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户上打过帐能够成犯罪现场调查证据

刑事案件第三次控告书——控告王润龙涉嫌滥用职权持枪抢劫犯罪
共 4936 浏览 101 回帖&&
积分: 1732
发帖: 113 篇
在线时长: 62 小时
刑事案件第三次控告书——控告王润龙涉嫌滥用职权持枪抢劫犯罪
boboHtml = '';
html += boboH
NTES(".bobo-list").attr("innerHTML", function() {
return this.innerHTML +
}, "utf-8");
积分: 1821
发帖: 121 篇
在线时长: 76 小时
于永香申请再审的理由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是(2008)丹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载明的上诉人于永香,贵院决定对本案立案再审,我依法提出申请再审的理由如下:
一、本案侦查人员与我具有法定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对本案的侦查。
2005年1月24日,东港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王润龙大队长带领人民警察对宫绍洪、于永香、王淑娟等30多名涉案人员实施强制搜身、搜查,收缴现金、存折、银行储蓄卡、物品涉案金额六百多万元,公安机关没有出具搜查、收缴现金、物品的清单,其侦查人员涉嫌使用武力持枪公开抢钱、抢物犯罪,以个人名义给我打的白条是法定的罪证,其抢劫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目第(七)项规定的刑罚,涉嫌抢劫的侦查人员应当依法自行回避对本案的刑事侦查活动。
2005年2月26日,东港市公安局将王润龙等侦查人员抢来的现金、存款其中部分金额54.7927万元移交给了东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非法占有至今8年。
二、本案公诉机关依据抢钱、抢物人员刑事侦查伪造的证据进行公诉,其起诉书依法无效。
三、本案人民法院依据涉嫌抢钱、抢物犯罪的侦查人员伪造的罪证,判处于永香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的一审刑事判决、二审刑事裁定,涉嫌故意枉法裁判,其审判人员涉嫌故意枉法裁判犯罪。
四、本案终审刑事裁定书应当被依法撤销。
本案侦查人员涉嫌持枪抢劫的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先对被抢劫的受害人实施行政拘留,后对受害人作出劳动教养处罚决定,最后由持枪抢劫的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进行公诉、审判,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的司法职权侵权手段残酷,侵权情节恶劣,致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破坏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司法公正制度,致适格的罪犯逍遥法外,没有受到追诉。
为了查清谁是适格的罪犯,特此申请再审的理由。
请求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清抢钱、抢物的人民警察不是适格的刑事案件侦查人员的事实真相,依法撤销原判,追究适格的罪犯承担法律规定的抢钱、抢物责任。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冤& 民:于永香
&&&&&&&&&&&&&&& 二○一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附件复印(新证据):
1、人民警察持枪抢劫后以个人名义出的白条;
2、公安机关移交现金、存款54.9727万元的证据;
3、涉嫌伪造东工商送字(2005)第5号送达回证;
4、(2005)东民执字第845—1号民事裁定书;
5、(2006)东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
6、行政上诉状;
7、人民法院伪造的(2006)丹立行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积分: 1822
发帖: 121 篇
在线时长: 76 小时
& & & & &致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孙克敏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 & & & & & & & & & & & & 勇为纠错,还原真相
& & & & & & & & & & & & & & & &——
写在宫绍洪冤案申诉立案听证会的泣血控告
尊敬的中院法官
& & 首先非常感谢中院的领导对我们申诉案件的关注和重视,在此召开立案听证会;今天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对以下内容的举证、听证请求:
& & 第一,东港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王润龙于
日两次带领多名警察非法搜查宫绍洪、宫绍英、于永香、王淑娟、郭振凤、刁勇、于永芳等三十多人的财物没有《搜查令》;扣押了包括银行存款、装表机设备在内的几百万元的款物没有开具《扣押物品清单》等法律手续。王润龙等警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和违反公安部第
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
的规定,属于非法搜查扣押公民财物。
由于本案的原审七被告人被东港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王润龙非法搜查扣押达几百万元的款物被
抢掠(无搜查证、无扣押证),而一、二审判决没收七被告人财产没有说明被没收的财物名称、数额。我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王润龙有非法占有七被告人被扣押的财物。为此要求人民法院出示东港市人民法院判决没收七被告人财产上缴国库的详细清单。
& & 第三,
年,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丹东行执字第
)丹行执字第
《行政裁定书》以东港市公安局以财产保全为由向东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因非法集会正在被执行劳教中王淑娟、于永香两人的邮政储蓄账户存款(王淑娟
元,于永香
元)裁定扣划到东港市人民法院的账户,当年王淑娟、于永香只是被指非法集会劳教不涉及任何民事、经济案件,在此要求东港市公安局、东港市人民法院出示申请对王淑娟、于永香储蓄财产保全执行和划扣到法院账户裁定的法律依据。
& & 第四,刑讯逼供加害弱女手段残暴骇人听闻
& & 东港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王润龙等国保警察在侦办宫绍洪一案过程中,王润龙这个灭绝人性的恶魔为了达到侵吞我们被扣的数百万元财产的目的,达到对我们治罪,达到征服我们七被告人不敢再告他的目的,他们采用了无所不用其极的刑讯逼供,对我们实施打、吊、踩、压、电刑等残暴手段;就连我们五个弱女子他们都没有放过,尤其是对已年届五十五岁宫绍洪的亲妹妹宫绍英也施用酷刑迫害。我们七个被告人遭受王润龙等国保警察外提(带出看守所外面)刑讯逼供长达四五十个小时。王润龙他们为了达到把我们判罪,把事先编写好的口供笔录强迫我们签字画押,他们获取到的我们
和武强年画的数量、价格就是这样形成的。在我们七被告人中,于永香、宫绍英、王淑娟因被长时间
,踩压、电刑的折磨导致双手麻木、身体不同部位受伤至今未愈。现在还留有伤痕。在此请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给予验伤鉴定。
涉及本案的
多人次的证言证人没有一人出庭作证质证。现有当年被检察院列为证人名单的所谓证人证明:他(她)们从来都没有作过任何证言证词。证明判决书认定的证言证词是假的。
从开庭的时间也可以证明:原一审开庭审理仅一天时间,累计开庭时间约六个小时,本案七个被告人,涉及三个罪名,根本就没有时间对
多名证人的证词逐一进行质证。法庭都是由公诉人用宣读证人名单完成集体
走形式,没有对每一份的证言逐一宣读接受被告人和辩护人进行质证,实际上卷宗上的证言证词是没有经过法庭的质证。
年颁布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据本法规定,原一、二审认定的证据是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依法排除。
& & 第六,王润龙为了达到阻止我们举报他抢掠民财的罪行,只有把我们治罪打入大牢。他利用抢掠我们的钱财一面勾结当地公检法罗织罪名,一面编造宫绍洪一案是
中功二次启动
报假案,骗取公安部领导批示,最后把手伸进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歪曲中国的历史文化,把中国的大道文化、麒麟文化(麒麟文化属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认定为
属企业文化,也名麒麟文化)。把宫绍洪编写的《弘扬道德文化》、《复兴中华文明》学习资料扣上
宣扬邪教,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法律实施
性质。(注:该学习资料根本就不存在这些内容)。利用新闻出版总署的权威制造
陷害本案被告人。
& & 第七,我暂且把宫绍洪案是否有罪问题先搁置后述,只就法院在同一个事实行为实行三罪并罚就是严重错误的判决。
& &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同一个犯罪事实行为,在想像竟合数个罪名时,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的原则。在我国的长期司法实践中,对同一事实行为,触及多个罪名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想像竟合犯,二是吸收犯,即是重罪吸收轻罪犯。均是选择按较重一罪名定罪处罚。既然认定该
是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的书籍还存在合法经营和非法经营吗?这样的
难道还要纳税吗?也就是说,如果按照丹东的刑罚创新
,那么贩毒犯也要数罪并罚,也要同时判处非法经营毒品罪和偷漏毒品税罪了吗?!这几乎是连我们农村妇女都能懂得的法理难道作为一个职业法官都不懂得吗?还是另有不可告人的图谋?更何况,本案是已经被工商罚款、被劳教行政处理过,案结事了的个案,为什么还要反反复复的处罚,这不就是明摆着的报复陷害还是什么?
& & 东港市公安局王润龙大队长在宫绍洪一案中,编造了所谓
中功二次启动
欺骗公安部,撒了一个弥天大谎!他们为了达到掩盖抢掠巨额民财的犯罪事实,他们不惜采用制造十个谎言来掩盖一个谎言,制造十个罪恶来掩盖一个罪恶。其实,东港、丹东两级法院的法官们的心里也非常的清楚,
是王润龙为了掩盖其抢掠民财犯罪,采用报假案编造
中功二次启动
把人们自发性学习胡锦涛主席科学发展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弘扬中华道德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间文化交流的群众强加为
中功二次启动
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的帽子,把被抢掠举报揭发他的群众治罪,其唯一的中心目的,就是要把举报王润龙抢劫犯罪的受害群众打入大牢达到其熄诉熄访掩盖罪行的目的。
& & 尊敬的中院领导:
& & 历史始终是人民书写的,真相始终将大白于天下!
& & 王润龙这个隐藏在我们公安内部无恶不作抢掠暴徒、警察败类、司法腐败分子,利用特权和抢掠的民财收买勾结高官,不但掠夺我们的合法财产,还制造冤狱陷害无辜,手段之残忍、赶尽杀绝,惨绝人寰,创造了廿一世纪丹东版的文革
宫绍洪文字狱
惨案,七个美好的家庭被王润龙这帮恶魔残害得支离破碎!
& & 无辜的群众被莫须有治罪,真正抢掠数百万民财的罪犯王润龙却至今逍遥法外,国家的法律、国家的公器却成了腐败特权掩盖罪恶,屠杀正义的工具!这一司法造假
文字狱冤案
事件,给我们东港、丹东、乃至辽宁司法史上是一场空前的灾难悲剧,使我们辽宁的法治遭受巨大的蒙羞!
& & 尊敬的中院领导:
& & 党的十八大后,我国司法迎来百废待兴的春天!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作出重要指示: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此,我想问问法官们:东港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王润龙无证搜查、无证扣押财物,一审法院开庭
多名证人无一人出庭作证、法庭不许被告人辩护,只允许回答
,把王润龙未经立案抢劫得来的、事先编写好的口供笔录作为判处我们有罪的证据,你说这样的一个荒唐司法案件能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吗?如果这样的冤假错案不得到依法的纠错,
得不到惩治,敢问丹东你还有天理法理吗?习总书记的中国梦又怎么能实现?
& & 综上所述,宫绍洪一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侦查阶段存在无立案、无证搜查、无证扣押、抢掠民财,刑讯逼供、证据造假和未经法庭依法质证,审判程序违法等错误。希望中院领导能真正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撤销原判,宣告七申诉人无罪,让人民群众真正在每一个司法案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 此致!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孙克敏院长
& & & & & & & & &宫绍洪案再审申请人:宫绍洪、于永香
& & & & & & & & & 王淑娟、、于永芳、刁勇、宫绍英
& & & & & & & & & &2013
积分: 1554
发帖: 123 篇
在线时长: 80 小时
王润龙持枪掠抢民财执法犯罪有人证、物证、书证铁证在,为何还逍遥法外?为何那么多职能者还敢联合帮遮掩?这是不是目无党纪国法?是不是集体渎职犯罪?
积分: 2221
发帖: 160 篇
在线时长: 115 小时
【接主贴案情介绍】
法黑为掩盖自己犯罪,利用执政党职能法权,进行蓄意勾结造案,骗取罗干批示,实施“杀人灭口”政治陷害的特大恶性职务勾结串通犯罪。
(本案真象决不是被害人犯罪有罪,而是法黑的犯罪需要被害人成罪灭口、成罪不敢开口,成罪封控“无门”无以可开口的故意陷害犯罪。)
一、本案决不是执法失误,而是执法犯罪者为掩盖自己犯罪所故意勾结制造的特大恶性职务犯罪;
二、法黑犯罪与导致实施故意陷害的经过;
三、利用公安部私下关系,制造荒唐的第24—26号陷害鉴定,並以此鉴定定罪判罪;
四、实施刑询逼供诱供骗供造据;
五、大量财物没有扣押手续,且被掠劫窃取,卷中有伪造的扣押手续;
六、以骗取罗干批示为法、为权、为势、为成罪;以陷害“鉴定”为据;以掩盖自己执法犯罪为目的。不顾无罪实,进行公检法勾结联营,实施强罪加害;
七、拉动省公检法组团带隊,组织策划参与不实施实体公正庭审的开庭;
八、千疮百孔的判决书与申诉;
九、三个根本不据法、理、实的定罪与判罪;
十、参与勾结串通制造陷害犯罪的法黑,无时不在提心吊胆勾结利用职能关系进行封锁、阻止、恐吓、迫害维权申控;
十一、申控请求;
十二、控告寄语。
申 控 正 义
一、本案决不是执法失误,而是法黑利用窃取执政党职能法权,为掩盖自己犯罪所故意串通勾结制造的特大恶性“杀人灭口”强罪加害犯罪。
(一)正如刘云山所说,“腐败已经涉及到专政性质”。法黑已经上下勾结成网成性成势,互相联体、互相维护、互相包屁、互相封阻,形成了职能不负责、不查责的“告状无门”法状态。苦苦几年不见法公正,无奈只好公开上网,只好登录胡主席温总理网站。
(二)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条件下,竟能公然发生如此振惊恐怖罕见险恶枉法的利用执政党职能法权,进行蓄意大胆执法犯罪;竟能如此特大恶性勾结串通执法犯罪横行猖獗无阻;竟能如此的黑黑成网“告状无门”,告状找不到党性。确实已经黑的到了再也不能不引起党中央高度重视和必须坚决实施战略突破解决的时候了。
(三)此案无论立案的动机,造案的手段、财物的掠劫、庭审的违法、组卷的荒唐、罪行的伪造、程序的恶毒、对申控的迫害、拉动勾结串通的规模范围,都是我国执法犯罪的罕见典案之大造;都不能不引起政法改革高度负责的调查和论证,从中确知法黑的恶之猖极,从中实施振惊有效的剖析教育,以能从做法的真公正、真公信。
空喊照黑、屡禁不止,这不是法律实体公正、不是政绩,而是法耻,而是必定要注成不可逃脱的法责任。这种黑的状态不但不是党性、不是法性、不是人性,不能得人心生公信,而且只能是黑的末日。
(四)我们虽然身处险恶、恐怖、愤怒的政治迫害之中,我们虽然因为“不反动”就必遭“更反动”的格外对待和迫害。但悲民的理性和良心似乎亦不变,还亦旧深深地感恩相信以胡主席为首的党中央;还亦旧热爱我们神圣祖国的和谐进步发展;还亦旧在学习以中华文明“以人为本”心的科学发展观。
我们决不是破坏法律实施的罪犯,我们决定是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有效积极因素。实实在在的所做所为所学所倡可以证明,几乎从胡主席一走上历史舞台就开始,我们就渐渐自觉走上了学习认识接受科学发展观的人生取向,就渐渐尝识多元共识和谐有效之实。所以从这个积极负责的角度出发,我们愿真诚配合所有负责的政法改革,以创造新的司法实践,为政法取信于民、安定于国尽到一个公民应有的义务。
积分: 2222
发帖: 160 篇
在线时长: 115 小时
【接70楼】
二、法黑犯罪与导致实施故意陷害的经过。
(一)法黑犯罪
法黑王润龙在法黑的指使下,以工商处罚、法院裁定为手段,从中窃取滞纳金近30万。有法院裁定、工商、财政、银行2005年记账和取款存根为铁证。&&&&&
有近20万现金无扣押单,並被窃取。
有大量的物资用品没有扣押手续。
以上决定构成执法犯罪,但几经揭发检举都得到犯罪同伙权势的包屁,至今犯罪得不到追究。
(二)导致实施“杀人灭口”陷害的经过
正是由于上款处理的不合法,我们于2006年11月20日左右到东港工商局说明理由,工商很达理,经向局长汇报,11月25日答应给予返还处理,並希望不要媒体介入。此前工商局领导电话斥责了公安局行为,当时接电话的公安局付局长随口说:“不行,我把他们抓起来”。于是公安局犯罪分子就开始了“有根”“有靠”的造案准备和请示报告,以成上士公务抓捕。11月25下午,工商提议找公安局私了,王润龙接电话到工商谈了一席后硬要去饭店,在工商的劝说之下,我们一席六人到了饭店,饭间一是万一请示不及谈私了,二是等候正在进行的“请示”,21时许王接到电话散席。我们搭车行至无人黑处路段被不明劫持,至到公安局才知是公安行为。
26日白天一天无事,晚21时许开始实施“不时送大电传”有组织按排,有设计操作目的刑询逼供,当晚以“非法经营”关进看守所。从此开始了法黑为掩盖自己犯罪长周期、大规模的陷害造案两整年。终以定立三罪判十九执行十五送进了沈阳第一监狱。
积分: 2360
发帖: 168 篇
在线时长: 123 小时
【接71楼】
三、制造陷害鉴定
明知无罪,拉动勾结利用公安部、出版总署关系,制造无知荒唐的第24-26号陷害鉴定,並以鉴定为法据定立非法经营罪,导造成破坏法律实施罪。
(一)“鉴定”行文时间是2006年7月,而因索取滞纳金被“不行我把他们抓起来”的行捕时间是2006年11月25日晚21时,其间四个多月。
(二)抓捕是11月25日,立案是11月27日。
(三)卷中鉴定文书上有聪明的“属实”签批。
(四)鉴定成24-26三个是以备不得一用“26”。
(五)据公检办案人说还有省鉴定,这显然是陷害的双管齐下准备措施。
(六)鉴定用语内容明显就是为陷害成罪专心设计制造的。这个拟送出版总署制成“鉴定”的底稿,无疑是出自东港市公安局犯罪分子的需要和写成。
(七)送交出版总署制造鉴定的第一主体是东港市公安局的犯罪分子,而不是公安部XX局。
(八)从见到鉴定开始,当事人就要鉴定,结果是久要久应久不给,而且是公、检、法、律师统一口径不许给,甚至开庭答辩都会意后不给看。此公正公开的文书,为什么不敢给当事人!
(九)被据为判二罪十七年的“反革命出版物”已于2009年1月在香港出版,並赠阅,並有人登录网站。为什么如此“反动”东西,不依据“鉴定”效力收缴消毁。这就是鉴定的制造並不具法律效力的必然,这就是“鉴定”不敢给当事人的实质所在。&
(十)“书”已于2009年7月获得国家法律许可的著作权证书,既“反革命出版物”已具有了合法性合法权。
(十一)无耻荒唐不敢见人的第26号陷害鉴定。&&&&&&&
(1)“鉴定”判定“反动性”的首重之条是“否定无神论”
“无神论”是谁的立著,又在什么法规文件中确立为政治律条和准则。
鉴定此结论的依据是“材料”中“马克思决不是无神的主义,而是不唯神主义”和“无神就等于死亡”。此话有错吗,鉴定者会是无神行尸走肉的见证吗,此据具有第一“反动”性的认定价值吗!共产党的政治、理论、法律、职能,能接受如此没有政治素质的无耻和卑鄙吗!
马克思的哲学精髓是辩证。不懂哲学、不懂政治就要先长出人性“以人”的良心,决不能把正常积极的学习见述打成“反动”送进“监狱”。这种以腐以黑以权以恶的法黑政治恐怖,完全是对社会主义政治、法律、职能、责质的污辱和诽谤,必须坚决予以肃清。
(2)“用‘觉正静’和‘信愿行’定义‘三个代表’”
翻开“材料”查一查、看一看,到底是在诽毁定义还是在承认倡导多元共识学习“三个代表”;到底是在有益还是损害“三个代表”的理解和运用。
鉴定者不懂不学,无知无素,就应好好学习、好好理解、好好相容,好好和谐一切可以团结共识的文化说,以共同学习“三个代表”,共同取行“三个代表”,共同做以人的人,而不做以黑的鬼。
相反,就是确实这么定义了,又能何过之有,可罪之言。这只能是法黑不道的臭屁,法黑猖恶的自白。
(3)“宣扬‘大道文化’(既麒麟文化)”
这种恶人惯用的栽人伎俩,在今天的政治和谐中实在不该发生,实在反倒成没有人性理智的凶相毕露。请查实这个小括号里的内容是根据什么加上的!其三四两条到底是产生鉴定对象的“材料”还是产生于公安犯罪的陷害需要加给“材料”的。
“鉴定”此结论依据“材料”中“大道自然”和“一切无不在因果的律行之中”,以此句证判定为中功说,挂勾上以“中功”而行于害。其不知“大道自然”“道法自然”“大象无形”“大音希声”“大方无隅”“大爱无疆”都是一个哲理句式,中央电视台常播。“一切无不在因果的律行之中”此句证决无错,好人恶人,法黑和鉴定人都其中不能越。这两句话都不是“中功”的专错专有,而是中华古文明与现实人们认可的公有,怎么可以利用党的职能举出如此无知无耻的“反句”之证!这只能是法黑狂犬疫与精神分裂的发作极耻之象。
(4)“制造恐怖”
具体什么恐怖是我们制造的。事实上我们既没有制造任何恐怖,更没有制造恐怖的事实和结果。
“材料”中针对人类面对的诸多危急逐年增加,是非常积极明确的在引导反思自身行为、从自身做起,使人生选择五爱利益他人利益社会。可以大胆的说,灾难是事实,电台、报纸、电视都在报导,我们决没有一絲的制造;可以大胆地说,我们对灾难的态度完全是积极进步有益的。
这叫法黑以“鉴定”和法律陷害证明,人生人性的扭曲、社会人文环境的破坏正是法黑,正是法黑不通人性、不做人事,在破坏人们生存的第一环境。
无知无耻无人性的职能鉴定文书,能够层层职能装卷成为历史。这将是所有参与经办者党性与人性,政治素质与学习与否的决好试题和答卷。
(5)宣传迷信
我们决不是迷信者,我们是积极倡导五爱利益他人利益社会和谐的践行者;我们是科学发展观、中国道文化的真学真信真行自觉者;我们决定比鉴定人,决定比勾结串通制造陷害的假马列、伪马列信的真信的正。不信可以进行公开听证答辩,听其心听其解、听其真听其伪、听其到底哪个愚痴在迷信。
仅以“弥勒救世”四字不能断为犯罪性质的迷信,不要以为不懂佛文化是光荣、是正义的标志。恰恰相反,不懂佛文化就不可以会以佛文化人的和谐,这本身就是唯自己偏执的迷信象迷信说迷信做。
“弥勒救世”是人类信仰混乱必然走向统一的缩写,它的特征是道德团结共识和谐,是中国文化引领全人类。科学发展观“以人”正是这一中华复兴的伟大历史旗帜;科学发展观正是这一汇合人类多元文化的中国壮举。所以必须学习多元、理解多元、团结多元、共识多元于科学发展观,才是调动一切文化心,一切文化力的中国世界性大崛起。
“迷信”一词,在理论上很有现实的哲学研究定义价值,否则有人迷信心、有人迷信物、有人迷信钱、有人迷信喝、有人迷信黑、有人迷信恶、有人迷信佛、有人权钱我法黑市黑交易,就没有根本利害真伪的真质别、真准则了。
绝对讲,迷信人人有;相对讲要甄别迷信的方向状态性质,要区与文化、与民族信仰、与宗教、与祖承、与民俗、与团体、与邪教、与黑恶的关系和性质。不要中国道文化、佛文化视为迷信,不要不把黑恶权势以最危害政治、最危害民权民生、最危害公信力、最激化社会不安定的邪恶之迷对待。
信乃万事之本,只有理信不正,才必成行为不轨,屡禁不止;只因没有“以人”的心,不信“以人”的心,不学“以人”的心,才不会做人做的事。
一切黑恶的猖獗都是走向自绝的前兆,都将得到规律不可抗拒的必灾必惩。
(6)在科学发展观的进步之中,要在理论上多研究一致性、共识性、共信性;多研究生“以人”的心,化解和谐引导,息事了事平事平定人心平定社会。我们根本没有搞中功,根本没有“以习练中功赚钱”,不要把中功作为邪教和罪犯的标志看待,不要认为挂上中功就构成罪,就是邪,不要在社会进步和谐之中,人为制造激化矛盾,制造激化社会事端。这不付合党的政策,这不是“治安”而是破坏社会和谐,破坏社会安定。
(7)“鉴定”将“材料”判为“宣传邪教迷信”
“鉴定”判为“邪教”,判决又不敢直接据用邪教,这是由于执法者后来知道认定邪教需要专门的法律程序,这是因为没有邪教据和实。但专业的职能鉴定署名者却不懂不顾,而成照“旨”照稿制造,故在“鉴定”中留下了不能修改的漏弊与责负。
积分: 2485
发帖: 174 篇
在线时长: 129 小时
【接83楼】
五、大量财物被掠劫窃取
这是人民公安名号极不相称的罕见,是执法猖獗无度,无视党性国法,直接破坏人民公安形象的犯罪,是党性职能不能不查、不能不管的丑恶之耻。
(一)近二十万现金没有扣押手续被私窃。
(二)家中四万元及随物被办案窃走,报案不管。
(三)录象机、照象机、计算机、手机等多部无下落。
(四)拉走一车货物没有扣押单,有些东西当场私分,其窃分程度导致移交工商拒接。事后几次骗签空白扣押单不成,卷中的扣押单是伪造。
(五)银行钱卡中到底被公安取走多少,还剩多少至今不见不知钱卡下落。
(六)随身所用包及其中钱物、佩戴玉器匀被私窃。
积分: 2486
发帖: 174 篇
在线时长: 129 小时
【接86楼】
六、骗取罗luo干gan批示
公安局抓人本来是“小菜”,但为掩盖自己犯罪,就必须进行勾结串通操作制造,联合编造事实骗取罗luo干gan批示,以成政举加害成罪之公务势。局长几次谈话说明公安部要求转化之旨,而具体实施的犯罪者必定要想尽一切办法,编造扩大事实性质,以成“杀sha人ren灭mie口kou”的掩罪初始目的。
(一)这样一起在法黑权势勾结作用下,很多不得不参与制造陷害的公检法职能者和阅卷问案者,都心知独明的冤假错案,其中到底是怎么逐级到罗luo干gan批示?回答无非是法黑的需要勾结欺骗操作。
(二)公安部要求转化,其中就有是政策和事实情节两个可能的原因的适策。
(三)用意陷害掩罪的办案,怎么可能实施转化汇报转化而只能汇报恶化,他们只能以骗取的罗干批示为势为法为构成犯罪;以“鉴定”为据;以“书”和学习行为为罪实以“杀shan人ren灭mie口kou”掩罪为目的。无视党dang性、政性、法性、人性、职性,无视法律重事实,进行公检法明知故犯的实施强罪陷害。
(四)检察院第一次以公安局“起诉意见书”问询时,经当场查实与材料表意相反时说“这不是搞文字狱吗”,然后起身走一人。
(五)检察院说“没有‘鉴定’你就没有罪,你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当时我们深知在这种操控下,既重新鉴定也不会变样,检察院也示意赞同。
(六)“共gong产chan党dang拿来的钱(指窃取的滞纳金)你想要”。一语道破为掩盖自己犯罪的立案办案动机目的,这也是操作成罗luo干gan批示的动力所在。
(七)他们说“你能认识多大的干部”。“你找谁化多少钱都没用,除非找到胡hu锦jin涛tao,你能吗?”示意后台、示意上诉没用不必诉。
(八)此案在公检法中很有议论,有人说“就是错了,也能给你按个罪名,否则责任谁承担”。检察、法院都空托延了时间,都在黑势的趋动之下不得不实施了陷害的配合。法院正是在“受旨”下进行了不实体庭审的开庭。
(九)法院在开庭后八个月,以“影响了人们正常的学习生活、工作秩序,已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犯罪”的非逻辑硬是导成为罪。
(十)上诉中院请见院长了解,请报高法,请立案究查王润龙犯罪等,均无调查回答。难道有罗luo干gan批示的办案者,犯罪都可不查不究不惩吗。
(十一)以骗取罗luo干gan批示为法,以法黑关系为法,串通勾结阻止破坏维权申控和公正受理。至今找不到一个党性负责的职能进行问案调查了解,至使在激化被逼无奈之中给中央领导,中央职能写信、上告、上网、游行。
(十二)从我们入狱开始,省公安厅陈纵队长犯罪一伙就严密关注封锁、迫害维权申控,並且非常及时、非常负责、非常到位。
(十三)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更是在这种权势操作之下的一个明显故意陷害之证。
积分: 2619
发帖: 181 篇
在线时长: 139 小时
(接87楼)
七、省公安厅陈方成队长是制造成害的祸首
(一)陈方成是在勾结趋动之下,越陷越深,不是他谁在操纵东港公检法的同步陷害,不是他谁在通过公安部关系制造陷害鉴定,不是他谁在操作造成骗取罗干批示。
(二)不是越陷越深,身为省厅纵隊长什么动机动力目的亲自三下东港看守所监区内诱逼认罪。开庭之后大驾不便外提这也是难的没法了。
(三)他第二次进看守所,又准备了三个新罪目,言外不配合认罪还要追加之意。
(四)他组团带隊省高法省高检到东港组织策划参与了不依法的开庭。庭上事实不审证、辩护不供行文、陈述不让、庭审记录不容看。
(五)开庭前他调动“公安部专员”到东港助行了不依法的庭审。不知其员是组织行为还是个人私下行为。
(六)王润龙的犯罪直接向他揭发几次,他作了笔记,也正是他在包屁下王润龙的犯罪,使东港公检法丹东中院不究不查。
(七)王润龙的犯罪铁证具在,但经由公安部,人大转东港查办,都被黑恶之势所遮掩包屁过关。难道罗干批示中也包括陈氏团伙具有犯罪不究的黑法特权吗!恶鬼横行的特权吗!
(八)没有法黑何以能生社黑,法黑才是能生社黑的亲爹娘。陈方成隊长给予立功,升职中,就有典型以黑吃黑立起来的恶棍。
积分: 2656
发帖: 181 篇
在线时长: 142 小时
(接98楼)
八、判决书与申诉
(一)庭审和判决书经不起法律的历史检验,匀不具有公正合法性
(1)判决书不是法律实体庭审的产物,而是故意陷害需要的产物。请审查和公开庭审录像。
(2)判决书中“实施公开庭审”,这是法律欺骗,判决书中所谓判据事实根本没有实施庭审。
(3)判决书中“宫绍洪自述、每次学习前都讲”这是公安制造强行接受的空话,根本没有这一事实,庭审也没有审证这一事实。
(4)判决书中“以习练中功赚钱、以经济发展中功”这是公安制造的慌言,根本没有事实,一次都没有,庭审中也没有这一审证。
(5)判决书中,刁勇、于永芳、宫绍英关于书数自相矛盾。
(6)判决书中只有强罪需要的“以营利为目的”欲加之词,而根本没有其营利目的所得实。
(7)宫绍英虽有相认友情关系的替代之取、替代之发,但其並不是参与经营者,她没有自主印权、没有自主放置权、没有自主发出权、没有结算权、没有从中获利益权。只因姓宫而必“杀之灭口”而成五年犯罪入狱。
(8)定罪与情节特别严重,到底需不需要有法度事实为据,它是不是可任意执者需要想象,是可任由无限玩弄伸长的鬼把戏!否则犯罪的动机、行为、后果事实在哪里。
(9)判决书以据的“鉴定”明显明知与“材料”事实不符,为什么不进行法律文审、为什么庭上会意后不供“鉴定”辩护,当庭是谁不让审判长提供鉴定的。
(10)判决书中“影响了”刑法中没有这种性质的犯罪,更无从导成破坏法律的犯罪。
(11)由于手中判决书及有关维权材料全被陈方成隊长操纵没收了,所以不能具一申明。
(12)请求将我们的犯罪全卷上网公开。其中有见不得人的未经庭审的陷害之造。
(二)申诉
我们对法黑操控下的申诉结果应能有所预知和准备,但作为程序,作为暴露见证他们的角色和贼脸又不能不例行。
(1)请查阅我们的申诉和中院的实体对应行为。这其中哪怕是有一次负责的调查了解化解处理,事都不可能激化,都应该尽早息而宁。但上贼船容易下贼船难的法黑不会、不知法律申诉就应对应调解才能实名申诉权。所以才“聪明”造成了吞不下的不吞终究也得吞的苦恶果。
(2)中法只有态度极不好的一次並提两人不过五分钟左右,不给充分表达机会,一次几人短短提完而走了过程。
(3)中院伪造“公宣”程序、诱骗在不知是“公宣”签字。这显然是为后续申诉做不审维原判的封阻准备和陷害加固。当实在听不懂诱骗之意,硬要看才看到上面有公宣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之骗时而拒签,其他人则不知而签。
(4)丹东中院在根本不见当事人了解的情况驳回二诉,並在裁定中使用了“你自己承认”。不知其“你自己承认”来于何处,又以何法审证这是事实。我承认我杀人了、杀的是谁、就是此二裁的裁定人请你判我死吧。这样行吗,你能据判吗!
(5)2009年上诉到省高法,2010年5月初告知家人在家等候立案通知,6月初家人去问询时又串通变故说“此案涉及政治不一定立案”而对家人进行政治恐吓和欺诈。
政治什么意思,政治就见不得人吗,政治就犯罪不依法律程序吗,有涉及政治就不立案的法条和规定吗?
科学发展观的政治是公正光明、和谐发展、以法治国。只有法黑串通勾结抗旨不行、屡禁不止的政治才制造维权申控无门的恐怖威协、欺诈黑暗,才能以见不得人的政治需要名“涉及政治不一定立案”而行诈骗,这本身就是欺诈违法侵权的行为。
本案申控並不是涉及政治,而是本来就是政治,就是法黑特大恶性的政治犯罪。立案亦可、不立亦然,所有事物都在规律的运动,都会在科学发展观的发展趋势中,时序展进中产生出相应的必然规律果。人不办不一定时序不办,权不办不一定规律不办,到那时再看你“涉及政治”原形何其鬼的业绩也。
积分: 2657
发帖: 181 篇
在线时长: 142 小时
辽宁省公安厅总队长陈方成三下看守所,诱逼诱骗劝罪息诉不成,亲自带队省高法、省高检参与东港不依法的开庭,逼使东港法院屈于权势做出的从严从狠从无犯罪事实漏洞百出的陷害判决书如下: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东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宫绍洪,男,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东港市大东街道新华&&&委。因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非法活动于日被劳动教养,日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犯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邹来权,系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淑娟,女,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东港市长山镇柳条边村八&&&组。因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非法活动于日被劳动教养,日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宁月琴,系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永香,女,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东港市长山镇窟窿山村后&&&&庄家屯组。因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非法活动于&&日被劳动教养,日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雷,系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永芳,女,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东港市长山镇卧龙村同兴&&&&西组。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偷税罪于日被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由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移送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并于日被押回&&辽宁省东港市,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方正,系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刁勇,男,日出生与辽宁省抚顺市,满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三教&&&寺街。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由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移送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并于日被押回辽宁省东港市,&&&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翟学艺,系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宫绍英,女,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东港市新兴街道大海委海&&&&港小区82-4-208号。因非法经营于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贞彦,系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振凤,女,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工程公司退休工人,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光芒街50号一单元三楼一号。因非法经营于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现押于东港市看守所。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7)第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绍洪犯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被告人于永芳犯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被告人王淑娟、于永香、刁勇、宫绍英、郭振凤犯非法经营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公诉机关延期审理二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庆春、张琳出庭支持公诉,七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涉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被告人宫绍洪从2004年年初开始编写《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三本“学习材料”(以下简称“三本书”),该三本书否定“无神论”;以所谓的“觉、正、静”和“信、愿、行”定义“三个代表”;大量引用原“中功”“麒麟文化”的理论;宣扬“大道文化”(即“麒麟文化”)是“进步文化”;蓄意制造恐怖气氛;宣扬会道门的“三期末劫”;“弥勒救世”。并且利用“三本书”,在全国10个省办班讲课40余次,进行煽动宣传,同时还组织发展成员在全国各地办班讲课,宣传并销售“三本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三本书”经中华人民共国新闻出版总署鉴定为非法出版物和“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禁出版物。
积分: 2658
发帖: 181 篇
在线时长: 142 小时
二、涉嫌非法经营罪
1、被告人宫绍洪、王淑娟、于永香于2005年5月至6月间在东港市前阳镇前阳村十二组宫绍英家中大量复印《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三本书”,并装订12196册,由被告人于永香、王淑娟负责向全国各地联系销售。现已查明被告人于永香、王淑娟销售6480余册,其余5716册被东港市公安局扣押。2006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宫绍洪在山东省的“中腾”公司将自己编写的“三本书”重新改写、编订、增加了部分内容并改书名为《弘扬民族精神&&复兴中华文明——学习参考》、《弘扬民族精神&复兴中华文明——精神学习》、《弘扬民族精神&复兴中华文明——理论探讨》,成为“新三本书”,指使王在照(另案处理)在山东大量印刷并向全国发行。
2、被告人于永芳、刁勇、宫绍英于2005年底至2006年5月间,先后分三次在东港市薪兴印刷厂印刷“三本书”共13500册,其中6000册由被告人刁勇销售到全国各地求购者,另外7500册由被告人宫绍英销售给全国各地求购者。
3、被告人郭振凤自2006年1月份被任命为辽宁省的负责&人,从被告人刁勇、王在照(另案处理)、王淑娟、杨长贵(另案处理)、窦玉娟(另案处理)、宫绍英处购进宫绍洪编写的“三本书”(包括“新三本书”)4500册,予以销售。
三、涉嫌偷税罪
被告人宫绍洪伙同被告人于永芳自2004年1月至2006年6月间在未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情况下,大量销售从河北省武强县武强年画博物馆购进的“武强年画”,经辽宁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认定被告人宫绍洪、于永芳累计销售收入(含税)人民币7,475,645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偷逃各项税金合计人民币1,001,372.22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100%。其中被告人宫绍洪经手偷逃各项税金合计人民币84,432.10元;被告人于永芳经手偷逃各项税金合计人民币916,940.12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辩认笔录、鉴定结论、审计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宫绍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被告人于永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被告人王淑娟、&于永香、刁勇、宫绍英、郭振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宫绍洪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及罪名辩解: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属实,但辩解其没有搞迷信活动,只是宣传了其编写的“三本书”,没有营利,其不构成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宫绍洪编写的“三本学习材料”没有攻击国家宪法确立的基本制度,没有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三本学习材料”不应认定为书,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社会、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秩序的严重后果。被告人仅是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三本学习材料”,不能用一个事实、一个行为对被告人既定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又定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不具有偷税的主观目的,只有漏税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
&&&&被告人王淑娟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及罪名辩解: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属实,是否构成犯罪其不清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并不知道宫绍洪编写的“学习材料”是非法出版物,主观上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也没有以营利为目的,销售的范围较小,人员较少,社会危害性不大,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于永香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及罪名辩解:起诉书
指控的事实属实,但认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宫绍洪编写的“三本书”不能称为书,只能算是学习材料,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对“三本书”的鉴定结论没有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被告人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只是进行了印刷和宣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只能按情节一般来定罪量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于永芳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及罪名辩解:其没有营利,只是宣传宏扬民族文化,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没有交税属实,不构成偷税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只是参与了学习材料的印刷,并没有销售,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后的收入全部用于日后的印刷和发行等各项费用上,没有用于个人消费,社会危害不&大,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不知道购买武强年画销售后应该纳税,其与武强年画博物馆只是代理销售关系,其没有偷税的故意,不构成偷税罪。
被告人刁勇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及罪名辩解: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属实,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不清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不知道“三本书”为非法出版物,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其仅是按照于永芳的要求领取、邮寄“学习材料”,其参与的册数为6000册,而不是13500册,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没有营利,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宫绍英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及罪名辩解:起诉书指控其销售7500册不属实,其销售册数大约为5000册,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基本事实成立,但被告人销售的册数为5850册,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振凤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及罪名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
一、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事实
被告人宫绍洪从2004年年初开始编写《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三本“学习材料”(以下简称“三本书”),该三本书否定“无神论”;以所谓的“觉、正、静”和“信、愿、行”定义“三个代表”;大量引用原“中功”“麒麟文化”的理论;宣扬“大道文化”(即“麒麟文化”)是“进步文化”;蓄意制造恐怖气氛;宣扬会道门的“三期末劫”;“弥勒救世”。并且利用“三本书”,在全国10个省办班讲课40余次,进行煽动宣传,同时还组织发展成员在全国各地办班讲课,宣传并销售“三本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三本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鉴定为“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禁出版物。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对宫绍洪编写的《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三本书”的鉴定结论证实:该“三本书”否定无神论,以所谓的“觉、正、静”和“信、愿、行”定义“三个代表”,大量引用原“中功”、“麒麟文化”的理论;宣扬“大道文化”(即“麒麟文化”)是“进步文化”。鉴定结论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六、新闻出版署《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新闻出版署《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该“三本书”属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六)项“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禁出版物。
2、证人蔡玉清、徐凤珍、宋雅清、王凤兰、李淑珍、徐明慧、王桂琴、朱影、田春芝、许国、王百义、宋玉香、闭宗庭、宁祥钦、李裕聪、程淑华、吕秀芬、贾树旺、高秀兰、张涉华、马秀丽、程书丽、范新爱、张平、姜秀丽、章海巧、李会、王春芳、曹文军、李兰、董秋、李春英、于庆昌、齐秀珍、龙艳清、李玉霞、张海连、马连珍、宋秀英、王素春、曹振清、邱文儒、刘春兰、刘艳红、李德胜、李智嘉、林乌气、苏丽萍、吴秀英、吴梅莺、吴伟明、王秀芹、许如豪、李璇英、王桂英、李琼英、王树佩、叶正红、曾青兰、胡瑞安、史佳成、苏婉萍、林秀琼、董起凌、杨芝江、徐爱云、宋梅琴、苑玉仙、张凤英、廖静、王西善、于良菊、丁淑芳、徐木生、沈萍、焦广兰、刘安珍、薛凤英、李万花、吴有忠、周爱雪、黄春英、谢玲杰、杨纪妹、秦付荣、蒋小毛、林毓琼、王素文、王越、熊世全、张志香、周传&&&&&&新、袁春雨、王玉华、周玉枝、张润先、王爱平、彭洲、贺丑文的证言证实:辽宁省东港市宫绍洪编写了《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三本“学习材料”(以下简称“三本书”),在2005年至2006年期间,上述证人在全国十个省市内听取了宫绍洪多次进行讲解该“三本书”的内容,并在全国十个省市内宣传、销售该“三本书”。
3、被告人宫绍洪宣讲“三本书”、光碟、录音磁带证实:被告人宫绍洪在各省市宣传讲解其编写的“三本书”的内容以及在各省市宣讲的经过。
4、被告人郭振凤的供述证实:宫绍洪讲课时除了讲他编写的“三本书”的内容以外,还提到了尊者,指张宏堡,其实他讲的东西就是过去“中功”的内容,他是在弘扬张宏堡的东西,是二次起动。
5、被告人宫绍洪的供述证实:&从2001年中功开始二次创业,其每次讲课时都讲要按照“尊者张宏堡指示,要团结,要经过三年的艰苦准备”。其从2003年开始编写“三本学习材料”,分别是《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编写完这“三本书”之后,其与王淑娟、于永香在东港市前阳镇前阳村宫绍英家印刷、装订该“三本书”,共计印刷装订了12000余册,以王淑娟的帐本和公安机关扣押的为准。而后,其等人就组织培训班进行宣传该“三本书”,先后多次在全国十个省市办班讲课。其总的规定和运作就是始终一手抓中功练习,一手通过练习中功来发展经济赚钱,主要方式是办企业、办公司、做买卖来进一步推动中功的发展,以商养功。
积分: 2659
发帖: 181 篇
在线时长: 142 小时
二、非法经营罪事实
&&&&1、被告人宫绍洪、王淑娟、于永香于2005年5月至6月间在东港市前阳镇前阳村十二组宫绍英家中大量复印《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三本书”,并装订12196册,由被告人于永香、王淑娟负责向全国各地联系销售。现已查明被告人于永香、王淑娟销售6480册,其余5716册被东港市公安局扣押。2006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宫绍洪在山东省的“中腾”公司将自己编写的“三本书”重新改写、编订、增加了部分内容并改书名为《弘扬民族精神&&复兴中华文明——学习参考》、《弘扬民族精神&&复兴中华文明——精神学习》、《弘扬民族精神&&复兴中华文明——理论探讨》,成为“新三本书”,指使王在照(另案处理)在山东大量印刷并向全国发行。
2、被告人于永芳、刁勇、宫绍英于2005年底至2006年5月间,先后分三次在东港市薪兴印刷厂印刷“三本书”共13500册,其中6000册由被告人刁勇销售到全国各地求购者,另外7500册由被告人宫绍英销售给全国各地求购者。
3、被告人郭振凤自2006年1月份被任命为辽宁省的负责&人,从被告人刁勇、王在照(另案处理)、王淑娟、杨长贵(另案处理)、窦玉娟(另案处理)、宫绍英处购进宫绍洪编写的“三本书”(包括“新三本书”)4500册,予以销售。
上述“三本书”各被告人以每册七、八元的价格销售给全国各地求购者。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梁国英的证言证实:其在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开办了薪兴印刷厂,负责所有的印刷工作,印刷厂在2005年、2006年期间给于永芳印刷过《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三本“学习材料”,总计给于永芳印刷了4500套(13500册),这三本书的学习材料,印刷费总计17500元整,是于永芳和一个叫刁勇的来拿的书。
2、证人李丽、孙桂荣的证言证实:其在东港市大东薪兴印刷厂工作,薪兴印刷厂的法定代表人是梁国英。其多次印刷和装订过《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弘扬道德文化飞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三本“学习材料”,均是梁国英叫印刷的。
3、证人张力润的证言证实:2005年5月,其父亲将其送到东港市前阳镇的宫绍英家中,在宫绍英家见到了宫绍洪、于永香和王淑娟。宫绍洪让其用电脑输入他编写的《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三本“学习材料”,其还帮助王淑娟、于永香印刷、装订该“三本书”。
4、证人王在照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宫绍洪将其在山东济南成立的德隆工艺品有限公司更名为中腾经贸有限公司,宫绍洪将其编写的《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三本“学习材料”修改后说:“你把书拿去印吧”。其安排王惠玲印刷了二、三次,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发给郭振凤1500册。
5、证人王惠玲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宫绍洪到中腾公司后,其用电脑给宫绍洪输入《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三本“学习材料”,王在照让其印刷宫绍洪修改后的“三本书”,其共印刷了9000册,都发到哪儿其记不清楚了。
6、证人曹雅静的证言证实:其2006年8月受宫绍洪的委托在鞍山市台安县办了一个多元化职业道德学校,宫绍洪讲了他编写的《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三本“学习材料&,其一共开了十几次班,每班四十多人。2006年7月,郭振风给其发过600册学习材料。
7、证人崔玲玲、吕冬清、罗艳香、许金仙、张若珠、蔡玉清、王桂荣、刘志芳、杨长贵、叶随花、任加义、陈阿东、李海宽、徐凤珍、宋雅青、刘秀兰、杨凤珍、吴富坤、李志香、李秀艳、张德富、朱影、高桂青、姚新海、赵金玲、宋玉香、肖正&&&&&&遂、姚开颜、吴健能、代自辉、李寿庭、刘延璞、郭林昌、朱淑霞、丁峰、徐仁茂、潘长青、赵永朵、毛秀兰、窦玉娟、石文&&&&&&林、苏世君、王长来的证言均证实在全国十个省市内进行出售宫绍洪编写的《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三本“学习材料”的经过以及各自出售的数量及价款。
8、被告人王淑娟记帐明细表(材料订发单)证实:印刷被告人宫绍洪编写的《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三本书印刷数量以及向全国十个省市进行销售的情况。
9、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宫绍洪编写的《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三本书合计5716册予以扣押。
10、华宇货运单证实:被告人向全国各地发行、销售宫绍洪编写的《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三本书的情况。
11、被告人宫绍洪的供述内容同上文供述的内容相一致。
12、被告人王淑娟的供述证实:其宣传的《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三本“学习材料”是宫绍洪编写的,其先后多次陪同宫绍洪到全国各省市进行宣传和讲解该三本“学习材料”,其与宫绍洪、于永香印刷装订了12000余册,销售的情况其记有一个帐本(材料订发单),帐本上有详细的登记,共计销售6400余册,其余没有销售出去的被公安机关扣押了。其被劳动教养之前卖的“三本书”和武强年画所得的款都汇入到杨长贵的帐号上了,大约六、七十万元,其劳动教养出来以后,在北京苹果园邮政储蓄所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一个帐户,在这个帐户上存有71万余元,其中70万元是杨长贵分两次汇入的,蔡玉清汇入了5万元,都是卖宫绍洪编写的“三本书”和武强年画得来的款,其用了几万元,还剩71万余元。2005年6月以前,其给宫绍洪管帐,负责销售书和画,教养出来以后,其与于永香就不负责帐目和销售了,销售收入都由下面的负责人管理,其与宫绍洪、于永香用款随时可以调用支配。
积分: 2660
发帖: 181 篇
在线时长: 142 小时
13、被告人于永香的供述证实:日,公安机关在宫绍英家扣押了宫绍洪编写的《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三本“学习材料”,其均参与印刷和装订了,发行出多少册,王淑娟有记录,其与宫绍洪等人在辽宁省各市都讲过课,讲课内容就是宫绍洪编写的“三本书”的内容,另外还讲了一些弟子规的内容。其与宫绍&&洪、王淑娟宣传、销售宫绍洪编写的“三本书”以及武强年画,宫绍洪编写的“三本书”主要是发往全国各地。售书货款及出售武强年画的货款都汇到各个地方负责人手中,其与宫绍洪、王淑娟用款随时可以从各地负责人手中调用。
14、被告人于永芳的供述证实:2005年6月,宫绍洪等人被公安机关教养后,宫绍英家原先存放的宫绍洪编写的三本“学习材料”被收缴。外地的学习人员需要这些“学习材料”,其自己决定拿着宫绍洪编写的三本“学习材料”来到东港市薪兴印刷厂让老板梁国英印刷,先后印刷了三次,具体每次印刷多少册,记不清了,第一次是其亲自取的货,第二次是刁勇和宫绍英去取的货,第三次是宫绍英自己去取的货,这些学习材料均是由其与刁勇、宫绍英三人分别发往外地,主要由其提供地址、名字和联系电话,由刁勇和宫绍英负责往外发放,是通过丹东华宇物流公司发出的,用的都是假名。
15、被告人刁勇的供述证实:《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三本“学习材料”是宫绍洪编写的,目的是为了卖给全国信佛的人看,其到薪兴印刷厂取过三本“学习材料”,共计6000册,这些书都是由其和于永芳通过物流公司发往全国各地。
16、被告人宫绍英的供述证实:其先后在东港市薪兴印刷厂取出2500套计7000册宫绍洪编写的三本“学习材料”,这些“学习材料”均拉到其在丹东的住房处,于永芳让其把“学习材料”发给谁,其就发给谁,这些“学习材料”均是通过华宇物流公司其用胡都的化名发往全国各地。
17、被告人郭振凤的供述证实:其卖过宫绍洪编写的《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三本“学习材料”和武强年画,三本“学习材料”共计向全国各地出售了3360册,另有1140册在其住房处被公安机关扣押了。武强年画出售了多少张记不清楚了。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对宫绍洪编写的《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三本“学习材料”鉴定书证实:该三个样本书均属于图书,未经合法出版单位出版,未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制者、发行&&&者、书号、出版日期等事项,属擅自出版,亦未办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均属非法出版物。
三、偷税罪事实
被告人宫绍洪伙同被告人于永芳自2004年1月至2006年6月间未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建立帐簿,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大量销售从河北省武强县武强年画博物馆购进的“武强年画”。其中被告人宫绍洪偷逃增值税43,624.96元,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100%;被告人于永芳偷逃增值税358,946.94元,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100%。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马习钦(系武强县武强年画博物馆副馆长)的证言证实:宫绍洪、于永芳、杨长山等人订购武强年画的具体情况及数量。
2、销售武强年画的汇总表证实:被告人宫绍洪、于永芳在武强年画博物馆购买武强年画的数量情况。
3证人侯爱东、杨凤珍、郭振凤、朱影、刘志芳、蔡玉清王长来、王会玲、石文林、吴秀英、杨淑珍、曹振青、宋秀英、宋雅青、徐凤珍、林海宽、张若忠、许金仙、朱世君、王桂荣、高桂青、姚新海、薛凤英、丁淑芳、张玉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宫绍洪、于永芳购买武强年画由上述证人进行销售的情况。
4、被告人王淑娟的供述证实:宫绍洪购买武强年画进行销售,共计销售武强年画1941套,计人民币528460元。
5、被告人宫绍英的供述证实:其哥哥宫绍洪等人在武强县购买武强年画,但其没有参与,只是负责给装裱,装裱一张给一元钱加工费,装裱好以后王淑娟和于永芳让其往哪里发,其就往哪里发,具体装裱了多少张、发到哪里其现在记不清楚了。
6、被告人宫绍洪的供述证实:2004年其开始从武强年画博物馆购进武强年画,然后加价卖给中功学员,具体卖了多少,其说不清楚。
7、被告人于永芳的供述证实:2005年7月份以后,其开始销售武强年画,其在河北省武强县武强年画厂订购了4万张画芯,在宫绍英家和黑龙江省鹤岗市一家厂子进行装裱,这些武强年画都销售出去了,销售后的货款均汇入到其帐号上,共计得货款100多万元,没有交税,销售的对象是信佛和中功人员。
8、辽宁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书鉴定结论证实:①根据王淑娟的订货、发货记帐本和宫绍洪、王淑娟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及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宫绍洪在2004年1月—2005年6月期间,在未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情况下,销售从河北省武强县武强年画博物馆购进的武强年画(产品画,不需装裱)含税收入合计1,134,249.00元,不含税收入为1,090,624.04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少缴各项税金合计84,432.10元,其中:增值税43,624.96元;城建税3,053.75元;教育费附加1,308.75元;地方教育费436.25元;印花税327.19元;个人所得税35,681.20元。应交税金84,432.10元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100%。②根据于永芳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及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于永芳在2005年7月-2006年6月期间,在未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情况下,销售从河北省武强县武强年画博物馆购进的武强年画(画芯,需装裱)含税收入合计6,341,396.00元,不含税收入为5,982,449.06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少缴各项税金合计人民币916,940.12元,其中:增值税358,946.94元;城建税25,126.28元;教育费附加10,768.41元;地方教育费3,589.46元;印花税人民币1,794.74元;个人所得税516,714.29元。应交税金916,940.12元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100%。
9、辽宁省东港市国家税务局办案说明证实:宫绍洪、于永芳分别于2004年1月至2005年6月、2005年6月至2006年5月销售武强年画,未按规定建立账簿,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分别少缴增值税43,624.96元、358,946.94元,少缴税金均占应纳税金100%。宫绍洪、于永芳是纳税主体,其行为属偷税行为。
积分: 2661
发帖: 181 篇
在线时长: 142 小时
关于被告人宫绍洪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以及不能用一个事实、一个行为对被告人既定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又定非法经营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宫绍洪编写的“三本书”,否定“无神论”,以所谓的“觉、正、静”和“信、愿、行”定义“三个代表”,大力宣扬“中功”的“麒麟文化”是进步文化,制造恐怖气氛,并在全国各地办班讲课,大量宣传和销售“三本书”,编造迷信邪说,扰乱人们思想,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已经严重的破坏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因此,被告人宫绍洪的行为构成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宫绍洪编写完“三本书”以后,违反国家规定,与被告人王淑娟、于永香在东港市前阳镇前阳村宫绍英家印刷、装订12000余册,销售发往全国各地,其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中功”练习发展经济赚钱,以商养功,情节特别严重,且该“三本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鉴定为非法出版物,因此,被告人宫绍洪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宫绍洪、被告人于永香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宫绍洪编写的“三本书”不能认定为“书”的辩护意见,经查,该“三本书”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鉴定为图书,故辩护人的此节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于永香、于永芳辩解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宫绍洪编写完“三本书”以后,被告人于永香、于永芳违反国家规定,大量印刷、装订该“三本书”,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发往全国各地,情节特别严重,且该“三本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鉴定为非法出版物,因此,被告人于永香、于永芳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于永香、于永芳、刁勇、宫绍英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在共同非法经营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于永香、于永芳参与和联系印刷宫绍洪编写的“三本书”,被告人刁勇、宫绍英到印刷厂提取“三本书”,而后,四被告人均实施了向全国各地销售该“三本书”的行为,并非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故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宫绍洪的辩护人以及被告人于永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宫绍洪、于永芳不构成偷税罪的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在全国各地大量销售武强年画,未按规定建立账簿,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少缴税金均占应纳税金的100%,其行为构成偷税罪。此节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绍洪利用封建迷信,妨害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统一、正确、有效的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宫绍洪、王淑娟、于永香、于永芳、刁勇、宫绍英、郭振凤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其中被告人宫绍洪、王淑娟、于永香、于永芳、刁勇、宫绍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郭振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宫绍洪、于永芳违反税收法规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账簿,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全国各地销售武强年画,少缴税金均占应纳税金的100%,其行为均构成偷税罪。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宫绍洪、于永芳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宫绍洪犯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王淑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三、被告人于永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四、被告人于永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五、被告人刁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日止)
六、被告人宫绍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七、被告人郭振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犯罪所用的财物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魏&&殿&&东
审&&判&&员:&&李&&新&&田
审&&判&&员:&&杨&&国&&清
二&O&O&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单&&晓&&艳
积分: 2705
发帖: 183 篇
在线时长: 146 小时
(接上103楼)
下面对漏洞百出的判决书公开论证如下:
一、“第26号鉴定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26号鉴定书”于2006年7月14日既已作出,直到11月26日也不告知行政相对人即申诉人“违禁”和“非法”,2006年7月14日——11月26日,间隔4个多月,相关职能部门是故意放任“违禁”和“非法”,还是别有用心、蓄意“钓鱼”,不得而知;直到11月26日公安机关不以此为据刑拘,12月31日检察机关也不以此为据逮捕申诉人。
2006年申诉人在京联系出版“学习材料”时,因字数不够增加了部分内容,更名为
申诉人对该鉴定不服,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时既已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但不予采纳。
&26暂行规定》)以及《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的规定,违反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是一份违反法律规定的鉴定,是一份不符合事实的鉴定,是一份不客观、不公正、不科学、不准确的鉴定,是一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
&“第26号鉴定书”1129
2.26违反《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
“第26号鉴定书”违反《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条、第10条,不是提供鉴定意见而是提供了鉴定结论,以“最高权威”鉴定权代替审判权,违背了立法的本质要求;刘艳宇、孙建军二鉴定人违反了鉴定人负责制度。因此,鉴定依法无效。
3.“第26号鉴定书”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
&26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9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2
该单位”“对本案三本书”出具“鉴定结论”。换言之,即是鉴定机构具有进行鉴定的资格,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鉴定意见同样无效。
积分: 2706
发帖: 183 篇
在线时长: 146 小时
(接上115楼)
&“第26号鉴定书”适用《出版管理条例》第2条、第26条第(五)、(六)项、《暂行条例》第2条、《实施办法》第65条第2款作为鉴定的依据,是适用法规不当,鉴定依法无效。
(1)“第26号鉴定书”的检材是学习材料,不是图书,不纳入《出版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不属鉴定对象,不是非法出版物。
。“学习材料”不具有《出版管理条例》第29
印刷品作为图书鉴定,显然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229
(2)“学习材料”不具有《出版管理条例》和《暂行规定》规定的禁止性内容,不是违禁出版物
申诉人认为,“学习材料”不是非法出版物,更不是违禁出版物,不具有行为的违法性,也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会扰乱社会秩序和破坏社会稳定,更不会妨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统一、正确、有效的实施,依法不构成《刑法》第300条的“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26的鉴定内容和鉴定结论,完全违背了“学习材料”通篇不二倡导的取向先进性理念、取向与党中央、与先进性学习、与奉献服务于社会和谐发展保持统一性的方向愿望、精神原则,是不符合事实的。
遗憾的是,“第26号鉴定书”的鉴定制造者无视“学习材料”主题思想和精神实质,不顾“学习材料”的客观事实,竟冒天下之大不韪,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断章取义,栽章制毒,把自己个人的意志6,把思想认识和学术探讨作为犯罪事实,制造现代版的文字冤狱。
比如,“第26号鉴定书”把“否定‘无神论’”作为头等大罪。众所周&&&&&&&& 知,有神论、无神论这是哲学的范畴,是世界观的认识论问题,无论承认或者否定“无神论”都不是构成犯罪的要件。
在“学习材料”中,确有“马克思决不是无神论的主义,而是正确的不唯神主义”、“没有无神论的文化,无神就等于死亡”的表述。这样的表述,是符合马克思的哲学思想原则的,它的精髓就是辩证,是辨证地对待神与物。精神与物质是哲学的基本问题,黑格尔认为宇宙的存在是精神的属性,费尔巴哈则认为宇宙的存在是物质的属性。马克思总结了黑格尔、费尔巴哈的两唯之偏,从中创立了正确的辩证法,即辩证地对待精神与物质的辩证关系;申诉人从而得出了“马列主义决不是无神论的主义,而是正确的不唯神主义”的认识。
辩证地认识世界、认识宇宙,何罪之有!
难道学习传承历代先哲的至理名言是宣扬邪教、迷信?难道学习宣传&& 儒、释、道优秀传统文化是宣传邪教、迷信?难道学习弘扬道德、复兴中华文明是宣扬邪教、迷信?难道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倡导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罪?难道学习宣传科学发展观先进理念、与时俱进奉献服务于社会和谐进步都有罪?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何患无罪!
积分: 2707
发帖: 183 篇
在线时长: 146 小时
(接上116楼)
1“否定‘无神论’”
(2)“以所谓的‘觉、正、净’和‘信、愿、行’定义‘三个代表’”
3“大量引用原‘中功’‘麒麟文化’的理论” 和“宣扬‘大道文化’(即‘麒麟文化’)是‘进歩文化’”
4)“蓄意制造恐怖气氛”
5“宣扬会道门的‘三期末劫’”、“弥勒救世”
宣扬会道门的‘三期末劫’”
(6)“‘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第26号鉴定书”没有经过质证、举证,依法不具有证明力
“第26号鉴定书”的鉴定结果,侦查机关没有书面送达,没有经过当庭质证、举证,依法不具有证明力,依法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
《刑诉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26号鉴定书”2006年7月14日即已做出,侦查机关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告知申诉人诉权和诉讼时限,也没有书面送达申诉人。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26号鉴定书”没有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2008年1月17日一审开庭时,法庭没有当庭出示“第26号鉴定书”,申诉人提出要看着“第26号鉴定书”回答提问,也不允许。鉴定人也没有到庭进行质证。
直到2008年12月27日投监的几个月后,其家属才通过朋友弄到一个复印件。到目前为止,申诉人仍然未见到“第26号鉴定书”的书面原件;到目前为止,申诉人仍然未见到“新学习材料”的非法出版物鉴定书,连复印件也没有。
没有书面告知,没有当庭出示、辨认,何来质证,焉可采信!
“第26号鉴定书”是未经查证属实的。因此,依法不具有证明力,依法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26的26更是不能作为定罪根据的。
下次自动登录
每30秒自动保存一次内容
我眼中的似水流年作品征集
24小时热帖榜
下次自动登录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