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当地政府转轨深圳住房补贴申请条件的条件

  近日,《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出台,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人员转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的政府转轨补贴标准,以及转轨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账(专)户衔接、参保缴费、养老金领取等方面的操作细则。
  一、已参加征地保障人员如何转保
  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和今后新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均可自愿选择转轨参加&职保&或&居保&,也可仍旧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对于原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怎么办理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日前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在日前办理转轨参加&职保&手续的,政府转轨补贴按26个月折算缴费年限。其中,已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并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转轨职保人员&,允许其按2013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54个月养老保险费,同时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其&职保&养老金从2014年8月起计发。
  对其中日至日期间到达&职保&法定退休年龄的&转轨职保人员&,在日前办理转轨手续的,其2014年7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期间,按当年个体劳动者标准缴费,其补足15年的一次性缴费基数为到达&职保&法定退休年龄的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养老金从其到达&职保&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计发。
  另外,对日后到达&职保&法定退休年龄的&转轨职保人员&,按政府转轨补贴11120元与当年度个体劳动者参加&职保&最低月缴费基数进行折算。折算时不足1个月部分,按1个月计算。
  二、新被征地人员如何转轨参保
  日后新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保&的,其在征地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职保&参保手续的,政府转轨补贴标准按征地协议签订之日当年度标准计算,并折算26个月缴费年限。
  对其中到达&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并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转轨职保人员&,允许其按征地协议签订之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进行缴费,从征地协议签订之日起次月起计发&职保&退休待遇。
  三、需特别注意
  被征地农民一旦选择转轨参加&职保&或&居保&后,不得要求重新返回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领取&职保&退休待遇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居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等其他各类社会保障待遇。地方政府产业政策与区域经济转型(一)答案95分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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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产业政策与区域经济转型(一)答案9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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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zq101-14-
类目名称: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日
号:肇府函〔号
主 题 词: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推进建筑陶瓷产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肇府函〔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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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府函〔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推进建筑
陶瓷产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推进建筑陶瓷产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信息化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庆市推进建筑陶瓷产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
  推进陶瓷产业转型升级,是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对实现经济社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肇庆市实施“两区引领两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和《肇庆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优化全市产业结构,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发展方针,以新型工业化发展为主线,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要求,以“转型主导、改治结合、综合提升、扶优汰劣”为主要原则,实行“淘汰一批、转型一批”,突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突出新能源新技术应用,突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突出安全环保生态友好,为肇庆加快推进“两区引领两化”战略增添动力。
  二、转型升级方向
  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加强行业的环保治理,提升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鼓励企业应用清洁能源;淘汰落后生产产能、工艺及设备,推动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提高企业研发能力;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鼓励企业在我市构建研发、销售、物流、售后等平台,发展总部基地;推进企业两化融合,建立环保、能源、生产过程、销售信息化管理模式;大力鼓励企业突破传统发展的思维模式,走企业转型发展之路,利用已有土地、厂房等资源,转型生产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品,实现转产转型。
  三、工作目标
  (一)环保、节能及安全生产目标。
  1.环保目标:企业全部生产线使用天然气,或者经环保综合治理升级改造后达标;配备环保在线监控设施,生产废水100%循环利用(具体要求见附件1)。
  2.节能目标:到2015年,建筑陶瓷企业的整体单位产值能耗比2010年总体下降25%以上,确保属国家或省万家企业的陶瓷企业完成年度节能量任务;2014年底前通过市级或以上清洁生产审核;产品符合《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2);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
  3.安全生产目标:符合《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企业能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并达到相应等级。
  (二)经济效益目标。从2014年6月开始,我市建筑陶瓷企业土地亩产税收效益要达到5万元以上(按占地面积计算)。
  (三)产业提升目标。到2015年底,在现有建筑陶瓷企业中培育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企业10家左右;大中型企业研发投入占总产值0.8%以上;新产品产值率8%以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5家以上;培育2个以上中国驰名商标、6个以上省名牌产品、6个以上省著名商标。全行业落后电机实行电机能效提升改造;建立全市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示范点。利用全省重点培育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陶瓷内外贸业务。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把好建筑陶瓷项目准入关。从本行动计划实施之日起,全市范围原则上不再新上一般性建筑陶瓷项目,不得受理土地指标、环保排放、用水及用电报装等事项;选择引进高科技、高档次、高附加值、使用清洁能源的陶瓷项目,鼓励把公司总部转移到我市的企业实行增资扩产。严格管理现有企业的扩产项目,陶瓷扩产项目必须经过环境评估合格后方可动工建设,经环保验收后方可投产;暂缓办理未经环境评估合格的陶瓷扩产项目用水、用电增容报装申请。对扩建的陶瓷建筑项目,要严格执行建筑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
  (二)加强综合治理专项检查。从本行动计划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各相关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环保、安监、质监、经信、国土、国税、地税等部门开展综合治理专项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不符合环保、节能及安全生产目标要求的企业,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升级改造,逾期未通过升级改造验收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关停,依法停止供水、供电,并将相关情况知会金融监管部门。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小型建筑陶瓷企业,要集中清理关闭。
  (三)明确综合治理升级改造时间期限。2014年9月底前,鼎湖区、高要市所有建筑陶瓷企业按环保、节能及安全生产目标要求完成升级改造并通过验收;2014年底前,全市所有建筑陶瓷企业按环保、节能及安全生产目标要求完成升级改造并通过验收。
  (四)切实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和《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要求,对列入淘汰目录的陶瓷生产线、窑道、压砖机等生产工艺设备以及落后电机予以淘汰。
  (五)鼓励陶瓷企业转产转型。推动企业利用已有土地、厂房等资源,以独立转产、合作转产等方式,转型为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制定相关招商引资政策,鼓励外部资金到我市进行合作转产投资;对实行转产转型的企业提供协调贷款、担保等服务,优先安排申报各类资金补助、贴息项目。
  (六)加强瓷土资源管理。从本行动计划实施之日起,按照瓷土矿开采优先满足本地陶瓷生产企业需求的原则,从严控制瓷土矿生产销售,为我市陶瓷工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七)发挥人民群众、大众媒体等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人民群众、大众媒体对陶瓷企业违法排污、项目未批先建等现象进行举报、报道,鼓励媒体对转产转型典型企业进行正面宣传。
  五、具体工作安排及分工
  (一)推进辖区内企业转型升级工作,落实企业限期进行综合治理升级改造的任务,对未如期完成综合治理升级改造的企业予以关停,并依法停止供应生产性用水、用电;把好陶瓷行业新上项目、扩产项目准入关;对建筑陶瓷行业实施错峰用电措施;推进陶瓷企业实行转产转型;鼓励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研究出台有关扶持措施,引导企业改用天然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
  (二)推进建筑陶瓷产业整体提升,做好陶瓷落后产能及工艺设备的淘汰工作;促进企业在我市建立总部基地;引导企业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煤改气”改造,指导电机改造和“煤改气”企业申报各类节能专项资金;实施自愿清洁生产企业认定工作;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建设;推进陶瓷企业名牌培育工作;对不符合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施惩罚性电价。(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三)实施企业环保治理升级改造工作,抓好限期改造工作的落实,做好企业环保治理升级改造的技术指导工作;开展陶瓷企业环保专项执法行动,严格查处违法排放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企业审核工作;引导陶瓷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做好全市新上建筑陶瓷项目、建筑陶瓷扩产项目的环境评估工作。(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严格执行陶瓷扩建建筑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的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四)原则上对新上的一般性建筑陶瓷项目不予进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节能评估;督促有关天然气供气企业完善管网建设,协助组织天然气气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加强天然气价格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不受理新上的一般性建筑陶瓷项目的用电报装和未经环境评估合格的建筑陶瓷扩产项目的用电增容报装。(责任单位: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
  (五)依法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和特种设备安全情况,对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采取整治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
  (六)对全市陶瓷企业瓷土需求量进行摸底,按照本地企业瓷土需求量,严格控制新设瓷土矿采矿权,实现本地瓷土矿供求关系基本平衡。(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七)加强建筑陶瓷产业综合治理升级改造实施过程中的员工稳定以及治理运输超限超载等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八)依法追究环保偷排、安全事故的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
  (九)本行动计划实施后,对批准新上一般性建筑陶瓷项目的审批负责人,或对未经环境评估合格即擅自开工建设的陶瓷扩产项目未能及时责令停止建设的部门负责人,严肃追究其责任。(责任单位:市监察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
  六、配套支持政策
  (一)对符合《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主导产业集聚发展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肇府〔2013〕5号)要求的重点骨干陶瓷企业,按照《关于鼓励支持我市工业主导产业集聚发展转型升级和重点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实施办法》(肇府〔2013〕28号)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对被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名牌产品以及驰(著)名商标的企业,按照市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扶持;实行“煤改气”的企业可申请提供第三方节能量审核,超过1000吨标准煤以上节能量可申报省或国家资金补贴;对开展电机系统改造的,指导企业按照改造前电机功率100元/千瓦的标准向省申请补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三)加强清洁能源替代利用企业的税费优惠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符合相关税法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实行“煤改气”的企业依法享受亏损弥补、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核查涉及“煤改气”企业的收费项目,应取消的予以取消,能降低的予以降低。(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
  (四)研究出台我市鼓励传统产业特别是陶瓷行业转产转型的招商引资政策。(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
  组织金融机构为转产转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五)对日前完成“煤改气”改造并使用天然气的陶瓷企业,每一条生产线一次性给予适当财政补贴。日后完成技改使用天然气的生产线,不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另行研究制定。(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局)
  七、建立统筹推进转型升级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建筑陶瓷产业转型升级工作专责小组。在肇庆市环境空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框架下,组成专责小组,统筹实施建筑陶瓷产业转型升级的工作。(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二)有序推进工作。加强与企业沟通,做好政策解释,召开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的意见及建议。明确各单位职责和责任,顺利有序推进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三)实行综合整治。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环保、交通、物价、安监、质监、工商、供电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多管齐下,多角度、多方位促进全市建筑陶瓷企业的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
  (四)严格执法监督。组织联合执法监督小组,定期对各地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本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执行不得力、措施不落实的单位负责人按规定予以问责。(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
建筑陶瓷企业环保综合治理升级改造要求
一、企业全部生产线使用天然气或综合治理升级改造后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要求见表1、表2。
表1:陶瓷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要求 (单位:毫克/米3)
原料制备、干燥
烧成、烤花
喷雾干燥塔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
氮氧化物(以NO2计)
注:标准参照《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
表2:陶瓷企业无组织排放浓度要求(单位:毫克/米3)
污染物项目
最高浓度限值
注:标准参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二)煤气站酚类无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焦油、酚水、废脱硫剂等危险废物按规范处置。
(三)恶臭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新改扩标准要求。
二、所有废气排放口必须安装废气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线监控装置必须委托第三方运营。
三、企业内所有原材料、燃料、半成品的运输和堆放必须有封闭或喷淋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厂区和车间无明显扬尘。
四、生产废水100%循环利用。
建筑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要求
一、2008年6月1日前投产的生产线的陶瓷产品能耗限额必须符合表1要求。
表1:建筑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吸水率E≤0.5%的陶瓷砖
吸水率0.5%<E≤10%的陶瓷砖
吸水率E>10%的陶瓷砖
注:标准参照《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2—2007,如国家修订相关标准数值,按照最新公布的标准要求为准。
二、2008年6月1日后投产的生产线的陶瓷产品能耗限额必须符合表2要求。
表2:建筑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吸水率E≤0.5%的陶瓷砖
吸水率0.5%<E≤10%的陶瓷砖
吸水率E>10%的陶瓷砖
注:标准参照《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2—2007,如国家修订相关标准数值,按照最新公布的标准要求为准。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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