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张某让出一段公路因中间有一条小路到闻某家,小路男生发型两边短中间长是我跟张某的。而小路是本村所有,在我开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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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管某某、陈某某、李某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罗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罗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2月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廖国云,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管某某,曾用名管某,男,1990年5月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6月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7月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管某某、陈某某、李某犯聚众斗殴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恒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廖国云、管某某、陈某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管某某驾驶车辆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因超车的事发生口角。管某某认为陈某某有意别他的车,遂尾随其后至罗山县朱堂乡“某岭山庄”饭店门前公路上,将陈某某的车辆别停。陈某某和车上的乘坐人张某某下车后与管某某发生争执,后管某某、张某某分别电话通知各自的亲属数十人在公路上相互殴斗,致多人受伤,其中管某某、陈某某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管某某、李某、陈某某在交通要道聚众多人斗殴,社会影响恶劣,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仅辩称其这方参与打架的人员只有其、陈某某及其叫来的其大哥张某戊,打架现场的其余人员系劝架的双方亲属;打架地点不是在公路上,而是在公路旁边的土路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管制。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聚众斗殴系由民事纠纷引起的,参与打架的人员系双方亲属,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区别于流氓斗殴;本案参与斗殴的人员没有达到公诉机关指控的人数众多、规模大的情形,双方参与打架的人员只有四名被告人,其余人员系亲属前来劝架或赶集回来碰上的,均没有参与打架;张某某等人斗殴的地点并不在交通要道南信叶路上而是在该公路旁边的土路上,当时正值大年三十过年之际,路上行人及车辆较少,加之斗殴时间较短,并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因此不能认定四名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要求与其同车随行的被告人陈某某的妻子李甲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且与对方被打伤的管某某及管甲和解,取得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三年以下量刑,判处缓刑或管制。被告人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仅辩称其这方参与打架的人员有其、李某及管甲,其余人员是到场劝架的亲属;其打架的地点在西子岭公路边的小路上,没有影响交通。请求考虑其系偶犯,且没有前科,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管制。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这方参与打架的人员有张某某喊来的张某戊和其,当时现场很乱,其以为现场其余人员都是来打架的,后来知道不是。请求考虑其为初犯、偶犯,且悔罪态度好,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仅辩称其打架地点不在马路上而是在旁边的土路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管某某驾驶车辆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因超车的事发生口角。管某某认为陈某某故意逼迫其让车,遂尾随陈某某车后,至罗山县朱堂乡“某岭山庄”饭店门前公路处,将车开到陈某某车前将陈某某的车逼停。陈某某和车上的乘坐人张某某下车后与管某某发生争执。后张某某、管某某分别电话通知其各自的亲属张某戊、李某等人在公路边相互殴斗,致管某某、陈某某、管甲受伤。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管某某构成轻伤一级,陈某某构成轻伤二级,管甲系轻微伤。被告人张某某、管某某、陈某某分别于日、日、日经罗山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口头传唤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日,被告人李某在其亲属管甲某的陪同下到罗山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管某某与张某某、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陈某某赔偿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双方相互谅解。管甲表示放弃附带民事诉讼,对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管甲日陈述:日上午10时,我打我侄子管某某的电话让他回来吃饭,他说他在西子岭被人打伤了。我听说后就和我大哥管甲某、我三弟管丙和我外甥李某四人驾车到达西子岭。到达现场后,我看到我侄子管某某躺在路边,像是被人打伤的样子。我们刚从车上下来就过来几个人说我们是来打架的,其中有三个男的上前将我按住,打我头部,随后我头部开始流血。我躺在地上,对方的人看到我被打伤了,也就没动手了。打我的人中有两个是中年男子,大概四十岁左右,另外有一个是青年男子,应该不超过三十岁,三个人个头都有1米7左右。他们三人打我时拿有东西,青年男子手里拿有小匕首,他也没用匕首,将匕首扔了。其中一个中年男子手里拿的是石头,另一个中年男子手里拿的劈柴。青年男子上前从后面将我抱住,拿劈柴的人先用劈柴打了我头一下,拿石头的男子用石头打我头顶,我的头被打得流血,具体是谁将我的头打开的我不清楚。当时在现场的有我侄子、我外甥和我大哥、三弟,打我的人那边有二、三十人,我都不认识,我这边的人用手机将当时打人的相片拍下来了。我头上被缝了六针。我没有还手。2、证人陈甲日证言:日上午10点多,我弟陈某某开着面包车从罗山回朱堂过年,车上坐着我、我姨弟张某某、弟媳妇李甲和四个小孩。我们走到涩港中心街信叶路时,陈某某看到对方来辆车,就突然将车往右边打了一下,我还说车上坐有小孩,你开慢点。谁知道不到三、四分钟,后面追上来一辆小车,停在我弟的车前。我弟没理那人接着往前走,就这样一直到西子岭,那辆车一共在我弟车前别了四次,说我弟开车别了他的车,叫我弟道歉。我在车上边走边对那人说好话,并且说他的车和人没事,大过年的别闹事。一直到西子岭,那人还是不依不饶。我弟将车停下来,我们三个男的下了车和那人理论。我尽量说好话,并给他道歉。那人叫我弟和弟媳妇跟他道歉。接着双方就打电话喊人了。因为我看见那人好像给他妈打电话。我就让他把电话给我,我想跟他妈赔不是。那人骂我。我弟媳妇开始骂他。我们这方的人是张某某打电话喊的。他老大张丁某(乾)先来的,紧接着那人的女人也来了。这时双方都没打架,只是在争吵、说理。那人的女人来了后,就陆续来了好多人,最先来的我后来才知道是老管(管甲某)的外甥,开个红色雪弗莱车,他一下车就抓住张某乙打,双方这才打起架。我没动手,只是劝架。我的手和腿被老管的另一个儿子用砖头打肿了。双方都有人受伤,比较重的一点的是我弟陈某某,他的鼻子被打坏了,对方开车那人的腿被打坏了,其他人都轻点。我弟陈某某的伤是老管的外甥打的,对方那个开车的人的腿是我姨弟和他抱在一起摔坏的。我这方除了坐车的四个大人外,还有张丁某,他是张某某打电话叫来的。还有张某丙、张某乙,另一个好像是张某戊,他们三个人是赶集回来的。打架时就是这几个人,其他人是派出所来了后才来看热闹的。老管这方打架时有他外甥、他的另外一个儿子、老管的二弟,其他人我说不清楚,来的有五、六辆车。对方有人拿石头。打架的时间大概也就二、三分钟,派出所的人来之前,老管弟的头被打破了,他喊停再别打了,我也劝我这方的,双方就没打了。打架时和打架后,我这方一共不到十个人,其他人都是赶集回来看热闹的。3、证人张某戊日证言:日上午,我在涩港街上赶集回来路过西子岭时,看到陈某某在和对方一个中年分子在拉扯,我去劝,那个中年男子用另一只手朝我脸扇了一巴掌。等我再去劝时,他又扇了一巴掌。对方有三个人受伤,一个头部受伤,一个腿部有伤,还有一个不清楚具体哪个部位有伤。我这边张某某的脸部受伤。对方有个叫马某的,我认识,他没有参与打架。我没有参与打架。4、证人张某丙日证言:今天上午11点左右,我从涩港街上赶集路过西子岭,我看见有两帮人在打架。双方有六、七个人在打。我一看其中一方是我小舅子陈某某,我当时骑的是自行车,车上还买有年货。我将自行车扎好,上去拖架。当时打成一团,对方的一个年轻孩的头被打出血了,双方就停下来了。我赶紧打“110”报警。这时对方一个瘦瘦的年轻孩,手里拿着一个石头对我们这方的人挨个打,我们都没有还手。后来涩港派出所的人过来了。对方有五、六人,我小舅子这方有我小舅子陈某某、陈甲和我的两个兄弟张某某、张某乙。我只是拖架。我后来听我小舅子说对方说他开车别了他的车,并一直开车追我小舅子的车到西水岭,那人将我小舅子的车别停后要求我小舅子道歉,双方争吵起来。接着那个车的司机就打电话找人。双方都是空手打的。5、证人李甲某日证言:今天上午11点多,我侄媳妇周某某打电话说管某某被人打了。随后我给我外甥李某打电话。很快我和我丈夫管戊开一辆车,李某开一辆红色雪弗莱车到了现场。到现场后,我看到我侄子管某某被十几个人围着殴打。我们来了后双方又都打开了。过了一会儿,我大哥管甲某、二哥管甲、侄子管浩、侄媳妇周某甲同坐一辆车开车到了现场。然后继续打。对方很快来了两个年轻人,都在二十岁左右,一高一矮,高个子的拿了一把不锈钢菜刀;矮个子的拿了一条链子。那个拿刀的人被人抱住了。他听说公安的人来了,就将刀扔到水塘里去了。还有一位年纪稍大的有四十多岁的人手里拿了一个铁链子。管浩身上的伤都是打的,这中间不知谁用砖头将管甲的头部砸伤,不断流血,我们就把他送到了涩港卫生院包扎。管某某腿部的伤是一个圆脸的中年人打的,李某头部的伤是一个人用铁链子打的。6、证人周某某日证言:日上午,我丈夫管某某开车到涩港姑妈家办事,到了晌午还没回来,我就打电话问他,当时大约10点左右。他说他没有事。我听见电话那头好吵。过了一会儿,我又打他电话,里面还是好吵,并且我听见有人说要打架。当时我很紧张就给我公公管甲某说:“爸,我刚给管某某打电话,他那边好吵,我听见有人说要打架。”于是我公公和我小叔管乙某要到管某某那边去。之前在电话中有人说在西子岭,我也把这个地址告诉了我公公。随后我公公和我小叔就拦了一辆面包车往那儿去。我要去被他们拉下来了。后来我拦了一辆信阳的出租车也往那儿去。出租车的速度快些,我先到了现场。到达后,我看见我丈夫的车在对方的车前面,两车相隔有几十米。我丈夫站在我车后面,对方有四、五个男的在他们车前面。我看见他们要打我丈夫,就挡在我丈夫前面,并且对他们说我怀孕了,让他们不要动手。后面又来了一部分人,具体多少我没注意。后来有一个人到我后面打我丈夫。这时我看见我丈夫的老表李某开车过来了,李某往我丈夫那儿去,对方的几个人将李某扑倒了。拿树枝的女人过来将我推倒了,打我的头和背部。我三个人被打倒后,我公公、我二叔管甲、小叔管丙、弟管乙某、我小娘李甲某陆续赶到了。我小娘还带着一个两岁的小孩。当时双方都没停手,我二叔(管甲)、小叔、我弟冲上去和对方打起来了。我公公和我小娘上前拖架。后来我丈夫的腿被打断了。他们双方继续在打,我看见一个四、五十岁的男的手里拿着一根棍子打我公公,有人扯我小娘的头发。一个二十岁左右的年轻孩拿着一个包裹,好像包着一把刀,他将包裹藏在路边的枯树叶子里面,他站在那儿犹豫了一会儿,后来我就没看见他了。我二叔的头被打出血了。这时现场打得没有以前激烈了,只是扯来扯去。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后双方才平息。对方有个女的手里拿着树条子,还有一个男的,高高个子,有三十多岁,他手里拿着一根铁锁链,还有一个四、五十岁的老头拿着一个木棒子,我这方的人什么东西都没有拿。我这方的我丈夫腿部受伤,二叔头部受伤,小叔面部受伤,我弟的鼻子和嘴巴出血,我老表头部受伤。7、证人管甲某日证言:今天上午,我在家中接到我儿子管某的电话,他说他被打了。我就问了他的位置。我就和我弟管甲,还有谁我记不清了,我们在彭新曾店街上包了一辆面包车赶到了打架现场。到了现场后,我看见我儿子管某躺在地上,我就上去问情况。他说他的腿被打断了。这时我看见旁边有两个年轻人,一个人手里拿着一个粗链条,一个人手里拿着一个细链条打我外甥李某和我二弟管甲。一个五十岁左右男子拿着一个木棍,他问我是哪里的人,我说是曾店的,他举棍打了我两棍,将我左后耳打了一个包。还有一个女的拿着一个细棍打我儿媳妇。其中还有一个穿西服的小伙子手里拿着一个用纸包着的刀,要砍人,后来让别人劝走了。还约有十个左右的人手里掂着砖头、木棍,其中有一个人用砖头将管甲的头打开了。我让我三弟管丙将管甲送到了医院。报警以后,对方将木棍和到都扔了,木棍被扔到了一个坎里去了,刀被扔到了一个水塘里去了。我听我儿子说对方别我儿子的车。我外甥李某、三弟管戊(戌)是自己开车来的。其日证言:当时我在家贴门联,我儿媳妇打我电话问我儿在哪儿,电话里头听见有吵闹的声音。然后她给我们打电话说了。对方中有个二十来岁的年轻人拿着一把刀子,当时我叫他别用刀子砍,要砍就砍我。后来刀子被扔到了塘里了。另外还有一个人拿着铁链子乱打,我后来知道这个人叫张某某。其他东西都是石头、砖头、棍子之类的,那棍子派出所录像了。刀子不到一尺长,链子一个粗的,一个细的,好像是伸缩的,不是锁车的链子。对方参与打架的至少有二十人左右。我这方去的有六、七人,没有使用任何工具。我老二的头和我外甥的头是拿链子的人打的。8、被告人张某某日供述:今天上午十点多,我坐我姨兄陈某某的车回朱堂,当车行驶到涩港中石化加油站时,一个小伙子驾驶一辆黑色的车(车号为冀GUR···)跟上前,破口就骂我们在前面别了他的车。陈甲就对他说好话,但他不依不饶。我就说在我们地盘上,叫他打了,我去死。说着他就打电话叫人。当我们车走到朱堂某岭山庄对面路上时,他将车在前面一栏,不让我们走。这时我就下车过去拉开他的车门问他想搞么事。他说我不是想搞吗?并不断地打电话。我说搞谁怕谁。我们就开始拉扯。这时陈甲还在劝架。这时过来一辆红色的雪弗莱车,从车上下来一个人(带着黄金项链)上前就打我二姨兄陈某戊。双方就打起来了。我这方参与打架的有张某戊、张某丙、陈某某、陈甲等人。我二哥张某戊、三哥张某丙是听说我们在打架赶来的。开始只有我们车上的人,陈甲、陈某戊、我姨嫂李甲和五个小孩。陈某戊鼻子的伤是开雪弗莱的司机打的。开冀GUR···的小伙子的腿伤是我们两个摔倒时碰的。其日供述:打架前,我给我老婆石凤打电话,她问我在搞么事,我说马上快打架了。我问我妻子我爸在不在家,她说不在。当时我大哥张某戊正好在我家,我说让张某戊过来。张某戊来了以后,那个孩的女人也来了,张某戊抓那个孩的衣领子,但没有打起来。不大一会儿,后来才知道是那孩的老表开个红色的雪弗莱来了,他一下车就抓住张某乙的头发,顺势打了他两拳,双方才打起来。我和那孩抱在一起摔倒了,那孩说他腿疼,我就起来了。我这方来的有五、六个人,对方断断续续来有二、三十人,来的大概有五、六辆车。我这方的人我没有看见有人拿石头、刀子、棍子打架,张某乙赶集回来时摩托车上有个链子锁,可能他拿出来过,但我没有看见。我们这方陈某戊的鼻子被打坏了。我的脸和后腰被打了,都是姓管的那个孩的老表用石头打的。打我时双方已经分开了,我这方也报了警。那个孩的老表拿个石头在我后面照我后腰砸一下子。我扭头往后看时他接着照我脸上打了一拳。过有不大一会儿,这个人照陈某戊脸上打了一拳。陈某戊蹲在地上,一个戴眼镜的年轻人也打了陈某戊脸上一拳。其日又一次供述,与上述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其日供述:打架的有我和陈某某、还有我弟兄张某戊、张某丁、张某戊、张某丙等人,张某戊是我打电话喊来的,别人是赶集回来碰见的。我没看到有人持械。我是朱堂派出所的人将我当场带到派出所的。医疗费我方我们自己承担,然后我方陈某某负责对方的7000元医疗费,已达成协议。其日供述:我们打架时双方都没有拿东西。9、被告人管某某日供述:日(大年三十)上午9点多,我从我姑妈家开车出来准备上南信叶路,在灵山镇高速路口东100米左右处,突然从我车前面冲来一辆面包车(车牌号为豫S2A792号),差一点撞到我的车。我打一把方向后我的车差一点撞到路边的花带。我受惊了很生气,就找他理论。我们双方就争吵起来。对方一个男的就对我说他就住在前面,有本事就跟着他,这个人就是后来将我打伤的那个人。我就跟着他们一起往朱堂方向走,走到朱堂保安村附近,路边有个饭庄好像是西子岭饭庄,我的车就停在他们的车前面有二、三十米远。对方车上下来三个男的,走到我车跟前将我的车门拉开,将我从车里拉下来,当时我们还只是争论没有打架,他们也只是对我推推搡搡。对方问我想搞么事。我就说他们不应该别我的车,我的意思是他们应该道个谦,万一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办。对方中有一个矮个的男子还对我说大过年的双方都没啥事就算了。因为当时他们推我,对方的司机还用手指着我的额头问我是不是很牛,我很生气,所以对方那个说算了的人劝我时,我就没有同意。后来就是将我腿打伤的那个人(听说叫张某某)就问我走不走。我就说没个说法不走。这时我妻子打我电话问我干什么。我给她说没什么。我妻子听到我这边比较吵,又给我打了第二遍电话问。这时那个叫张某某的就说:“你把人都叫来,我们在西子岭等着”。电话中我给我妻子说让我父亲过来。在我还没有打电话之前,对方来了三个人。后对方又来了约六、七个人,其中一个骑着摩托车,大高个子,三十岁左右,手里拿着一根铁链子,走到我跟前问他们的人说是这个人不。对方的其他人就说是。这时那个年纪大的男子就上来对我的嘴打了一拳,将我的嘴打出血了。那个骑自行车带刀的人也上来对我拳打脚踢。这时我妻子打个出租车赶到了现场。她看见有人打我,就拦住我前面,并说她怀孕了。对方的男的就停手了。对方的一个穿绿颜色的女的将我妻子推倒了,并且朝我妻子的头部、背部打了两棍子。我将我妻子扶起来,说:“你们一、二、三、四打我,你们给我记着”。这时我老表李某过来了。李某下车朝我这儿冲来。对方的四、五个男的就冲上去将我老表摁倒殴打。这时我二叔管甲、小叔管丙、小娘李甲某、弟管乙某,还有一个二岁的小弟金玉乘车过来了。我小叔、二叔、弟管乙某看见我挨打了,他们也上去打对方。与此同时对方的第三拨有十来人过来了。他们一块上来打我叔和我弟,将他们打倒了。我看见我叔被打倒了,就上去帮他们。我的腿是那个叫张某某的打伤的。我父亲管甲某也赶到了现场。我二叔的头被打出血了,我老表的头也被打出血了。打架快接近尾声的时候,那个拿刀的年轻人将刀藏在路边的枯树叶里,被我们发现了。我们就说对方拿刀打架,那年轻人就赶紧将刀扔到了旁边的水塘里了。后来警察来了。对方有一、二十人,后来听说有一个叫张某某的,我这边有我、我二叔、我小叔管丙、弟管乙某、老表李某。我这边我的腿、我二叔的头部、我小叔的脸、我老表(李某)的头部受伤,我弟的鼻子、嘴部都出血了,我妻子也受伤了。其日供述:我的骨折是张某某用脚跺的。其日供述:我老表李某是我姑妈跟他说的,当时是管戊去她家喊我回去过年才晓得这事的。我们这方有我爸、我弟管乙某、我两个叔管戊和管甲,还有我老表李某、我小娘和我老婆。其日供述:陈某某、张某某两人共同赔偿了我医疗费7000元,他的医疗费自己承担,写有调解书。其日当庭供述:我媳妇周某某第二次给我打电话时,我跟她说我在西街打架,让我老表李某过来瞧一下。我也给我爸打电话了。我二叔管甲参与了打架。在打架现场我没有看到有人拿东西。10、被告人陈某某日供述:今天上午我开着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从灵山镇送我姨弟张某某回朱堂。当时车上有我哥陈甲、张某某、我老婆李甲及我的孩子。在灵山镇中心街,我的车前面停着一辆棕红色的轿车挡住我的车,我就开车从其边上绕过去。对方好像认为我们不该超他的车。我超过去后,他的车就追上来,猛踩刹车别我的车,他将车窗摇下来,问我会不会开车。我说我不会开车。我将车从其旁边绕着开走了。走到高速路口加油站旁,那个车又追上来,在我车前面别着。我们双方只是争吵对骂,都没有下车。后来我的车又绕过去开走了。当我们的车开到朱堂乡西子岭附近时,对方的车又追过来别在我车前面,将我们的车别停。我们就问他到底想搞么事。他说你们不是牛吗,必须将你们练好。我哥陈甲就说过年了,大家好好说,不要闹事,都走算了。我哥还给他赔礼道歉。那年轻孩要我给他道歉。我不同意就准备开车走。那年轻孩不让走,还拔我的车钥匙。后来我和我哥将他推走了。随后他给他妈打电话,我哥还说要跟他妈通电话,他不让。后那年轻孩又打电话叫人。当时他车上就他一个人,他打电话叫了三、四辆车的人,共有一、二十人。我们这边看他打电话叫人,就赶紧打电话叫人,是我姨弟张某某打电话叫的人。我这边有五、六人,都是张某某弟兄伙的。他那边的人来后下车就开始打我们。我们还手。对方的一个年轻孩的头被打破了,后被送到医院。还有一个年轻孩说他腿被打骨折了。我这方我的鼻梁被打伤了,腰现在还疼,张某某的脸部被打伤。我的伤是一个戴眼镜的和那个开车的年轻孩打的。当时旁观的人有赶集回来的张某丙、张某戊、其他的不认识。我没看见谁拿凶器,对方一个年轻人用石头砸了好几个人。我的腰就是他砸的,其他人都是赤手空拳打的。其日供述:张某某喊的人叫张丁某(丁)的最先来的,来后抓住那孩的领子要打。我们扯住了。随后双方都来人了,就打起来了。我看到对方有个人的头打出血了,就拉着我这方的人,谁知那个年轻孩的老表拿个大石头照我后腰就拍了一下,过有一、两分钟,他又站在我跟前照我面部一拳,打在我眼窝和鼻梁上。我没有还手。过了有二、三分钟的时间,那个孩的双胞胎弟兄站在我面前说着说着就照我面部打了一拳,我的鼻梁就出血了。开车那个孩的腿我听张某某说是他俩抱着摔在地上后,那孩说他的腿骨折了。老管的外甥(李某)手里一直拿着石头,打了好多人。我这方的张某乙骑摩托车从涩港街上过来时,车把上挂个铁链子锁,打架时他拿没拿我没看见,其他的人我没看见有任何工具。其日供述:我动手打过人,打的是管某某的老表和他弟,因为他两个将我鼻子打坏了。我是用拳头打的。其日供述:对方的人是管某某通知的。双方都没有人持械。我的医疗费是我自己承担,另外赔偿了管某某7000元钱。其日当庭供述:打架现场一团糟,我以为来的人都在打架,后来才知道有的不是打架的。打架的时候都没有拿东西。11、被告人李某日供述:我来投案自首。那天上午,我老表管某某来我家拿土菜苔,来后我妈没找到。大概11点多,他说先去加油,转来再来拿。谁知等了好长时间,管某某还没转来,我妈就喊我去瞧瞧。我在加油站没找到他,我就开车继续往前走,走到西子岭公路上就看见管某某和另外一群人在打架。我去时管某某和他妻子在场,对方有一、二十人。对方的人和我老表用拳头互相厮打。我看见他们打管某某,我就先上去对一个人的脸部打了一拳,接着他们就上来好几个人将我按在地上打。其中有个骑摩托车的人用铁链子将我的头打开了。正打的时候,我小舅管戊和我小舅娘李甲某开辆车来了。接着我大舅管甲某、我二舅管甲、二老表管乙某和我二舅的儿子管中成,小名金成的也坐一辆面包车过来了。我看见对方有个人拿刀子,就顺手在路边捡了个石头,照一个人的背拍了一下,然后又照他的面部打了一拳。我二舅管甲的头被打破了,管某某的腿被打坏了,我的头也在流血。双方就没再打了。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人来了。我这方的除了我大舅管甲某、两个女人没动手,其他人都是用手打的。我用石头就打了一下,被对方的人夺走了。对方的人有的拿刀子,有的拿铁链子,还有人拿木棍打。拿刀子的是最后来的二十岁左右的年轻孩,拿链子的人有四十多岁。我妈让我去瞧瞧管某某咋还没回来。别的人我都没通知。其日当庭供述:我妈让我去找管某某,我在去找的路上,我小娘李甲某给我打电话说管某某与人打架,我就到了打架现场。打架中我打了陈某某的鼻梁。12、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罗)公(伤)鉴(法医)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明被告人管某某损伤系钝器损伤,其右胫骨平台外侧缘骨折,骨折线经过关节面,属轻伤一级。13、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罗)公(伤)鉴(法医)字(2014)7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外伤系钝器损伤,其右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14、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罗)公(伤)鉴(法医)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明管甲外伤系钝器损伤,其头皮裂伤痕3.6cm,其外伤属轻微伤。15、被告人张某某辨认参与打架的被告人李某的笔录、照片、说明在卷。16、证人陈甲关于最先参与打架并打伤陈某某的被告人李某的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在卷。17、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与被告人管某某日调解协议书在卷,证明双方就打斗造成的管某某、陈某某受伤造成的损失达成协议,陈某某、张某某一次性赔偿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双方就民事部分互不再追究,相互表示谅解。1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19、罗山县公安局灵山派出所日出警经过在卷,证明日上午,该所民警接到“110”转警后,到达西岭路段,发现“某岭山庄”路口有十余人正在争吵,民警将双方劝开。现场未见有人持刀、铁链等物品。20、罗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日出具的关于该局侦查人员于日将张某某口头传唤至该局后对其刑事拘留的到案说明在卷。21、罗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日出具的关于该局侦查人员于日将管某某口头传唤至该局后对其取保候审的到案说明在卷。22、罗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日出具的关于该局侦查人员于日将陈某某口头传唤至该局后对其取保候审的到案说明在卷。23、罗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日出具的关于日李某在其舅舅管甲某的陪同下,到该局投案的到案说明在卷。24、罗山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无犯罪前科的证明在卷。25、罗山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管某某无犯罪前科的证明在卷。26、罗山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陈某某无犯罪前科的证明在卷。27、罗山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李某无犯罪前科的证明在卷。28、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在卷。29、被告人管某某的户籍证明在卷。30、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在卷。31、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在卷。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并经当庭质证、认证:1、被害人管甲的声明一份,以证明管甲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四被告人表示谅解。2、手机号为131········的电话通话清单(无来源证明及机主信息)一份及李甲日关于上述报警电话系张某某让其拨打的自书证言一份在卷,以证明案发当天即日上午10点59分时,张某某让同行的李甲打电话报警。经本院委托,罗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被告人张某某、管某某、陈某某、李某符合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因琐事与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发生争执,后管某某、张某某各自邀约亲属互相斗殴;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积极参与斗殴,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管某某、张某某邀约人员斗殴,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积极参与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四被告人聚众斗殴达到了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亦不能证明四被告人在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故对四被告人及张某某辩护人关于此事实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聚众斗殴系由民事纠纷引起,参与打架的双方均为亲属,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区别于流氓斗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管某某、陈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经口头传唤后自动到案,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李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亦系自动投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其情节,决定对四被告人均从轻处罚。鉴于斗殴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四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管甲的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罗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四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可对四被告人判处缓刑。对被告人张某某、管某某、陈某某、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二、被告人管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三、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四、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方 平代审 判员  张 鑫人民陪审员  谢长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甘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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