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失效法院立案后多久开庭不立案还能去哪告

建议明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的起诉期限 -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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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明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的起诉期限作者:刘勇&&发布时间: 15:44:34对于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8)24号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起诉期限,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对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一般也没有提及。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起诉的期限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种观点认为,首先要查清双方争议的性质,如果是劳动争议纠纷,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普通的民事争议案件,在诉讼时效期间任何时间内都可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为前提。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劳动争议裁决的一种。申诉人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的期限应当适用劳动法关于不服仲裁裁决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如果争议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则法院处理该案件无须以该纠纷经过劳动仲裁为前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处理劳动者的申诉也不影响法院处理该纠纷。此时,当事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其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在实践中大多数法官同意第三种观点,建议进一步明确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起诉的期限。第1页&&共1页编辑:L&&&&
友情链接:劳动仲裁不予受理,为什么要在15日在去法院上诉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刚刚拿到了劳动仲裁退回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中规定,如果要去法院上诉,必须在十五日内。请问为什么要规定给我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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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法律规定?还是什么意思?
劳动仲裁不服,上诉法院未受理或部分受理是否仲裁结果也失去了效力,不能执行
劳动仲裁的裁定法院能够不予执行吗(执行费已经交过的情况下)
律师你好,现在我们公司有一起劳动仲裁案,申请人开庭当日无故不到,被仲裁判为自动放弃,那之后申请人还可以以相同理由上诉法院嘛?谢谢!
我在一家民营医院工作,无故被辞退后申请仲裁,仲裁委说属于人事仲裁,不予受理,我因其他原因15日没起诉到法院,现在已过了2个多月,还能向法院起诉吗?法院受理后会不会以超过时限驳回请求? 据仲裁委的人说本地区没有设置人事仲裁这个部门,只能到法院起诉。
和之前的单位因为劳动纠纷,然后我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现已下来,判单位赔付我5000不到,其实远不止这些,但是现在觉得也挺麻烦的,也没有太多时间和精力去处理这件事,所以想就这样结束也就行了,我默认了结果,但是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现已收到法院的一些资料,上庭时间已定,现下面就是等待上庭。我想咨询请教一下大家,我下面应该怎么做如何应对呢?还有单位要是做了伪证,我要如何反博呢?我的实际上班时间公司也不承认,我是08年5月上班仲裁的时候她就不承认上班时间 因...
各位律师大家好
如果劳动仲裁不服的话上诉法院要求可不可以不一样
比如仲裁时要求陪1000
上法院时要求赔2000 或者仲裁时要求补偿
法院时要求赔偿
仲裁的时候需要到工商部门调公司的注册资料么?
由于当时劳动仲裁时,我提出的是要求单位进行经济补偿,但现在了解到单位是违法解除,现在单位不服仲裁裁决上诉到法院,我现在能变更请求进行反诉吗?当时也没要求单位补缴五险一金,现在能要求单位补缴吗?谢谢,急!!!具体怎么操作请专业人事指点。 我这种仲裁时遗漏了的补偿金额和事项,通过什么方法能够争取到呢?比如说:单位少交的“五险一金”代通知金和双倍的经济赔偿金。谢谢
原新疆创奇外事职业学校为中外合资学校,09年年初停办,欠下教工近2个月的工资,学校法人失踪,合资方新加坡PSB学院也推翻了支付教师工资一半的承诺,匆忙与职大办学。教工告到劳动仲裁,由于当时学校法人资格尚未注销,顺利立案,但时隔半年开庭时,被告委托人未出庭,劳动仲裁以学校主体不存在为由,不予受理,也不给书面不受理书,这符合法律程序吗?
这种情况法院会受理吗?案发多少时间内受理?而且原告因七五事件离开了新疆,回到上海,还能异地向法院起诉吗?谢谢。 另外,...
劳动仲裁不受理过了15天诉讼期法院可否受理
我因与公司有劳动纠纷,已向当地仲裁处申请仲裁,仲裁处也受理,但仲裁处送交诉讼通知书时,公司电话一直联系不上,送过去时以负责人不在,为理由,拒绝接收!
所以仲裁部门迟迟未能送达通知书,表示也无能为力只有建议我登记公告。
但公告时间较长,另还需要不少费用,我不想拖这么长时间。
那这种情况我可以以公司拒收仲裁通知,仲裁已无力执行,所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起诉吗?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最新公告:
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以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的《民事起诉状》,称其在某煤矿有限公司的井下作业时身体受到伤害,经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兑现,认为赔偿数额较低,诉求另行增加赔偿。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吴某某在某煤矿有限公司的井下作业时身体受到伤害,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工伤赔偿法律关系,而此工伤赔偿法律关系已经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吴某某又以健康权纠纷提起诉讼,是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诉原则&,裁定不予受理。
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以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起诉人不是以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不属重复起诉;其与煤矿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在不知道自己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经仲裁委调解达成,属于可撤销的协议为由,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受理立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吴某某与某煤矿有限公司的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一、甲(某煤矿有限公司)乙(吴某某)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工伤赔偿乙方现金90000.00元;二、乙方自愿放弃按国家法律法规请求赔偿,甲方自愿同意支付上述赔偿金;三,乙方收到甲方一次性支付的工伤赔偿金90000.00元后,双方即解除一切关系。经双方商定付款时间及方式,甲方于日一次性支付现金90000.00元给乙方。吴某某又以相同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赔偿上诉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共计90000.00元的基础上,另行再赔偿上诉人伤残赔偿金39520.00元、后续治疗费7000.00元、鉴定费1300.00元、交通费800.00元,合计486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规定,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作出&(2012)昭中立终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我国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特色,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法定程序,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兑现的,劳动争议即算解决完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生效仲裁裁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已经依法解决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应息诉罢访,息事宁人,法律服务者更不能无事找事,费力伤财。
首席律师介绍
刘江,男,汉族,四川达州人,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央视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专家团成员;百度知道、华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等多家大型法律网站特邀推荐专家律师;达州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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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劳动仲裁不仲裁,出了不于受里案件的通知书介绍去法院,法院迟迟不立案,案说案子特殊,法院立案停说必须要劳动仲裁立过案的才受里,法院有规定,要我回劳动局重新立案,法院有这样的规定没有,谢谢
劳动仲裁不仲裁,出了不于受里案件的通知书介绍去法院,法院迟迟不立案,案说案子特殊,法院立案停说必须要劳动仲裁立过案的才受里,法院有规定,要我回劳动局重新立案,法院有这样的规定没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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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劳动局不立案,法院就没有立案依据。
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之后,可以拿着不予受理通知书去法院立案的,法院必须受理,否则可以投诉他们。具体建议咨询当地律师,我是深圳律师。
是有这个规定。劳动纠纷不能直接去法院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 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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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领域专家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发出后,我到法院起诉的时效是几天?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发出后,我到法院起诉的时效是几天?现在我在第15天把起诉书和相关证据递交到了法院,法院让我把材料留下等待是否立案的通知,我留下材料后法院没有给我任何手续,如果他们不立案我是不是过了诉讼时效?如果他们拒绝承认我曾交过起诉书怎么办?我想用特快专递把起诉书快递到法院这样行吗?
我在一家民营医院工作,无故被辞退后申请仲裁,仲裁委说属于人事仲裁,不予受理,我因其他原因15日没起诉到法院,现在已过了2个多月,还能向法院起诉吗?法院受理后会不会以超过时限驳回请求? 据仲裁委的人说本地区没有设置人事仲裁这个部门,只能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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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法院会受理吗?案发多少时间内受理?而且原告因七五事件离开了新疆,回到上海,还能异地向法院起诉吗?谢谢。 另外,...
我因与公司有劳动纠纷,已向当地仲裁处申请仲裁,仲裁处也受理,但仲裁处送交诉讼通知书时,公司电话一直联系不上,送过去时以负责人不在,为理由,拒绝接收!
所以仲裁部门迟迟未能送达通知书,表示也无能为力只有建议我登记公告。
但公告时间较长,另还需要不少费用,我不想拖这么长时间。
那这种情况我可以以公司拒收仲裁通知,仲裁已无力执行,所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起诉吗?
劳动仲裁的裁定法院能够不予执行吗(执行费已经交过的情况下)
同志们好!先谢谢大家的帮忙了!我和单位因为工伤问题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现在仲裁结果出来了,但单位因为假肢款问题不服向法院提出起诉,当初因为假肢问题我和单位签了一份协议,大概内容是:单位为我安装价值45000元的假肢,除社保报16000元外,单位补贴29000元,每隔六年更换一次,更换期限计算到70周岁前,若本人中途发生意外,补贴自然终止,若生存期间不需更换价值,则单位每隔六年补贴本人29000元。因为我现在要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要求一次性支付假肢补偿款36000...
我是日进入现在的公司上班,并签订07年11月一年的劳动合同,之后也就是07年11月,08年11月,09年11月分别续约3次,即在此期间每年跟公司签一次合同,9月底公司发出通知,说不再跟我续签合同,让我在合同期满之前办理离职手续,过了两天,我向提交申请书,申请公司跟我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前天给我答复说不再续签,而且也不提供任何经济补偿;今天我想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了,那到11月5日合同期满之前是否要自行去办离职手续,还是继续到等着拿到补偿金或者事情解...
因企业拖欠工资拒不认账,本人被迫申请劳动仲裁企业败诉,被强制发还所欠工资。出于报复,企业否认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安排工作,中止法定社保。导致本人长期无法劳动,无如何工资收入,医药费无法报销。被迫再次申请仲裁。请求(1)补发被停发的工资,(2)承担医药费损失,(3)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仲裁结果:请求(2)获得支持,请求(3)因本人突发重病撤销请求 ,请求(1)被驳回,其理由是:“不提供劳动就没有工资”。本人不服。本人认为:企业不承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然不会...
本人申请了三项请求,两项获支持,一项被驳回(相对较重要),本人只对被驳回一项起诉,而对方服从仲裁结果并未起诉 。现在有人劝说不要起诉了,见好就收,弄不好已获支持的两项有被法院推翻的风险,本人现在犹豫不定,且有人说,法律有规定:劳动者起诉的劳动纠纷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补偿标准)不能低于劳动仲裁判决的结果,这一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请指点。 如果起诉了,对方不履行仲裁结果,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有人说不能),为什么,
如果真的不能强制执行,撤诉能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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