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问题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
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一些地方借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整理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名义,擅自扩大建设用地的规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只能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已经批准的试点范围内。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必须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不减少。不得以试点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强制搬迁,侵害农民权益。
  四、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对此,必须严格禁止,并予以严肃查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并严格依法依纪处理。严肃追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责任。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应给予政纪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纠正、整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地区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实行问责制,由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五、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同时,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深入研究在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完善对乡镇企业、农民住宅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流转的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乡(镇)村干部、农民和城镇居民、企业法人真正知晓并且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上来,从实际出发,加强领导,制订有力措施,认真清理查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于2008年3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向国务院专题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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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政策 300
比较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土地政策的异同(至少包括历史背景,具体内容,实际效果三个方面,1200字以上).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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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你想要的具体事项,和具体背景,希望能满足你的需要,虽然我的文字没有超过1200字,但是字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这里边有农村土地政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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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0日,绥中县召开新农村建设研讨会。县委书记夏雨恩作重要讲话。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常春友主持会议,副县长王跃明、县长助理袁志祥出席。

  此次会议主要就如何制定和完善新农村建设中推进小城镇建设政策和试点村补助政策进行了研讨,从而出台更加有利于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推进全县新农村建设向更好更快的方向发展。

  在听取部分乡镇和有关部门领导对上述议题的讨论后,夏雨恩指出,在全县上下共同努力下,今年绥中县的新农村建设有了一个好的开端。一是新农村建设起步比较早,县委、县政府于年初就做出了安排和部署,各乡镇、各部门也都及早动手,有条不紊地推进新农村建设,成效明显。二是新农村建设标准比较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产业项目建设都有很多新亮点。三是新农村建设资金投入大,实现了县、乡、村和农民大户多元化投资。

  夏雨恩指出,虽然我们在新农村建设中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思路不够宽泛,还局限在旧有的思维模式;二是群众发动不够充分,农民的主体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三是资金严重短缺,投资主体比较单一;四是土地的使用、收费等存在诸多问题;五是政策出台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就今后的新农村建设工作,夏雨恩提出五点要求。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信心,把建设新农村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抓好。目前,全县新农村建设还存在很多困难和瓶颈,各乡镇、各部门要克服畏难情绪、厌战情绪、观望情绪和短期行为,务必把新农村建设抓实抓好。二要贯彻科学发展观,做好新农村发展规划。今年的新农村建设要实现“三个拓展”,即向整村拓展,向有交通优势、产业优势的村屯拓展,向乡镇所在地拓展。尤其是今年,绥中县规划出100平方公里的滨海经济区,很多乡镇和村屯都在规划区内,涉及到的乡镇在制定新农村规划时,一定要与县里的统一规划相一致,以实现科学、协调发展。三要把产业的发展放到新农村建设的重中之重位置,因地制宜发展农业项目,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以缩小城乡差距。四要把小城镇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把全县所有乡镇所在地都要建成一定标准的小城镇。积极解决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问题;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吸纳农民进入小城镇;认真制定政策,做到权力下放、资金下摆、政策下伸,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五要继续巩固去年的新农村试点村建设成果,充分发挥试点村的示范带动作用。

  夏雨恩强调,要想加快全县新农村建设步伐,就要不断解放思想、创新观念,做出长远规划。在利益上要顾全大局,在职能上要变管理为服务,在手段上要变重计划为重市场,在投资上要变单元为多元,在行动上要变被动为主动。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我们要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尽快行动起来,更好地推进绥中县新农村建设。

  常春友就如何落实好会议精神提出了要求。 

一定要全国人民齐心协力 一定要赢得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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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指出:“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集中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健全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和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开展这项工作,有利于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稳定农民土地经营的预期,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激发农村生产要素的内在活力,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管理,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依据是什么?
  (1)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2)土地台账。是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原始依据,是记载农户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凭证。
  (3)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在一轮承包和二轮承包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依规取得的集体统一发包的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合同。
  (4)承包经营权证书。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向农民发放的承包土地权利证明。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等农业行业标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是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在坚持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农户实际承包地块不变的基础上,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通过调查测量,进一步明确农户承包地面积和空间位置,并制作相邻关系平面图。这项工作的开展是对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和完善,而不是重新调整原承包关系,也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更不能借机收回农民承包地。对个别村部分群众要求调地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对于确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适当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三是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规定。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四是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要原则上维护农户承包地块的四至和边界,测量后与原承包合同面积不一致的,“多不收,少不补”。对于在二轮土地延包时,因土地等级差别抵顶面积等折合承包面积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承包面积不符的,取得承包户的认可后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
  五是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要做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让农民充分了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作用和程序要求,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清查、调查、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实行民主协商,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坚决杜绝发包方暗箱操作,强行推动。对于在确权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要有群众共同参与,事先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理解支持,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对于大多数群众坚决反对的事情不硬性操作。
  六是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长久大计,不能怕麻烦、图省事,必须做细做实,确保质量。各地要根据实际,统筹安排资源,科学把握进度,分期分批,积极稳妥推进。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
  七是坚持县、乡为主体的原则。县、乡两级为责任主体,要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4、在确权中,“一不登记、两不变、三严禁”指的是什么?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做到 “一不登记、两不变、三严禁”的规定。
  “一不登记”,即所有权权属不清的不登记;
  “两不变”,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
  “三严禁”,即:严禁借确权之机违法重新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新增机动地;严禁将依法用于家庭承包的土地确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范围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范围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确认退耕还林、还草的承包地不纳入确权登记范围。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重点任务和内容是什么?
  一是开展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清查。依据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等原始记载;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档案清查、整理与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结合起来,推进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二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对农村集体耕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重点是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充分利用现有的图件、影像等数据,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成果经审核公示确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实权的现实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三是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进行确权。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是建立健全登记簿。根据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簿应当记载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坐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已经建立登记簿的,补充完善相关登记信息;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承包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五是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销毁。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也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承包方有意愿要求的,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颁发农村集体的土地股权证。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今后可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承包农户可以自愿申请、免费换取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的证书,避免工作重复和资金浪费。抓紧研究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册和权属证书办法,在条件具备时实施。
  六是推进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建立中央与地方互联互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并以县级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避免重复建设和各自为政。以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结果和现有资源为基础,逐级汇总,完善、建立中央和省地县四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汇总和动态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协议,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七是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文件材料,是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
  7、确权登记颁证对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怎么确定?
  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 〔1994〕18号)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长于法定年限的继续有效。
  8、在确权登记时,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共有人的确定,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现有家庭成员确定。二轮土地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
  二轮土地承包后,属于农户的家庭成员迁入、迁出只能在一方作为共有人,并出具对方村组未作为共有人的证明。
  现有家庭成员以户口本为基本依据进行登记。要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迁出的外嫁女、大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也予以登记,但要进行标注。
  9、家庭承包户部分成员已是国家财政供养人员能否确定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国家财政供养人员不能确定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10、农户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如何确权?
  二轮承包后,在承包农户有书面退地申请、发包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注销的情况下,对原有农户承包土地不再予以确权登记,没有书面申请而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当将土地确权给原承包农户。
  11、对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因此,出嫁女和入赘男的承包地在哪里,就在哪里确权。
  出嫁女在嫁出地取得承包土地,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娘家人死亡绝户,二轮承包土地由他人或亲属耕种,出嫁女依法享有原家庭承包户的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是家庭承包,不是农民个人承包,娘家人死亡绝户,出嫁女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员,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因此,应确权登记在出嫁女名上。
  出嫁女在嫁入地取得二轮承包土地,其娘家人全部死亡,属于家庭承包户消亡,不再对其确权登记。
  出嫁女在嫁出地和嫁入地均未取得二轮承包土地,出嫁女是在嫁出地还是嫁入地的家庭作为承包共有人,由双方家庭与出嫁女商定,但出嫁女只能在一方选择登记为家庭共有人,不得重复登记。
  12、至今没有开展二轮承包的地方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2004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 《关于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62号)中明确指出:“至今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在2004年年底全面完成二轮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至今还没有开展二轮延包的少数地方,在这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应以第一轮承包合同为基础,以第一轮承包农户占有的土地为基本依据,以现有户口的家庭人口为共有人,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二轮承包工作小组,依法依规制定承包方案,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实行公开承包,公开承包后,签订承包合同,确权到户,依据承包合同进行登记并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
  13、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
  二轮土地承包时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完善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完善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14、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一致应当以哪个为准?
  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在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15、实测农村土地面积与原来的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原“合同面积”和现“测量面积”。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农村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填写经农户签字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
  16、对于在确权中个别农户有调地要求的如何处理?
  对于个别农户确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从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中解决。
  17、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18、土地经统一规划整理的如何确权登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土地流转以后由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农村土地,可参照承包土地台账、承包合同等有关原始资料,结合实际土地测量数据,将承包地块的详细情况查清,然后再据实登记,确权确地给原承包农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19、怎样认定承包人的家庭消亡?
  《山西省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承包期内,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怎么认定承包人的家庭消亡呢?
  第一,“承包人”死亡,指的是承包农户家庭的人全部已经死亡,亦即承包户的家庭消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农户家庭中只要有家庭成员存在的,这个“承包人”即承包经营的家庭就没有消亡。
  第二,“承包人”即承包农户的家庭成员,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以户口本为依据的现有家庭人口确定。
  第三,承包户家庭中某个或某些人死亡的,其土地由现有家庭成员继续经营,不是继承,而仍属家庭承包经营。
  第四,家庭成员均已死亡的,即承包人死亡,亦即承包户家庭消亡。承包人死亡的,其承包经营权终止,承包经营权不能再由该承包户以外的其他亲属继承。
  20、合并村或村民小组的土地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村或村民小组合并前各村或村民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可根据合并前村或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1、集体投资或国家投资新开垦的耕地如何确权?
  集体用自有资金和国家投资开垦的未纳入二轮承包的集体耕地,应依法用于调整土地或发包给新增人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确地确权登记到户。
  22、违法违规多分的土地能否确权登记?
  二轮承包时,村组干部以及亲属和分田代表违法违规多分的土地,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按处理多留集体机动地的原则处理。
  23、农户以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禁止给受让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
  24、农村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依法征收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此次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依法征收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依法部分征收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收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25、已经列入城镇规划的土地还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吗?
  对已列入城镇规划但未办理或正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要依法对原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依法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26、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轮承包土地如何处理?
  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出台了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2号),明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 ‘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因此,从省政府文件下发后,承包方全家在设区的市登记为常住户口的,是否交回其二轮承包的土地,应当尊重承包农户的意愿,发包方不得强行收回农民的耕地和草地。
  27、对以前已经分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8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农户分别签订,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对于分户后,分别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的,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未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的,按原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
  28、对以前已经合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已经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按合户后的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未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的,但双方当事人申请合户的,按照合户后进行确权登记。  (原标题: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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