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起诉冻结房产证冻结多欠会通知你

当前位置:>>焦点新闻>正文
重庆一地产公司股权冻结 5500万民间借款难偿还
摘要:近期,记者经多方调查后确认,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晋愉地产”)陷入了资金困境中,这家在2014年销售收入达到60亿的公司,因为5500万民间借款未能偿还,导致旗下多家公司股权被查封。
近期,记者经多方调查后确认,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晋愉地产”)陷入了资金困境中,这家在2014年销售收入达到60亿的公司,因为5500万民间借款未能偿还,导致旗下多家公司股权被查封。&&&&“柯敬陶(晋愉集团董事长)还在重庆,每天在和政府部门、公司各部门开会,晋愉地产的工资也按时发放,但确实遇到了经营困难。”一位接近晋愉地产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同时,部分给晋愉地产旗下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正在重庆四处寻找接盘方,希望保障银行回款,并帮助晋愉地产脱困。&&&&值得注意的是,多年来晋愉旗下楼盘在车位、商品销售上采取“买入返租”的理财化经营模式,在公司资金链紧张的情况下,不少参与上述模式的投资者已经难以拿到收益。重庆市房管局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重庆市政府召开了专门会议,统计晋愉地产的资产状况以及商铺和车位的销售情况,但相关解决措施出台仍需等待。&&&&别墅项目销售遇阻&&&&1996年,柯敬陶创办晋愉物业公司,并出任总经理;2000年在晋愉物业公司基础上,创立晋愉地产集团。到2014年,这家公司已有员工3000余人,总资产达百亿,其楼盘遍布重庆各区。&&&&工商资料显示,晋愉地产由3位自然人股东所有,柯敬陶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78%的股份。&&&&“晋愉定下2014年实现100亿元的战略目标,但由于宏观形势影响,在实现目标的途径上做了大幅度调整,部分项目放缓,部分项目采取措施,最终实现了60多亿元。”日,在晋愉集团2014业绩发布暨2015战略发布会上,柯敬陶说。&&&&一位接近晋愉地产的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晋愉大岭湖别墅项目和江津奥特莱斯商城项目的销售不理想,最终导致了晋愉地产资金链出现问题。&&&&2012年晋愉在重庆近郊的江津区开发大岭湖项目,打造其第三代公园地产,包括别墅和高尔夫主题公园,占地面积17万平方米,主要户型为400平方米以上的独栋别墅。一期投资达到10亿,晋愉自有资金加股东借款投入5.8亿;2013年,通过华宸未来基金发行“晋愉大岭湖一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5000万。&&&&在房产中介网站上公布的该楼盘均价超过2.5万/平方米,较附近区域其他楼盘独栋别墅均价几近翻倍。&&&&据上述人士透露:“大岭湖项目预期过高,后期销售因为大环境和政策影响,跟预期差距比较大。现在想用江津奥特莱斯去带动资金运转,晋愉的现状不是一两天造成的。”&&&&数据显示,2013年12月末,晋愉集团总资产55.96亿,净资产13.79亿,负债率75%。存货高达38.98亿。而晋愉地产2014年的财务状况并未公开。&&&&股权遭冻结&&&&记者独家获得的一份重庆市一中院《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显示,万某以晋愉集团未履行合同义务并有可能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为由,于日,向重庆市一中院申请,要求对晋愉集团、柯敬陶、王怡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晋愉集团、柯敬陶、王怡琳价值5500万元的财产。&&&&《民事裁定书》显示: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中,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协助执行通知书》显示:晋愉集团所持有的重庆晋愉峰岚房地产有限公司100%股权、晋愉邦宇商贸有限公司50%股权、晋愉岭尚房地产有限公司100%股权、晋愉峰秀房地产有限公司49%股权均被冻结,冻结期限为日至日。&&&&记者还发现,从日起至12月30日,柯敬陶密集将所持有的晋愉集团股权质押,向重庆市北部新区合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涪商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港渝担保有限公司、杜颖个人合计借款1.4亿元。&&&&记者独家获悉,平安银行已经在密集接触重庆的多家大型地产商,意图寻找晋愉V时代项目的接盘方。一位接触过平安银行方面的地产界人士透露:“平安银行曾向晋愉V时代项目提供3亿元贷款。”&&&&平安银行方面回应称:“晋愉集团确实为平安银行授信客户,目前该笔授信还款正常,本金和利息均未逾期。同时平安银行认为抵押物充足,风险可控。”&&&&“买入返租”模式困局&&&&3月19日,上百名购买晋愉雅高国际酒店式公寓和车位的投资者要求晋愉兑付拖欠的预期收益,并退还购买相关物业的资金。&&&&晋愉雅高国际总占地约1.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8.29万平方米,拥有地下车位499个,项目由1栋裙楼和2栋塔楼组合而成。其回报模式为:精装套内26-48O,均价17000元/O,返租10年,每年10%;清水套内26-48O,均价11000元/O,返租5年,前3年10%,后2年12%;车位每个18万元,每个月返1800元,一季度返一次。&&&&有投资者表示,从去年四季度开始,已经没有再收到过收益。同时,不少购买了晋愉地产车位的投资者表示,晋愉地产的车位、商铺甚至没有在房管局的系统里进行过网签。&&&&据房地产业内人士表述,无法网签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违规多建,另一种是项目进度较慢,或者项目处于抵押状态未能解除抵押。&&&&重庆市房管局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重庆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统计晋愉地产的资产状况以及商铺和车位的销售情况,但相关解决措施的出台需要等待。”
――共 [1] 页――
&&&&关键字:三门峡楼市、三门峡房地产、三门峡房产、三门峡地产、三门峡房价、三门峡新楼盘、三门峡房地产市场行情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处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真实性,针对文章有什么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文章搜索:别人欠我钱法院起诉了要冻结他的银行账户需要我的房产证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别人欠我钱法院起诉了要冻结他的银行账户需要我的房产证吗
是不是可以申请法院冻结他的银行账户,直接从他的账户扣除1万元钱给,我作为还款呢?谢谢您的帮忙
长期拖欠信用卡费用不还,银行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强制冻结所有银行储蓄账户吗?
法院冻结划拨被告人银行账户,原告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您好! 我生活中碰到的涉及法律的问题:我父亲和我母亲分居十多年,一年前我父亲欠债未还被法院起诉,这个月我母亲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了。请问我作为女儿,银行账户会被冻结吗?谢谢!
我的房产证借给别人贷了10万元款,他和别人合伙开了几个宾馆和金店,由于经营不善,欠别人(包括银行)的一千多万没法还,就躲起来了,虽然几个宾馆还在委托别人经营,但生意不怎么好,远远不够还债,现在银行要拍卖我的那套作为抵押的房子来还1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请问我该怎么办,还有这个答辩状该怎么写?
我想问点事,我加房子的房产证被别人拿走贷款,现在这个人跑了,银行跟我们要钱。我现在起诉拿房产证的那个人,能要会房产证吗?他有个儿子,27岁了上班的,能找到他。
法院冻结银行账户,是法院亲自去银行吗?还是网上冻结
我于2004年帮朋友担保贷款。08年法院委托律师与我联系还贷款的事项。当时律师说是如果还不上就冻结我的账户。后来我找到贷款人催促他还款,过了没几天他说还完了,从此后法院委托的律师就与我没有了联系。现在已经过去了3年半,法院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冻结了我的个人工资账户,我去法院询问,法院的人说是我给人担保的那个本金还清了利息没还,利息4000元加上罚款和违约金共一万六,就是这个原因冻结的。我想咨询一下法院冻结我的账户前是否应该给我通知?已经过了3年多的时间法院...
我于2004年帮朋友担保贷款。08年法院委托律师与我联系还贷款的事项。当时律师说是如果还不上就冻结我的账户。后来我找到贷款人催促他还款,过了没几天他说还完了,从此后法院委托的律师就与我没有了联系。现在已经过去了3年半,法院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冻结了我的个人工资账户,我去法院询问,法院的人说是我给人担保的那个本金还清了利息没还,利息4000元加上罚款和违约金共一万六,就是这个原因冻结的。我想咨询一下法院冻结我的账户前是否应该给我通知?已经过了3年多的时间法院...
十几年前法院判决我赔偿别人一万八千块钱因没钱一直没还,现在法院冻结了我银行账户里的一万二千块钱,请问这钱是不是到时候会直接从账户里划走,剩下的几千块钱是不是还会从账户里扣,会不会无休止的扣?当前位置:
确权诉讼若干问题探析
——以案外人对已查封不动产另案诉讼为视角
作者:刘飞平&&发布时间: 19:56:26
  论文摘要: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取得其他法院生效确权裁决来阻碍执行法院对已查封财产处置的现象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治的统一。现行审判经验和认知水平大多是有误区的,没有正确理解确权诉讼的适用范围,将大量的债权关系认定为物权关系。只有物权所有权状态不明,当事人对所有权权属产生争议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进行确权,才属于确权诉讼。对产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所发生的过户登记不属于确权诉讼,不能用合同确权的方法确认物权的归属,这种确权裁决违背了物权法的规定,侵犯了行政权的行使,会造成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混乱和国家税收的流失。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在受理时和结案时至少两次查询不动产是否被查封,如有查封应立即撤销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对确权诉讼产生合理怀疑时,严格审查标准,避免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轻易做出认定,对借款、欠款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双方的关系等事实逐一查清。同时需规范裁决标准,基于买卖关系和合作关系、投资关系提起的所谓“确权”诉讼,裁决主文应当表述为:限令被告在一定的时间内为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切不可将原告的不动产所有权直接归属给被告所有。基于债务抵偿关系提起的所谓“确权”诉讼,裁决主文应当表述为:被告结欠原告多少元,于裁决生效后一定时间内履行。双方争议的是金钱债权,而非物之交付请求权,切不可作出物之交付请求权和确权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文是对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修改,该条文最后一部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被认为是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至第24条用10个条文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做了进一步解释,完善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增强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可操作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往往不通过异议之诉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而是通过到财产所在地或案外人所在地的其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案进行诉讼或仲裁,来主张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并获得法院确权判决、调解书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的支持,然后持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执行法院不得对已查封的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并要求立即解除查封,甚至对执行法院提出因错误查封而赔偿损失的要求。案外人为什么不充分利用法律明确规定的案外人异议之诉救济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舍近求远去另行提起诉讼呢?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无非是利用法院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或审判法官对确权诉讼错误认知作出一申请人未参加诉讼行使抗辩权的确权裁决,以此来阻止执行标的物的处分,使执行法院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转化为执行法院与诉讼法院之间的矛盾,[2]伤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和法治的统一,同时大大增加了申请人救济维权的难度,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这种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现象,现在有越演越激烈的趋势,且往往和虚假诉讼、地方保护主义联系在一起,使申请人救济无门而信访不断,已经成为困扰执行的突出问题,而执行外的其他法院和审判法官往往自觉不自觉地被利用,尚不知如何“被陷阱”的。因此,有必要对另案确权类型、确权诉讼的适用范围以及审理确权诉讼时重点掌握的几个节点认真加以研究分析,寻找设别“陷阱”的方法,来正确审理已查封或可能被查封不动产的确权诉讼。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将最具典型意义的已查封不动产作为研究对象。
  一、对已查封不动产另案确权的类型
审判法官要避免不落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设置的“陷阱”,必须知晓“陷进”的类型。在执行实践中,案外人和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恶意诉讼,将已被执行法院查封的不动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然后持确权法律文书主张所有权来抗辩执行处分的,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
  1.基于事实行为所作出的确权。案外人声称甲法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登记房屋为其事实行为所成就,是自己建造的,之所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被执行人仅是其家庭的代表人,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出资人的,所以诉请确权。还有一种情况,房屋没有办理过产权登记手续,一直由被执行人居住,甲法院以加贴封条并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查封。此时,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不享有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建造人案外人所有为由,向该房产所在地乙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或调解。
  2.基于买卖法律关系作出的确权。案外人声称在不动产买卖法律关系中,作为买受人已经支付了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且已经占有使用了不动产,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例如,甲法院办理的刘某申请执行王某借款一案,甲法院查封了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后,李某以该房系其从王某处购得,其与王某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全部的价款,包括代王某归还了银行抵押贷款,现房屋已注销抵押权,迄今入住一年,只是为了避免缴纳不满五年的营业税而未办理过户手续,李某以所有权人身份为由向被执行人王某所在地的乙市人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
  3.基于合作开发关系作出的确权。第三人声称涉案房产为第三人投资开发,由于第三人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所以以被执行人名义办理“五证”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房产实际属于第三人所有。例如,盛大建筑公司申请执行广远房地产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戊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广远房地产公司名下的广远房地产名下的广远大厦,广远房地产公司的控股股东广远集团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确权仲裁,请求依据合作开发合同及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确认广远大厦的所有权属于广远集团。因双方对事实无争议,某仲裁委员会遂作出确认所有权属于广远集团的仲裁裁决。[3]
    4.基于投资法律关系所作出的确权。案外人声称法院执行的房产系股东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的房产,现股东已退股,房产亦收回,只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请求解除查封。例如,某彩印厂申请执行某酒业公司一案,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酒业公司名下的办公大楼、商标,在房产拍卖公告期间,酒业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局持乙市人民法院的确权判决,要求执行法院撤销拍卖裁定,解除查封。乙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以下事实:酒业公司原系国有企业,2003年1月转制为私营企业,国有股份退出,涉案房屋在转制时已经收回,该房产现由酒业公司租赁使用每年上缴租金,考虑到过户费用较高,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酒业公司认可上述事实,并提供了每年上缴租金的收款收据。
  5.基于债务抵偿关系作出的确权。案外人声称与被执行人签有抵债协议,被执行人已经明确将不动产抵偿给案外人所有,并交付了房产证,一直由案外人占有居住,同时提交了乙法院的调解书予以证实。调解书约定: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时还款,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折价抵偿给案外人所有。例如,在执行金某诉钱某借款纠纷一案中,法院查封了登记在钱某名下的房产。案外人华某(系金某的丈母娘)向房产所在地的乙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钱某购买房产时出具的借条,借条约定,如钱某在两年内不能还款,所购房产归华某所有。乙法院遂作出判决,判令钱某在十日内还款,逾期则以约定房产抵偿,房产所有权归华某所有。现华某持乙法院判决以执行法院错误查封案外人财产为由要求对涉案房产解除查封。
  二、确权诉讼的审理对象和适用边际
  在执行实践中,案外人往往持其他法院以上五种确权裁决来抗辩执行法院处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来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那么,上述五种确权类型是否均应当作出确权裁决呢?除第一种情形外,其它四种情形不应当作出确权裁决。下文从否定角度分析,我们对确权诉讼的日常审判经验及认知大多是错误的,由此得出哪些属于真正的确权诉讼,确权诉讼应当审理的对象和适用边际。
  从民事诉讼法的理论而言,诉可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类。所谓的确认之诉是指诉的目的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确权,顾名思义只能在物权所有权状态不明,当事人对所有权权属产生争议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确权。第一种情形,由于历史的原因,特别是广大农村,产权登记制度和法律制度不健全,大多房屋无产权登记,即使有登记,也往往登记在一代表人名下(通常是儿子),一家人共同居住,不属于合同法上的赠与儿子的情形,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权属的归属纠纷,属确权纠纷。
其他四种类型,产权登记薄上清清楚楚登记着产权人是谁,案外人和被执行人对此是没有争议的,双方争议的是被执行人违约不履行过户约定的问题,对产权现在属于谁没有争议,因此其他四种类型不属于确权纠纷。具体理由如下:
  1.上述确权是合同确权的方法,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就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区分原则,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必要条件,合同生效能发生债法上的效果,不一定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只有登记公示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上述后四种类型,产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产权当然属于被执行人的,不存在确权的法律问题。第三人在登记机关已经将涉案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第三人不能直接主张物权,如果认为登记错误,可以依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更正登记,也可以依法诉请撤销错误登记。如果认为涉案不动产应移转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当主张登记过户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于日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物权纠纷中的不动产登记纠纷: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这两类案由就是解决登记纠纷的案由。在申请执行人根据生效判决办毕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该权利仍然属于债权性质,不能取得该屋所有权,在此之前,对第三人的强制执行不得提起异议之诉。[4]从裁决机关的角度来说,无论是诉讼或者仲裁都不应当直接以确权的形式将已经登记的涉案不动产确权给第三人。正确的裁决方法应该是限令登记名义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为第三人办理过户登记,然后,再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将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达到物权变动到第三人名下的目的。因为,只要产权未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产权就不属于第三人,登记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变数,如被其他法院轮候查封,或一物二卖,产权变更的目的便不能实现,只有且只能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产权才属于第三人所有。
  2.上述确权审判中往往是无益诉讼。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确权诉讼在审理时往往对确权的不动产并无实体争议,被执行人均承认被执行的不动产属于第三人所有,导致争议裁判机关往往无需对事实部分进行核实就直接作出判断。应当说,这也是错误的,因为,原告与被告就无争议事项提起诉讼,属于无诉的利益,亦即没有进行确权判决的必要性及实际效果,[5]应当予以驳回。[6]
    3.上述确权将导致司法权侵犯行政权。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根据华某与钱某以房抵债的约定和华某的诉请,作出类似“确认钱某与华某以房抵债的约定合法有效,钱某逾期不归还借款,应以其所有的房屋折价低债,房屋产权归华某所有。”这样的判决主文,容易让当事人或执行员误认为确权判决。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设立必须经过前期的民事行为(即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及后续房屋行政登记行为两个程序。前边的民事行为是基础和前提,后续行政行为属于国家强制设定,两个行为构成房屋所有权取得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民事行为完成,行为人取得的是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第二阶段登记行为完成后,国家承认行为人取得房屋物权。[7]法院的上述判决,直接越过了第二阶段,代替行政审查权做了决定。现实中,如果华某转让后所取得的是第三套住房,或拟登记房屋属于拆迁范围的房屋,或因房屋结构变动属于危房,等等,皆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此时如果确权,司法权便干涉了行政权的行使。
  4.上述确权将架空不动产登记制度,为逃避税收留下制度缺口。如果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可以直接将登记名义人名下的不动产确权给第三人的话,将会架空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因为交易当事人无须再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只需要到法院确权就可以了。另外,还会对国家税收征管制度造成冲击,为交易当事人逃避房地产交易契税留下制度缺口,因为,确权权利人获得确权不动产并交易所得,而是其本来就是实际的权利人,依据有关税收征管制度规定,除了印花税外,勿需承担交易契税。[8]
三、审理确权诉讼重点掌握的几个节点
  实践中,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前文所述情形直接作出确权裁决的缘由有三:一是大多仲裁人员或者审判人员法学理论水平不高,对确权诉讼认知有误;二是地方保护主义所致,感觉到被执行人起诉的目的可能是为了逃避债务规避执行,但觉得无所谓,反正抗辩双方对所有权属于第三人无争议,且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三是信息不对称,执行法院往往和确权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在一地,信息不通,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纠纷从表面上无法查证。为此,审理法官必须掌握好以下节点,以最大限度地避开案外人和被执行人设置的“陷阱”,避免本院的裁决书成为执行法院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
  1.立案后和结案时查清是否有查封限制。立案时和即将作出裁决前,对有产权登记的必须至少两次到登记机关详尽查询权属限制状况,查清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是否被查封;对没有产权登记的,到所在地村居委、周边了解情况,并由当事人出具没有查封的承诺保证书,保证书需承诺承担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2.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前后两个司法解释对民诉法不十分明确的异议之诉管辖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禁止执行法院外的的其他法院作出另案确权裁决。如果发现案外人提起诉讼的标的物已被查封,立即将案件撤销,告知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对此,审理法官没有管辖裁决的权利,必须遵守专属管辖的规则。即将作出裁决时发现诉讼标的已被查封,也按上述程序撤销案件。这类案件是不能移送执行法院的,异议之诉和确权诉讼的诉讼主体不同,移送后执行法院无法立案审理。同时,案外人确权大多是为了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案外人发现审理法官对确权诉讼有正确的认知,不入圈套,大多不会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9]
    3.严格审查标准。对经查证不动产未被其他法院查封的,而抗辩不激烈、矛盾不突出的所谓“确权”类的案件,当法官对诉讼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时,应谨慎审查、严格标准、程序规范到位。这类案件主要以借款或出具欠条的形式表现,极有可能是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手段,目的是借司法的终局裁决之名行转移财产之实。当事人担心通过协议转让财产,会被申请人以低价转让或恶意转移财产为由提起撤销诉讼,而一旦法院对转让行为予以确认,便得到了司法审查的保证,申请人轻易不可能推翻法院裁决,这便是当事人既费时又费钱而乐此不彼愿意诉讼的主要目的。此类案件应当严格审查案件事实,避免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轻易做出认定。在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款、欠款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双方的关系等事实:(1)原告是其他多起或者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2)原告起诉的借贷事实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没有借据或者借据存在伪造可能;(3)被告在一定期间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4)当事人双方存在近亲属等特殊密切关系;(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经过陈述不清或者矛盾;(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7)债权人轻易放弃权利,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
  4.规范裁判标准。前文已经论证过,除第一种情形可能是确权诉讼外,其他四种情形均是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不能作出确权裁决,更不能将案由确定为所有权纠纷。基于买卖关系、合作关系、投资关系提起的所谓“确权”诉讼,裁决主文应当表述为:限令被告在一定的时间内为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不履行,属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可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将财产强制登记在被告名下,达到物权变动到被告名下的目的。切不可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直接归属给被告所有。
基于债务抵偿关系提起的所谓“确权”诉讼,裁决主文应当表述为:被告结欠原告多少元,于裁决生效后一定时间内履行。由于双方争议的是金钱债权,而非物之交付请求权,切不可作出物之交付请求权和确权的裁决,比如裁决为:在一定期限内如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所有的某项不动产归原告所有。这类案件如作出“确权”裁决,一是法理不通,混淆了金钱债权和物之交付请求权的界限;二是双方协议价格因未经过市场检验,如评估、拍卖等程序,可能侵犯不特定债权人利益。该类案件如被告拒绝履行,可通过拍卖其不动产的方法实现金钱债权,如流拍申请人可申请以物抵债,而不是直接以物抵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张卫平:《案外人异议之诉》,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48页。
[2]执行权分为实施权和裁决权,裁决权是居中裁判的,是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对抗矛盾。实施权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权,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实施权是解决执行法院和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的。
[3]范向阳:《法院执行理论与实务讲座》,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1010年版,第345-346页。
[4]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通则o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页。
[5]【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1页。
[6] 吴光陆:《强制执行法》,三民书局2007年版,第221页。
[7] 白佳海:《房屋行政登记案件民行交叉的处理》,《人民法院报》日。
[8]范向阳:《法院执行理论与实务讲座》,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1010年版,第348-349页。
[9] 本院三年来,共裁决驳回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案件有6件,仅有1件提起异议之诉。
责任编辑:wqj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第一时间通知你 英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