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人一起喝酒其中一个人出事,其他人都成了将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热点排行TOP10
您现在的位置:>>
>>正文内容
一起喝酒,其中一人喝醉致死,其他同饮人要承担责任吗?
一起喝酒,其中一人喝醉致死,其他同饮人要承担责任吗?
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王某、沈某、张某生命权纠纷案
【要点提示】
&&& 1.共同饮酒者之间存在一定的注意义务,包括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
&&& 2.同饮人如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发生共饮者受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再现】
&&& 死者施某、被告李某、王某、沈某、张某系同村好友,施某身患高血压。日晚,被告李某召集施某及被告王某、沈某、张某在家中聚餐。席间,施某与被告大量饮白酒,不胜酒力,中途出现不适,提出结束饮酒回去休息,但是被告执意挽留,施某盛情难却,只好继续饮酒,晚上10时左右聚会结束,施某及被告均因过量饮酒醉倒。7月17日早,被告李某醒后发现施某趴在桌上不省人事,遂拨打120急救。经医院诊断,施某系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施某的妻子田某以四被告明知施某患有高血压,仍过量劝酒,酒后也未尽到照顾义务,造成施某酒精中毒死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被告辩称,酒桌上互相劝酒系人之常情,席间也曾提醒施某少喝酒,对施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饮酒对其身体有害,依然过量饮用,最终因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四被告作为同饮人,虽无逼酒的故意,但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施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被告李某赔偿45600元,王某、沈某、张某各赔偿人民币22800元。
【法官解析】
&&& 我国具有较悠久的酒文化,婚丧喜事、友人聚会都离不开酒,酒桌上劝酒、敬酒之风盛行,更有甚者&宁愿伤身体,也不伤感情&。然而过量饮酒伤身人所共知,近几年喝酒喝出人命的新闻也屡屡见诸报端。随着公众法制意识的增强,因饮酒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突出,一些地方法院的判例中,不少同饮人亦被课以一定的责任。
&&& 对于喝酒致伤甚至死亡,同饮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观点认为,敬酒、劝酒出于礼节,无可厚非,酒后受伤责任在于饮酒者自己过量饮酒,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也有观点认为,如果没有他人的劝酒、敬酒行为,不会导致过量喝酒,进而遭受损害,敬酒者、劝酒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断同饮人是否担责,不能仅凭感性认识,关键是要探寻相应的请求权基础或者说是法律依据。
&&& 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指侵权行为人给受害人造成不利后果。(2)违法行为,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3)因果关系,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4)主观过错,是指当事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据此,在出现饮酒人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下,其他同饮人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上的联系,是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前提。
&&& 本案中,四被告作为同饮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情形。实践中,故意通过灌酒、劝酒、敬酒来使对方造成伤害的情况,相对较少。因此,关键在于判断同饮人是否存在过失。现代各国在民法理论和实务上都倾向于对过失的判断采取客观标准,即是以加害人是否违反其能够意识到和能够履行的义务作为判断标准。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认为,按照客观说,过失就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而构成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损害结果具有可预见性;(2)损害结果具有可避免性。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可预见性和可避免性,以行为人是否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进行判断。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乃通常合理人的注意,属一种客观化或类型化的过失标准。即行为人应具有其所属职业(如医生、建筑师、律师、药品制造者),某种社会活动的成员(如汽车驾驶人)或者某年龄层(老年人或未成年人)通常具有的智识能力。在过失认定过程中,操作上就是以具体加害人的&现实行为&与善良管理人的&当为行为&进行比较,如果存在差距,即加害人的行为低于其注意标准时,即认定其有过失。①过量饮酒会对饮酒人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会降低甚至丧失饮酒人的分辨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让饮酒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所受威胁较正常情形更为危险,特别是在从事驾驶和高危险工作等活动时危险系数明显增大,使饮酒人更容易陷入无助的地步,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应当清醒知悉这些常识的。正是由于先前共同饮酒的行为,使得宴会组织者和同饮人负有防止其他同饮人陷入不安全境地的注意义务,应当及时提醒和劝告众人不要过量饮酒,劝阻饮酒人酒后不要从事驾驶等高危险性行为,以及饮酒后给予必要的照顾、扶助、通知、护送义务。如果宴会组织者和同饮人没有尽到上述注意义务,从而使同饮者陷入一种高于饮酒前的不利境地,宴会组织者和同饮人就对同饮者的损害具有过失。本案中,四被告在施某因身体不适提出结束饮酒时,仍挽留施某继续喝酒,以及在施某醉倒后,没有给予必要的照顾,四被告显然对于施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当然,被告李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较其余三被告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 同时,当事人的民事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追究当事人民事侵权责任的客观根据之一。在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的案例中,在实务中通常是以法医学检验报告来判定共同饮酒人与饮酒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分析认定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时,应当认识到,同饮者在共同饮酒后出现的损害现象,与共饮人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一定是必然的联系。因此,在认定共饮人的过失行为与同饮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当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依其理论,作为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只需具备某一事实,依据社会共同经验,即足以导致与损害事实同样的结果。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不必去追求客观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而应当根据行为时的一般社会见解和社会所达到的知识与经验水平。只要一般人认为在同一种情况下有发生同样结果的可能性时,就可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施某的死亡经鉴定,系因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可以认定,与四被告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因果关系。
&&& 本案中,施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醒的认识,知道自身患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也应当清楚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但其对自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注意,在饮酒过程中不进行自我控制,导致过量饮酒,应当对其过量饮酒导致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四被告作为同饮人在施某中途出现不适提出结束饮酒的情况下,仍然挽留施某喝酒,在施某醉倒后也未给予必要的照顾,具有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受到损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李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应承担相对较重的责任。
【字体: 】【】【】【】
王现辉律师团队咨询热线:400-一起喝酒后有人出事,其他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_百度知道
一起喝酒后有人出事,其他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提问者采纳
  【四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珐穿粹费诔渡达杀惮辑 和人一起喝酒中,如果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其他类似问题
喝酒的相关知识
按默认排序
其他4条回答
您好,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需要共同承担责任的!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
会承担责任,但不会很大
看具体情况。。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几人一起喝酒,其中一个人喝醉之后拿刀乱砍,没砍到别人,一时之下把自己手指垛掉,这件事情与其他人有..._百度知道
几人一起喝酒,其中一个人喝醉之后拿刀乱砍,没砍到别人,一时之下把自己手指垛掉,这件事情与其他人有...
几人一起喝订常斥端俪得筹全船户酒,其中一个人喝醉之后拿刀乱砍,没砍到别人,一时之下把自己手指垛掉,这件事情与其他人有着怎么样的关系呢?
提问者采纳
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6条回答
自己砍的,自己负责,其他人员无关。
由自己承担责任。
如果情况就如你所说,与别人没有关系
自己负责。
这属于自残,后果自负。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其他人都会变成将就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