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十年中间停一年,工厂倒闭工厂拆除如何赔偿损失

在一公司工作10年,公司将要倒闭,会得到怎么样的补偿_百度知道
在一公司工作10年,公司将要倒闭,会得到怎么样的补偿
会得到怎么样的补偿在一公司工作10年,近三年开始签定劳动合同,现在公司将要倒闭,但是由于个人原因未缴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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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六)法律,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不满六个月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责令关闭。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劳动者死亡,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七)法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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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多你在劳动局领几个月失业保证金,有几年就赔几个月。(不过听说有的公司按年数赔款,有劳务合同之后的工作年数没什么可赔你的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是你公司是倒闭,看它帐上有多少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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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2015年劳动法底薪工厂倒闭还有没做上半年的有补偿吗 - 91股票网
2015年劳动法底薪工厂倒闭还有没做上半年的有补偿吗
请问:我在公司上班十年了,因个人原因辞职后,公司有没有经济补偿?新劳动法有规定吗?_百度知道
请问:我在公司上班十年了,因个人原因辞职后,公司有没有经济补偿?新劳动法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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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未买社保或拖欠工资的话,无补偿,你可以以未买社保或拖欠工资为由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因个人原因辞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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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公司破产倒闭,工人怎么赔偿?工龄22年了!合同无固定期限!有没有劳动法明文的条款可以参考?!_百度知道
公司破产倒闭,工人怎么赔偿?工龄22年了!合同无固定期限!有没有劳动法明文的条款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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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法第14条有这样的规定;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仍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41条,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三)企业转产,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08年1月1日颁布新的劳动合同法之日计起至今、订立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特别是第4款所列的条款;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裁减人员时,你先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41条,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2)关于补偿金  (1)关于破产倒闭,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你可以要求支付4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是否符合你公司当前条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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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支付你22个月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46、47条!《劳动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你1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因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按社平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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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请熟知劳动法的朋友解答;在成都大型家私上班20年。1,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公司以各种理由对我进行的罚款,如工人工伤,产品要求没达到或者产量没达到等。 请问, 我的劳动所得,被罚款扣掉, 是否合理?2,工作了20年。据我所知,如果公司辞退我,我将享有24个月的赔偿,是这样吗? 如果是
请熟知劳动法的朋友解答;在成都大型家私上班20年。1,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公司以各种理由对我进行的罚款,如工人工伤,产品要求没达到或者产量没达到等。 请问, 我的劳动所得,被罚款扣掉, 是否合理?2,工作了20年。据我所知,如果公司辞退我,我将享有24个月的赔偿,是这样吗? 如果是
补充:如果是我自己辞职,还有这部分的赔偿吗? 另外,公司前4 5年才开始给员工签合同,社保也是2013年开始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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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工作达到了一定的要求,公司还是处罚你?那就是针对你!如果你工作20年-公司开除你,肯定有相当的赔偿的!望采纳!?
如果是我自己辞职呢?& 没有补偿了吗? 到现在为止, 公司只买了3年的社保,
那你就要去问当地的工商管理局了!
就你所述,1、不合理;2、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
见你就你所了解的问题,去当地劳动局投诉或找新闻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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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领域专家本人于日入职浙江德意厨具有限公司,平时工作勤勤恳恳,基本没有休息日。公司每月的工资都是当月20日发放上一月工资(有交通银行提供的明细为证,如日发放2014年1月份工资)。现在公司经营无特殊情况,员工无任何过错且与员工未作任何解释的情况下,2013年12月份工资3000元至今未发,2013年11月份差旅费600元,2013年12月份差旅费1000元未发,合计:4600元。
根据劳动法,现本人做如下申请:
1.因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现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申请经济补偿金3000元/月*3.5月(三年多工龄,计3.5个月)=10500元。
2,支付2013年12月份工资3000元,支付2013年11月差旅费600元,2013年12月差旅费1000元未发,合计:4600元。
3,支付截止合同解除期内工资。
提出以上申请,请领导调查指示。
答复单位:盐城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12333服务热线)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同志您好:感谢您通过盐城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 建议您向当地劳动监察支队举报投诉,具体投诉电话请您拨打12333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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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太好了,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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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日起施行。 & 特此公告。 &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2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文号: (1992年9月21日市府令第11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干部合法权益,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干部,均按本办法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以下简称中方干部),是指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的中方人员。第四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向外商投资企业强行安排或擅自调动中方干部,强行安排或擅自调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中方干部时,可从合资合作中方或人才交流中心推荐的人员中选聘,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第七条&下列中方干部应聘到外商投资企业,应聘前应当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一)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期限未满的。(二)所在工作单位出资培训在合同规定服务期限之内的。(三)承担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或重大科研项目的。(四)接受检查尚未结案的。(五)从事特殊行业或工作并在国家规定不准许改行期限内的。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经原工作单位出资培训的中方干部,应当按培训后工作年限每年递减百分之二十,向原工作单位一次性交纳培训费。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和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向市人才交流中心申报,列入分配计划,优先分配,并保留被聘用人国家干部身份。第十条&被外商投资企业从外地招聘的中方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需要在本市市区落户的,应当由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经市人才交流中心批准,到市人口控制办公室办理落户手续:(一)经营期限十年以上、注册资金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任职三年和三年以上的中、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二)一次为本市引进外资十万美元以上,并由所在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三)其他符合落户规定的。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聘用中方干部,双方应当签订聘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续订聘用合同时,应当报市或县(市)人才交流中心备案。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工作应当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三)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五)工作纪律和奖惩。(六)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方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试用期内不合格的。(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又无法安排的。(三)违反工作纪律,按照合同规定应予辞退的。(四)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第十四条&中方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二)因工伤或患职业病,正在医院治疗、疗养,或者医疗终结经区、县(市)以上卫生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方干部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经区、县(市)级以上劳动、卫生部门确认,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严重危害中方干部人身安全或身体健康的。(二)不履行合同的。(三)其他损害中方干部合法权益的。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或中方干部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除本办法第十三条(四)项规定的情形外,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第十七条&中方干部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期间,保留原身份,工龄连续计算。第十八条&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中方干部,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在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由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档案工资调整记载。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中方干部待业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中方干部。第二十一条&由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培训的中方干部,在聘用合同未满提出辞职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外商投资企业赔偿培训费用。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中方干部,经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厂长)决定,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该中方干部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中方干部聘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户口在外地的,仍回外地;户口在本市的,由人事关系所在部门或单位推荐工作,接转人事关系;也可自行联系工作单位。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干部因调动、招聘、兼职、借聘和辞职、辞退、处分等发生争议,经调解不成时,可向市、县(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3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文号:&粤府[91]150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企业”是指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物装饰、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跨地区施工”包括:(一)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建筑安装企业、广东工程承包公司和广东建设承包公司出省承包建设工程;(二)省厅(局)所属的建筑安装企业和基地在本省的中央部属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本系统以外的建设工程;(三)市、县属建筑安装企业(包括乡、镇集体企业)承包本市以外的建设工程;(四)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的建筑安装企业进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 第四条&跨地区施工的企业经营活动,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由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规定收取管理费。4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劳动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经批准在大连市辖区内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其职工招聘和辞退、工资和保险福利、劳动保护和安全监察等,均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劳动局是市人民政府对合营企业进行劳动管理的职能部门,要依照我国的有关政策、法规,帮助合营企业认真做好劳动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工招聘和辞退 第四条&合营企业经董事会决定的劳动计划,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劳动部门备案,专项纳入国家计划。5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199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6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1994]25号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现就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作出如下解释,供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实际损失的赔偿范围铁路法第&十七条中的“实际损失”,是指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货物、包裹、行李实际价值的损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时,对灭失、短少的货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对变质、污染、损坏降低原有价值的货物、包裹、行李,可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货物、包裹、行李的赔偿价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实际价值中未包含已支付的铁路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短途搬运费等费用的,按照损失部分的比例加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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