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受理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要本人吗

问题编号:4383879
递交离婚起诉书了,法院多久受理,多久给被告通知
递交了,法院多久受理,多久给被告通知
提问者:百度知道四川-雅安离婚浏览202次 21: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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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湖南-永州)帮助网友:5580称赞:5一个星期左右 21:55:47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四川-遂宁)帮助网友:1098称赞:64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1: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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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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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预览:
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 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 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 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 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 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参照上述比例 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但经查实, 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 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 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 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 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 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 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 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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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1996〕4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1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
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四、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问: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住?
答: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六、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七、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八、问: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九、问: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答: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十、问: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答: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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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综述
作者:司小丽 && 发布时间: 09:39:08
&&&&离婚案件作为有关身份关系的最典型诉讼,一直居于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类型之首,在家庭和谐及社会稳定方面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同时,由于该类案件数量庞大,也常常是管辖权异议的高发领域。管辖权的确定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对于保障人民法院各司其职、正确裁判、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很重要的影响。鉴于离婚案件经常涉及双方当事人几个有联系的地点,容易引发管辖权争议,笔者拟对离婚案件管辖权问题进行综述,以其能在人民法院解决管辖争议时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离婚案件的一般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该两条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案件管辖。《民诉意见》第四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故,在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案件的特殊管辖
&&&&(一)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特别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四种情形下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处应指只有被告被监禁的情况)。如果双方都被监禁,被告被监禁不足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的管辖
&&&&《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关于“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理解
&&&&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这里的居住地应当是指起诉时原告的居住地。但笔者认为,首先,本条后半句说的是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形,与前半句不同的是从整体上看仍然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点也同《民诉意见》第七条户籍迁出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时以居住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保持了法律理念的统一性;其次,将“居住地”理解为“被告居住地”能确保在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时,不论被告有无经常居住地,均以被告来确定管辖法院,还能保证该条文的周延。
&&&&2、本条规定与一般管辖条文在适用上的区别
&&&&这一条在实践中最容易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产生混淆。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甲男户籍地为A县,乙女户籍地为B县,双方结婚后居住在A县,后乙女离开A县在C市上班。甲男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向A县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乙女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自己的经常居住地在C市,依法应将该案移送C市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此案处理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两种观点: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C市法院管辖或以被告已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会产生不同的观点主要是对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条文的衔接及理解上有差异。《民事诉讼法》第五条是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称为“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案件。《民诉意见》第十二条是有关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如何确定管辖的特别规定,称为“原告就被告”的例外。按照“特别由于普通”的原则,有特别规定时应依据特别规定确定管辖。所以,在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时理当根据《民诉意见》第十二条确定管辖法院。有观点提出,在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是否还要区分被告方有无经常居住地?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因为这一条文已经是法律基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法院审理”的“两边原则”做出的特殊规定,如果在这一规定中再区分被告是否有经常居住地,则会陷入逻辑循环而无法确定管辖法院,并且该条文只设立“夫妻一方”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条件,并没有额外增设被告方是否有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条件,故只要符合该条文规定的两种情形均可以直接依据该条确定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就上述案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确定管辖:
&&&&(1)甲男在与乙女结婚后一直没有离开A县,乙女离开B县超过一年以上,符合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规定,应由原告住所地即A县法院管辖;
&&&&(2)甲男在与乙女结婚后一直没有离开A县,乙女离开B县不到一年,不符合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规定,应适用管辖的一般规定由被告住所地B县法院管辖;
&&&&(3)结婚后双方均外出,甲男在D县居住超过一年,乙女在C市居住超过一年,符合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规定,C市为乙女的经常居住地,则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即C市法院管辖;
&&&&(4)结婚后双方均外出,甲男在D县居住超过一年,乙女在C市居住不满一年,既不符合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也不满足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条件,只能按离婚管辖的一般原则确定被告的户籍所在地B县法院有管辖权;
&&&&(5)结婚后双方均外出,甲男在D县居住超过一年,乙女离开B县超过一年但在C市居住不满一年,符合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应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即C市法院管辖。
&&&&(三)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诉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本条的适用注意亮点:一是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不受该特殊规定限制,二是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也不受该条特殊规定的限制,则应按照前述一般管辖或特殊管辖的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四)涉外婚姻的管辖
&&&&1、定居国外华侨的离婚管辖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侨政发[号)文件规定,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或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但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及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视为定居。
&&&&《民诉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的适用条件是“国内结婚定居国外”,且不论哪一方提出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包括婚姻缔结地和双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共三个地方。
&&&&《民诉意见》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的适用前提是“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且不论哪一方提出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包括双方原住所地和双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共四个地方。
&&&&2、当事人居住国外但未定居的离婚案件管辖
&&&&《民诉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该条文保证了一方在国外居住时另一方的诉权利益,无论国外一方是否起诉,国内一方都有向国内法院诉讼的权利。
&&&&《民诉意见》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双方都在国外且未定居”,此时有管辖权的包括原告原住所地或被告原住所地两个法院。
&&&&(作者单位: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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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审理程序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离婚,被告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实践中,因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又没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时,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个月提起第二次的离婚诉讼...
1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 在我国,离婚分为起诉离婚与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即大家好聚好散,而起诉离婚则需要闹上法庭。但近些年,随着市场的发展,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夫妻身处异地的情况也越来越多,那异地可以起诉离婚吗?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异地可以起诉离婚吗: 异地可以起诉离婚吗?答案是肯定的,不过由于情况不同,管辖的法院也有所差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 离婚起诉的前提:必须是双方领有结婚证或者已构成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男方不得起诉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4 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 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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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王芝莲,榆林学院职工,因学院不给办理退休手续,经过仲裁程序后起诉到榆阳区法院,一审法院应当受理并不受理,驳回起诉。上诉到榆林市中院,中院维持一审。本安属劳动争议,本应受理,做出实质判决,由于榆林学院串通法官,一而再,再而三的剥夺原告的诉权,阻挠原告再审。请问我要再审该咋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女方为神经分裂症患者,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在女方病情再度发作住进了神经病医院。男方向法院提出解除该婚姻关系。在法院通知的判决时间内女方拒不到庭接受法庭判决。为什么法院通知男方要转入特别程序&&&&你的描述不是很清晰,我想法院认为女方系精神障碍患者,可以属于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要求通过特别程序宣告确认。二审民事案件竟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目前已结案,我败诉,而法官却称该二审系以询问的方式审理,在询问过程中,审判人员已向双方交代了合议庭组成人员,由代理审判员一人进行询问不违反法律规定。而我至今没见到合议庭的另外两人。请问律师,法官的说法有依据么?&&&&要是法官通知是合议庭审理的话,应当有审判员及两个审判员或是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要是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没有新的证据提供的话,中院是可以不开庭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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