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江省高院民间借贷人身伤害何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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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发布我省国家赔偿详情 20年赔偿2600余万元
浙江在线03月26日讯
(浙江日报记者 黄宏 通讯员 王华卫) 今年是《国家赔偿法》实施20周年。3月25日上午,省高院发布了近20年来浙江国家赔偿案件情况。截至2014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723件(不含行政赔偿案件),平均每年30多件,浙江法院决定赔偿223件,赔偿金总额为万元。
  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包括法院、公安、检察院、安全机关和监狱等。
  20年间,浙江法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以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有434件,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为166件,以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115件,以安全机关和监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8件。
  省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不少国家赔偿案在经过赔偿义务机关自行处理后,并没有进入法院的国家赔偿程序,特别是公安、检察机关、监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实际发生的案件数要多于这一统计数。
  从1995年到2011年,全省国家赔偿金支出非常有限,每年不超过100万元。2013年全省国家赔偿案件共支付国家赔偿金万元,2014年是765.1731万元,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日修正后《国家赔偿法》实施,因此法院支付的国家赔偿金增长较快。
赔偿|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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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年,145元/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年,62元/日
(日赔偿额不是按全年数额& 365天计算,而是根据劳社部发[2008] 3号文件中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按每年12个月算。但为了缩小城乡差别,再由于城市居民享受双休日及节假日,我国农村居民无双休日及节假日,故计算建休天数时,城市居民应扣除休息天数;农村居民建休天数按实计算,不应扣除休息天数)。计算时可采用以下公式:城市居民的误工费=104元/日&实际建休天数;农村居民的误工费=62元/日&实际建休天数。
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1级伤残或死亡的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
75周岁以上按5年;2-10级伤残的按等级比例相应按90→10%递减。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于二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值指数4%;属于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值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2误工费:16-60周岁的受害人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误工费的一般予以支持;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从事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
①误工费计算标准: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计算(一般以伤前
l年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单为据);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收入减少的城镇居民或城镇无固定职业居民按104元/日计,农村居民按62元/日计。
②误工时间的认定: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定残日存在不合理迟延的,误工时间可以参照侵权行为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时间与医疗机构诊断书中建议的休息时间来确定。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一般以相对在后的时间标准确定。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时间或者医疗机构建议的休息时间均有异议,且依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误工时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时间。
3护理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按照当地医院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按150元/天计,不分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期限、护理级别,参照“全省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酌情确定。按
元/天计算,比例为:全部(1级)护理位赖(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共5项均需护理)的50%,大部分。(2级)护理依赖(5项中的3项)40%,部分(3级)护理依赖(
5项中的1项)30%;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 年, 75周岁以上按5年。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伤残的可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护理时间。定残后仍需长期护理的,应根据洗发鉴定确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25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11760元/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①项目列支:《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规定确为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但同时该法也未明确在不计取被抚养人生活费情况下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如受害人有北抚养人的,应当依据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再做为单独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进行计取,有关费用金额应合并计入残疾赔偿
,做为赔偿金项目费用的组成部分。
②被抚养人的界定:必须满足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60周岁以下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仍无劳动能力按20年)。男女均年满60周岁或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1-5级或工伤残疾1-4级的,一般可视为丧失劳动能力。
③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起算时间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时间相一致,一般自定残日(死亡之日)其开始计算。
④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的标准:侵权责任的
应以侵权行为的合理可预见性为原则,即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应限于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当时可以预见的损害后果。由此,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被抚养人的情况为标准进行核计。受害人与被抚养人分别居住在城镇和农村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依照被抚养人实际生活的环境,即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⑤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被抚养人有数人的,每年的赔偿总额累计城镇不超过23257元、农村不超过11760元(即在此每年总额内按人数比例分配计算出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数额)。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6-10级或工伤残疾5-10级),可根据受害人的职业特点、是否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因素综合考虑,从高到低依次减少赔偿额、酌情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但不能绝对地、机械地套用公式。
三、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不含私营经济)元/年,元/月。
丧葬费:月平均工资&6个月=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据此,残疾辅助器具一般应参照国产普及型的配置标准确定,即以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为标准,包括有助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交等功能。
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两家或两家以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咨询,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承受能力、材料性质、功能等因素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标准。实行过程中可参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问题的座谈纪要》执行。
5、其他参照标准:浙江省统计局未规定,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①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金华地区医院30元/日;住省内金华地区外医院的50元/日;省外医院100元/日。
② 交通费:市内20元/日、凭据(首、末次可凭据、据实),市外据实、凭据。
③ 住宿费:住金华地区内120元/日、凭据;住省内金华地区外150元/日、凭据;住省外200元/日、凭据。
④ 营养费: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营养费时间,最高不超过年平均生活费的2倍。按365天/年计算,取城乡人均消费支出平均值的1倍为48元/日,中间值72元/日,2倍为96元/日,按创伤、失血、手术千万的健康损害程度酌定。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项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具体可参照伤残等级予以量化;10级伤残
3000-5000元,每增1个伤残等级加3000-5000元,1级伤残或死亡30 000-50 000元,不构成伤残的在5000元以下(不包括本数)酌情考虑。还应当按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减,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受损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予以裁量。【2】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部超过10万元。
在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3】
7、城乡差别问题:为切实解决赔偿标准中城乡差别悬殊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综合判断。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受害人所在集体的土地被国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的,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或者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跟随父母在城镇居住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消费地在城镇等情形,一般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具体操作可采取以下对策:1、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对户籍为金华市本市区的农民(主要是指市郊乡镇),应提供事故发生前(一般为事故前一年)的劳动合同(或企业证明)及工资单(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并由企业负责人及经办人分别签名或盖私章并附上经办人员联系方式以便核实)。对金华市区以外的农民,还应提供在金华事故前一年的居住证明(住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提供书面证明。不住工作单位的提供暂住证或租房合同)。②农民进城经商,提供事故发生前注册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配偶受伤还应当由当地工商所出具夫妻共同经营的证明。③失地农民,提供失地农民保障手册;如无失地农民保障手册的,但所在集体被征收或者其承包地被征收90%以上的,由当地县级国土局或土地征用办公室出具证明,并附上经办人元联系方式以便核实。④农村户籍的大学、中专、技校在校生,提供事故发生前注册的学生证上。述人员按城镇居民相关赔偿标准计算,以贯彻平等原则。
(注:参考标准来源于浙江省统计局等公布的2013年度统计数据,其中“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至今尚未发布;2014年5月1日以后一审法庭第一次辩论终结的案件除涉及“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项目外可按此标准计算;涉及“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项目仍按2012年度标准计算,2013年度标准浙江省统计局正式发布后直接适用,本院不再另行发文通知;与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二0一四年五月一日
【1】104元/天=37851&365天,62元/天=16106元/年&12月&21.75天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及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第14条(2006年12月30日发)。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
2013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550元/年,132.38元/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552元/年,55.75元/日。(日赔偿额不是按全年数额&365天计算,而是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中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按每年12个月算。但为了缩小城乡差别,再由于城市居民享受双休日及节假日,我国农村居民无双休日及节假日,故计算建休天数时,城市居民应扣除休息天数;农村居民建休天数按实计算,不应扣除休息天数。计算时可采用一下公式:城市居民的误工费=94.66元/日&实际建休天数;农村居民的误工费=55.75元/日&实际建休天数.
(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1级伤残或死亡的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2-10级伤残的按等级比例相应按90%-10%递减。
(2)误工费: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计算(一般以伤前1年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单为据);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收入减少的城镇居民或城镇无固定职业居民按94.66元/日计,农村居民按55.75元/日计;计算时间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伤残的可计算至应当定残日前一天。按法定劳动年龄从16周岁计算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伤残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由法院委托签定机构确定治疗终结时间。
(3)护理费:按100元/天计,不分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伤残的可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按日计算。定残后仍需长期护理的,应根据司法签定确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按100元/天计算,比例为:全部(1级)护理依赖(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共5项均需护理)的50%,大部分(2级)护理依赖(5项中的三项)的40%,部分(三级)护理依赖(5项中的1项)30%;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545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208元/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1-5级或工伤残疾1-4级)按20年,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仍无劳动能力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每年的赔偿总额累计城镇不超过21545元、农村不超过10208元(即在此每年总额内按人数比例分配计算出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数额)。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6-10级或工伤残疾5-10级),可根据受害人的职业特点、是否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因素综合考虑,从高到低依次减少赔偿额、酌情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不能绝对地、机械地套用公式。
3、全省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50813元/年,4234.42元/月。
丧葬费:月平均工资*6个月=25407元/人。
4、伤残辅助器具费: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受害人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标准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执行。
5、其他参照标准:浙江省统计局未规定,参照金华市区工作人员差旅费规定,营养费则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第14条的规定。
(1)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金华地区医院30元/日;住省内金华地区外医院40元/日;省外医院50元/日。
(2)交通费:市内20元/日、凭据(首、末次可凭据、据实),市外据实、凭据。
(3)住宿费:住金华地区内120元/日、凭据;住省内金华地区外150元/日、凭据;省外200元/日、凭据。
(4)营养费: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营养时间,最高不超过年平均生活费的2倍。按365天/年计算,取城乡人均消费支出平均值的1倍为43.5元/日,中间值为65.25元/日,2倍为87元/日,按创伤、失血、手术造成的健康损害程度酌定。
6、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项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具体可参照伤残等级予以量化:10级伤残元,每增1个伤残等级加元,1级伤残或死亡元,不构成伤残的在5000元以下(不包括本数)酌情考虑。还应当按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减,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受损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予以裁量。
&在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7、城乡差别问题:为切实解决赔偿标准中城乡差别悬殊问题,按主要收入来源地及经常居住地两原则掌握,采取以下对策:【1】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对户籍为金华本市区的农民(主要指市郊乡镇)应提供事故发生前(一般为事故前一年)的劳动合同(或企业证明)及工资单(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并由企业负责人及经办人分别签名或盖私章),对金华市区以外的农民,还应提供在金事故前一年的居住证明(住在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提供书面证明。不住单位的提供暂住证或租房合同);【2】农民经商的,提供事故发生前注册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配偶受伤的还应当由当地工商所出具夫妻共同经营的证明;【3】农民所在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被征收的,提供失地农民保障手册,被征收90%以上的,由当地县级国土局或土地征用办公室出具证明;【4】农村户籍的大学、中专、技校在校生,提供了事故发生前注册的学生证的。上述人员按城镇居民相关赔偿标准计算,以贯彻平等原则。
(注:参考标准来源于浙江省统计局等公布的2012年度统计数据,日以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案件可按此标准计算;与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84.85元/天=30971元/年&365天;50.08元/日=13071元/年&12个月&21.75天
如达到该年龄后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由于其还是劳动法主体,扔可计算误工费;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超过该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有实际劳务收入的,可按其实际劳务收入损失酌情计算误工损失。
(参见:金华市财政局金市财行【号文件、婺财预字【2008】7号文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及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第14条(日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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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劳动者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应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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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中南公司职工张某为抢救溺水同事李某不幸遇难,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其“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荣誉称号。张某家属提出工伤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不予认定工伤。&&&&【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张某见义勇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毕竟,该项规定所涵涉的行为以维护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为基本特征,而张某的救助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仅为李某私人的生命权,难以将之纳入到“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范围之内。&&&&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见义勇为受到损害应当纳入工伤赔偿范围。&&&&【评析】&&&&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1.见义勇为的公益性质&&&&奋不顾身勇救他人生命的行为,仍然具有公益性质。&&&&首先,从法律意义上说,营救遭受生命威胁的他者是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故见义勇为者的救助行为属于履行政府公共安全维护职责的行政协助行为,也就具备了维护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要素。&&&&其次,无论是现代社会还是古代社会,无论是东方社会还是西方国家,见义勇为行为均是文明社会的高尚义举。在社会现实中,政府也往往借助表彰、宣传见义勇为等方式教育与引导公众自觉地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因此,见义勇为的受益对象可扩大到政府以及全社会。&&&&再次,见义勇为作为一种行政协助行为与道德风向标,只要私主体之帮助与合作行为有利于政府公共职责的实现、紧急情况的处理、公共利益的维护,且其超过了一般意义上的普通公民义务,则其施以行政协助的损失就应由政府补偿,由全体纳税人均摊。这种损失上的补偿首先就表现为以认定工伤的形式对劳动者最为关切的获救助权进行有效保障,其次才是物质上或精神上的一种表彰或奖励。&&&&2.行政法解释上的合乎正当性&&&&第一种观点从行为所直接增加的权益或消减的损害出发,将李某救助同事生命的行为排除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范畴,但将该行为间接所实现的社会价值归于公共利益之维护,亦有其合理性。&&&&首先,从历史解释的角度看。就工伤保险的立法变迁而言,可以发现立法机关在不断地扩展工伤认定的范围,以便于更大幅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较之以前类似的相关规定,行政法解释应当更加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发轫于1996《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该办法将“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那么前者更应将救人的行为纳入其中。&&&&其次,从立法目的考量。给予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亦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因此,作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有助于《工伤保险条例》目的的实现。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2003]30号)中便明确表示了工伤认定应当坚持“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而舍己救人的行为明显属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最为核心的精神要素之一,显然应当予以肯定。&&&&再次,从国内现行横向的立法比较,亦可见各地政府将见义勇为纳入工伤保障的倾向。如海南省、武汉市、安徽淮南市、甘肃省、重庆市、河北省、陕西省、河南洛阳市、山东省、四川省、北京市、浙江省、广州市、深圳经济特区等地区均出台政策直接规定了“见义勇为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亦规定,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比照因公(工)死亡对待,由用人单位解决待遇。&&&&3.工伤认定中的利益平衡&&&&行政立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若细致地考察各方利益得失,将见义勇为者纳入工伤保障范畴,几乎无损于任何一方的利益,反而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弘扬道德风尚上有极大助益。首先,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对法律规范作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无损于用人单位的利益。从表面上看,若扩大了工伤赔付的范围便等同于科以用人单位更多的义务,其实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则不然。其次,见义勇为者遭受了某种伤害甚至死亡,这种牺牲不应由个人负担,而须由公众平均负担。对见义勇为者的救济与保障若以工伤赔偿的形式表现出来,自然也无损于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作者单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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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省杭州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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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桐庐县、淳安县、萧山市、建德市、富阳市、余杭市、临安市),2015年浙江省杭州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一、2014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
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257元;
201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
201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760元。
2013年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4513 元(日赔偿标准:121.95元)(2012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087元,2013年比2012年增加4426元,同比增长11.04%),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住宿费(每人每天,交警用)150元。
二、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所需证明文件或者依据。
1、医疗费:病历资料,缴费票据等
2、误工费:鉴定报告、住院记录、诊断证明、医嘱建议休息证明、收入证明等
3、护理费:鉴定报告、住院记录、收入证明(近亲属护理)或护理发票(聘请护工)等
4、交通费:交通费用发票
5、住宿费: 住宿发票
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记录
7、营养费:鉴定报告、诊断证明等
致残的情况下,除上述的赔偿项目外还可能包括:
8、伤残赔偿金:鉴定报告(按伤残等级标准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户口本、身份证、其他证明等
11、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诊断证明、鉴定结论
12、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鉴定报告
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
8、丧葬费:按标准计算
9、被扶养人生活费:户口本、身份证、相关证明等
10、死亡补偿费:按标准计算
11、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发票等。
12、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按标准计算
具体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
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A、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B、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C、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D、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浙江省一般参照30元&15元的标准计算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费可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A、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B、60岁-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C、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后续治疗费=医生建议可能产生的费用(司法鉴定结论)
13、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元
14、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5、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其中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和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对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对丧葬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
涉及伤亡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请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商当地人民法院确定。
计算方法为:
(1)农村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城镇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如果有多个伤残等级的,以最高者确定赔偿指数,其他等级十级至六级的,计算2%附加指数;五级至一级的,计算4%附加指数。赔偿指数与附加指数之和最大不得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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