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嫌疑人x的献身能不能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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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口腔”涉嫌非法行医 卫生部门现场查封
“亚洲口腔”涉嫌非法行医 卫生部门现场查封
日 00:45来源:都市频道 一时间
近期市民张先生投诉,在罗湖口岸“亚洲口腔种植牙中心”治疗牙齿,结果牙齿几乎被扒光,让身心和金钱受到了双重损失。此事经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打着武警旗号行医 记者采访遭阻扰
这一幕发生在&亚洲口腔种植牙中心&的现场。当时武警,卫生部门的相关人员,正在对其进行询问。而该诊所负责人曾历见到记者后,情绪立刻激动起来。企图阻扰采访,并一再强调自己是香港人,甚至想不承认自己的负责人身份。
而对于之前所报道,这家诊所的武警背景身份一事,在广东省武警边防总队的官兵面前,该负责人此时却予以否认。武警方面表示,从未颁发过类似证书。
武警背景被揭穿 卫生部门现场进行查封
亚洲口腔的武警背景被揭穿后,卫生部门要求其提供医疗卫生许可证。可是作为一家医疗诊所,&亚洲口腔&居然也无法提供。在记者的询问下,负责人曾历再次激动起来,又翻出一些所谓的证书,企图混淆视听,瞒天过海,结果被卫生部门现场拆穿。
最后,在卫生部门的监督下,现场将该诊所查封,并勒令其停止营业。
这个香港人真是够嚣张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香港人还是内地公民,都应该遵从国家的法律,合法经营,守法经营,谁也没有特权。非法行医就必须得到查处,就必须进行查封。这是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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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视频排行治安大队抓获两名非法行医犯罪嫌疑人 像这样可以判多长时间?花钱能出来吗?_百度知道
治安大队抓获两名非法行医犯罪嫌疑人 像这样可以判多长时间?花钱能出来吗?
河南省鹿邑县人),以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形式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治安大队在金华市治安支队,现王涛已被刑事拘留,张献被取保候审、王涛(男、江南分局治安大队配合下抓获两名非法行医犯罪嫌疑人张献(女,河南省鹿邑县人),经查两人2011年5月以来日,从中获利数十万元,27岁,22岁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判三年以下,可以争取判缓刑,并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现在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情节严重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你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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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所说情节,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法定刑而言,可以取保候审,批准权在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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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桐城:无证非法行医多年 4名犯罪嫌疑人受处罚
&来源:&&作者:
汪美玲 刘成林 卢向波
  犯罪嫌疑人华某等4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竟然非法行医数年,2月3日桐城警方配合当地卫生部门,将几家非法行医场所予以查封。2月9日,记者从桐城警方了解到,4名犯罪嫌疑人目前被依法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1月29日,桐城市卫生局向桐城市公安局移送了华某等4人涉嫌非法行医案,桐城警方经过初查后立案,并精心制定侦查方案。2月3日,桐城警方部署警力,兵分四路,对4家非法行医场所同时开展行动,一举将华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并对现场从事非法行医的场所和医疗器械等依法予以查封,所有涉案人员均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月4日,警方对4家非法行医场所有关设施进行拆除。
  经查实,犯罪嫌疑人华某等4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分别自2011年、2012年至今,在桐城市开设博爱口腔门诊部、滨河口腔、余某某口腔门诊、爱雅口腔门诊部,非法给多名牙齿患者治疗。
  目前,桐城警方分别对4名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共追缴4名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安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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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运年非法行医案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81号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昌炳,男,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南康市,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农民,住江西省南康市白马塘上村15号(系被害人明小英的丈夫)。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翠莲,女,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南康市,住江西省南康市白马塘上村15号(系被害人明小英的女儿)。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叶宁,女,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南康市,住江西省南康市白马塘上村15号(系被害人明小英的女儿)。  罗翠莲、罗叶宁的法定代理人罗昌炳(罗翠莲、罗叶宁的父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佰香,女,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南康市,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农民,住江西省南康市小东村长巷7号(系被害人明小英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单运年,假名刘小苑,女,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东县,文化程度中专,住湖南省衡东县高塘乡焕塘村1组。因本案于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邓汝松,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单运年犯非法行医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昌炳、罗翠莲、罗叶宁、张佰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日作出(2004)海刑初字第738号刑事判决,后于日作出(2004)海刑初字第7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单运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单运年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本市海珠区瑞宝村瑞海市场39号开设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湘衡诊所行医。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单运年在其诊所为被害人明小英接生,期间为明小英注射安基比林及滴注催产素等药物。次日凌晨3时许,明小英产下1名女婴,单运年又为明滴注催产素,并等待胎盘排出。期间,因胎盘未娩出,单运年为明小英行人工剥离胎盘未成功,阴道大量流血,单即打电话叫救护车。凌晨4时许,被害人明小英被送入第一军医大学珠江医院抢救。被告人单运年陪伴明小英到医院抢救,至上午8时许在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27日下午3时许,被害人明小英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明小英符合因产后胎盘滞留致大出血休克,后继发多脏器感染,致功能衰竭死亡,死亡与单运年的非法接生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局作出的执业资格审查的复函和向单运年询问的笔录证实:单运年行医未取得合法执业医师资格,行医的湘衡诊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属于非法行医。  2、证人罗昌炳的证言证实:日20时许,因临近预产期的妻子明小英阴道出血,他把明小英带到海珠区瑞宝街瑞南市场的湘衡诊所,诊所的单医生告知明小英阴道出血,可能要生,并带明小英进房间检查,他不能进去,就在外面等。次日2时15分许,明小英产下一女婴,单医生剪婴儿的脐带后就等胎盘排出,等了一个多小时胎盘仍未能排出,且明小英阴道流血不止,期间单医生数次将手伸入明小英的阴道欲把胎盘拉出,但都拉不出。至3时30分许,单医生打120电话,明小英在单的陪伴下被救护车送到珠江医院抢救。途中,单医生教他说谎:明小英前几天在家摔了一跤,到诊所看病,突然流产,不要说到她诊所生孩子。单医生在珠江医院被公安人员带走。至27日下午明小英经抢救无效死亡,据医院医生说明小英是由于在非法游医诊所被感染,形成败血症。另他看见明小英到诊所后再到珠江医院都在吊针。  3、珠江医院提供的入院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和病情摘要证实:被害人明小英入院时的身体状况、病情,以及会诊诊断、抢救明小英的过程情况,最后诊断结论是产后胎盘滞留、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重度失血性贫血、产褥感染。  4、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明小英符合因产后胎盘滞留致大出血休克,后继发多脏器感染,致功能衰竭死亡。  5、广州市海珠区医学科学协会作出的医疗技术鉴定意见和补充说明证实:被害人明小英的死亡与单运年在整个非法行医过程中,缺乏产科专业知识及技术,不具备接生条件,在无严格的消毒条件下,擅自多次为产妇明小英人工剥离胎盘未成功,致产妇明小英产后一个多小时胎盘滞留,阴道持续流血,明显违反医疗操作常规,其非法接生行为与明小英产后胎盘滞留致大出血休克,后继发多脏器感染,致功能衰竭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6、被告人单运年的供述证实:日23时许,她在湘衡诊所为一对夫妇接生,她首先为产妇点滴了500ml葡萄糖加一支10单位的缩宫素,次日凌晨2时接近3时时产妇产下一女婴,她把女婴剪好脐带包扎好放旁边床上,又用0.9克氯化钠250ml加0.5克先锋霉素4瓶加一支1ml地塞米松给产妇点滴。约过30分钟左右,期间她为产妇打了一针2ml安洛血,伸手到产妇的子宫内拉扯,觉得胎盘很紧,并伴阴道流血不止,她就打电话叫救护车,陪伴产妇到珠江医院抢救,到院后她让产妇丈夫谎称是产妇自己摔跤流产。上午8时许在医院被公安人员带回派出所。  原判认为,被告人单运年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危害了国家的行医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罚。惟被告人能主动协助送被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具有一定悔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单运年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单运年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昌炳、罗翠莲、罗叶宁人民币元(包括医疗费20699.63元、丧葬费9489.50元、死亡赔偿金81091.60元、交通费780元、住宿费569元、罗翠莲生活费13173.08元、罗叶宁生活费26346.1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昌炳、罗翠莲、罗叶宁、张佰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单运年对刑事判决和附带民事判决均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珠江医院没有及时有效地采取抢救措施,没有及时清宫和消炎,致使胎盘滞留引起大出血休克,并继发多脏器感染,引起功能衰竭而死亡,珠江医院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原判认定其非法行医接生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缺乏强有力的佐证。并认为广州市海珠区医学科学协会作为鉴定主体不合法,鉴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鉴定机构和司法人员没有对珠江医院的有关医疗档案予以封存、保全和调取,没有对珠江医院在被害人死亡的过程中的行为进行分析和论证,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应予以采纳,并申请重新鉴定。此外,其还认为被害人也有过错,其是在被害人为躲避计划生育而强烈要求其接生的情况下,才进行接生的。其操作程序符合规定,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十年明显过重,请求减轻处罚。原判要求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万多元,有失公正,应依法改判。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邓汝松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持同。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单运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及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与采纳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单运年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因上诉人的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c9纤咭饧?蘩恚?驹翰挥璨赡伞£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永林、原审被告人黄迪西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入屋盗窃公民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黄迪西又结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原审被告人黄迪西应数罪并罚。鉴于原审被告人黄迪西犯故意伤害罪及日实施盗窃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余永林所提上诉要求改判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少菁&& 代理审判员 何春竹&& 代理审判员 易建明&&
  二OO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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