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区人事局认定的 工伤认定书 没做工伤伤残鉴定标准2014的 能带薪休息吗?

工厂没有营业执照 劳动局说无法做工伤认定,现在马上要做伤残鉴定,我们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啊?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工厂没有营业执照 劳动局说无法做工伤认定,现在马上要做伤残鉴定,我们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啊?
问下 我第一天上的劳动局伤残鉴定备的案第二天我们老板就把营业执照给撤消了我问问我现在属于劳动伤残么
我想咨询下,办理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和办理流程
我一朋友,在一工厂上班,手被机器压伤.在医院住了一段时间,但未痊愈.期间的所有费用是工厂支付的.现在去医院复查了,需再次做手术.但现在工厂拒付医院费用.请问:
1,去签定工伤,不给预办理,理由是没有工商营业执照.
2,去劳动局举报,也不办理,理由是没有工商营业执照.
难道没有执照,就不能耐何工厂吗?下一步该如何走,请各位好心的律师解答下.
您好,请问我妈妈在上班途中,由于一辆客运车在非机动车道上上下客,我妈妈为避让大客车从机动车道靠右行驶至第一个花坛口转向非机动车道时,突然发现有一辆无牌照农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上下客,我妈妈紧急避让时摔倒休克克(送到医院还休克了很久),那个农用车后来就离开了,没有抓到那个人,也没有证人,当时有人看见我妈妈晕过去了,就拿我妈妈的手机报警的,但是现在交警部门只给出具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交通道路证明,而这个评定工伤劳动局不予认可。
在南通市人社局和公...
农民工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到劳动局做工伤伤残鉴定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赔偿吗
1.伤残鉴定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啊
2,法律援助与律师事务所是个什么样的关系啊,是不是法律援助收的费用低一些
3因工受伤引起的伤残,因为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收入证明及工作证,但是可以有同事的证明,是否可以成为有力证据
4,民事诉讼收费是个什么情况啊,是先收钱还是先办理案件完了才收费
1.伤残鉴定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啊
2,法律援助与律师事务所是个什么样的关系啊,是不是法律援助收的费用低一些
3因工受伤引起的伤残,因为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收入证明及工作证,但是可以有同事的证明,是否可以成为有力证据
4,民事诉讼收费是个什么情况啊,是先收钱还是先办理案件完了才收费
因为不太懂,跟你带来的不便请谅解
伤残鉴定需要什么资料,是不是伤者本人去,可是伤者卧床不能动怎么办
我2012年11月底来公司的,到2013年5月底半年时间,公司突然说我达不到公司的要求,之前说3个月试用期,但是我已经过了试用期,最重要的是当时也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也没给我买社保,这样的情况我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吗?我需要准备些什么资料呢?
1.两人有说私了,但受伤人不知道赔偿标准,不知道人家应该赔多少?且还没谈这个问题。
2.受伤人大腿骨断裂,有做手术,要做伤残鉴定才知道赔偿标准多少?劳动部门不受理,个人做的话应该到什么机构申请?
3.如果私了不成起诉是否有时效限制?且赔偿标准到哪里认定?请帮忙详细回答!谢谢!律师你们好,我在厂里受了伤手指骨折,快3个月了老板给看了病,也给申请了工伤认定,认定书已下,可他就是不给去申请伤残鉴定,老是说过几天,再过几天,真不敢再相信他了,也不想在他厂里做了,想自己去申请伤残鉴定可惜病历本和工伤认定书都在他那,我该怎么办?
律师你们好,我在厂里受了伤手指骨折,快3个月了老板给看了病,也给申请了工伤认定,认定书已下,可他就是不给去申请伤残鉴定,老是说过几天,再过几天,真不敢再相信他了,也不想在他厂里做了,想自己去申请伤残鉴定可惜病历本和工伤认定书都在他那,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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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可以申请,你能达到伤残等级,误工费就得给到评残的前一天,晚几天你多拿几天误工费。
可以自己持有病历进行鉴定。
病历本在和片子,工伤认定书都在他那!我是说如果他一直拖下去,病历本和片子认定书都不给他我,我还有什么办法呢?谢了!
委托律师予以调取。
你好律师,我想问一下,那个意外保险是怎么陪尚的。我受了工伤有4个月后,中国人寿保险给我银行帐号打了269元钱,不知打的哪方面的钱,后来问老板,他说给我买了意外保险,那是保险公司打的什么保险费,是给他的,我对这不了解,也不知应该到哪去询问?谢了
委托律师调取要多少委托费
如果工厂不申请,你自己拿到材料到当地劳动部门下属的工伤科去申请,需要的材料有:1.本人与工厂的劳动关系证明(如厂牌、劳动合同等)2.上班时间证明(如考勤或排班表)3.初诊证明(找医生开)或初诊病历复印件4.身份证复印件;5.在场员工证人;6.工伤认定申请书(社保有)7.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厂不给可以到当地工商局打印)8.工伤经过概述(自己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从事工种、什么时间上班、什么时间出的事故、谁送你去的医院、是看门诊还是住院,住院要写清楚床号、当天你的上班、下班时间)。《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你自己可以去评残,资料拿你身份证去医院复印多一份盖章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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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领域专家最新西安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西安工伤保险鉴定流程及认定程序,西安工伤赔偿标准待遇,一次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一级伤残赔付,农民工九级伤残赔偿标准。一、生活护理费(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工伤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24个月本人工资;
  2、二级伤残=22个月本人工资;
  3、三级伤残=20个月本人工资;
  4、四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
  5、五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
  6、六级伤残=14个月本人工资;
  7、七级伤残=12个月本人工资;
  8、八级伤残=10个月本人工资;
  9、九级伤残=8个月本人工资;
  10、十级伤残=6个月本人工资;
  四、伤残津贴(七到十级伤残无此津贴)
  1、一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65%;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到四级伤残无此项目)
  1、五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的24个月;
  2、六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的21个月;
  3、七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5个月;
  4、八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2个月;
  5、九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的9个月;
  6、十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个月;
  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到四级伤残无此项目)
  1、五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的24个月;
  2、六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的21个月;
  3、七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5个月;
  4、八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2个月;
  5、九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的9个月;
  6、十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
  八、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最长期间12个月。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九、工伤死亡赔偿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发给48个月至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发给48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给54个月的工亡补助金;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发给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上述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上述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注:西安市2008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2479元。工伤鉴定:
  1、领取工伤鉴定相关表格,包括:
  (1)西安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表一)
  (2)西安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表(表二)
  (3)西安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表七)
  2、每张表格一式四份,准备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3、用蓝黑色或者黑色水笔填写完毕,并贴好照片即可提交至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4、应提供的其他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5、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受申请后收取相关费用即开具介绍信介绍至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西安市中心医院)。
  6、由医疗机构鉴定医师安排鉴定事宜。
  7、60日内鉴定结论出来后,领取鉴定表。
  (二)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盐店街7号
  部门 联系电话 传真
西安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管理工作,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相关待遇,根据《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工作试行办法》、《西安市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所属党政群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属于财政支持范围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中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人员(不含临时聘用人员)。不属于财政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伤残鉴定是指第二条所明确范围人员的工(公)伤(职业病)认定、因工(公)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的管理部门。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伤残鉴定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第五条 市伤残鉴定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并执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实施细则、规章制度和工作制度;
  (三)负责管理和组织市、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公)伤(职业病)认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伤残等级评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负责组建市伤残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委员会,组织指导市伤残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定期召开市伤残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委员会评审会议,定期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委员进行伤残鉴定业务培训;
  (五)负责指定我市伤残鉴定医疗卫生机构并按照伤残鉴定有关规定做出鉴定结论;
  (六)负责建立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档案库;
  (七)负责市、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工作的政策咨询;
  (八)负责与伤残鉴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伤残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委员会组成及资格。医疗卫生专家委员由市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推荐,经市伤残鉴定办公室考核聘任,发给聘任书,聘期两年,可连续聘任。被聘用的医疗卫生专家委员,如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合格的,及时予以解聘。
  医疗卫生专家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的任职资格;
  (二)熟练掌握伤残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三年以上从事伤残鉴定工作的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伤残鉴定工作所需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七条 被聘用的医疗卫生专家委员应客观地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诊断,提出初步鉴定意见。被聘用的医疗卫生专家委员应承担伤残鉴定的医疗咨询、解释和指导工作,协助并参与伤残鉴定业务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被聘用的医疗卫生专家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独立工作、不受干扰。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被聘用的医疗卫生专家委员在履行职责时,遇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工伤(以下文中出现的工伤属工〈公〉伤、职业病的简称)认定,按照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人发〔号)执行。凡在日以后因工伤残的人员,可向市伤残鉴定办公室申请工伤认定。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工作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条 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按下列要求申报:
  (一)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伤残鉴定办公室报告,并填报《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
  (二)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伤残鉴定办公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报经市伤残鉴定办公室同意,申请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2个月内直接向市伤残鉴定办公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市伤残鉴定办公室根据受伤害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一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写《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委托书、受伤害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4张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生产事故类的工伤,应提交经办机构备案记录和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
  (二)认定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以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机构的病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及其他有效证明;
  (四)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和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与相关证明;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交事发地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公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救治资料和死亡证明;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八)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审核的《残疾军人证》及原始评残审批材料;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市伤残鉴定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被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市伤残鉴定办公室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市伤残鉴定办公室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市伤残鉴定办公室可以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不符合申请时效规定的;
  (二)所述伤害基本事实不清、材料不全的;
  (三)不符合管辖权限规定或者无书面委托代理关系的;
  (四)当事人就伤害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所认定事实不在工伤范围的;
  (五)已经由人事仲裁机构仲裁并已执行伤害待遇,或由人事仲裁调解,双方就伤害待遇达成协议且已执行的;
  (六)其他与本细则规定不符的情况。
  第十四条 市伤残鉴定办公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调查和提供证据。市伤残鉴定办公室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区县人事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的证明材料,市伤残鉴定办公室对其效力予以认定。
  市伤残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市伤残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或其亲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市伤残鉴定办公室可以根据受伤害人员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六条 市伤残鉴定办公室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遇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和工伤人员(或直系亲属)。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评定:
  (一)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按照民政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号)规定执行。因工伤残人员,持《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决定书》到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申请评定伤残等级。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评定,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评定标准《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人发〔号)执行。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中1-5级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伤导致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二) 工伤导致生活自理能力障碍程度(护理依赖)等级的鉴定;
  (三) 医疗期延长的确认;
  (四) 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五) 工伤是否旧伤复发的鉴定;
  (六) 工伤认定复审鉴定;
  (七) 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八)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九) 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因工伤残、因病(非因工)经治疗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向市伤残鉴定办公室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并提供鉴定所需的各种相关资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被鉴定人单位委托书;
  2.被鉴定人申请书;
  3.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4张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和有关检查结果报告等资料。
  (二)申请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1.市伤残鉴定办公室工伤认定决定书;
  2.市伤残鉴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和有关检查结果报告等资料。
  (三)申请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和有关检查结果报告等资料。
  申请因精神病丧失工作能力程度鉴定的,应提供市级以上精神卫生中心就诊的诊断结论。
  1.患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难治性情感障碍者,还需提供5年以上(含5年)确诊病史;
  2.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者,还需提供2年以上(含2年)确诊病史。
  (四)市伤残鉴定办公室认为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1-5级,需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定的提前退休年龄,且符合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
  2.因病连续停止工作满1年。
  第二十二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鉴定。复审鉴定程序标准与首次鉴定的程序标准相同。
  第二十三条 市伤残鉴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并根据申请材料,视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一)材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发给伤残鉴定通知书。
  (二)材料不完整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30日内补齐全部材料。材料补齐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在上述期限内无法补齐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第二十四条 被鉴定人应持伤残鉴定通知书按所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鉴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鉴定。有特殊情况的,申请人可提前提交书面延期鉴定申请,经市伤残鉴定办公室批准可延期进行鉴定。申请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第二十五条 市伤残鉴定办公室收到伤残鉴定申请后,从医疗卫生专家委员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诊断。
  第二十六条 鉴定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补齐材料,用人单位、被鉴定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在60日内将有关材料补齐提交市伤残鉴定办公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鉴定。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可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市伤残鉴定办公室批准,延期进行鉴定。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伤残鉴定时限内。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工伤医疗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最长的医疗期为准,各受损部位医疗期时间不得累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申请鉴定。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工伤医疗期满,但仍需治疗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提前向市伤残鉴定办公室提出延长医疗期申请,由市伤残鉴定办公室在工伤医疗期内确认是否延长。
  第二十九条 市伤残鉴定办公室应当根据专家鉴定组的鉴定意见,自收到伤残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伤残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伤残鉴定结论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 对市伤残鉴定办公室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伤残鉴定办公室申请再次鉴定。
  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伤残鉴定办公室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工伤待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工负伤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应在我市、区县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机构就诊,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所需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项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全额报销。
  工作人员因工负伤确需住院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市伤残鉴定办公室指定的伤残鉴定医疗机构确认,需要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按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由市伤残鉴定办公室发给《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证明书》并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待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西安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转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市民发〔号)执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未进行调整前,仍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执行。待国家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照伤情轻重的不同情况在12个月以内确定。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由县以上医院提出意见,经市伤残鉴定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工伤医疗期内,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伤残等级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程序申报伤残等级评定。
  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因工伤残的,持《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办公室工伤认定决定书》,到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参照残疾军人抚恤标准享受残疾抚恤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因工伤残,并由市伤残鉴定办公室评定了伤残等级的,参照残疾军人抚恤标准享受残疾抚恤待遇。
  为实现新旧伤残等级的合理衔接,原委托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经市伤残鉴定办公室复审后,按下列对应关系套改新的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即: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
  对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人员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我市、区(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我市、区(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工残疾抚恤金、护理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用人单位根据市伤残鉴定办公室评定的伤残等级,按原渠道申请所需经费。
  今后,机关工作人员因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相应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事业单位因工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调整,按照《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人发〔号)执行。根据市、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各单位每年7月1日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鉴定费用
  第三十六条 市伤残鉴定办公室应当按有关规定收取伤残鉴定费用。按照《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伤残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市物发〔号)执行。伤残鉴定费主要用于聘请医疗卫生专家的劳务费、印制鉴定所需要的表、卡、证工本费及召开伤残鉴定会议费等。
  (一)因工伤残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患病、非因工伤残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预付,如经鉴定为最低伤残等级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
  (二)复审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复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复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用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三)伤残鉴定过程中,对被鉴定人需要进行的各种辅助检查,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伤残鉴定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伤残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
  有上述情形的,由市伤残鉴定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及其直系亲属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各种原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也不得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有上述情形的,市伤残鉴定办公室应责令改正。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员或其亲属骗取工伤待遇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安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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