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王洪钟被双开开后处分决定要送达给当事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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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团委副书记及其妻因不雅照被“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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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团委副书记及其妻因不雅照被“双开”
日 14:18来源:深圳广电集团
8月9日上午,这组3男3女各种角度、各种姿势的不雅照在网络传播之时,由于发布者指名道姓地说不雅照的两位男主角就是庐江县委书记和副县长,所以,中国网民的仇官情绪被一下子点燃,并在网络上形成了燎原之势。
8月9号下午,网络上惊现安徽省庐江县县委书记王民生、副县长蒋大彬聚众淫乱不雅照,第一时间,网友疯狂转发,惊呼尺度太大、少儿不宜。随后,照片的发布者新浪微博ID&Aki高小天&的微博被注销,但是不雅照继续在网络上被疯狂地转发转载评论。下午15点57分,人民网官方微博发布快讯称,庐江县网宣办回应,网上传播的关于庐江官员裸照照片完全是PS的,目前他们已经报警,并保留对网上造谣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当地公安部门已经锁定了上传地点为上海市,上传人还未被抓到,庐江县委书记王民生表示,近期,庐江县正在处理一批腐败案件,裸照事件应该与这件事有关。随后的16点45分,中共庐江县委公布,官方微博&庐江发布&发布了一篇微博称,网上传播的我县&负责同志&的照片,系对我县负责同志的恶意中伤。图片应为长沙网 昆明三对夫妻群P聚会照片,与我县&负责同志&没有任何关系,在此我们郑重声明,对恶意中伤我县负责同志造谣、诽谤者,将追究法律责任。与此同时,一位网友给县委书记王民生留言,询问县政府网站为何打不开,并发出疑问,难道网站被黑了?随后记者发现,网站首页确实无法打开。在多次致电庐江县委网络宣传部的过程中,电话一直无法接通。照片中的疑似人物为安徽省庐江县县委书记王民生,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本科学历,合肥工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2月入党,现任中共庐江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而将网上流传图片与庐江县委书记联系起来的始作俑者网民&anhui日傍晚在《百度贴吧》发表帖子向庐江县委书记道歉。
该网民称,&本人在新浪微博上看到一组未经证实的照片,其中一张像庐江县委书记,所以误以为真,无心说了像庐江县委书记,没想到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深表歉意。向王书记深表歉意,跪求王书记原谅。纯属无心之举。&
另在11号,《京华时报》报道,记者从合肥学院获悉,8月10日12时30分,该学院截获网上不雅照,立刻组织调查,初步确认该学院的团委副书记汪昱为当事人之一,汪昱本人交代照片上其他两名男子并非庐江县领导,他们也互不相识。该院立刻召开党委会,对汪进行了免职处理,并立刻向合肥市委、市纪委作了汇报。市委、市纪委随即做出调查安排,当日23时形成了调查结论,该照片系汪昱在2007年5月参与淫乱活动所为。学院于10日23时30分召开了院党委会,决定对汪昱做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照片中的一名女子系汪昱妻子,是合肥市某中学教师,目前也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另外,汪昱还承认这是5年前行为,现在十分后悔,并因此付出了沉重代价。
8月11日,学院召开了中层干部会议,宣布处理结果,并将处分决定送达汪昱本人。学院于13日召开了院纪委扩大会议,以此事件为案例,加强干部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
另外,据调查,网传的合肥学院团委干部何婷婷不是不雅照当事人之一。在合肥学院宣传部门口,记者见到了何婷婷,她告诉记者,网上传言完全是张冠李戴,照片中女子不是其本人,她仍在该校团委工作。何婷婷表示,网友莫名其妙的&攻击&对她本人造成了很大伤害,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查明事实真相,还其本人清白。
这两天,一则神秘的“讷河监狱诈骗案”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引发了很多人的关注。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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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决定未书面送达劳动者本人当属无效,时效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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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事实和法律,&&& 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除名”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 1、该“除名”决定没有经过一定会议讨论,没有征求工会意见,没有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因此,在作出这个“除名”决定时,单位首先缺乏一个上诉人擅自离岗的证据及单位通知上诉人限期回岗或对上诉人进行批评教育的凭据。&&&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9条的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而该案中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会议记录,工会意见和上诉人的申辩意见,因此,用人单位的“除名”决定程序不合法显而易见。&&& 2、该“除名”决定没有书面通知上诉人本人并记入上诉人本人档案。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2款的规定:“职工被除名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据此,用人单位作出“除名”决定时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但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作出除名决定时未履行上述送达程序,上诉人至今也没有接到这个除名决定,显然这个除名决定是无效的,剥夺了企业职工在受处分时知情、申辩、申诉等权利。被告提出由于管理不善档案丢失,不是法定理由,被告不能举证证明书面送达的证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6条明确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在二审过程中提供的律师调查笔录中的证人证言,既超过了举证期限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不应采纳,而且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能直接证明邮件的收件人、邮件的内容和邮件送达的时间,证人也没有依法出庭作证,更不应予以采纳。&&& 二、上诉人的劳动仲裁和诉讼都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和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可见,劳动者享有申请仲裁的权利,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劳动者都有权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案中,被上诉人不仅没有将“除名”决定书面通知上诉人本人更不能确定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时间,因此,劳动者随时都可以主张权利,提起劳动仲裁。上诉人的劳动仲裁和诉讼都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和诉讼时效。&&&& 三、被上诉人应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年第309号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的限”。所以被上诉人应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被上诉人应为被上诉人支付生活费。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年第309号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依法应停发其生活费”。所以被上诉人应依法支付上诉人生活费。&&& 五、贵院(2007)邯市民二终字第209号判决曾对相同的案件作出过判决,认定了企业没有将“除名”决定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该“除名”决定无效。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律适用的统一,请法院对该案依法改判。&&&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虽然企业有用人自主权,但解聘员工也必须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否则是无效的。单位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有权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该职工作出行政处分或者除名处理,但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第19条、第20条2款规定的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是任何企业都不能违反的。而本案中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上诉人予以除名的做法是合法的,同时在长达近20年的时间内没有通知原告,竟连上诉人的档案资料也不愿意提供,其行为是对上诉人知情、申诉等合法权利的漠视和侵犯。为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作出的“除名”决定无论是处理程序还是通知的送达程序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无效的,上诉人依然是被上诉人单位在册职工,理应享有单位其他职工所享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除名决定,为原告补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以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正义。以上代理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并望予以采纳!&&&&&&&&&&&&&&&&&&&&&&&&&&& 代理人;李水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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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团委副书记及其妻因不雅照被“双开”
网传疑似安徽省庐江县负责人“艳照门”事件有了新进展。其中两名当事人、合肥学院团委副书记汪昱及其妻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8月11日,学院召开了中层干部会议,宣布处理结果,并将处分决定送达汪昱本人。
合肥学院团委副书记 汪昱(中间)合肥学院团委副书记 汪昱(左一)合肥学院团委副书记 汪昱新华网合肥8月13日电(记者王圣志、鲍晓菁) 网传疑似安徽省庐江县负责人&艳照门&事件有了新进展。其中两名当事人、合肥学院团委副书记汪昱及其妻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记者从合肥学院获悉,8月10日12时30分,该学院截获网上不雅照,立刻组织调查,初步确认汪昱为当事人之一,汪昱本人交代照片上其他两名男子并非庐江县领导,他们也互不相识。该院立刻召开党委会,对汪进行了免职处理,并立刻向合肥市委、市纪委作了汇报。市委、市纪委随即做出调查安排,当日23时形成了调查结论,该照片系汪昱在2007年5月参与淫乱活动所为。学院于10日23时30分召开了院党委会,决定对汪昱做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照片中的一名女子系汪昱妻子,系合肥市某中学教师,目前也被开除党籍和公职。8月11日,学院召开了中层干部会议,宣布处理结果,并将处分决定送达汪昱本人。学院于13日召开了院纪委扩大会议,以此事件为案例,加强干部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另外,据调查,网传的合肥学院团委干部何某某不是不雅照当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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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昱,原团委副书记,系安徽省县负责人“”事件当事人。日,汪昱及其妻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日上午,网络流传据称是安徽庐江县委书记王民生的不雅照片。
日下午,1名身份不明网友发道歉信称,看到微博一组未经证实的照片,无心说了像庐江县委书记,没想到导致严重的后果。
日晚间,合肥官方通报称,警方经技术鉴定不雅照主角非王民生本人。
日,有网友指出,此前流传的不雅照片《三对夫妻群P聚会》内一名男子疑为安徽某高校团委副书记。随后,该高校副书记汪昱向微博官方承认自己是网传不雅照中的人之一。
日,汪昱及其妻均被双开。日12时30分,该学院截获网上不雅照,立刻组织调查,初步确认汪昱为当事人之一,汪昱本人交代照片上其他两名男子并非庐江县领导,他们也互不相识。该院立刻召开党委会,对汪进行了免职处理,并立刻向合肥市委、市纪委作了汇报。市委、市纪委随即做出调查安排,当日23时形成了调查结论,该照片系汪昱在2007年5月参与淫乱活动所为。学院于10日23时30分召开了院党委会,决定对汪昱做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照片中的一名女子系汪昱妻子,系合肥市某中学教师,目前也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8月11日,学院召开了中层干部会议,宣布处理结果,并将处分决定送达汪昱本人。学院于13日召开了院纪委扩大会议,以此事件为案例,加强干部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
另外,据调查,网传的合肥学院团委干部何某某不是不雅照当事人之一。[1]日12时30分,该学院截获网上不雅照,立刻组织调查,初步确认汪昱为当事人之一。
随后,该院立刻召开党委会,对汪进行了免职处理,并立刻向合肥市委、市纪委作了汇报。学院于23时30分召开了院党委会,决定对汪昱做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照片中的一名女子系汪昱妻子,系合肥市某中学教师,目前也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11日,学院召开了中层干部会议,宣布处理结果,并将处分决定送达汪昱本人。随后,学院于13日召开了院纪委扩大会议,以此事件为案例,加强干部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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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处理判决书送达后,在上诉期内当事人又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
时间: 09:02:57
中新网河南新闻
&&& 中新河南网叶县10月17日电& 原告张某军与被告张某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军曾于日向叶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张某红离婚,被告张某红请求法院给予一次重归于好的机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不能和好。原告张某军于日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准予与被告张某红离婚。经法院多次沟通,双方仍不能和好。日,法院向原、被告宣判并当庭送达了判决书。
&&& 判决:一、准予原告张某军与被告张某红离婚;二、婚生子张某某由原告张某军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张某军承担;三、位于叶县叶舞路中段路南天泰花园8号楼2单元3层东户房屋由被告张某红居住使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房屋所有权归属明确之日止);四、上述房屋内的夫妻共同财产:三菱牌21寸彩电1台、小天鹅洗衣机1台归被告张某红所有;五、原、被告共同债务9000元,原告张某军偿还4500元,被告张某红偿还4500元。日,原告张某军与被告张某红又达成了以下和解协议:一、原告张某军与被告张某红离婚;二、婚生子张某某由原告张某军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张某军承担;三、位于叶县叶舞路中段路南天泰花园8号楼2单元3层东户房屋一套购房合同的权利由原、被告的儿子张某某享有,待房屋取得房产证后归生子张某某所有,房贷由原告张某军以房贷合同履行,直至房贷履行完毕为止该房屋暂由被告张某红一人居住使用;四、上述房屋内的夫妻共同财产:三菱牌21寸彩电1台、小天鹅洗衣机1台归被告张某红所有;五、原、被告共同债务9000元,原告张某军偿还4500元,被告张某红偿还4500元;六、原告张某军一次性给予被告张某红经济帮助10000元。
&&& 协议达成后,原、被告要求法院收回判决,确认和解协议效力,制作民事调解书。法院能否在该案中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能否收回判决书再制作调解书?如不能收回判决书再制作调解书该案将如何处理?该协议的效力应通过何种程序解决?因上述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且对该问题的看法也有分歧。就该案的如何处理,有三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就私权进行处分,也有权选择以判决方式还是调解方式来解决纷争。既然当事人已就其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在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并无不妥。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判决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但不一定是最好的方式。随着社会纠纷和矛盾的层出不穷,判决的局限性也日渐突出。判决往往只在法律层面上解决纷争,并不能总在当事人心里层面上解决纷争。而调解则常常从实质上彻底解决当事人的争执,真正体现诉讼解决纠纷的功能。该案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可以收回判决书再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不能收回判决书,但可以就新增加的内容另行制作调解书,这样即照顾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又确保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力。且文书生效后,判决的内容和调解书的内容结合起来对当事人形成完整的约束力,也不存在违法性。
&&& 第三种观点认为:法院不能收回判决书,再制作调解书,确认该和解协议的效力。理由是:判决是法院以法定程序对纠纷做出的具有确定性、权威性的结论和判断,一经做出,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和变更,否则既损害了判决的权威性,也损害了司法的最终权威性。
&&& 经反复讨论,合议庭采取了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一是法院必须尊重自己的判决,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不得随意做出或改变自己的判决。民事判决所具有的排除效力,要求法院一旦做出判决,当事人不得对已裁决的事实再行争议。其目的就是把判决视为真理,以维护其尊严和稳定,避免当事人缠诉不休。终局性的判决,造成了作为诉讼程序最终目的的诉讼结果,发生争执的事实和权利变成彻底的没有争议的事实和权利,并对当事人和法院产生约束力。所以一旦做出判决,便没有收回的道理。二是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的审判程序也有严格的规定。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干法意见第16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可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间是一个完全闭合期间,始于立案之日,终于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也就是说,判决书、调解书一旦送达,案件的审理期间也就完全关闭,调解书因当事人的签收而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在送达当事人后而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此只指基层法院处理的民事案件)在上诉期内,当事人如果提起上诉,则该判决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上诉,过了上诉期,该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法官在上诉期内因审理期间的关闭而不能再行使审判权了,否则构成滥用职权。三是在判决书送达后再制作调解书,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也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案中,法院就原告张某军与被告张某红离婚纠纷一案已做出判决,表明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标的已经进行处理。该判决虽尚未生效,但如果当事人不上诉,则必然发生终局效力。当事人要求法院对其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其实质是就同一争议要求法院进行二次处理,故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法院不应在同一审中确认该协议的效力。
&&& 但是,当事人非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双方的争执怎么办?这就存在释法的问题。我们首先要告诉双方当事人,在民法理论上,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对其私权进行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合同法未明确规范之,故属无名合同范畴。如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利益,应认定该协议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所达成的协议,一方不履行,另一方针对非婚姻关系可以另行起诉。其次,双方也可以提起上诉,在上诉审程序中予以确认。在一审判决生效前,因当事人提起上诉,使一审判决不发生终局效力,从而使法院对该纠纷的处理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在当事人要求对该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对该协议依法进行审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认该和解协议的效力,在二审中以调解方式结案,取得调解书。再次,也可以等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确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以该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愿意履行该和解协议,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员记录该协议内容,由双方签字或盖章,作为执行之依据,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得再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从而使该协议的效力得以确认。
&&& 总之,民事案件在判决书送达后,在上诉期内当事人又达成和解协议的,一定不要收回判决书再制作调解书,因为法院做出的判决书一旦宣判,是收不回来的,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不上诉,过了上诉期该判决书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收回了判决书再给当事人制作一份调解书,对一个案件的处理有两份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存在着,一旦有事承办人员迟早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孙宝现 孙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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