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团伙内蒙古诈骗团伙老百姓近20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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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里刑初字第63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日出生,大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辩护人宋绍忠,黑龙江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安民,黑龙江能通信产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刑诉字(2014)第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瑞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宋绍忠、杨安民,被害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日、6月19日,被告人王某在哈尔滨通州汽车租赁公司分别租赁了别克GL8(黑LCB557号)和大众朗逸(黑AQN249号)两台车辆。日、6月24日,王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和街126号哈尔滨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谎称该两台车辆系自己亲属所有,因自己急需用钱为由,用该两台车辆进行抵押,与被害人贾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在贾某某处骗得19万元。王某在取得钱款后关闭自己经营的烧烤店并逃匿。经侦查,公安机关于日在广西省北海市将王某抓获。案发后,该两台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并于日返还哈尔滨通州汽车租赁公司。现王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贾某某19万元,贾某某及哈尔滨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王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租车合同、借款合同、车辆行驶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吴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害人贾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家属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王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红人民陪审员  李林芳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吕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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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诈骗一案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超(曾用名王昭杰),男,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淮忠,47岁,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系上诉人王超之父。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超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86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超不服,提出上诉。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娄长岭、李东航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王超及其辩护人王淮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8年8月份以来,王超先后在郑州市金水区汇宝花园12号楼、东风路与经三路交叉口的金城国际广场西座803房间和304房间开办郑州易联电子有限公司,购买电脑设备,架设网站,租用服务器,先后开设37ip、“数据动力”网站,由王艳坤(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任网络总监负责整个公司的网络运行,招聘巩晓龙、李一、张磊、董会芳、王丽、黄明强、陈元节(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等人负责销售,以其公司能提供游戏一条龙私服服务业务为由,骗取客户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日,王艳坤以其公司能为被害人齐XX做“传世1800”套餐为由,骗取齐XX人民币1800元。2、日,巩晓龙以其公司能为被害人张一X做“传世3200”套餐为由,骗取张一X人民币3200元。日,巩晓龙以其公司能为被害人肖XX做“魔兽体验”套餐为由,骗取肖XX人民币7000元。日,巩晓龙以其公司能为被害人康XX做“魔兽月6000”套餐为由,骗取康XX人民币6000元。日,巩晓龙以其公司能为被害人杜XX做“传奇世界一条龙”套餐为由,骗取杜XX人民币4200元。3、日,李一以其公司能为被害人张二X做“传奇豪华”套餐为由,骗取张二X人民币4250元。4、日,王丽以其公司能为被害人邢XX做“精品”套餐为由,骗取邢XX人民币3150元。日,王丽以其公司能为被害人谷XX做“传奇精品”套餐为由,骗取谷XX人民币3000元。5、日,董会芳以其公司能为被害人岳XX做“魔兽一条龙”套餐为由,骗取岳XX人民币8000元。6、日,陈元节以其公司能为被害人贾XX做“传世”套餐为由,骗取贾XX人民币2610元。日,陈元节以其公司能为被害人赵XX做“传世”套餐为由,骗取赵XX人民币3400元。7、日,张磊以其公司能为被害人杨XX做“精品”套餐为由,骗取杨XX人民币2300元。日,张磊以其公司能为被害人吴XX做“精品”套餐为由,骗取吴XX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张磊已退出全部赃款。8、日,黄明强以其公司能为被害人刘一X做“传世”套餐为由,骗取刘一X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超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王艳坤、巩晓龙等人供述,被害人齐XX、张一X、肖XX等人陈述,证人刘二X、丁XX证言予以证实,并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的交易明细,游戏版本架设下单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王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诉人王超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王超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不是个人诈骗,系单位诈骗行为。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经二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王超及其辩护人提出王超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超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原判对此情节已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诉人王超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5 210元,数额巨大,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依法惩处。原判充分考虑王超认罪态度较好,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不是个人诈骗,系单位诈骗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超及其同案犯王艳坤等人供述、被害人张一X、肖XX等人证言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上诉人王超伙同他人以郑州易联电子有限公司的名义,骗取他人钱款汇入王超个人账户,并由其支配、使用,该诈骗行为系个人行为,不是单位行为,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超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左建功&&&&&&&&&&&&&&&&&&&&&&&&&&&&&&&&&& 审判员&&竹庆平&&&&&&&&&&&&&&&&&&&&&&&&&&&&&&&&&& 审判员&&成存启&&&&&&&&&&&&&&&&&&&&&&&&&&&&&&&&&& 二○一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朱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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