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何时处置 规划部门给出答复

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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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经济开发区,市农业三场(农场、渔场、林场)等。
调整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因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本办法适用范围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划、土地、建筑、房产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
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建(构)筑物未经规划等部门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核查违法建设事实,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三)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查违办)负责具体协调落实、监督实施和检查督办。
第六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二)工商、环保、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
(三)供水、供电、电信、燃气等企业在为建成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提供服务时。
第二章处理办法
第七条行使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制定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接到举报和巡查发现新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建设。并书面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应施工用电、用水。
拒不履行停工义务继续抢建施工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机关应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接受处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严查处。
第八条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不予确认产权,责令限期拆除,并以书面或公告形式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
(一)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
(二)严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三)占压城市道路和建筑控制红线、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线通道、无线电微波通道、永久性测量标志、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的
(四)影响消防、防汛、人民防空、国防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对广场等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构成破坏和威胁的
(六)严重影响市容景观和破坏城市环境的
(七)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城市交通等公共利益的
(八)临时用地上擅自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或临时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能够有限利用的建(构)筑物。暂予保留使用,并按上限处以罚款,今后城市建设拆迁时,必须无条件拆除,且不予补偿:
(一)个人未经许可或许可后超层超面积建设用于出租、出售、开发牟利的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超层超面积的
(三)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街面和具备联片改造开发条件的
(四)已列入旧城(村)改造规划区域内将在近期实施改造的
(五)居住建筑间距达不到最低规定要求。
第十条对下列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
(一)基本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东坡、遗爱湖等风景区总体规划要求的
(二)居住小区或单位、个人庭院内部建设的生产、生活、办公等配套用房。
(三)通过采取部分拆除、降低高度、开窗堵窗、开辟通道、封闭通道、修改立面以及其他措施能够消除影响。
(四)影响相邻人通风、采光、日照.
(五)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
(六)原地改建(含翻建)扩建(含加层)项目。
(七)超过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进行建设。
(八)临时建筑期满未拆除但与近期建设规划要求基本相符的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第十一条因城市道路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移民建镇等政府行为的拆迁还建而未批先建的无合法手续的建筑。按拆迁还建政策办理规划、土地、房产等手续;不能满足现行规划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当时的规划技术规范要求处理。
第十二条本村村民未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占地建房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本村村民宅基地政策等许可条件的督促其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
(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超过法定面积标准建住宅的属于因住宅结构原因不宜拆除。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处理后补办有偿用地手续;
(三)属于其他原因的超占部分。限期拆除在超占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四)对本村村民不符合宅基地许可条件的用地。
第十三条非本村村民(含国家工作人员、城镇居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占地建房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未经批准和骗取批准占地建房且不符合用地许可条件的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
(二)对符合用地许可条件且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政府不再向村集体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四条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三)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十五条对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对其它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七条非法、越权批准用地和建房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有关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违法建筑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由批准单位负责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对无规划设计要求的项目或者违反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的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和审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设计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上网公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从业资质直至吊销其从业资质。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将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违法建设当事人,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应当在实施拆除的七日前。并在拆除现场张贴强拆通告予以告知。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强制拆除工作由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自行搬出其财物,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前。不自行搬出的由执法机构对其财物进行登记并制作清单,一并当场交付违法建设当事人;不能当场交付的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由执法机构代为临时保管;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强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执法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因拒绝接受而造成损失和临时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交付被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
对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市政府按原出让价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应予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所非法占用的土地一并没收处理。
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对可以有条件保留的违法建(构)筑物。拍卖收入上交市财政,对受影响的相邻人从拍卖所得中给予适当补偿,对拍卖处置的竞得人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没收后由市政府委托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储备。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违法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到指定银行自行缴纳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缴纳罚款的不再缴纳同类罚款。
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市查违办存续期间。报市查违办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符合许可条件的按下列要求补办相关手续:
(一)坚持先处理后补办。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办申请;
(二)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通知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建设用地通知书》必须附标明四界的宗地图)或《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规划一书两证和《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毕后。
(三)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用)有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情况下。
(四)省政府审批后。本村村民按划拨方式供地;
(五)以前的个人违法建设用地。直接补办土地登记手续;
(六)对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营业场所的工商、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证照;己办理的责令其变更营业场所。
(七)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规划、国土、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补办相关手续,并暂停办理其一切新的建设项目的审批事宜;
(八)违法建设经处理后予以保留或暂时保留使用的必须经消防、环保、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合格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登记机关对依照本办法处理后的违法建(构)筑物可以申请确认产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建筑质量检测鉴定合格证明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人防部门出具的易地建设证明书、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宗地图和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对本办法实施以前的违法建(构)筑物经依法处理后。
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在登记文件中予以注明。未提交建筑质量检测鉴定合格证明书、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书和人防易地建设证明书的私人住宅。
第四章处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罚款和相关行政规费。由违法建设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先集中缴入市查违办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帐户(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使用权性质不变,分类记帐核算,再统一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予罚款处理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建设发生的时间、性质、情节、建设地域、建筑物用途和对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影响程度等按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一)违法建设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上20%以下处罚。
(二)主动接受处理的按下限处罚。
(三)用于自住的住宅按下限处罚。
(四)主次干道临街面、规划重点控制区域和占用耕地的按上限处罚。
(五)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按上限处罚;
(六)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按上限处罚;
(七)以后发生的非法占地按上限处罚;
(八)成立以前发生的只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预付款的1%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符合许可条件予以确认产权。追缴相关行政规费。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建项目根据鄂价房服函〔2004〕8号文规定。
私建项目在老城区范围内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新城区范围内的按每平方米10元、主次干道临街面的按每平方米30元、临街面建筑面积大于36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5元收取;本村村民符合宅基地政策在规定面积内的自住住宅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超层超面积建设的除处以罚款、足额追缴配套费及相关行政规费外,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还须缴纳土地收益补偿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报省审批的本村及非本村村民用地按法定上限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相关行政规费。
(三)土地出让金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
缴纳不足的继续补缴差额部分。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足额缴纳有关行政规费的不再继续缴纳。
第三十条对违法建设各个环节应缴纳的税收。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察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漏、偷、抗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筑已经出售的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购房款退还购买人。
第三十二条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越权审批或违法审批用地和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处理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本办法没有做出具体处理规定的违法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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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汤岱、余子巧夫妇违法建筑,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潇湘老头 发表于 &13: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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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汤岱、余子巧夫妇违法违章建筑的  投诉举报  桃江红网:&&&&   桃花江镇凤凰山社区居民汤岱,原桃江县肿瘤医院副院长职位退休的领导干部。1994年,汤岱购得原城关镇团山村村民贺正明1988年所建房屋,房屋为两层平顶楼房。1994年汤岱在未办理任何建房手续的前提下,在房屋后面的空地扩建了厨房和餐厅(两层楼),并在二楼楼顶加盖了阁楼,总扩建面积达100余平米。在加盖阁楼之时,他家阁楼楼顶南面出超出他房屋墙身约40公分,进入到我户1988年建房时所征用的土地红线范围内,(有我户88-302号《国土征用批文》为证)。我的国有土地征用批文明确了我户建房征地范围往北与贺正明户墙身相抵(即与现汤岱房屋墙身相抵),并附有十分准确、清晰的《征地红线图》标示。日,汤岱为强占他人土地使用权益,在镇政府、司法所相关人员的见证下,向我出具了一份手写的《征地协议书》,以此证明他家南面出所占用的土地是他征用的,反诬告我侵占他户权益。然而他所出具的这份《征地协议书》根本没有卖方和村委会负责人的签名,更没有国土、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审批盖章,甚至没有签定协议的时间日期,最为重要的是汤岱此份《征地协议书》所明确的征地范围与国土部门核发汤岱的《征地红线图》面积明显不符。因此本人特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一是汤岱多次表明,他所出具的此份《征地协议书》是通过县国土部门认定,并已在县国土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的,特请求县国土部门对汤岱所出具的《征地协议书》的合法性进行明确认定。  二是请求相关部门对汤岱一户1994年所扩建的100余平米房屋的合法性进行鉴定。  三是如果汤岱1994年所扩建房屋为合法建筑,请求相关部门对其办理的建房手续等相关情况予以公开,如果为违法违章建筑,请求相关部门尽快依法对其进行处置。  恳请尽快处理为盼!  附:汤岱的《征地协议书》复印件  赵能斌的《征地红线图》复印件&&&&&&&&&&&&&&&&&&&&&&&&   举报人:赵能斌  日  赵能斌《征地红线图》   汤岱的《征地协议书》
445555:图片
爽快人生:若神经病就该去牛潭河
&&楼主心理不健康吧,人家在上个世纪建的房子今天举报,若是神经病就该去牛潭河那边诊治哟。&&
:汤岱的《征地协议书》
网友00:无奈
真觉得很无奈,能打字能上网应该也上过几年学,怎么就这么没素质,动不动就搞人身攻击,那个爽快人生,你妈平时都这么教你的吗?这个世界不按你的思路走,它就是颠倒的?那你真是离进医院不远了。虽然不知道你是已经深入了解并和汤形成共识了呢还是只是个打酱油在这装B充楞的,科普一下,汤有权利举报赵“上个世纪”建的3个平方的厕所和5个平方的雨棚,赵也有权利举报汤“上个世纪”建的厨房、餐厅和阁楼。我相信红网这个平台是会公平、公开、公正的给所有一切真相提供任人鉴定的平台。
nndznb:这是怎么回事,我也是醉了
 尊敬的网友:   知悉红网百姓呼声《桃江县赵能斌违章建筑,请有关执法部门处理!》的帖文后,我镇高度重视,安排工作人员对帖文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PeopleShow.asp?ID=2272121这是政府网站回复的,谁对谁错,谁是打击报复。 经查,根据桃国土征字[88]302号征地文书及其红线图,赵能斌房屋的宅基地没有超出国土登记面积。其扩建房屋和搭建杂屋,县规划局已认定为违章建筑,并已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将依法定程序处理。   桃花江镇人民政府   日
网友59:楼上的你不但醉了而且还醉了没醒
看你一眼那标题我都够了,还动不动醉了,这点事你就醉了那你这一辈子估计就没怎么清醒过。拿着那不沾边的玩意在那穷N瑟,百度了一条《民法》137条“过了追溯期限”还以为自己可以无法无天了。是人说话都不要太满,今天你看到别人被狗咬了一口你就兴奋了,明天你看到咬人的狗自己撞树上了你就醉了,你这人生未免也太波涛汹涌了吧。给你一句忠告:做人要有平常心。
网友18:习大大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事情的起源和经过:赵能斌夫妇在未经规划许可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趁我外出之机扩建住宅房屋,讲原有的二层楼住房扩建为三层楼,并将与我房屋相邻的空地建成三层楼厕所,另外还搭建杂屋。赵能斌在上述违法扩建过程中,不经我同意和允许,将其三层楼厕所的混凝土倒制平顶罩盖我的屋顶60多公分(后经双方两次冲突后平顶拆除约50公分)。同时还将搭建的杂屋檀子搁在我房屋墙体上(见照片)。 就上述赵能斌对我侵权的行为我曾多次与其夫妇交涉,但其夫妇俩不但不承认侵权反而与我较劲,壮着他们夫妻在职在位有领导和人脉关系,口口声声要和我“搞到底”。据此,我于日正式以书面的形式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赵能斌夫妇违章建筑,并强烈要求依照有关法规清查、处理、拆除赵的一切违章建筑。 通过数次书面或无数次口头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举报无果后,我自11月23开始网贴举报引起了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的重视,11月26日县规划局网帖回复“……现当事人已同意自行拆除违章部分”(见1)11月28日经桃花江镇人民政府,桃花江镇司法所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共识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见2)。 12月30日镇人民政府给我网帖的回复称赵能斌扩建房屋额搭建杂屋,县规划局已认定为违章建筑,并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将法定程序处理(见3)。 日,县城管综合执法局给我网贴的回复称:“……我局根据规划局的法律文书已于日下发《强制拆除公告》,待公告期满,将依法对赵能斌搭建的遮雨棚进行处理。(见4)。 以上多家行政职能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协调处理和下发的《处罚文书》以及张贴的《强制拆除公告》乃至目前为止均已成为一纸空文。据此,举报人会紧紧依靠法律之武器,将一如既往,不遗余力关注赵能斌违章建筑的查处落实情况,让法律显示尊严,让行政职能机关显示作为。
网友17:关于赵能斌所谓举报我违章建筑情况是赤裸裸的报复,是诽谤!
因为本人在2014年11月向政府部门举报了他2014年10月的私自违章将二层楼扩建到三层楼,并屋顶搭过我房顶,所以。。。。 说明:我于1993年从团山村新建组村民贺正明手转得一栋房屋后即进行了改扩建,房屋进深伸长2米多,并在原平顶屋面(当时漏雨)上加盖了瓦屋面,随后(即94年)向有关行政职能机关办理了宅基地征用手续和房屋产权手续,至今22年以来,我们房屋既没有添过一块砖,更没有再加一片瓦,房屋屋基是完完全全地座落在人民政府所圈的征地“红线图”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范围内,同时房屋产权通过几次普查均未曾有过变异。至于赵能斌于日和7日对我进行举报中提及我房屋所盖的瓦屋面的南面出占据了他所征地空间的情况均属一派胡言。由此可见,赵能斌对我进行的所谓举报的举止行为,完全是一种可耻的报复行为,是对我们的诬告和诽谤,根据《民法》第五章第四节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赵能斌夫妇应对上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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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德清县司法局
]  眼下,全省正在大力推进&三改一拆&工作,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通过《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10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规定》),与违法建筑拆除有关的内容备受社会关注。
  解读一:《规定》出台的背景。2010年,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加强了城乡规划管理与规范建设,但新的违法建筑仍在不断产生。随着&三改一拆&拆违执法力度的加大,完善拆违程序,遏制新的违法建筑产生,制定违法建筑处置的地方性法规呼之欲出;同时资料显示,我省目前存量违法建筑万平方米,估计实际量将超过1亿平方米,浙江省委、省政府启动&三改一拆&行动,将用3年时间,完成改造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1.4亿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1亿平方米。在此背景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列入了今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一类立法项目。
  解读二:《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了定义。违法建筑的准确认定是违法建筑依法处置的前提和基础,《规定》明确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规定》还明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或者乡、村庄规划的实施情况,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而对于违法建筑,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根据该《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
  解读三:对于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的处置,规定保留了&即查即拆&制度。现实中,哪个地块听说要开发,就会出现疯狂抢建现象,一夜之间冒出多处楼房。对此类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规定》明确了&即查即拆&制度。这一规定有利于有效制止&抢建&行为,提高了执法效率,也避免了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
  规定提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城镇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对在建违法建筑紧急叫停,最大程度减少违法建筑当事人损失、降低执法成本,被视为对在建违法建筑的最佳处置办法。
  在该规定的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须待当事人法定救济期限届满,才能启动强制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对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了专家论证。大多数专家认为,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仅是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要求,而规定的对继续建设部分的&即查即拆&,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的扩大而采取的暂时性控制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并不冲突。
  解读四、对于确有住房困难者的救济措施。违法建筑,也不能一拆了之,《规定》明确,&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应当将其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范围予以保障;在未获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前,对其违法建筑暂缓拆除。&
  解读五、对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特殊主体的规定。拆除违法建筑应一视同仁。如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者委托代为拆除以及阻碍拆除违法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除依法强制拆除外,还应当提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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