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事业单位私设小金库“小金库”达一万元,属于犯罪行为吗

某国有事业单位私设“小金库”达一万元,属于犯罪行为吗?
某国有事业单位私设“小金库”达一万元,属于“单位犯罪”行为吗?触犯了哪些罪名?应该如何处理?谢谢。
10-03-29 & 发布
犯法?说的严重了吧?国有事业单位私设“小金库”才一万元还好意思说,真是不怕丢人啊。据我所知,没有国有事业单位没有小金库的,看,没有低于一万元的。不是说么,说么天下乌鸦一般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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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整改落实(截至2009年11月底)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日前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对全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党中央、国务院。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  中央成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牵头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范围内“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见附件1)  各地区各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要在日前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  《意见》下发后,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二)落实举报制度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完善协调机制  “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有关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要协调商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  (四)强化工作督导  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验收治理效果。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开展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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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神说的,是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行政违纪行为.你没有交代这一万元的来源和性质,所以我们无法具体分析.正确区别乱发财物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界限。  乱发财物是指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提高和扩大工资、补贴标准及范围,以奖金、津贴、补助等名义发放或变相发放现金、食品和生活用品等。其资金来源是单位合法占有的资金,数额较小;发放钱物的形式是在单位财务的账面上发放,其性质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则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参考《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作为构成犯罪的起点,数额较小的不以犯罪论处)其性质属于违反《刑法》的经济犯罪行为。两者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所发放的资金、物品的来源是否为国家所有,如为单位资金,即为违反财政纪律,不构成犯罪;如为国有资产,则构成私分国有资产。以你介绍的情况,从额度上构不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但我觉得可能涉嫌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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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的形成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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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All rights reserved.审计局查出行政单位私设小金库如何处理_百度知道
审计局查出行政单位私设小金库如何处理
提问者采纳
对需要移送的应提出移送意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设立 “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现金。  (2)违反规定收费。  9;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账外资金的处理  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需要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挥霍浪费。  责令改正、第九条.私分、土地等,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追回转移的资金。  (二)“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依据、性质,没收违法所得,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劳务费、第十五条、对外投资)。  视情节、关于移送问题  凡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购建资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定性和处理处罚的依据  (一)“小金库”问题定性依据、福利等支出、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追回己经发放的款项、车辆等大宗物品等行为,让相关单位购买计算机。  5,该缴入国库的缴入国库、税收。情况特殊的、滞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设立“小金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该追缴的追缴,重新履行报批手续。特别是涉及公款私存、汽车、坐支的,收缴国库、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  1,追回有关款项;二是“小金库”支出的去向。  对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涉嫌犯罪的,统一登记和核算,购买房产、超标准列支会议费,统一管理。  1,没收违法所得.以会议费。  各检查组在下达“小金库”处理处罚决定的同时,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将全部经费支出纳入单位账簿。  办公室应及时将检查组移送的案件内容,重大情况及时报办公室,视情节,无法退还的,原则上都要移送有关机关;对财政性资金,追回有关款项,构成犯罪的。  “小金库”支出的处理处罚。  (1)以未实际发生的会议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  (2)超过规定标准、劳务费,责令改正: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原则上按原渠道退还给当事人、商业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劳务费,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  2。  注意相关法律。  对在规范津补贴之外.用资产处置,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税收,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规范津补贴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原则上要按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和即将下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审计检查组检查发现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如预算,也可在检查过程或处理处罚过程中提前移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追回有关款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接受部门等情况备案。  单位相关经营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统一管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小金库”支出、公款旅游支出,移送财政部门处理、规章的相关规定,追回有关款项。  (2)上级单位拨款到下级单位。触犯刑律的,应综合考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统一核算。  3。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收费,包括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财务。对一些情节严重,即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移送,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予以隐瞒。  “小金库”问题定性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5、培训费和咨询费。  五、手续完备,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私分,公告其行为及处理处罚决定,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行贿受贿。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  (1)购建资产保障公用需要的:将“小金库”的资金或资产纳入国家规定的账簿内,责令改正,严肃追究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得重复处理处罚、第十一条.礼品礼金支出,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为标准进行处理处罚,报领导小组领导同志批示后再移送:一是贪污贿赂犯罪。  (3)账外有价证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  4:  《会计法》第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办公室研究提出移送意见后。  (3)以假发票超范围、挪用,高档装修办公用房等的、政纪。  以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税收.接待宴请,办公室及时记录备案;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该上交财政专户的上交财政专户、性质,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统一核算、第四十三条,还包括预算。  接待宴请支出、第十七条的规定,其他公有资金转入工会账户的可以认定为“小金库”;对设立“小金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事业单位。  (2)提高标准。  各检查组将需要移送案件的工作底稿,责令规范经费渠道,同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规定程序的补助除外,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追回有关款项,共12种,统一管理,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扩大范围支出的,纳入本单位预算。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列支上级费用的: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五)移送程序。列支上级津贴补贴的;涉嫌犯罪的。  8.弥补经费、第十六条.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三是“小金库”来源、无形资产。  (1)除《工会法》规定的资金来源外,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处理处罚根据“小金库”资金来源和“小金库”支出情节;情节严重的,处理处罚时原则上以“小金库”来源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主。利用职权以应收不收或放松监管为交易手段、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4)以假发票列支与实际经济业务事项金额相符的,再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八条、金融。  (3)购建资产供个人使用的。”  二,利用工会经费直接向职工个人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如休假休养消费券;数额较大的、党政机关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  (四)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放的实物及购物卡等.账外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一是 “小金库”支出与“小金库”来源紧密相联、情节,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  (一)“小金库”来源。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列支套取资金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九条,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金库”资金发给个人部分,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案件应向公安机关移送,以及报销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统一核算、体育用品等)。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六条,限期处置账外资产、高档办公用品。  此外,并参考以下意见、税务等相关处理处罚。  对利用“小金库”资金发放的津贴补贴,对主要领导。  各检查组根据领导小组领导同志的意见、法规对小金库,是研究确定处理处罚“从严”或“加重”政策的重要依据。  三、津贴补贴,追回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移送司法机关,追回有关款项,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金额综合考虑。  检查组应及时向移送单位了解移送案件调查处理的进展和结果、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罚款以及摊派,追回有关款项,情节严重的,必须移送、公款旅游、《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发放奖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限期处置,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1)购买假发票等票据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 “小金库”的、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追回有关款项;对设立使用“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挪用。  “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小金库”、预算、贪污,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股权债权、第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问题、截留、第四十四条、处理处罚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  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的总体要求是.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经办公室报领导小组领导批准、检查报告。  (一)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三)移送财政部门,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时间。  6.以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套取资金的、《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责令限期处置、程序合法,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线索清晰但未能调查清楚或需要有关部门处理的,追回有关款项。用于个人公款旅游的、处理处罚决定(代拟)和移送意见等材料报办公室.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4。  六。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资金用途不明、超标准列支与实际经济业务事项金额不完全相符。  (1)符合规定的收费,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将处置所得收缴国库、资产、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挂账消费或套取资金的,也可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7、支出处理处罚适用法律法规依据不一致时。  (2)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该退还的退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责令改正、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政府以及企业。  (1)解决正常经费不足的,收缴国库,收缴国库。  (2)账外股权和债权(包括对个人借款和贷款),纳入单位预算,收缴国库、影响恶劣、高档家具、第十九条等的规定,追回资金,将处置所得收缴国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由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组织部门处理、组织责任,可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纳入单位预算,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收缴国库,收缴国库,共33种。它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节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移送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责令改正。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按规定需要报批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罚款的罚款。  凡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按法律法规、第十六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材料齐全,以及即将下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可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组织力量直接调查处理;《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  (1)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  需要追究组织责任的,原则上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原则上不再追回。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2)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取得发票等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责令改正,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  (1)账外固定资产、财务。用于集体公款旅游的;对己购买尚未发放的礼品。  6,严肃追究责任。  2、资产,追回有关款项,限期处置;“小金库”凡涉及税务问题,责令改正,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小金库”数额巨大。  (2)超范围,收缴国库,或以报销职工个人费用的形式变相发放津贴补贴的,责令改正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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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机关私设小金库屡禁不止 武汉科级单位两年10亿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蒋皓 刘子阳
编辑:忽文钊(实习)
湖北省武汉市审计局近日发布消息称,武汉市财政审计近3年查出问题资金60多亿元。某区发改委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私设11个银行账户,两年入账9.8亿元。
尽管近年来国家三令五申禁止设立小金库,但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私设小金库现象依旧屡禁不止。对某些人而言,小金库除了可以将公款改头换面、随意支配外,还能掩饰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由此引发的职务犯罪层出不穷。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审计署发出通知,从今年8月至10月,在全国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虽然中央每隔几年打一次,但风头一过就死灰复燃。”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整治小金库不能只打运动战,而是要打持久战,要完全曝晒收入来源、支出去向,杜绝私设小金库者的暗箱操作与权力寻租。
发放福利成为借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庆市分行原行长储桂生在任农发行安庆市分行行长的几年间,非法收受贿赂50余万元,检察机关侦查期间,又发现其私设小金库,挪用1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的犯罪事实。
储桂生指使农发行安庆分行办公室主任王某(另案处理)设立小金库,由储桂生和王某两人管理。2012年12月,储桂生在安庆购买住房需付首付款,想从小金库借10万元。王某私自从小金库中拿出10万元现金借给储桂生,储桂生给王某出具了收条,至今未还款。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褚桂生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小金库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农发行办公费用的结余,平时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业务中无法报销的费用。”蚌山区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曹缙告诉记者,褚桂生主要采取报账时多报一些的手段,用这些结余设置小金库。
记者了解到,我国每年发生的小金库资金总额已超过1000亿元。曹缙表示,为职工发放福利、津贴和奖金是很多单位设立小金库的重要借口。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政策性研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是抑制小金库产生的重要举措。
小金库多有大老鼠
小金库虽冠以“小”字,能容的资金数额却大得惊人。记者发现,因小金库问题而落马的官员并不少。
湖南省常德市原纪委书记彭晋镛,以纪委办案经费不足为由,强行拍板将纪委收缴的130万元清房罚没款留作“备用金”,并由自己总管,办公室副主任经手,其他人不得过问。后彭晋镛利用职权在“备用金”中报销私人费用、医药费、私人电话费以及妻儿外出的住宿、交通购物费等。
民航华北空管局内蒙古分局原局长陈庆元指使该局部分干部采取虚假发票报账等手段,从单位账内套取资金或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使用部分小金库资金成立11家公司。并指派部分分局中基层干部担任公司经理。公司成立后,陈庆元指使部分经理采取假发票报账、虚列人员支出等手段,在上述公司中设立小金库15个,涉及金额达1.28亿元。
“我经手的贪腐案件很多都和小金库有关。”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云林说,资金一旦脱离国家控制,就会导致权力滥用。小金库已逐渐发展成为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个别领导干部或管理人员大肆挥霍并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或私分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行为,让小金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邓云林认为,今年党和国家反腐力度空前,治理小金库是反腐的重要切入点。要强化对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和个人的问责机制和惩治力度,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还要启动刑事追责程序,严惩贪污腐败,真正从源头上消除某些单位和个人的侥幸心理。
屡治不止花样翻新
记者了解到,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30年里,中央清理整顿小金库多达13次。国务院曾发过11次相关文件,地方的相关文件更是多如牛毛,但私设小金库现象不仅没有得到遏制,甚至愈演愈烈,设立花样也在不断翻新。
从转移支付、套取专项资金,演变成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从打着出租收入与资产处理的旗号,到光明正大地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套取资金,再到明目张胆地利用假发票、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据公开数据显示,两年前全国专项整顿时,累计查出6万多个小金库,涉及资金300多亿元,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千余人,平均10多个小金库才会有一人承担责任。
“很多部门都有创收渠道,将公共资源和公共财产转移为部门小金库,这是部门权力利益化的表现。”庄德水认为,一部分小金库资金转化为福利,对内部员工来说是有利可图的,大家都是利益共同体,谁也不愿意自己利益受损,因此内部监督十分困难。小金库现象由来已久,但屡治屡犯,一个重要原因是“棒子”打不到个人身上。查出问题往往通报、交钱、检讨,但之后不了了之,集体决策没人负责。
庄德水建议,应正确引导将小金库摆在台面上,合理收入和支出可以保留,不合理的部分剔除出去。建立严格的预算公开机制,单位有义务说明、公众有权利质询,让每一分钱的流转、使用都处在公众监督下。(记者蒋皓 刘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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