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三级工伤父亲去世家属悼词范文后家属有什么待遇

晕倒办公室21天后死亡 工伤48小时之外谁买单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华西都市报:11 月12日,某大型超市南充店店长刘丰(化名)突然晕倒在办公室;12月4日,经过21天治疗后,抢救无效死亡。刘丰之死,到底算不算工伤?在赔偿问题上,超市方和家属方产生了分歧。超市方按照重大疾病的伤亡费用、其他保险对家属赔偿20万元,而家属则认为应该按照工伤赔偿。
  办公室晕倒21天后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某大型超市南充店店长刘丰(化名)于11月12日,突然晕倒在超市办公室;经过21天治疗后,刘丰于12月4日被宣布抢救无效死亡。双方在抚慰金上产生了巨大分歧,经过多次协商,直到昨日,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昨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对此进行多方探访。回忆
  从成都赶来处理此事的该超市西区副总经理、西区公共事务总监张震告诉记者,刘丰的遗体已经火化,超市方正和家属协商后事。
  张震叫来一位员工,据这位员工回忆,是现场两位员工给她打电话说,5点过打开刘丰办公室的门时,就发现刘丰倒在地上,不省人事。现场两名员工立即拨打120,把刘丰送往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抢救。这位员工称,她随后来到刘丰办公室,拿起刘丰的手机给他的家人打电话。因为医生认定刘丰是脑干出血,需要立即做手术,需要了解患者以往的病史,还需要家属签字。“直到接近晚上7点,才联系上刘店长的弟弟”。心酸中午还和妻女视频,看女儿吃饭
  满脸愁容,双眼通红,这个抱着5个月大的女儿,不断哽咽的女子叫刘静(化名),32岁,刘丰的妻子。
  7日下午,这位悲痛的妻子说,11月12日中午,丈夫还跟她说自己月底就回来了,没想到下午就晕倒在了办公室。“我知道这个事情的时候已经是晚上7点过了,但是我们并没有授权超市方签字做手术”。
  刘静说,在长沙时,他们知道诊断结果为脑干出血,存活的希望很渺茫。手术过后,丈夫一直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住在重症病房里,直到去世。“从晕倒到去世一共是21天,他从没醒来过。”
  “中午吃饭的时候,老公还在和我们视频,看女儿吃饭。”回忆起当天的情况,刘静从包里掏出手机,放着当天与丈夫的微信对话。微信中可以听到,当时的刘丰说自己很想女儿,想见母女两人。震惊41岁,生前身体很健康
  该超市所在的地方是南充中心商业圈,平常顾客很多,因为修路,对生意多少有些影响。刘丰生前想了许多方法来保持业绩,工作压力也很大。“中午忙得都在办公室吃盒饭。”刘静说,老公今年41岁,刚有了孩子,身体很健康,没有任何疾病,她对老公的突然死亡感到很震惊。
  超市售货员小叶告诉记者,每天早上九点,都能看到刘丰在超市里检查货物,有时候晚上大部分员工都走了,他还在忙碌着。争议焦点48小时VS21天是否按工伤赔偿?
  对于刘丰家属所说的“未授权超市方代签字”和无病史这一情况,张震表示,刘丰的弟弟曾授权超市方代替他们签字,要求立即给刘丰做手术,并在做手术前告诉他们,刘丰有高血压。
  “由于刘丰是湖南长沙人,第二天我们就到长沙社保局进行了工伤备案。”张震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范畴;48小时之外的,不属于工伤范畴。“但是刘丰是我们公司的老员工,考虑到他家里的实际情况,我们会为他争取最高抚慰金”。
  刘静说,如果按照工伤进行赔偿,超市方应该赔偿158万元。“但是考虑到母亲和女儿,我希望在此基础上,分别再增加10%”。对于超市方给出的赔偿方式,刘静表示,“不能接受”。相关回应
  人社局:48小时之内才可认定为工伤
  记者致电南充市人社局医疗工伤生育科的杨明,“关于职工在上班时间是否能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工伤。”杨明说,死亡时间则以医院出示的死亡通知书上面的时间为标准,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死亡。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钱双 张肇婷摄影报道
(责任编辑:UN646)
原标题:工伤之殇:48小时之外谁买单?
事件中双方都要担责。[]
数字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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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去世,家属申请工亡补助金被驳回
 &&&&&&&& 停工留薪期满后去世 申请遭拒
&&& 死者亲属状告医保中心被判败诉
&&&& 江苏南通一名职工在工作时从高处摔下昏迷变成植物人,治疗半年后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半年后职工因病去世。死者亲属在要求医保中心发放一次性被拒绝后,一纸诉状将医保中心告上了法庭。
  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耿某生前系南通永盛化工有限公司职工。日,耿某在为单位维修遮阳棚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头部着地,当场昏迷不醒。后被医院确诊为重型颅脑损伤,即植物人。同年11月,耿某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4月,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耿某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随后,耿某家属代为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28元,并逐月领取了伤残津贴和护理费。2011年10月,耿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去世。
  2011年11月,耿某的亲属向如东县医保中心递交申请,要求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县医保中心予以核准丧葬补助金19722元,并从2011年11月开始逐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驳回其要求领取一次性的申请。
  耿某的亲属认为,耿某从发生工伤事故入院治疗至死亡,整个过程均在治疗期间内,属于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法定情形,应享受一次性,遂向如东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医保中心支付一次性。
  法庭上,医保中心辩称,死者亲属存在对法律规定的误解,耿某的死亡时间系发生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依法不能再享受一次性,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东县法院审理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即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本案中,耿某已经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后,已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残疾津贴、护理费等工伤待遇,原工作单位不再给予其工资福利待遇,据此可认定停工留薪期已届满,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只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医保中心不予支付一次性的行为并无不当,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亲属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停工留薪期满不再享受一次性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在审判实践中引发争议较大。
  《》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故法院以工伤职工定残日、并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作为确定停工留薪期期限的届满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分三种情形对工伤职工死亡后的待遇进行了规定,分别为:职工直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同样享受以上三项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除一次性的其他两项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限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从评定等级的次月起享受伤残等级待遇,不再享受停工留薪待遇。&据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张晓红介绍,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即意味着停工留薪期已经届满,如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本案中,耿某在被确认工伤后,经用人单位申请,由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耿某伤残情况进行了评定,在鉴定结论出具后,耿某亲属随即申请享受伤残待遇,并在鉴定后的次月开始享受伤残待遇,即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及护理费,符合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停止原待遇的情形,故不可以再享受一次性。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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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上班时发病死亡是否享受职工工伤待遇?
07:47:51&&来源:新文化网&&已经有人阅读 && 人评论
& &7月24日,许志秋从龙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拿到了关于母亲死亡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的第二份结论,结论是: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此前,龙井市人社局的第一份结论为:“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不予受理。”对此,许志秋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其受理工伤认定并认定为工伤。延吉市人民法院和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均判决———“死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龙井市人社局应当受理其工伤认定。”  “法院说应该认定为工伤,人社局就是不认,我现在也没有别的办法,法院说不能强制执行,只能是我再告,他们再判。但如果再判了,人社局还是不认,我该怎么办?”许志秋说,母亲去世已经一年多,经过一审、二审两次判决,尽管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可是人社局的结论,一下子将他们一年多的努力打回原地。  烈日下,许志秋十分茫然。■事件回顾  母亲上班时突发疾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遭拒  许志秋说,他母亲辛雅利去世时53岁,年轻时曾在龙井造纸厂工作,1989年下岗。2007年开始在延边龙缘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是一家加工明太鱼的企业,辛雅利是车间工人。2011年她从原单位退休。  日14时,辛雅利在单位工作时突发疾病,呕吐、昏迷,送到医院抢救后,于次日9时50分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脑疝、三级高血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许志秋查询发现,国务院于日起施行、2010年经过补充修改于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母亲确实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而且是在48小时内死亡的,符合这一条规定,于是日,许志秋向龙井市人社局申请认定母亲的死亡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当年7月10日,龙井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上说,“经调查,死者辛雅利已经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她与延边龙缘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不予受理。”  “我妈确实和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她在那工作了很多年,有工资卡可以作证,很多同事都知道,是事实劳动关系。”许志秋说。法院两审判胜诉人社局仍“不予认定工伤”  于是,许志秋将龙井市人社局告上法院,要求其受理工伤认定。  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均是劳动关系合法主体,应当受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是两个不同险种,已经领取退休金与退休后参加劳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矛盾冲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违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龙井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判决后,人社局提出上诉。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辛雅利死亡后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辛雅利在原审第三人的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胜诉后,许志秋特意到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开了一份《执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于6月24日,再次向龙井市人社局提出了认定工伤的申请。  然而,7月24日,许志秋从龙井市人社局拿到了第二份结论: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龙井市人社局  不予认定工伤我省有规定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龙井市人社局副局长李花子。她告诉记者,我省人社系统有规定,对退休人员一律不予认定为工伤。依据是我省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退休人员、在校实习学生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进行工伤认定,由聘用或者实习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办法支付相关待遇。  “如果她是没达到退休年龄的,我们没啥异议,那他们是事实劳动关系,直接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她达到了退休年龄,我们人社系统就不能给认定。”李花子说,为了此事,局领导特意到省人社厅沟通过,因为这个案子是吉林省今年开始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后的全省首例,所以龙井不能破这个先例。当事人应走民事诉讼渠道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待遇,得到相应的补偿,不是说我们这不给认定工伤,就什么都得不到,应该通过法院直接起诉工作单位。”李花子说。  记者询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规定退休人员不应认定工伤保险,吉林省的实施办法是否与国家的条例相违背?  李花子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确实没有明确指出退休人员不应该给认定工伤,目前全国各省市都有自己的规定,不统一,这个问题也确实存在争议。但这个案子是发生在我省,是吉林省首例,就要按照吉林省的办法来执行,“不过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内容也很明确,它认定工伤的受理范围是职工,是指的没超过退休年龄的范畴。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它的大概念就是这样。”  “从医保的角度来说,企业职工都参加工伤保险,对超过退休年龄的,医保就不收辛雅利的工伤保险费了,因为她不属于在职职工,说白了退休人员,就不属于我们认定的范围,所以应该走民事诉讼。”李花子说。■法院  无强制执行手段只能是当事人再告再判  “这个结论已经是违背了我们法院的判决,可以说,是与法相悖,就是违法。”法院方面表示,对于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并没有什么强制执行手段。  现在的解决办法只能是,当事人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再次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法院会针对这个结论再次作出判决,撤销这个结论。如果人社局再次作出一个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法院还是没有强制执行办法,还只能是让当事人再告、再判。  “法院只有司法权,没有行政权,我们不能直接认定为工伤,我们只能判决,让人社局来认定工伤。”法院方面说,现在人社局方面作出的结论其实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因为法院的判决结果是要求“撤销不予受理的决定”,现在龙井市人社局受理了,但作出了一个“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其实已经违背了判决书中阐述的法律观点,但还不是完全违背判决,所以还需要经过至少两轮的诉讼才能最终让对方作出“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如果最后人社局还是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完全不顾法院的判决,法院可以对其作出每天罚款100元的处罚,严重的,可以拘留其法人代表。”法院方面表示,行政案件的执行难,是现阶段各级法院遇到的共同的让人尴尬的难题。  “和其他地区的同行交流时听说有过一个类似的案子,被告就是不予认定工伤,法院5次判决撤销,被告做了5个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最后法院下了一个判决:在指定期限作出认定为工伤的结论,这样才结束了这场拉锯战。”法院方面介绍。■法律界人士  行政部门须执行判决  “法院判决书的效力显然要高于行政权力,行政部门是必须执行判决的,这是无可非议的,这其实就是一个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这个问题,颇具中国特色。”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说。  “我们现在提倡同工同酬,那么同样工作,为什么要区分出一个退休不退休的问题?同样为你工作,就应该享受同样的待遇,尤其是国家的大法对这一点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为什么吉林省要有一个特别的规定出来?这明显是不平等!人社系统的实施办法有瑕疵。”该法律界人士表示。■民营企业  退休人员也享受各种待遇将增加企业负担  从事民企经营的李女士说,其实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工资较低,也不用缴纳包括“三险一金”在内的各种费用,而退休人员也在退休之余通过劳动得到一份收入,对双方都有好处。其实这也是企业规避各种风险、负担的一个方法,对企业发展有利。聘用的退休人员如果和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各种待遇,包括工伤认定,那么将会给企业带来更多压力,以后将考虑不会聘用退休人员。■最新进展  新一轮的诉讼开始了  记者了解到,此案发生后,辛雅利的家属曾到龙井市政府反映过,龙井市委、市政府很重视,一位副市长曾经主持过双方的协调会,家属提出,如果按照规定,认定工伤后,死者应该得到约40万赔偿金,可以参照这个数额给予差不多的补偿。但当事企业表示只能给10万元赔偿金,双方数额差距太大,最终协调未果。  8月5日,许志秋再次来到延吉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将龙井市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于7月2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结论,并认定母亲的死亡为工伤。  新一轮的诉讼开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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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方百计维持病人的生命,难道会有错吗?如果是为了免于巨额赔偿,本质上仍是缺乏对生命的基本尊重。法律要兼顾公序良俗,才不会导致类似&48 小时条款&引发的道德伦理悲剧。 (何籽/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由此可能引发人道争议:为了索赔,家属需要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亲人;为了不赔,企业用呼吸机恶意拖延已脑死亡员工性命。
此类纠纷往往发生在没有签订合同的农民工群体中,法条面临的道德困境,恰恰是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现状的真实折射。
日下午,在住进重症监护室42个小时后,59岁的农民工龚廷开&哭了&。
他的儿子龚红强最先发现父亲的&眼泪&:泪水与血水混合着,从浮肿的眼角蔓延到蓝绿色的被单上。
龚红强也哭了。他觉得父亲是在哀求不要放弃他的生命。
时间接近下午4点,龚红强接到二表哥的电话,问他最后的决定。&有我在,看谁敢拔呼吸机。&龚红强说。
晚上,龚红强在医院外徘徊了很久。直到时针指向12点,他才缓缓踱离医院。此时,距离龚廷开被确诊为脑干出血,已超过48个小时。
早死多拿40万,亲戚们沉默了
时间回到48小时前,日下午,龚廷开和妻子正在深圳市&赛格日立旧工业区改造项目&A座九层砌砖,肖强夫妻则正在同一栋大厦的三层作业。9月底的深圳天气依然闷热,肖强隐约听到龚廷开嚷着让妻子递水。
肖强是龚廷开的远亲,比他早来两个月。他们所在的工地,由东新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属于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工程完成后,陈旧的厂房将被四栋大厦和一条绿化走廊取代。
下午4点左右,肖强听到楼下传来龚廷开妻子的呼救声,他赶到3楼,看到龚廷开浑身抽搐,呼吸困难,躺在妻子腿上翻着白眼。肖强将龚廷开扛上肩头时,感觉到他全身冰冷。
肖强并不知道,此时龚廷开的抽搐,是因为脑干中迸出的血液已冲入脑室,瞳孔缩小及呼吸异常也都是脑干大量出血的症状。
开车送龚廷开去医院的,是包工头田炳生。接到肖强的求助电话后,田炳生马上将前天刚买的小轿车开到工地,同时也通知了东新公司分管后勤和安全的主任胥保严。
胥保严此时正在工地二层的会议室开会,但田炳生的电话让他认为自己&非去不可&。到达急诊室时,胥保严不忘看了眼手表:从工地到医院,用了不到15分钟。
送入抢救室,医生第一时间为龚廷开戴上了呼吸机。急诊科一位姓李的护士长告诉肖强,脑干出血是神经系统急重症,病死率极高。送到医院时,龚廷开已经没有了呼吸。
晚上6点,龚廷开的儿子龚红强赶到急诊科时,龚廷开已被医生宣布进入&脑死亡&状态。这意味着,此时的他只有心跳,无自主呼吸,脑功能也因出血而永久性丧失。
龚红强走过去捏捏父亲的脚和手,希望能唤起一些知觉。一旁的急诊科医生告诉他不要捏了,没有用,因为神经指令已无法下达到四肢和躯干。
9月25日晚,与龚廷开一道在广东打工的亲戚们陆续赶到医院。亲戚们劝龚红强快些找律师咨询工伤赔偿,多年在建筑工地打工的经验告诉他们,&早做准备错不了&。
但当时这位计算机系毕业的大学生仍然满怀希望,认为父亲很快就会醒来。龚红强说,他的大伯也曾突发脑溢血,但昏迷两天醒来后仍一切如常。
直到9月26日上午,龚廷开入院后15个小时,龚红强才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与父亲的情况一一对应。两个小时的咨询结束,龚红强说,他只记住了一件事情:如果父亲在9月27日晚上没有去世,将不能被算作工伤。
这一结论的根据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认定工伤与否,家人得到的丧葬费和补助有着天壤之别。
工伤的赔偿依据是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家人可获得的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是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非工伤的赔偿依据是195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丧葬费为两个月的本企业职工月工资,向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发放死者本人六个月工资。龚廷开的儿女均已成年,唯一需供养的只有远在重庆的老父亲。
律师告诉龚红强,按照上述不同的计算方法,龚廷开一旦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赔偿金额将减少近40万元人民币。
龚红强一直向南方周末记者强调,他从未想过放弃父亲,但是,当时叔辈们听到这个消息后,全都沉默了。
此时,从医院初次诊断时间算起,距离&48小时&之限,剩下不到一天。
企业:&决不能拔掉呼吸机&
&视同工伤&的规定,源自原劳动部在1996年颁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职工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03年取而代之的《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由于工作紧张&的条件限制,但将抢救时间具体为48小时内。
工伤保险的口袋是扩大了,还是绑紧了?法律界意见不一。通俗地说,在以前,必须是因工作发病才能算工伤,但死亡时间没限制;修法后,发病不见得必须是因工作引起的,但死亡时间有限制。
有学者提出,&48小时&的规定极不人道,暗示着家属要在48小时之内放弃治疗以取得工伤待遇,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挑战。
北京市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认为,&48小时条款&是一种立法的倒退。&48小时长短是否合适,实际上并没有经过科学的验证。&他说,当时立法者考虑更多的是操作性而非合理性。
厦门大学劳动法教授蒋月说,&48小时条款&的立法意图其实与2003年的我国社会保障支付能力有关:&苹果只有这么大,人又多,只能让切块的人多拿一些。&
龚红强不想为了&大一些的苹果&而&切&掉父亲的生命。9月27日,他拿着父亲的片子,找遍了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接诊过龚廷开的所有医生。
脑外科医生何毅曾看过龚廷开的病历,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病人一旦上了呼吸机,表明生命体征已经很不平稳,而脑外科手术所用到的麻药,有抑制呼吸心跳的作用。&很可能一上麻药就去世了,所以不可能做手术。&
医院对龚廷开进行了水疗:将冰块敷在龚廷开头的周围,期待血液能通过冷却结为血块排出。何毅说,水疗的主要作用是恢复脑部机理,如果龚廷开脑中的血块很大,是没什么作用的;如果血块比较小,最好的情况是:植物人。
这打碎了龚红强最后的希望。亲戚们中开始有更多的人劝龚红强放弃治疗。此时已是27日中午,让龚红强考虑的时间,只剩下半天。
27日下午,包工头田炳生和东新建筑公司主任胥保严来访。龚廷开出事后,胥保严每天都代表公司去医院,有时带着一篮水果,有时则用纸袋提着医药费,他说自己&从来没有和医生接触&,因为事情&太敏感&。
这次,当着所有亲人朋友的面,胥保严代表公司表达了对龚廷开的慰问,并且再三向亲属们强调:绝对不能拔掉呼吸机,一定要好好治疗,一切费用公司出。龚红强说,当时他也意识到,自己确实&决不能拔掉呼吸机&,因为&背不起这个骂名&。
据龚红强描述,探望结束后,胥保严将他拉到护士台边,用手沾水,在桌上写下&45-50&两个数字,龚红强问,这是公司愿意出的赔偿吗?胥保严没有回答。
胥保严和田炳生走后,龚红强看到父亲&流泪&了。这让他下定了决心:既然建筑公司愿意支付至少45万的赔偿,他愿意跨过&48小时&的生死线,在父亲身上赌一把。
他并不知道,&泪水&只是组织液与血水的混合物,彼时龚廷开的头部其实已开始腐烂。
他更没想到,龚廷开一死,东新建筑公司似乎忘记了&45万-50万元&的承诺。
10月4日晚,龚廷开撒手而去。他单单在重症监护室就躺了整整8天,远远超出48个小时。这也意味着,话语权完全转向企业。
&国家规定的就是对的,我们没有必要去怀疑。是工伤就是工伤,不是工伤就不是工伤。&工地分管后勤的主任胥保严说。他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不承认与家属有过任何承诺。
胥保严喜欢打麻将,他解释建筑公司与龚家的关系:&你手里有三张牌,我现在打放杠了,你不杠,那是你傻。&
这个问题&根本没法讨论&
建筑公司真正放出的&杠&,是8万元人民币的&人道主义&赔偿。
从45万-50万元到8万元,这个落差让龚家难以接受。龚廷开夫妇的兄弟姐妹们从广东各地聚集到深圳,他们坚持说,在没有得到满意的赔偿之前,不能火化。
包工头田炳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听说过其他工地也发生过类似的情况:病人发病46个小时后,家属决定拔掉呼吸机,建筑工地不让拔,最后双方闹到法院。
&他们拔掉呼吸机都没有用!法庭一分钱都不会给!&田炳生激动地说,&如果你认为,放弃治疗不管他了,就可以拿这笔钱,还要摸着心口想一想,自己拿不拿得起?&
胥保严还质疑龚红强为了钱,头七了还不让父亲下葬是&没孝心&。
离开重症监护室后,龚廷开又在深圳市殡仪馆&住&了整整十天。直到10月14日,收到工地11万元的赔款,龚红强才将父亲火化。
11万元的赔偿数额,是经过当地司法局和律师的多次调解下做出的。龚红强说,尽管有许多不满,他也只能接受。
&亲属让我们搞到重症监护室抢救,一天就要几千上万。&田炳生说。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重症监护室每天一般都要耗费八九千元。
但相对于动辄数十万的工伤赔偿,这仍是小数。自《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以来,媒体多次报道企业积极要求用呼吸机维持已脑死亡员工生命的现象。
这类案件往往发生在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群体中。由于未购买工伤保险,认定或&视同工伤&后,企业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龚廷开就没有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在建筑工人中尤其普遍。胥保严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东新建筑公司只和包工头田炳生签订劳动合同,由田炳生自己找的工人,因为建筑工人大多&干不长&。但肖强说,他做建筑行业十几年,从未签过一份劳动合同。
黄乐平从事工伤维权工作已有十几年,在他看来,在48小时的生死攸关之间,用人单位要求尽全力救治病人,绝大部分都是为了逃避工伤赔偿的义务。&工地的这种行为比家庭成员更加恶劣,因为他们把道德风险全部转嫁给弱势的职工家庭。&
蒋月则认为,无论家属还是工地的行为都让人&无法指责&:&工地在做的毕竟是救人的事情,动机很难查明,而家属在法律上有权放弃治疗&。她说,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之初,学术界就认为&48小时条款&有问题,但因道德上模糊的界限没有再大范围讨论。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全兴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他参加的历次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研讨会中,学者们没有特别谈到&48小时&条款,因为这个问题&根本没法讨论&。
在他看来,只要法律仍然用时间来作为判定条件,无论改作56小时还是73小时,它所带来的道德困境都无法解除。
而在实务界,反对&48小时条款&的声音一直存在,但没有撬动法律的修改。
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就《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和执行情况召开会议,听取各方意见,黄乐平作为律师代表出席。会上,他反复提到了&48小时&条款带来的伦理困境。
&当时有关直接领导也认为这个很重要,说要交付上级研究讨论。&黄乐平说。但2009年8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后,他并没有找到对这一条款的调整。
全国总工会有关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其实当时国务院法制办和人社部都曾将&48小时&条款的修改列入讨论,但相比其他更亟需解决的焦点问题,这一条款在最后关头被放到了修法日程外。&当时他们认为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发生的概率并不是特别大。&
在王全兴看来,&48小时条款&没有被纳入2009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是因为当时恰逢国内金融危机,立法者考虑到企业在危机中所处的困境,在修法时更倾向于企业利益。黄乐平则认为修法不成的原因很简单:&立法者没有想象到伦理风险会变得那么突出,他们没有那么多的实务经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相关人士向南方周末记者承认,&48小时条款&本身存在问题,但目前不希望在媒体上讨论,&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随着类似案例的不断增多,全总有关人士透露,2012年12月,时任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就针对&48小时条款&引发的问题作出批示,全总法律部与国务院法制办、人社部政策法规司专门开会,讨论了&48小时&条款的修改问题。
王全兴认为,短期内&48小时&条款要得到大改不现实,只能通过释法&作一个相对的理解&,规范&48小时&条款的实施。有媒体报道,厦门市曾出台过相关规定,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给予办理工伤手续。
11月本来应是龚廷开建筑工人生涯的最后一个月。他和妻子的四川小饭馆计划在年底开张,铺面早已选好,就在龚红强上班的公司旁边。
&有的时候,他们说人算不如天算,事实就是这样的。&龚红强说,他现在只想尽快将父亲的事情淡忘,和母亲在深圳好好生活。&法律合不合理,我不想去评判。反正我觉得,法律不外乎人情。&
(田炳生和肖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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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永通 实习生 金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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