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公共利益理论侵犯个人利益的事例

城市拆迁中的公益与私利――兼对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公共利益”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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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中的公益与私利――兼对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公共利益”的解读
【学科分类】物权
【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写作年份】2007年
&&&&随着城市现代化步伐的不断推进,对旧城市拆迁改造逐渐步入小康阶段。因此引发的拆迁补偿纠纷日益增多,从而引发主体利益的种种矛盾与冲突,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因素。  
  城市拆迁多因盗用“公共利益”之名而起,多冠以“旧房改造”、“绿化城市”为名,而政府在商业拆迁中的角色定位又往往不准确,商业性征地与公益性征地不分,以土地利用规划来代替土地征用的目的判断,使“公共利益”无从体现。拆迁人假借“公益”之名大肆进行商业拆迁,多表现为开发商利用拆迁主管部门权力进行高利性的商业开发,政府、开发商从中获利,使被拆迁人饱受巨额经济损失之苦。更有甚者,被拆迁人投诉无门,不断上访,频发社会矛盾,对政府公正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如2003年7月嘉禾强拆事件中,为达顺利拆迁,当地县委采取非常措施。次年5月发表于媒体的揭露嘉禾株连九族之拆房事件,披露该地县委县政府召开拆迁大会并悬挂威胁性标语的横幅迫使民众拆迁,只为启动占地189亩珠泉商贸城项目承包。县政府异常积极出手协助此项目实施,甚至创设出“四包”、“两停”等行政命令式逼迁手段令居民无力抗拒。拆迁协议中,虽拟定补偿性、腾房交付证件较为圆满的弥补条件,但不允许公职人员亲属就此举不满而联名上访,否则一律调停工作或直接开除下放。拆迁过程中,已有将近10名职员因家属质疑或拒迁行为调离原职,3名被拆迁户因抵制而以“妨害公务”罪被捕。该案例是一起典型借“公共利益”之名利用公权力进行高利性商业拆迁事例,它暴露出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引发笔者的许多反思:“旧房改造”“绿化城市”是否一定符合“公共利益”?“招商引资”是否均属公益行为?“政府拆迁决定”是否属正确行使公权力?等等。  
  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该法条是关于征收的规定。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财产变为国家所有,再加以利用的行为。因此,正确理解和界定“公共利益”是我国物权征收制度中的关键和核心。  
  何为“公共利益”,物权法没有作出具体界定。公共利益存在多样性和复杂性,在不同的领域内,在不同的情况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笔者认为,利益是一种文化现象,是人们在生活中对客观事件或事实进行价值判断,从而决定取舍、趋避、喜恶、可否等态度或行为的一种主观认识。公共利益是指国家或不特定人所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状态,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从广义上说,是全体社会成员为实现个体利益所必需的社会秩序,其实现形式包括国家制度和国家权力。从狭义上说,公共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只有通过民主与法治的途径才能实现。公共利益离不开以下三个要素:1、公共事件;2、利益主体;3、法律规定。“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的宽泛概念,极易被曲解和滥用。因此,在城市拆迁审判实务中正确理解、界定和判断“公共利益”,应坚持以下六项基本原则和标准:  
  1、合法合理性。财产权是公民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依法对其加以克减和限制,因此须坚持法定与合法原则。此外,关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还应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基本自然法则,必须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不可替代性。  
  2、公共受益性。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围一般是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而且该项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得到满足,需要通过统一行动而有组织地提供。  
  3、公平补偿性。运用公共权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会有代价,这就造成公民权利的普遍牺牲(损害)或特别牺牲(损害)。有损害必有救济,特别损害应予特别救济,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  
  4、公开参与性。以公共利益为由采取强制规划、征收、征用等特殊行政措施,会严重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做到决策和执行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参与决策权等程序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  
  5、权力制约性。以公共利益为由强制克减和限制公民权利,极易造成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紧张关系,尤其是在出现公共危机而行使行政紧急权力时更易于以公共利益之名越权和滥用公权力,因此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  
  6、权责统一性。如果行使公权力不承担任何责任,必将导致滥用权力,因此必须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使权利与义务、责任相统一。  
  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城市拆迁实务中应正确衡量公益与私利,政府在商业拆迁中应找准角色定位,发挥服务职能,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公共利益征收拆迁案件时,应严格依照《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的有关规定,综合各种因素对政府的征收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对征收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作出正确的判断,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主体的物权,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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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 
传真:86-10-为公共利益,也不能侵犯个人利益
  一个社会的逐渐富有,是以公共品供给的增多为特征的。比如道路的愈加宽敞,社会保障体系愈加健全,教育普及程度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泛,等等。在上述这些显而易见的公共品供给上,国民关注更多的是上述这些公共品能否公平获得,而对其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则并无多大异议。这是由这些公共品的特点决定的。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会因性别、性格、年龄、体力体质、文化程度等的不同而获得不同的收入,形成不同的阶层。不同的阶层,应该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那么,针对不尽相同的各阶层利益诉求,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确认什么是公共利益呢?    显然,这不是很好回答的问题。之所以说不好回答,一来是遍查相关资料,尤其是当前国家各类法律文本,对什么是公共利益,以及如何有效判定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畴,语焉不详。似乎这是一个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概念,无需多费笔墨。二来理论上的定义与实际认知之间是否一致,也是各说各话,莫衷一是的。    比如今年春节前,江苏常熟湖苑五区的居民们从《常熟日报》上的一则通告突然得知,自己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在15天内被收回,随之而来的就是拆迁。可是,这里的房龄还未满10年,公告之前居民们毫不知情(《央视网》8月29日)。这样的拆迁,其名为“公共利益”,显然是对这个概念有了一个注解。可这样的注解,对被拆迁者和未被拆迁者来言,其感受是不一样的。难道这些被拆迁者的利益就被“公共利益”排斥了吗?当然,这样说似有不妥。因为,被拆迁者似仍可从此次拆迁中获取利益。比如公共设施的建设这些被拆迁者也可无排他地享受。这中间就存在着一个利得和损失之间的比较问题。于此,似乎出现了有意思的问题:为了公共利益而损失个人利益,妥当吗?损失程度有边界吗?以个人利益受损为代价而实现的群体利得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吗?    这些问题,在西方社会早就有所讨论,比如功利主义者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社会发展需实现的目标,就意味着为了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了“公共利益”,牺牲少数人的幸福或利益是可以的,有时甚至是必要的。这样的观点引起了不少的争论,它的一个后果就是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多数人的暴政危害在何处呢?举例来说说吧,比如有一块地,有15个人要来种地,约好只有种地的人才能分享果实。其中有10个人想种粮食,5个人想种水果。结果,这5个想种水果的人被排除在了未来利得的分享上。到目前为止,这样的结果似没什么不妥。可选择还在继续,剩下的10个人中,有6个人想种水稻,4个人想种麦子。结果,这4个人也被排除在了未来利得的分享上。到这,问题就出现了,“多数人暴政”的结果,其实是少数人侵占。因此,在考虑公共利益时,是不能以获益人数的多少为唯一判据的。当然,以地位的高低、权力的大小、财富的多寡为判据就更加的错误。    因此,公共利益的求得,理应是不能以个人利益的损失为代价的,应对其给予公允的补偿,否则,就是一种侵占和无耻的掠夺。    公共利益的内涵需要明晰。任何借公共利益之名,让个体遭受损失的行为,无论获取利益人数有多少,都是需要谴责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这个社会的劳动成果、资源、财富,不被别有用心之人巧取去了。当然,对那些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中饱私囊的做法,就更要坚决予以戳穿和抵制。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
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研究
【摘要】:
一直以来,公共利益都在法律视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立法、行政、司法过程中,公共利益的使用都极为广泛。尤其是在行政法中,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在我国当前,“公共利益”这个概念已成为调整各种利益、均衡各种需求、解决各种纠纷、创设各种机制、制定各种规范的基本价值基准。但我国的法律规定却没有给予“公共利益”一个确切的内涵界定,也没有相应的判断标准和程序,而政府在实践中对于公共利益的判定有着极大的裁量权。这就有可能使得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假借公共利益的名义,滥用自由裁量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对公共利益进行正确诠释,有助于政府权力的整体定位和法治政府的建立。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的概念也得以不断扩张,开始渗透到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个人利益越发容易与之产生冲突。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以及发生利益冲突时如何选择重点,总存在着不同观点。本文从学理和现实两方面对公共利益进行全面分析,以期对我国公共利益相关理论的研究和相关立法的实践有所裨益。本文首先分析国内外学者有关公共利益的观点与学说,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与相关的概念进行比较区分,分析公共利益的构成要素和特征,试对其予以界定。同时,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是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两个基本的价值概念,两者有时一致,有时相互冲突。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是研究公共利益的基本内容。本文还以土地征用为例,分析了我国有关公共利益现状问题,包括法律规定上的缺失问题和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原因。最后总结整理,借鉴成功经验,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8【分类号】:D922.1【目录】:
中文摘要5-6
Abstract6-7
一、论文选题的理由和意义7-8
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8-9
三、本题目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结论9-11
第一章 公共利益的概念分析11-24
一、定义公共利益的重要性11-12
二、对公共利益相关定义的解读12-17
(一) 国外学者对公共利益的学说概述12-16
(二) 国内学者对公共利益含义的争辩16-17
三、公共利益和相关概念的区别17-20
(一) 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18-19
(二) 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19
(三) 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19-20
(四) 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20
四、公共利益的构成要素、特征和概念界定20-24
(一) 公共利益的构成要素20-21
(二) 公共利益的特征21-23
(三) 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23-24
第二章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之辨析24-31
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24-27
(一) 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的有关论述24-26
(二)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26-27
二、法治下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27-31
(一) 公共利益与法治的关系27-29
(二)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29-31
第三章 公共利益的现实分析31-41
一、我国现在有关公共利益的主要法律规定及其作用分析31-33
二、以土地征用为例析我国实践:公共利益的实现状况分析33-41
(一) 存在的的问题34-37
(二) 原因分析37-41
第四章 完善我国公共利益法律规制的建议41-47
一、立法程序41-43
(一) 只有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才能够设定公益条款41
(二) 借鉴成功经验,采取多元的方式确定公共利益41-42
(三) 确立“公平补偿”的标准42-43
二、行政程序43-45
(一) 遵循正当程序43-44
(二) 遵循比例原则44
(三) 遵循事先公平补偿原则44-45
三、司法程序45-47
主要参考文献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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