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请仲裁了老板的顾问非得说我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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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案情]
  原告刘华生等10人于1994年至2000年先后进入被告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莲花县分公司工作,其间,刘华生等3人还分别担任了被告下属电信所所长职务。原告进入被告单位后,被告即为原告制作了工作牌,并为原告配发了工资存折。日至日,被告先后与原告刘华生等10人签订了业务代办员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聘用原告的报酬一般按省局有关规定的分类业务量实绩计酬,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未实行计件计酬的岗位,每月酬金为300元至350元。合同还对聘用期限、考核办法、劳保福利、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等方面作了约定。日,被告分别与原告刘桂香等6人签订了话费收欠买断承包协议,协议对原告方收取不同时段话费的酬金比例作了约定,协议还约定,话费收欠买断后,其他电信业务照常办理。原告在实际工作中,应接受被告的工作安排,必须遵守被告的安全生产、劳动纪律、作息时间等规章制度。刘华生等2人因工作出色多次受到被告单位和省市电信部门表彰。2007年9月,因原告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向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莲花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告与被 告的成立。
  [分歧]
  对电信业务代办员与电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一种劳务关系。其理由为,双方签订的是业务代办员合同和话费收欠买断承包合同,并非劳动合同。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是业务代办员合同,但从考核内容、内部管理等方面均属于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原、被告之间应属于劳动关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从合同内容上看,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务合同双方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
  二是合同主体地位不同。在劳动合同中存在从属关系 ,所强调的是一方有偿劳动的给付是在高度服从另一方的情形下进行的,为此,在劳动合同中会约定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监督等;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则不存在这种从属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在合同中没有这些约定。 三是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应规定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劳动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在劳务合同中,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四是约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除约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外,还有劳动福利待遇等约定;劳务合同中只有等价有偿的报酬约定。
  本案被告系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刘华生等10名原告与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合同虽然是电信业务代办员合同,但从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看,对聘用期限、劳动报酬、劳保福利、考核办法、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如该合同规定,原告除获得酬金外,还享受劳保福利待遇,每月与其他正式职工一样拿出部分工资(酬金)参与被告生产经营考核奖惩;原告在合同期限内必须遵守被告的安全生产和各项规章制度,并规定原告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准酒后驾车骑车、不准参与赌博、打架等。
  这些约定,完全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因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名为电信业务代办员合同,实属劳动合同。2001年6月,虽然被告分别与原告刘桂香等6人签订了话费收欠买断承包协议,但该话费买断只是对其工资报酬形式的改变,即实行计件计酬,并不影响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且在该协议中明确了其他电信业务照常办理。以上表明,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从合同实际履行上看,原、被告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从合同实际履行看,本案原告自1994年开始先后一直被被告聘用,除2人因本案纠纷于2007年11月离开了被告外,其余仍在被告处工作,这符合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关系一般持续时间较长、较稳定的特征,而在劳务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往往是&临时性、短暂性、一次性&。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还一个根本区别是,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者都必须遵守,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虽然是在雇请人的指示范围内从事劳务活动,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等,但是,雇请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不存在从属关系,劳动者不是雇请单位的成员,也不必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本案10名原告在工作中按合同规定接受了被告的工作安排、监督和管理,遵守了被告的安全生产、劳动纪律、作息时间、考核考评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获得了被告的工资、劳保和福利待遇,刘华生等3人自1998年和1999年以来,担任被告下属电信所所长职务近10年,有2名原告因工作出色还多次受到被告和省、市电信部门表彰。由此可见,原告不仅接受了被告的管理,而且还参与了被告的管理和各种活动,成为了被告单位的成员。
  综上分析,原、被告之间,无论是在签订的合同内容上,还是在合同的实履行中,都是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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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以及劳务关系中,关于什么样的纠纷是可以不通过仲裁前置而直接到法院起诉的?
前置而直接到法院起诉的?另外,如果在劳动关系中,在仲裁的时候,申请单位支付无故拖欠的某个月工资若干,仲裁裁决后,到法院的起诉的时候把某个月改成某几个(仲裁时候只申请了某一个月,但到法院起诉的时候改成很多个月)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的话,法院会以仲裁时候申请的只是某个月,而诉讼请求变更成好几个月,因为那好几个月中除了某个月其他没有经过仲裁前置而不与审理?
我的意思是,如果仲裁的时候有申请过拖欠工资,或者社保,仲裁也裁决了,到法院起诉的时候也是这几项,但是时间上不同,金额也不同,法院会一并受理判决,还是怎么样?
劳务关系属于民事纠纷,可以不通过劳动局直接向法院诉讼。但劳动争议法律强制规定仲裁前置程序不可避免。首先,法院审判是以劳动仲裁的请求为依据,仲裁1个月,诉讼时如果变成几个月,那么法院将会审查变更原因,没有正当理由的将不予受理。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确属劳动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也应当依法受理。
以欠条为直接依据的劳动报酬争议情形,不必经过仲裁也可起诉。有些用人单位,不及时给劳动者发放报酬,而是以白条代替。针对这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确的劳动报酬争议,为了及时让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可以简化程序,没有必要一定要经过仲裁才可起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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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开庭纪实
作者:宋显明 律师  时间:日
& 开庭前:2010年7月份,段某因无辜被用人单位解雇构成劳动纠纷,来我处委托我为其代理。我详细询问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段某自2009年5月份应聘到改用人单位从事快餐连锁店的收银工作,后升职为管理层,薪酬方式为按小时计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没有休息日,日工作时间从4小时到12小时不等。2010年7月份,单位因以旷工的理由将其辞退,为给予任何补偿金。另外,用人单位在2010年4月5月份未给劳动者安排工作。在了解了该情况后,我接收了该案的委托,并详细为其计算了赔偿额。第一,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承担11个月的双倍工资;第二,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需要赔偿保险损失(这一项因济南市当地的劳动局不受理,所以没有申请);第三,要求法定节假日和日常加班的加班费;第四,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第五,要求支付因用人单位未给安排工作的两个月的生活费。2010年9月13日,在征求了段某同意的情况下,我来到区劳动仲裁院缴纳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复印件。为了能够取得仲裁的支持,我建议了段某尽量去找去证据,并协助其获得了相关证据,有段某单位排班的时间表格两张、上班打卡表4张(每个月一张)、着工作服在工作场所内工作的照片若干、我去工商局查询的企业基本信息一份。2010年9月28日,在区劳动局仲裁庭审理了此案。单位的法律顾问代理用人单位出庭。开庭:仲裁员告知权利义务,双方均明确。我:(宣读仲裁申请书)对方:(口头答辩)申请人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人主张的赔偿金、加班费等均不应当支持。另外,申请人在今年的4月5月份是因为参加考试而请假,并不是单位不给安排工作。仲裁庭:举证质证我:(将证据一一举证)对方:照片看不出是在被申请人处所照,因此不能说明问题。我:照片上的申请人着工装,工牌上写的很清楚有单位名称。如果有必要我可以申请仲裁庭人员到被申请人处调查,的确是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内所照。仲裁庭:被申请人举证对方:有一份员工的工资档次表格。我:首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经过举证期,我方不予质证;其次,与本案无关。仲裁庭:辩论阶段。我:我就刚才被申请人答辩的内容简单说几点。首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式无需置疑的。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显然双方是劳动关系(原文我现在带着,如果被申请人需要,我可以让你看一下)。其次,被申请人说的请假一事,希望能提供申请人签字的假条或者其他有效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完毕。对方:&&仲裁庭:双方还有其他需要补充的吗?我:坚持申请事项。对方:坚持答辩意见。仲裁庭: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对方:我需要回去问问老总。我:同意调解,但是希望被申请人在2天内答复,不然就请求仲裁庭直接仲裁。仲裁庭:被申请人2天内恢复,否则我庭将直接仲裁。对方:好的。开庭结束。结果:2010年10月8日,我去往区劳动局领取了裁决书,对方没有同意调解,因此仲裁庭直接下达了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申请事项,裁定合计赔偿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16000元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15天内仍然有起诉的权利。
宋显明律师
我的精采回复没签合同,没上保险,现在想要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证明自己和公司的劳务关系_百度知道
没签合同,没上保险,现在想要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证明自己和公司的劳务关系
后来才开始打卡的现在我有的证据就只有,公司也没和我签合同,去年7月以前的工资都是发现金的,复印件上有公司公章
还有一些我签名的公司记账凭证这些可以证明我和公司的劳务关系吗,如何能证明自己和公司的劳务关系,现在如果申请劳动仲裁的话?同事的证言可能性不大,九月份的时候有回到公司总部做的前台,做到7月底就辞职不干了2011年3月开始在公司做业务:每个月公司用个人账户给我转账的工资
还有以前做业务的时候发的名片
带客户看房时我签名的有公司合同章的看房书
做出纳之后开的收据的复印件?我还需要准备些什么,两个月前又开始做出纳,也没上保险
对了,我还有公司以前开会时的登记表复印件,上面有我签的名字,复印件上还有公司公章
提问者采纳
这些就够了,只要证明你跟公司达成劳务共识就可以了,具体的你到当地劳动仲裁他们会告诉你需要什么材料的
这些行吗?我打过劳动仲裁的电话,他们说必须要先申请了之后才能告诉我需要什么,可是那个时候如果我在收集证据就不容易了。而且万一不行,那我好几个月的工资我们老板肯定不会给我发了
打电话没用,我反正是在北京,我带别人去那边咨询过,他们说话很权威,没有半句废话。而且句句都从打工者角度出发,他让你干什么你就干什么没错,就是得有一大堆的表要填
我也是在北京,但是我就怕万一搞砸了,我就白白给他奉献了
应该不会的。你到那问问他你手里的材料如果仲裁有多大把握,而且他们原则上也只是调解,不会强制执行,执行还得让你走法院,关键看你值得不值得这么干,如果你认准了这坑人的公司就别怕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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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纳之后开的收据的复印件,“带客户看房时签名的有公司合同章的看房书。注意,单位应该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自单位应该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你离职这段期间,因为据你所述你在单位工作的时间也有办年多吧;还有一些签名的公司记账凭证&quot,复印件上有公司公章;这个是最有力的证据:是“劳动关系”。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公司每月往你个人账户发放工资的明细表;这些都可以作为你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佐证
可是我们公司根本就不和我们签合同,而且工资都是以老板个人账户转的,转账用途那他都是填的还款,这个行吗?如果我打一份离职证明盖上公司公章,这样可以吗?这个不会被说成是我伪造证据吧
你的意思是说,你的工资不是由单位发到你卡上的,而是由老板帐户里转到你那里。这个老板确实挺狡猾的;你的想法挺好,问题是他能给你盖上公司公章么?这个不是伪造证据。
我现在做的是出纳,公章就在我这里。我想知道我现在还能在搜集些什么证据。因为我已经和他提出辞职了,可是他一直也不招人,我怕我现在走他把我们工资扣了
那你现在就可以多收集一些证据,以证明你与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可以通过照相、复印等手段,也可以到你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去投诉,说明公司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将来的仲裁中都会是对你有帮助的。
你所说的材料可以作为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可以提出双倍工资的索赔等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需求可以来电来访本律师 纵横法律网-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白崇城律师
1、你提交的证据基本上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了2、你有没有单位盖公章的收据?3、你应聘时有没有发过邮件?4、有没有在单位和同事的照片5、只要你有单位,有你名字的东西都可以6、有问题可以联系我
我有和单位领导和同事发的一些工作上的邮件,比如领导给我发的员工考勤,可是那上面没有我,只有我们公司业务员才打卡,我上下班都不用打卡的,这个可以吗,还有订购公司办公用品是我签字的收条,可是上面没有我们公司名称,如果我把它们复印了盖上公章可以做为证据吗
工资条也可以作为证据的,还有考勤表。
你可以提供你所说的以上证据,是否有单位收取押金的单据。
带客户看房时我签名的有公司合同章的看房书可以证明你与公司有劳动关系,越多越好。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工资每月多少等,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时间不多了,仲裁时效是一年,不要错过了。你离开已经九个月了。
我没离开九个月,我现在还在干,但是已经和老板说辞职了,可是他又一直不找人,我怕我突然一走他不给我工资。我去年7月离职9月又回来干的
那你主张的是原来的双倍工资,还是最近的双倍工资呀。
不能都主张吗?
可以都主张呀,我以为后面签订了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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