先互换并地,后确权确地,再入股”两种形式。
一、确权确地模式
(一)“直接确权确地”形式。
“直接确权确地”形式是指在现有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明确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及空间位置,完善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农户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实现“三统一”和“四到户”,即: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承包地面积、坐落位置、承包方代表名称相统一;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具体操作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1.前期准备环节。
(1)成立机构。在乡镇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和登记工作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村登记工作小组,由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党员代表、承包方代表组成。
(2)准备资材。主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第一,以区县为单位统一获取区域内符合标准的国土“二调”数据、航拍图等影像资料并发放给各乡镇;第二,区县统一印制发包方调查表(附录A)、承包方调查表(附录B)和承包地块调查表(附录C),并经乡镇政府发放到各村;第三,区县、乡镇根据登记工作需要购置计算机、打印机、GPS接收机、钢尺等设备和工具;第四,市级登记工作机构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
(3)宣传培训。市、区县、乡镇登记工作机构逐级组织登记工作人员开展登记政策、登记流程、入户调查要求、审核公示等培训;乡镇登记工作机构指导村登记工作小组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政策宣传。
(4)民主决策。村登记工作小组拟定初步方案,对确权确地和确权确股两种模式做详细说明;村登记工作小组将两种模式提交承包方代表审议表决,对“确权确股”模式赞成率低于承包农户总数80%的村或组,实施确权确地。表决结果以承包方代表在登记模式表决表(附录F)上的签字和手印为依据。
2.权属调查环节。
(5)调查摸底。主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填写三个调查表:第一,村登记工作小组填写发包方调查表(附录A);第二,村登记工作小组入户调查承包方基本信息(户主代表及成员情况)和承包地信息(地块名称、面积、四至等),分别填写承包方调查表(附录B)和承包地块调查表(附录C)。
(6)绘制地籍草图。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主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第一,由发包方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资料在调查底图上对集体土地范围进行指界;第二,由承包方代表对各自承包地块进行指界,对无法在影像图上完成准确指界的,由村登记工作小组组织承包方进行实地指界;第三,由村登记工作小组绘制地籍草图。
(7)上报信息。村登记工作小组向乡镇登记工作机构上报“三表一图”(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和地籍草图)。
3.审核公示环节。
(8)生成公示信息。主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第一,乡镇登记工作人员根据村级上报的调查表,将发包方、承包方及承包地块信息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第二,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附录D);第三,将村级上报的地籍草图与调查表信息相对应,在技术人员的协助和指导下,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勾绘地块边界,并标注地块名称、户主姓名及经自动计算生成的地块面积、地块编码等信息,形成地籍图;第四,乡镇登记工作机构将调查信息公示表和地籍图发回各村。
(9)公示修正。主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第一,村登记工作小组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附录D)和地籍图一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同时将公示现场拍照留存;第二,公示过程中承包方对公示信息提出异议的,由村登记工作小组核实、修正,并将修改事项向乡镇登记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村委会盖章),乡镇登记工作机构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中修正相关信息,再次打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附录D)和地籍图,并公示7天,同时将公示现场拍照留存。
(10)确认上报。主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第一,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村,由乡镇登记工作机构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打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附录E),发回各村;第二,承包方对结果无异议的,由其代表人在公示结果归户表(附录E)上签字并按手印确认;第三,记事人、审核人签字确认;第四,将公示结果归户表(附录E)上报乡镇登记工作机构。
4.登记发证环节。
(11)合同签订。乡镇登记工作机构对经承包方确认的公示结果归户表(附录E)审核后,由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打印输出一式三份,发回各村,由承包方和发包方签字,承包方、发包方各留一份,交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12)申请登记。乡镇登记工作机构将确权确地信息和地籍图信息报送区县登记工作机构,同时报送纸质版公示结果归户表(附录E),申请登记。
(13)核发证书。主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第一,区县登记工作机构对乡镇上报信息审核确认,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并打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第二,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各承包方地块示意图并粘贴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第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报区县政府盖章;第四,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经各乡镇、村发放给承包方。
(14)文件归档。主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第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第二,乡镇人民政府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发包方调查表(附录A)、承包方调查表(附录B)、承包地块调查表(附录C)、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附录D)和地籍图及公示现场照片、登记模式表决表(附录F)等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妥善保存;第三,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公示结果归户表(附录E)整理归档、妥善保存。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可以向区县档案馆移交。
(二)“先互换并地,后确权确地,再入股”形式。
承包方代表在民主决策选择登记模式时,对“确权确股”模式的赞成率达到全村承包农户数80%但不足100%的,应先组织承包方开展互换并地工作,将同意“确权确股”模式承包方的承包土地适度集中,并依据互换并地后新形成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确地”,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再组织赞成“确权确股”的承包方成立农民合作社,并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具体操作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1.前期准备环节。
(1)成立机构。在乡镇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和登记工作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村登记工作小组,由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党员代表、承包方代表组成。
(2)准备资材。主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第一,以区县为单位统一获取区域内符合标准的国土“二调”数据、航拍图等影像资料并发放给各乡镇;第二,区县统一印制发包方调查表(附录A)、承包方调查表(附录B)和承包地块调查表(附录C),并经各乡镇发放到各村;第三,区县、乡镇根据登记工作需要购置计算机、打印机、GPS接收机、钢尺等设备和工具;第四,市级登记工作机构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
(3)宣传培训。市、区县、乡镇登记工作机构逐级组织登记工作人员开展登记政策、登记流程、入户调查要求、审核公示等培训;乡镇登记工作机构指导村登记工作小组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政策宣传。
(4)民主决策。村登记工作小组拟定初步方案,对确权确地和确权确股两种模式做详细说明;村登记工作小组将两种模式提交承包方代表审议表决,对“确权确股”模式赞成率达到承包农户总数80%但低于100%的村或组,实施确权确地。表决结果以承包方代表在登记模式表决表(附录F)上的签字和手印为依据。
2.权属调查环节。
(5)互换并地、调查摸底。主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第一,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组织承包方开展互换并地,将赞成“确权确股”的承包方的承包土地进行集中;第二,村登记工作小组填写发包方调查表(附录A);第三,村登记工作小组按照互换并地后的承包关系入户调查承包方基本信息和承包地信息,分别填写承包方调查表(附录B)和承包地块调查表(附录C),对同意入股的承包方调查表进行标记。
(6)绘制地籍草图。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主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第一,由发包方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资料在调查底图上对集体土地进行指界;第二,由承包方对各自承包地块进行指界,对无法在影像图上完成准确指界的,由村登记工作小组组织承包方进行实地指界;第三,由村登记工作小组绘制地籍草图。
(7)上报信息。村登记工作小组向乡镇登记工作机构上报“三表一图”(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和地籍草图)。
3.审核公示环节。
(8)生成公示信息。主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第一,乡镇登记工作人员根据村级上报的调查表,将发包方、承包方及承包地块信息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第二,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附录D);第三,将村级上报的地籍草图与调查表信息相对应,在技术人员的协助和指导下,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勾绘地块边界,并标注地块名称、户主姓名及经自动计算生成的地块面积、地块编码等信息,形成地籍图;第四,乡镇登记工作机构将调查信息公示表和地籍图发回各村。
(9)公示修正。主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第一,村登记工作小组将信息公示表和地籍图一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同时将公示现场拍照留存;第二,公示过程中承包方对公示信息提出异议的,由村登记工作小组核实、修正,并将修改事项向乡镇登记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村委会盖章),乡镇登记工作机构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中修正相关信息,再次打印信息公示表和地籍图,并公示7天,同时将公示现场拍照留存。
(10)确认上报。主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第一,乡镇登记工作机构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打印公示结果归户表(附录E)并发回各村;第二,承包方对结果无异议的,由其代表人在公示结果归户表(附录E)上签字并按手印确认;第三,记事人、审核人签字确认;第四,将公示结果归户表(附录E)上报乡镇登记工作机构。
4.登记发证环节。
(11)合同签订。主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第一,乡镇登记工作机构对经承包方确认的公示结果归户表(附录E)审核后,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打印输出一式三份,发回各村,由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方、发包方各留一份,交乡镇人民政府一份备案;第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组织赞成确权确股的承包方发起成立农民合作社;第三,乡镇登记工作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并打印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每户一式三份),发回合作社,由入股农户与合作社签订合同,农户与合作社各留一份,交乡镇人民政府各备案一份。
(12)申请登记。主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第一,乡镇登记工作机构将确权确地信息和地籍图信息报送区县登记工作机构;第二,在上报信息中对入股的承包方进行标示;第三,报送纸质版公示结果归户表(附录E)、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登记。
(13)核发证书。主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第一,区县登记工作机构对乡镇上报信息审核确认,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并打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第二,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各承包方地块图,分别粘贴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第三,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报区县政府盖章;第四,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经各乡镇、村向全体承包方发放(对入股合作社的,在证书中标注入股“××合作社”)。
(14)文件归档。主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第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第二,乡镇人民政府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发包方调查表(附录A)、承包方调查表(附录B)、承包地块调查表(附录C)、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附录D)和地籍图及公示现场照片、登记模式表决表(附录F)等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妥善保存;第三,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公示结果归户表(附录E)、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整理归档、妥善保存。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可以向区县档案馆移交。
二、确权确股模式
“确权确股”模式是指在稳定现有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土地承包情况调查,明确每个农户承包地块数量及面积,完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建立股权明晰、管理民主、分红合理、规模经营的农民合作社。具体操作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前期准备环节。
1.成立机构。在乡镇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和登记工作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村登记工作小组,由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党员代表、承包方代表组成。
2.准备资材。主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第一,以区县为单位统一获取区域内符合标准的国土“二调”数据、航拍图等影像资料并发放给各乡镇;第二,区县统一印制发包方调查表(附录A)、承包方调查表(附录B)和承包地块调查表(附录C),并经乡镇政府发放到各村;第三,区县、乡镇根据登记工作需要购置计算机、打印机、GPS接收机、钢尺等设备和工具;第四,市级登记工作机构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
3.宣传培训。市、区县、乡镇登记工作机构逐级组织登记工作人员开展登记政策、登记流程、入户调查要求、审核公示等培训;乡镇登记工作机构指导村登记工作小组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政策宣传。
4.民主决策。村登记工作小组拟定初步方案,对确权确地和确权确股两种模式做详细说明;村登记工作小组将两种模式提交承包方代表审议表决,对“确权确股”模式赞成率达到承包农户总数100%的村或组,实施确权确股。表决结果以承包方代表在登记模式表决表(附录F)上的签字和手印为依据。
(二)权属调查环节。
5.调查摸底。主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填写三个调查表:第一,村登记工作小组填写发包方调查表(附录A);第二,村登记工作小组入户调查承包方基本信息和承包地信息,分别填写承包方调查表(附录B)和承包地块调查表(附录C)。其中承包地块调查表(附录C)只需填写各承包方承包地块面积,不必明确承包地块的四至、坐标等。
6.绘制地籍草图。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村登记工作小组利用影像图制作调查底图,绘制地籍草图,不必明确地块四至、坐标,但须明确各户承包地块数量和各地块面积。
7.上报信息。村登记工作小组向乡镇登记工作机构上报“三表一图”(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和地籍草图)。
(三)审核公示环节。
8.生成公示信息。主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第一,乡镇登记工作人员根据村级上报的调查表,将承包方及承包地块信息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第二,由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附录D),公示表只显示承包地块总体情况、各承包方和承包地块的面积,不显示承包地块具体位置信息;第三,将村级上报的地籍草图与调查表信息相对应,利用管理信息系统绘制地籍图,地籍图仅显示全村土地信息和各户承包地块面积;第四,乡镇登记工作机构将调查信息公示表和地籍图发回各村。
9.公示修正。主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第一,村登记工作小组将信息公示表和地籍图一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同时将公示现场拍照留存;第二,公示过程中承包方对公示信息提出异议的,由村登记工作小组核实、修正,并将修改事项向乡镇登记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村委会盖章),乡镇登记工作机构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中修正相关信息,再次打印信息公示表和地籍图,并公示7天,同时将公示现场拍照留存。
10.确认上报。主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第一,乡镇登记工作机构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并打印公示结果归户表(附录E)发回各村;第二,承包方对结果无异议的,由其代表人在公示结果归户表(附录E)上签字并按手印确认;第三,记事人、审核人签字确认;第四,将公示结果归户表(附录E)上报乡镇登记工作机构。
(四)登记发证环节。
11.合同签订。主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第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组织成立农民合作社;第二,乡镇登记工作机构对村登记工作小组上报的经承包方确认的公示结果归户表(附录E)审核后,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并打印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每户一式三份)、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每户一式三份)发回各村;第三,由承包方和发包方签订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该合同的“四至界限”栏内打印“全体承包方同意确权确股、不明确四至界限”标记),承包方、发包方各留一份,交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第四,由承包方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该合同的“四至界限”栏内打印“全体承包方同意确权确股、不明确四至界限”标记),入股的承包方与合作社各留一份,交乡镇人民政府各备案一份。
12.申请登记。乡镇登记工作机构将确权确股信息报送区县登记工作机构,同时报送纸质版公示结果归户表(附录E)、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登记。
13.核发证书。主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第一,区县登记工作机构对乡镇上报信息审核确认,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并打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证书中标注入股“××合作社”);第二,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报区县政府盖章;第三,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经各乡镇、村向全体承包方发放。
14.文件归档。主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第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第二,乡镇人民政府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发包方调查表(附录A)、承包方调查表(附录B)、承包地块调查表(附录C)、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附录D)和地籍图及公示现场照片、登记模式表决表(附录F)、地籍图等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妥善保存;第三,区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公示结果归户表(附录E)、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整理归档、妥善保存。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可以向区县档案馆移交。
各区县要按照本指导规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区县详细操作规程。
附录:A.发包方调查表
B.承包方调查表
C.承包地块调查表
D.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
E.公示结果归户表
F.登记模式表决表
G.家庭承包合同(样本)
H.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样本)
I.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本)
J.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本)
发包方调查表
发包方名称
发包方编码
发包方负责人姓名
发包方负责人地址
发包方负责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户口簿 □其他
A.1填写要求
a)发包方调查表为发包方调查过程中现场填写的表格,每个发包方填写一份。
b)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应空项。确属不填或空白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c)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不利于档案保存的笔填写。填写文字应清晰易辨,一律采用国家标准文字,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d)发包方调查表分发包方信息、调查记事、审核意见三部分,各部分以粗实线进行区隔。
A.2填写方法
a)发包方名称:填写农村土地发包方的全称,以发包方所在乡镇的名称开始,填至乡镇、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名称。
b)发包方编码:填写按NY/T2538编定的发包方编码。
c)发包方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发包方当前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或)手机号码。
d)发包方负责人地址/邮政编码:填写发包方负责人的通讯地址及对应的邮政编码。
e)发包方负责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选择负责人证件类型,在对应证件类型前画“√”标识,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选择“其他”证件类型的,需注明证件类型的具体名称,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
f)调查记事/调查员:记录发包方调查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1)发包方及其负责人的变更情
况;2)农村土地所有权情况[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小组所有)];3)农
村土地发包情况;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由全体调查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g)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填写“合格”。如发现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h)日期:以阿拉伯数字填写调查日期,年份应填写完整年份。
承包方调查表
发包方编码
承包方编码(缩略码)
承包方(代表)
承包方地址
承包方(代表)
□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行政、企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码证 □户口簿 □其他
有无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编号
□家庭承包 □招标
□公开协商 □拍卖
□转让□互换
有无经营权证
经营权证编号
承包起止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注意:本部分信息仅供家庭承包方式填写!
家庭成员总数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码
B.1填写要求
a)承包方调查表为承包方调查过程中现场填写的表格,每个承包方填写一份。
b)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应空项。确属不填或空白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c)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不利于档案保存的笔填写。填写文字应清晰易辨,一律采用国家标准文字,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d)承包方调查表分承包方基本信息、承包合同/权证信息、农户家庭成员信息、调查记事和审核意见五部分,各部分以粗实线进行区隔。
B.2填写说明
a)发包方编码:填写发包方完整编码。
b)承包方编码(缩略码):填写承包方编码的缩略码(承包方编码中的顺序码部分)。
c)承包方(代表):填写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家庭承包)或承包方姓名、名称(其他方式承包)。
d)联系电话:填写承包方(代表)的联系电话和(或)手机号码。单位为承包方的,填写单位法人代
表的联系电话和(或)手机号码。
e)承包方地址/邮政编码:填写承包方的宅基地或其他长期住所的地址,以乡(镇)名开始,填至
村、组和门牌号的具体名称。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为单位时,填写单位常用办公场所地址或登记地址。填写承包方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
f)承包方(代表)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承包方(代表)的证件类型,在对应证件
类型前画“√”标识,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选择“其它”证件类型的,应注明证件类型的具体名称,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
g)有无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编号: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情况,在对应选项前画
“√”。选择“有”时,填写相应承包合同编号,选择“无”时,编号栏以“/”符号填充。
h)有无经营权证/经营权证编号: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情况,在对应选项前画“√”。选择“有”时,填写相应经营权证编号,选择“无”时,编号栏以“/”符号填充。
i)承包起止日期/承包期限:填写当前有效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起止日期和“承包起止日期”对应的承包年限。
j)取得(承包)方式:选择承包方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在对应选项前划“√”。选择“其他”方式时,注明取得(承包)的具体方式。
k)家庭成员总数:填写农户家庭成员的总数。
l)成员姓名:填写家庭成员姓名,户主填在第一顺序位。
m)与户主关系:填写该家庭成员与本户户主的关系,包括户主、配偶、子、女、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关系。
n)身份证号码:填写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无身份证的可填写其它有效证件号码并予以注明。
o)成员备注:视需要填写相应信息,如“××××年外嫁”、“××××年入赘”、“××××年入学的在校学生”、“国家公职人员”、“军人(军官、士兵)”、“××××年新生儿”、“××××年去世”等。
p)调查记事/调查员:由调查员填写承包方调查的相关情况。主要包括:1)承包方代表变更情
况;2)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特殊情况;3)农户内成员分家析产、合户或家庭成员其他情况;4)其
他需要说明或注明的情况。由全体调查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q)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填写“合格”;如发现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r)日期:以阿拉伯数字填写调查日期,年份应填写完整年份。
承包地块调查表
发包方编码
承包方(代表)
合同面积(亩)
□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其他
□水田□旱地□水浇地
□果园□茶园□其他
界址线类别
界址线位置
界址线说明
毗邻地块/地物
本地块指界人
审核人日期年月日
C.1填写要求
a)承包地块调查表为承包地块调查过程中现场填写的表格,每个承包地块填写一份。
b)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应空项。确属不填或空白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c)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不利于档案保存的笔填写。填写文字应清晰易辨,一律采用国家标准文字,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d)同时完成非承包地块调查的地区,在非承包地块调查时也使用本调查表。
e)承包地块调查表分承包地块基本信息、界址标示信息、指界签章信息、调查记事和审核意见五部分,各部分以粗实线进行区隔。
C.2填写说明
a)发包方编码:填写编定的发包方完整编码。
b)承包方(代表):填写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家庭承包)或承包方姓名、名称(其他方式承包)。非承
包地块填写实际耕作人(或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存在重名的,需注明承包方编码。
c)图幅编号:按《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4.2.4确定的编码规则填写调查底图的图幅编号。
d)地块编码:按NY/T2538中地块编码的规则填写缩略码(地块编码中的顺序码部分)。
e)地块名称:填写调查地块的小地名、习惯地名或俗名,以当地习惯方式简明表达。
f)合同面积(亩):填写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记录的面积。小数点位数与合同(或承包经营
权证)的记录保持一致。若地块为非承包地块,对应合同面积根据实际耕作面积进行记录。
g)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填写对应的农村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地物名称。
h)土地用途:根据土地当前的实际用途在对应选项前画“√”。选择“其他”时,说明具体用途。
i)地力等级:按照NY/T1634、NY/T309或土地发包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填写耕地的地力等级。
j)土地利用类型:根据土地当前的实际利用类型在对应选项前画“√”。选择“其他”时,依照GB/T21010的按现状填写至具体的二级类。
k)是否基本农田:根据具体情况在对应选项前画“√”。如无法确定该地块是否为基本农田,应在“调查记事”栏予以注明,相应栏目由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确定后填写。
l)界址点号:按《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6.3.3.2填写界址点号,首尾界址点应闭合构成承包地块。
m)界标类型:根据实际埋设的界标种类在对应位置画“√”,表中没有的种类可补充在空白处。
没有设置界标的,可在空白处填“无”并在对应位置画“√”。
n)界址线类型:根据界址线实际依附的地物和地貌在对应位置画“√”,表中没有的种类可补充在空白处。
o)界址线位置:界址线标的物自有、共有、他有的分别在“外”画“√”、“中”画“√”、“内”画“√”。
p)界址线说明:说明界址线性质、长度、方位、走向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其他对界址描述起关键作用的信息,如“3号界址点距房屋西南角3.5米”、“5号界址点在水井正南0.5米”等。
q)指界签章:权利人填写承包方(代表)姓名或地块编码,指界人签字盖章或捺手印。
r)调查记事/调查员:由调查员填写承包地块调查的情况。主要包括:1)非承包地块的说明;2)土
地用途、土地利用类型的变更说明;3)农村土地地力等级、是否基本农田的说明;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情况;5)其它需要说明或注明的情况。由全体调查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s)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填写“合格”。如发现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t)日期:以阿拉伯数字填写调查日期,年份应填写完整年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
公示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地块总体情况
地块具体情况
制表日期:
审核日期:
D.1填写要求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为审核公示阶段需要填写或打印的表格,以发包方为单位按承包方顺序填写,每个发包方填写或打印一份。
b)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不利于档案保存的笔填写。填写文字应清晰易辨,一律采用国家标准文字,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c)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公示内容和信息。
d)调查信息公示表以调查表记载为基本依据填写或打印。
D.2填写说明
a)发包方:以发包方调查表(附录A)记载信息为基础填写。
b)公示日期:按《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7.2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
c)序号:为公示的承包方自然序号。
d)承包方(代表):根据承包方调查表(附录B)记载情况填写,可同时附注家庭成员信息。
e)地块总体情况:以承包地块调查表(附录C)和地块测量结果为依据填写。
f)合同面积/实测面积:按权属调查结果和地块测量结果分别填写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的总数量和总面积。
g)地块具体情况:以承包地块调查表(附录C)和地块测量结果为依据填写。
h)公示备注:以承包地块调查表(附录C)和地块测量结果为依据填写,可根据具体要求说明公示中需要说明的事项。
i)制表人:制表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j)审核人:审核人全面审核公示信息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k)制表日期/审核日期:以阿拉伯数字填写调查日期,年份应填写完整年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
发包方名称
发包方负责人
合同/权证编号
□家庭承包 □拍卖 □招标 □转让□公开协商□互换 □其他
承包起止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承包方(代表)姓名
承包方(代表)
□身份证□军官证□行政、企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码证□户口簿 □其他
承包方地址
承包地块总数
非承包地块总数
注意:本部分信息仅供家庭承包方式填写!
家庭成员总数
与户主关系
成员身份证号
记事人日期年月日
承包方(代表)对公示结果的意见
承包方(代表)日期年月日
公示结果审核意见
审核人日期年月日
E.1填写要求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结果审核公示后,按承包方归户确认的表格,用于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的结果及其确认情况。
b)公示结果归户表以承包方为单位填写,每个承包方一份,由调查员根据权属调查表(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和承包地块调查表)记载和审核公示结果为基础填写或打印。
c)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确属不填或空白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d)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不利于档案保存的笔填写。填写文字应清晰易辨,一律采用国家标准文字,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e)地块数量较多的,可复印本表第二页作为附加页。地块不多于5块时,本表第二页可去掉。
f)归户表分为基本信息、地块信息、农户家庭成员信息(仅供家庭承包方式填写)和公示记事审核信息,各部分以粗实线进行区隔。
E.2填写说明
a)发包方名称/发包方负责人:以发包方调查表(附录A)记载和审核公示结果为依据填写。
b)合同/权证编号/承包起止日期:以承包方调查表(附录B)记载和审核公示结果为依据填写。
同时存在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时,填写承包经营权证编号,没有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
时,该项以“/”符号填充。
c)承包方式:以承包方调查表(附录B)记载和审核公示结果为依据,在对应的选项前画“√”;选择“其他”时,说明具体承包方式。
d)承包方(代表)姓名/联系电话:以承包方调查表(附录B)记载和审核公示结果为依据填写。
e)承包方(代表)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以承包方调查表(附录B)记载和审核公示结果为依据在对应的选项前划“√”,选择“其他”时,说明具体证件类型。
f)承包方地址/邮政编码:以承包方调查表(附录B)记载和审核公示结果为依据填写。
g)承包地块总数:以权属调查和审核公示核实结果为依据填写。
h)非承包地块总数:以权属调查和审核公示核实结果为依据填写。
i)地块名称/地块编码/地块四至/合同面积:以承包地块调查表(附录C)记载和审核公示结果为依据填写。
j)实测面积:以地块测量和审核公示核实结果为依据填写。
k)土地用途/地力等级/地块备注:以承包地块调查表(附录C)记载和审核公示结果为依据填写。
l)家庭成员数/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成员身份证号/成员备注:以承包方调查表(附录B)记载
和审核公示结果为依据填写。
m)公示记事:由记事人如实记载权属调查和审核公示中需要记载的情况。主要包括:1)地块界址点测量的方法(含比例尺)说明;2)公示过程中勘误修正的情况说明;3)其他需要说明或注明的情况。记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n)承包方(代表)对公示结果的意见:由承包方(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对审核公示结果的意见,如无意见填写“无异议”,有意见说明具体问题,承包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
o)公示结果审核意见:审核人对公示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填写“合格”;如发现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p)日期:以阿拉伯数字填写日期,年份应填写完整年份。
登记模式表决表
发包方:______________表决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承包方代表姓名
是否同意“确权确股”
承包方代表签字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同意□不同意
全村共有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村集体土地的农户,本次表决中共有户同意采取“确权确股”模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占全村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村集体土地农户数的%。
记事人日期年月日
审核人日期年月日
合同编号:
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样本)
发包方:区(县)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承包方代表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为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由甲方制定并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土地承包方案,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承包土地的基本情况(见下表)
乙方承包土地共块,面积合计亩。
本合同记载的地块四至与本农户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及区县登记部门留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所附承包地块图四至位置一致。
第二条土地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承包土地交付乙方。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对违反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制止;
3、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5、乙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甲方有权收回其承包地;
6、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7、执行区(县)、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8、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等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及时交回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3、维持甲方规定的承包地用途,不得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取土等,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用于非农建设以及从事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不得闲置、荒芜耕地;
5、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6、乙方采取转让方式进行土地流转的,需经甲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的,应报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承包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变更或终止合同,并报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1、乙方自愿交回承包地或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的;
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致使承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严重毁损承包地,需要依法对农户承包地进行调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2、乙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的,甲方劝阻制止无效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土地恢复费用。
3、其他违法违约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第七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乙方(签字):承包方代表姓名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合同编号:
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
入股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依据(合作社)章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入股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天津市区(县)镇____村的亩土地(详见附表)的承包经营权向乙方入股,从事生产经营。以上入股土地按照每亩折合股的标准,共折合股份股。甲方以资金入股元,按照每元折合1股的标准,共折合_____股。
第二条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_月(最长不得超过本市二轮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第三条股份分红与支付方式
甲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依法享有按股分红的权利,乙方采取下列第__种方式分配股份红利:
1.保底分红,以实物折合现金方式支付:按照每股每年保底分配公斤(作物)的标准,以(当年/上年)国家收购价格的平均价折合现金支付。保底分配后盈余部分按
比例分配现金。
2.保底分红,以现金方式支付:第个生产年度乙方按照每股¥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的标准给予甲方保底分配。以后每年由乙方召开大会讨论决定保底分配标准。保底分配后盈余部分按以下比例分配现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不保底分红。具体方式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红利支付时间
乙方于每年__月__日之前向甲方支付保底分配部分;
(当/次)年_月_日之前支付盈余分配部分。
第五条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__年__月__日之前将入股土地交付乙方。
第六条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以土地入股后,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取得股份红利,有权按照章程规定参与乙方的经营决策。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入股土地,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土地。
4.入股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村集体统一按规定分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乙方应当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份红利。
6.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7.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补贴以及其他政策性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如甲方退股,需提前3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在不影响总体规划和当季生产的前提下,为甲方调配与入股面积等同的土地,甲方应服从乙方的安排。
9.其它权利和义务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由国家或地方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2.乙方经营期间利用除财政补助外的资金构建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备设施按下列方式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同到期土地恢复原状等事项的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解除或变更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据实赔偿。
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农田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延迟支付股份红利的,应按照同等期限银行存款利息的200%支付违约金。甲方不按时交付入股土地的,应按每天¥_____元支付违约金。
4.如遇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经营亏损,无法分红或保底分红的,由全体成员或股东共同商定解决办法。
第九条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__(提交/不提交)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鉴证。
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住所:住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住所:住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鉴证(盖章)
入股土地基本情况表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
合计(大写)亩(小写)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省(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承包方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承包方住址
县(市)乡(镇)村组
土地承包合同编号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码
承包地二轮合同总面积(亩)
承包地实测总面积(亩)
承包地块总数(块)
承包地块情况
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
实测面积(亩)
是否基本农田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变动情况
主管部门签章
主管部门签章
主管部门签章及日期
粘贴(打印)承包地块图
备注事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
底色(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字色为金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NO.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人民政府核准,确认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印)
承包方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承包方住址
县(市)乡(镇)村组
土地承包合同编号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码
承包地实测总面积(亩)
承包地块总数(块)
承包地块情况
实测面积(亩)
是否基本农田
承包地块情况
实测面积(亩)
是否基本农田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主管部门签章
粘贴(打印)承包地块图
备注事项:
一、本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由承包方保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证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享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事项应当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事项一致。
四、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簿记载的事项。
五、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六、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或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回。
七、本证不得涂改、转借。应妥善保管,如有严重污损、毁坏、遗失,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补发。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印发
天津市政府机关
各省市农业网站
农业系统网站
天津农学院
天津农业科技网
天津农机信息网
天津畜牧兽医局网站
天津市林业局网站
天津市气象局网站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
中国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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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邮编:30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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