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名90后抢劫路虎后为抗拒抓捕而杀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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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门盗窃被发现 抗拒抓捕变抢劫
作者:喻志强 傅南&&发布时间: 00:43:48
  见他人家里的房门未关,于是溜门进入偷得手机,谁知房主发现,为抗拒抓捕,指被害人轻微伤。近日,荷塘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赵家冲散户李女士租房内,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盗得两台手机。在准备离开时被李女士发现,李女士一边大声呼喊,一边追赶,终于在房外几十米将陈某抓住。陈某为摆脱李女士的抓捕,用手掐住李女士的脖子,同时将李女士左边颈部咬伤。此后,李女士的同事赶来,一同将陈某抓获并报警。在&110&民警到来前,陈某将二台手机还给了李女士。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李女士的伤情为轻微伤。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台手机总价值为1374元。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实施盗窃行为中,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傅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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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的人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定不定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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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的人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定不定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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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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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你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但是给你一题自己体会体会吧,不然告诉你答案你也不清楚
11、2005年1月12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买买提(15岁)、塔依尔江、阿里巴巴等数人一同来到某市进行扒窃活动。当晚18时30分许,买买提在公交车站扒窃一妇女背包内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0元。妇女当时发现手机被窃,紧跟着买买提进入车站后一小巷内,并向其索要被窃手机,买买提不但不给手机还威胁该妇女,二人并发生争吵。此时正在巷内吃饭的武警学员肖某得知有人偷东西,并经该妇女指认后,即冲上前抓住买买提。买买提的同伙塔依尔江、阿里巴巴、为帮助买买提抗拒抓捕,同买买提一起,分别手持红砖殴打肖某。造成肖某重伤。买买提、塔依尔江、阿里巴巴三人随后被闻讯赶来的民警抓获。
  请问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 因买买提年龄达不到16岁而不构成盗窃罪的,即使他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也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B. 买买提和他的同伙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C. 买买提单独构成抢劫罪,但买买提的同伙没有和他一起实施盗窃行为,虽然和他一起当场使用暴力,他的同伙的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应定故意伤害罪。
  D. 买买提和他的同伙均构成抢劫罪。
  11、答案:D
  考察知识点:《刑法》17条、269条的理解、事中共犯理论。
  解析:1)刑法》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是一种行为的转化,或者说是一种故意的转化,而不是罪名的转化。
  《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抢夺、诈骗罪,从立法本意上理解是指盗窃、抢夺、诈骗的故意和行为,而不是指盗窃、抢夺、诈骗罪。这也是张明楷的观点。
  2)转化型抢劫是抢劫罪的一种,既然抢劫罪的主体责任年龄是14周岁,那么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责任年龄也应是14周岁,这样才具有刑法理论的统一性。如果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责任年龄必须达到前罪的责任年龄,那么转化型抢劫罪将永远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排除在外。
  因此,转化型抢劫不以前罪构成为前提,前罪不够的,抗拒抓捕的暴力行为严重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本案中买买提虽然不构成盗窃罪,他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3)事中共犯(承继的共犯)是指共犯在正犯实施实行行为的途中参与犯罪的一种情况。买买提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其同伙在他实施抗拒抓捕的暴力行为时加入,当时买买提的犯罪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未达到犯罪既遂的程度,此时同伙加入,和他一起实施抗拒抓捕的暴力行为,可以构成事中共犯。
  所以只有答案D正确。AB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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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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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份以前是定抢劫,现在恐怕要改了。
最高院有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不定抢劫,按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论;但张明楷认为那个司法解释是错的,所以张认为转化为抢劫,考试时要按张的观点来。
但现在,张退出司法考试了,恐怕还是要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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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定故意伤害、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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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满足转化犯条件而成立的故意杀人罪、故意重伤害也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转化型抢劫罪中有一个例外,即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故意致使他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不再转化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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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说一点
上面那个挂张明楷名号的绝不是张明楷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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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必须构成 盗窃、诈骗或抢夺
15岁不构成盗窃就不会被转化,但是构成故意伤害杀人的要定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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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网【今日推荐】 /1
4月-5月,这段时间是司考打基础的关键时间,成败的关键,整体上的思路还是听一节的课,看一节的书,在学法网题库做一节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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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暴力抗拒抓捕转抢劫伤害他人获重刑
【网摘】 关键字:入室抢劫,盗窃转抢劫
【内容提要】 第一,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
  第二,必须具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所谓“窝藏赃物”,是指转移、隐匿盗窃、诈骗、抢夺所得到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必须具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这里所谓的“当场”,一般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的作案现场。如果犯罪分子在逃离现场时被人发现,在受到追捕或者围堵的情况下使用暴力的,也应视为当场使用暴力
&&&&&&&& 近日,河南省某法院审理一起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日晚2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窜至某家属院临街楼楼顶,由阳台翻入二单元六楼受害人家中行窃时被受害人发现,张某为抗拒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将受害人扎伤,后被受害人制服,受害人的妻子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经法医学鉴定受害人的伤情为轻微伤。
&&&&&&&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入户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户内对受害人当场使用暴力,造成受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入户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枪劫。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入室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属转化型抢劫。遂作出上述判决。
&&&&&&&& 司法实践中,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则有不同的看法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前提是必须犯盗窃、诈骗、的犯罪分子,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才能认定其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也就是说被告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是已经犯罪的行为,否则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影响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无论其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而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均应按抢劫罪论。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不尽完善。第一种观点,虽然严谨,但有放纵之嫌,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打击不力,影响社会安定,是乎对法条的理解有片面之意。第二意见,虽然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打击面过大,又有滥用刑罚之嫌,有失严肃性。
  综合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首先,从刑法269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  诈骗、抢夺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二、行为人必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须在先行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客观要件或者说是客观标志;三、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是主观要件。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抢劫罪论;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以看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才能转化为抢劫行为,按抢劫罪论。那么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就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由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转化成抢劫行为的关键。这一问题,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下列几点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行为:1、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已达“数额较大”的;2、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致人轻微伤或者轻伤的;3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致人精神严重损害的;4、盗窃、诈骗、抢夺残疾、鳏寡、五保老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5、盗窃、诈骗、抢夺金融机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6、盗窃、诈骗、抢夺抢险、救灾、扶贫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综上所述,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从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成为抢劫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而予以确定,以做到不枉不纵,罪行适当,罚当其罪。&&&
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延伸阅读:如何理解入户盗窃
文章导读: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10 月27
日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入户盗窃”中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但是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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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抗拒抓捕而以自杀相威胁是否属于转化型抢劫中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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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抗拒抓捕而以自杀相威胁,是否属于转化型抢劫中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关于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况理论上称为转化型抢劫或事后抢劫。适用刑法第269条认定为抢劫罪的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前提条件: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二是行为条件: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三是目的条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另外,《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相当于新刑法第269条??笔者注)的规定,被告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相当于新刑法第263条??笔者注)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抢夺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这样理解,才能谈得上盗窃、诈骗、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否则不能认为是一种转化。另一方面,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限制,故事后抢劫也不应有数额限制。因此,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财物的数额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
对于转化型抢劫中的行为条件,笔者认为,&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里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应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需要研究的问题是,这里的&以暴力相威胁&的威胁内容是否应有所限定?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行为,在理论上称为准抢劫或事后抢劫,在适用法律上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转化型抢劫其实就是抢劫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形,其客观要件应当与抢劫罪的客观要件具有一致性。构成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因此,转化型抢劫中的&以暴力相威胁&应当与抢劫罪中的&胁迫&具有一致性。
抢劫罪的手段方法包括暴力方法、胁迫方法和其他方法。其中,胁迫方法是指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立即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等实施暴力,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从胁迫的内容来看,其要求暴力指向的对象或者说侵害的对象,应当是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等。如果暴力所指向的对象并不是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就不能认定为&胁迫&。既然转化型抢劫中的&以暴力相威胁&应当与抢劫罪中的&胁迫&具有一致性,则转化型抢劫中&以暴力相威胁&的内容就应当是以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等为侵害对象,而不能是其他人,包括行为人自己。
另外,抢劫罪除侵犯了他人财产外,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这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转化型抢劫作为抢劫行为的一种情形,其必然也应当同时侵犯财产权与人身权。因此,转化型抢劫中&以暴力相威胁&的内容必须是以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等为侵害对象,如果是以其他人或者行为人自己为侵害对象,就不可能同时侵犯财产权与人身权,也就不能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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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抗拒抓捕而以自杀相威胁的是否构成抢劫罪?作者:罗真 &&发布时间: 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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