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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征地补偿,土地纠纷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拆迁维权&土地律师&北京律师&土地纠纷&拆迁补偿&北京拆迁律师&征地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关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中国土地拆迁维权中心隶属于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以“关注三农、维护农民权益”为己任,由执业多年、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办案技巧的土地律师、拆迁律师组建,并由多名专家学者、记者等人士参与。仅代理被拆迁人、失地农民一方并专业承办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土地权属争议等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代理的土地案件、拆迁案件中,80%以上为涉及人数众多、土地亩数众多、房屋拆迁数量众多的、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案件,总结出了一套“实地调查与办案相结合、启动法律程序(诉讼、复议等)与谈判调解相结合、法律程序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行之有效的办案策略和方法。通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和坚持,有效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严谨的办案思路、恪尽职守的工作作风、优质高效的办案水准赢得委托人的一致好评,失地农民、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称之为“最可信赖的律师团队”。咨询热线:;;咨询邮箱:业务范围:征收土地纠纷;房屋拆迁纠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纠纷;因征地、拆迁诱发的刑事辩护案件;土地承包、流转、出让、转让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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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中土地纠纷问题原因及对策
  农村土地制度作为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之一,它的土地制度变迁对农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变迁和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目前,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已经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焦点问题。该文着重分析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包括土地承包权不清、流转行为不规范、农民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的匮乏、管理机制不健全、权力滥用侵蚀农民利益等问题。同时,对解决土地纠纷的对策进行了简单的探讨。土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同时也是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关键所在。因此,政府应更加重视农村工作,加大政策以及财政的支持力度,积极采取各项措施解决土地纠纷问题,使得土地资源得到最合理、最有效的利用。  一、土地流转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根”。农村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同时也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农村土地流转是土地承包制的一种衍生制度,它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交易。互换、转让、委托、租赁、入股、拍卖等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的四个原则为:⑴依法。即土地流转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⑵自愿。即土地流转必须是农户的完全自愿行为,不允许存在任何组织机构或者其他个人的强迫行为;⑶时间有限性。一方面是说任何土地的流转必须要有期限,另一方面是说土地的流转期限必须在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内,不得超过合同期限以外;⑷有偿性。即农户对享有承包权的土地流转具有收益权,任何人不得剥夺该权利。  自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化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年的土地改革时期,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国家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年依照“耕者有其田”原则实行了全国范围的土地改革,3亿多农民无偿分得7亿亩土地,土地产权制度随之变成为农民所有和农民使用。第二阶段是年的人民公社时期,经年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民个体经济制度快速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土地制度,随之又变成集体所有、集体经营,这一阶段的土地制度是与国民经济的赶超战略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紧密相关的,为了在资本短缺条件下实现重工业快速发展的目标,就必须依靠人民公社制和统购统销等制度来促使农业剩余向工业转移,以农业的牺牲来换取工业的快速发展与进步。第三阶段是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实施时期。因为人民公社制存在监督困难和效率低下的弊端,使得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长期处在极低水平。  二、土地纠纷的原因分析  2003年8月至2004年6月期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组和国家科学重大项目课题组联合对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形势进行了专题研究。研究表明,农村因土地流转而产生的土地纠纷已经成为农村社会矛盾激化的焦点。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纠纷。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核心是三权分离、自主自愿、市场契约和政府监管,三权分离是土地流转制度核心中的核心。所谓三权分离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相互独立。只有在严格保证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关系稳定的前提下,才能真正把土地资源转化为土地资本,促进土地要素的流动,从而取得土地经营的规模效应和集约效应。而衡量土地流转制度科学与否的标志是“三个有利于”,即是否有利于提高农村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是否有利于实现农户、政府和土地经营者的三赢。依法、自愿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的原则,但在现实中,由于一些地方受利益驱使而使导致土地流转操作不规范,违背了土地流转应该遵循的原则,导致了纠纷的产生。  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与村委会间的纠纷。农户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是最常见的,存在着三种主要类型:  因流转内容不合法引发的纠纷。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是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但是从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的实际来看,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变为建设用地的的情况不在少数。另外我国法律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需经发包人同意。但有的村民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他人,?村委会不同意这样做并要求与之解除合同,由此引发了土地纠纷。  村委会随意调整土地产生的纠纷。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要着力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但是,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村委会随意调整土地现象比较严重,这加剧了农户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一些村干部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任务和保证村干部工资的及时兑现,在未经全体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就强行将村里的耕地转包给外乡的农民或者外地经商人经营,他们完全忽视了农民的利益,引起村民的极大不满,导致了纠纷的产生。  村委会对土地承包合同疏于管理引起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是村委会将属于本村的流动地对外发包给村集体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当土地期限已经到了的时候,农民要求收回土地,但是村委会却找借口不予收回,实际内幕就是村委会人与承包商私下对土地承包期限进行了更改;二是村里承包给本村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较长,随着村委会换届,新一届村委会班子以各种理由要求解除现有承包合同,重新发包,借口以前签订的合同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法律问题;三是某些村委会将农民的土地流转给他人从事非农业后未恢复土地原状,农民要求恢复原状继续耕种土地或要求增加补偿费,由此引发的纠纷。
(责任编辑:DF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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