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武山县律师事务所孙耀文律师委托离婚案件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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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友增与周小青、王红伟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天民一终字第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友增,男,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水市麦积区。委托代理人王增福,男,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武山县人,住武山县。系上诉人王友增之弟。委托代理人李永生,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民进市委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小青,男,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住武山县。委托代理人孙耀文,天水市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伟,男,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住武山县。上诉人王友增与被上诉人周小青、王红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武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王友增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以天民一终字第240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在重审中,王友增申请追加王红伟为本案被告。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武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后,王友增不服,再次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友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增福、李永生,被上诉人周小青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耀文,被上诉人王红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事实,王友增、王红伟双方争议的位于武山县洛门镇庙子沟的“四荒”地,该土地承包使用证为王红伟,使用期限70年,是日由武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现在该地上修建有门房一间,墙若干,大门一个。该建筑物为王红伟所修。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但作为民事案件,公民有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虽然位于武山县洛门镇庙子沟的“四荒”地的土地承包使用证在王红伟名下,但是此事经原武山县龙泉乡处理,认为该地中有王友增的1.1亩,要求村委会,乡政府配合林业局变更该承包地的四至。但是时至起诉时,王友增未取得庙子沟“四荒”地的土地承包使用证,现王友增要求周小青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腾出侵占的林地,但是经法庭查明,该地上的建筑物是同村村民王红伟所修,并不是周小青所修。该地的土地承包使用证在王红伟名下,且该地实际上也由王红伟控制。故树木的所有权是不是王友增所有的,王友增无证据可以证明。故王友增的起诉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所以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王友增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友增的诉讼请求。王友增不服武山县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第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王友增响应国家政策,于1992年在武山县洛门镇庙子沟村1.1亩“四荒”地上种植林木,后塔麻村村委会误将该地的土地承包使用证办理在王红伟名下。经原武山县龙泉乡人民政府、武山县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确认,王友增已取得1.1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该宗林地上所种植树木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但因种种原因该地的土地承包使用证仍在王红伟名下。周小青擅自雇佣铲车将王友增所种植树木铲除,并在该地上修建门房一间,墙若干,大门一个,侵害了王友增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错误的基础上,所适用的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由侵权人拆除附着物并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周小青答辩认为王红伟有该地的土地承包使用证,是该地合法的使用人,其铲树和在该地上修建房屋的行为均是受雇于王红伟所为。王红伟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二审中,王友增提交了2011年天水市市长留言板上的答复1份,欲证明王友增对双方争议土地享有所有权的事实。经质证,周小青、王红伟认为网上留言的文字行为仅是个人民意行为,没有法律效力。经审核,该证据能证明周小青毁林行为的存在,但不能证明争议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本院不予认可。经二审审理查明,周小青受雇于王红伟将王友增种植的位于武山县洛门镇庙子沟“四荒”地上的树木毁掉,并在此林地上修建门房一间,墙若干,大门一个。其余事实与原审相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王友增响应国家政策,在武山县洛门镇塔麻村庙子沟“四荒”地种植树木的事实真实存在,其在原审中提交的武山县龙泉乡人民政府龙政发(2001)7号、龙政发(2001)12号文件,武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01[1]号,武山县司法局武司发(2001)2号文件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塔麻村村委会误将王友增种植及实际管护的1.1亩树木承包给王红伟的事实。现周小青受雇于王红伟毁坏林木并在该林地上修建门房一间,墙若干,大门一个,侵害了王友增的合法权益,应当由其雇主王红伟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王友增要求拆除门房一间,墙若干,大门一个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所毁坏树木,王友增未提交证据证明树木的数量及实际损失情况,赔偿标准无法计算,对于该诉请,在其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上诉人王友增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王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位于王友增林地上的门房一间,墙若干,大门一个;三、驳回王友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王友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上诉人周小青、王红伟各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田东生代理审判员  王梅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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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
全部一审二审再审一审再审二审提审仲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处理程序执行程序再审程序刑事复核程序减刑程序破产程序国家赔偿程序诉前禁令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确认申请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司法复议及听证程序引渡程序其他督促程序
文书字号:
审结日期: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发布字号:(2014)武刑初字第??号&&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审理程序:一审公诉机关武山县???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日,甘肃省武山县人,高中文化,无业。日,被告人王某被深圳市公安局民治派出所民警抓获,于日至4月6日临时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发布字号:(2014)武刑初字第??号&&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审理程序:一审公诉机关武山县???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武山人。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
武山县???察院以武检刑诉字(2014)第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发布字号:(2013)武刑初字第??号&&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审理程序:一审公诉机关武山县???察院。
被告人王??,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耀文,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山县???察院以武检刑诉字(2013)第74...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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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菜环与谢书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民初字第178号原告漆菜环,女,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永生,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民进市委工作站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赵军(系漆菜环之子),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谢书成,男,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耀文,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漆菜环与被告谢书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车小平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漆菜环的代理人李永生、赵军、被告谢书成及其代理人孙耀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漆菜环诉称,日上午11时许,被告谢书成无证驾驶无号牌多用途汽车,在四门镇董家滩路段上,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段时,该车的右侧与同向行走的原告漆菜环相撞,致使原告漆菜环受伤,形成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天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武山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公交认字(2014)第00001号)认定:当事人谢书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漆菜环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告谢书成急送原告至四门卫生院,因伤情严重,转送武山县洛门中心卫生院,又转送武山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原告所受损害为左侧腓骨骨折。原告在武山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6天,被告承担了在该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原告住院期间,始终由原告的女儿赵娟陪护。出院后原告的家人找被告就损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解决,被告拒绝赔偿,双方发生纠纷。被告的行为显然已构成对原告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120元、护理费1120元、住院伙食费640元,总计人民币288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误工费13100元、护理费13100元、住院伙食费1420元。增加营养费61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鉴定费2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总共39530元。被告谢书成辩称,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的费用16700元已由被告支付。对于原告变更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应以当地农民收入为标准,按照原告住院治疗的16天来计算;对于增加的鉴定费和交通费,被告愿意支付一半,分别支付1400元和250元,对于后续治疗费愿意按照司法鉴定的结论支付5000元,总共赔偿原告7800元。经审理查明:日上午11时许,被告谢书成无证驾驶无号牌汽车,在四门镇董家滩路段上,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段时,该车的右侧与同向行走的原告漆菜环相撞,致其左侧腓骨骨折。被告谢书成急送原告至武山县四门卫生院、武山县洛门中心卫生院检查,后又于日转送至武山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6天,被告承担了全部的医疗等费用共计16700元。该起交通事故经天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武山县大队日武公交认字(2014)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谢书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漆菜环无责任。原告出院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原告漆菜环于日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漆菜环于日申请对其伤残情况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甘肃天弘司法鉴定所于日进行了鉴定。日,本院收到该鉴定所甘天弘(2014)法临鉴字第10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漆菜环因外伤致左侧腓骨骨折,不构成伤残,漆菜环后续治疗费用为5000元。原告漆菜环支付鉴定费2800元。审理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天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武山县大队武公交认字(2014)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山县中医院病历、鉴定费票据、甘肃天弘司法医学鉴定所(2014)法临鉴字第1051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谢书成无证驾驶无号牌汽车,行驶中将原告漆菜环撞伤,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谢书成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受害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有关统计数据,2012年度农民平均收入为20541元。原告漆菜环及进行护理的其女儿均系农民,其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计算期间为受伤后检查治疗15日和住院16日再加90日,因此原告漆菜环健康权被侵害而受到的损失为:误工费(20541元÷365日×121日】68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16日)640元、护理费按一人计算为(20541元÷365日×121日×1人】6809元。至于原告赔偿后续治疗费5000元的请求,因被告同意赔偿,本院予以准许;赔偿营养费6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500元原告虽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但被告愿意赔偿一半;被告关于赔偿鉴定费一半的意见,符合该案情况,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依法应予支持的赔偿数额为20908元。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的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书成赔偿原告漆菜环各类损失20908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当事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被告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小平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李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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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杀亲血案打破了小山村往日的宁静)&&&& 日凌晨2时许,武山县城关区黄河村一片寂静。在这寂静的夏夜,一起杀亲血案正在悄悄发生。&&&& 忙活了一天的汤某和丈夫及其女儿这时早已进入梦乡,而隔壁院里的堂侄董某此时却手提菜刀,翻墙闯入汤某院中。凌晨2时许,“咣当”的推门声将睡梦中的汤某惊醒。当她摸索着开灯之时,被眼前的情景吓坏了,只见亲侄子董某手持菜刀闯了进来。&&&& 没等汤某回过神来,董某手中的菜刀便砍向了她的头部。此时,睡在旁边的汤某丈夫也被惊醒。董某见状,立即持菜刀又砍向堂叔头部。孰料,菜刀滑落在地,汤某见状趁机逃出屋外。&&&& 而董某又掏出随身携带的短刀,对堂叔连捅数刀。此时,恰好年仅11岁的堂妹在西房门口喊叫,董某即持刀冲了过去。其堂妹见状连连苦求,但是董某置堂妹苦求于不顾,将其连捅数刀致亡。随后,董某又追出院中,将受伤的堂婶汤某捅死。&&&& 在转瞬之间,三条人命便葬送在亲侄的手中。&&&& 酿成大祸&&&& 父母助儿外逃&&&& 作案后,董某翻过院墙回到自己家中,并将其杀害堂叔一家3口的事告知母亲张某,并向其要钱准备外逃。&&&& 张某听后吓坏了,她顾不上想别的,遂给了儿子1000元现金,打发他外逃。&&&& 看着儿子的身影消失在夜色中,张某匆匆返回屋将儿子杀害堂叔一家3口的事告知了丈夫。其丈夫一听也傻眼了,眼前发生的一切,就像做了一场噩梦。害怕之后,夫妇俩开始合谋毁灭证据、隐瞒事实。&&&& 为稳妥期间,他们在自家地里埋下了9000元现金。如果儿子日后与他们联系,他们便可告知其拿着这些钱外逃。(董某及其父母面对法律的审判时,有多少悔恨在心头。)&&&& 平日积怨 导致杀亲血案&&&& 案发当日上午7点多,武山县公安局接到报案,民警们立即赶往案发现场,武山“”特大杀人案专案组随之成立。&&&& 经过专案组民警缜密侦查,确定嫌疑人为董某。7月17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董某的父母被武山警方刑拘。7月20日,凶手董某在陇西落入法网。&&&& 随着案件审理的展开,一起儿子行凶、父母包庇助其逃走的恶性杀亲命案浮出水面。&&&& 董某家和受害者家仅一墙之隔,董某父亲和受害者家的户主是堂兄弟。&&&& 董某家院子大些,而其堂叔家院子小些。2004年,因其堂叔提出让董某家给他家划点院子的事未实现,而导致堂兄弟两家积怨颇深。那时,董某才14岁。&&&& 由于两家经常吵架,父母因此事也喋喋不休,15岁那年,董某为了离开是非不断的家而外出打工。&&&& 可在外打工并不顺利,董某常常被包工头欺负,工钱也难以发到手。在外受气后,董某渴望亲情呵护,便于2010年7月回到了家中。可家里还是老样子,堂叔一家对他们也经常冷嘲热讽,董某对此怀恨在心,把一切不顺心的事都归罪于堂叔家。&&&& 日,董某父亲喝多了,并与母亲吵了起来,而堂叔家则传来嘲笑声。于是,董某便在晚上持刀闯入堂叔家报复泄愤,就此,酿下一起杀亲血案。&&&& 2011年3月下旬,武山“”特大杀人案在武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残忍杀害堂叔一家三口的董某和案发后包庇、助其逃亡的糊涂父母同堂受审。&&&& 公诉机关认为:董某目无国法,持械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董某父母明知其子杀人事实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并作假证包庇,罪不容赦。故三被告人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窝藏、包庇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当天的法庭调查中,董某及其父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予以认可。&&&& 庭审结束后,经法庭合议庭合议,董某犯故意杀人罪,其父母犯窝藏、包庇罪的罪名成立。法庭将此案提交法院审委会研究后,将择期宣判。&&&& 心灵扭曲 让他泯灭人性&&&& 等待着董某的自然是法律的严惩。但是,人们最想知道的是,是什么原因让董某泯灭人性,将自己的堂叔、堂婶、堂妹三人残忍杀死。&&&& “董某自15岁外出打工至今,不时上当受骗。在外心理受伤后回家渴盼亲情呵护时,父母却经常吵架。每每此时,邻居便会冷嘲热讽,致使其心灵受到伤害。因此,他才一时糊涂走上犯罪的道路。”&&&& 在法庭上,为其担任辩护的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耀文这样进行了辩护。&&&& 孙律师认为,董某自幼受人欺负,父母又不和睦,外出打工受骗,邻里关系不好,时常还会受到讥讽。在这样的环境中成长,董某的身心是不健康的。而董某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家庭教育缺失以及邻里矛盾化解不力充当了间接推手。&&&& “董某法律意识淡薄,思想太过单纯,当时被抓获时没有看出一点害怕的样子,居然还问民警会不会再放他回去。”谈起董某作案的原因,武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汪建平认为,其对法律的无知是主要的原因之一。&&&& 事已至此,董某的父亲对自己多年来未尽到教育好儿子的责任深感悔恨:“一年中长时间在外打工,光想着挣钱养家了,娃娃走到这一步,作为父亲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没有让他受到良好的教育,没有给他创造一个和睦幸福的生长环境,把邻居害了,也把娃害了!”&&&& 在案件庭审时,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也指出,目前,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后的心理疏导和农村基层矛盾的排查、处理,应该得到社会的关注。如果及时发现并加以化解,也许类似的悲剧就不会发生。&&&& 惨案背后 应该反思什么&&&& 事实上,这起案件并非个例。近年来,类似案件在我市时有发生。今年3月份,张家川县马鹿乡一男子对村民行凶,酿成了两家共6口人被杀的血案。去年10月21日,甘谷一男子在自己复婚的要求遭拒后,杀害了前妻的父亲、前妻以及自己四岁的亲生儿子。&&&& “从表面上看来,这些特大杀人案的作案原因各不相同。如武山的这起是由于邻里纠纷而起,而甘谷的这起则由于复婚遭拒。但究其实质,却有相同之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难以正确面对纠纷、挫折,违法犯罪者的心理被严重扭曲。”&&&& 谈到类似惨案发生的原因,天水“天生我才”文化传播教育培训机构的心理老师李波涛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据李波涛介绍,近几年来,随着生活节奏加快、就业压力增大等,来自邻里相处、家庭矛盾、就业压力、人际交往几方面的心理问题相对比较突出。其中,大多数人处于亚健康状态,有的人生性孤僻,不善与人沟通,不会减压,导致心理被严重扭曲,出现畸形。这些人一旦受到刺激后身心极易崩溃,而做出极端的事情来。&&&& 就武山县这起案件来看,案发5年前,两家人为宅基地的事就埋下了祸根。期间,矛盾不断升级,作为最基层的村级组织,不可能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如果,他们能及时介入进行邻里矛盾的排查调解,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血案还会酿成吗?如果董某的父亲没有酗酒的习惯,如果做父母的能够和睦相处,给孩子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也不至于成为扭曲董某心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董某在15岁时之所以会走上打工路,家庭不良的成长环境是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社会又给了他什么样的成长环境呢?受老板训斥、白眼,工钱被骗等,让他的人生观发生了严重偏离。能说社会对他走上犯罪道路没有责任吗?&&&& 给青少年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家庭该尽到什么责任,社会该做些什么?但愿从这起惨案中,我们能找到答案。&&&&爱武山网: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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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也不能全怪生活环境吧,要你这样辩解那还有王法吗,理由还很多的
父母外出挣钱给孩子,可他们知道孩子把这些钱真正的花在哪儿了…游戏厅、网吧、KTV、台球场…到处是未成年人的影子…与其给孩子大量的零花钱,还不如给他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一失足成千古恨啊
在农村邻里之间偶尔都会有点口角,像他们这种人还是少数,每位乡亲之间都有着浓浓的亲情,出这个事情之调节过他们是非的人还能少么,怪他们自己一点点的小事情就看不开,接受制裁是应该的,说什么教育环境的,那么多人怎么都好好的呢
这事情过去那么久了,还有必要经常在这里报道么,有那个时间应该多去关注武山群众真正关心的事情。
这片帖子在这里发过了吧,逝者早已安息,该服法的已服法,旧事再提让存着情何以堪…就算你以此文来吸引眼球,警醒世人,繁复发帖也不新鲜了吧……
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
最后几段有好几个如果一词,我说“如果”有“如果”就不会有这个“结果”…
我的父老乡亲你们有病吗
谁有宣判结果?
武山的老乡愿意和我交朋友的请加我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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