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淫秽物品1万部以上刑法处罚会怎样处罚

#秒看#360云盘藏有上万部淫秽视频,五嫌犯面临十年以上徒刑_齐鲁晚报,今日威海-爱微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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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于某求爱遭拒后,将女方的照片和联系方式张贴在QQ群内,并冠以招嫖信息。于某落网后,警方对于某加入的大量QQ群进行筛查,发现有人在QQ群内贩卖“360云盘”,而云盘内则藏有大量淫秽视频。经过两个多月的侦办,共有五名犯罪嫌疑人落网,且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逮捕。虽然他们牟利很小,但传播淫秽物品数量巨大,依据相关法规,将面临十年以上的刑期。求爱遭拒,网上捏造信息报复 去年12月份,威海市民曲女士接连接到多个陌生来电或短信,对方均是一些不认识的男子,神秘兮兮地问“兼职吗?多少钱一次?”起初,曲女士并未在意,频频被骚扰后才最终从其中一骚扰者处得知,有人把曲女士的照片、家庭住址、手机号码,发在了一个所谓的“兼职”QQ群内,并冠以招嫖信息。 曲女士报警后,公安环翠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对散布虚假信息者的身份展开了调查。1月14日,嫌疑人于某落网。经查,35岁的于某未婚,曾追求过曲女士,求爱遭拒后对曲女士怀恨在心,便在一个QQ群内发布了曲女士的电话和照片等信息,并称曲女士是“兼职女”。 由于于某的行为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警方对于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但本案并未到此结束,民警发现于某加入了多个QQ群,且群内有大量人员散发一些淫秽信息。经调查取证,于某也在一QQ群内上传了20多部淫秽视频。最终,警方以于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将其刑事拘留。目前,本案已移送至环翠区法院,不日将开庭审理。警方筛查QQ群,发现淫秽物品交易 在对于某加入的大量QQ群进行逐一筛查过程中,民警意外发现有的群内不只是有人传播淫秽信息,还有的人在兜售“360云盘”。通过技侦手段,民警确认这种贩卖的云盘内存有大量淫秽视频,由于云盘的容量超大,甚至一个云盘内就存有3万多部。环翠警方立即成立了“3·05特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专案组,抽调精干警力侦办此案,而此案也被山东省公安厅挂牌督办。 经对各个QQ群的成员逐一梳理,江苏人严某和在威海本地的王某、刘某、李某(女)、赵某等人被列为主要犯罪嫌疑人。从3月12日到26日,王某、刘某、李某、赵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4月24日,严某在也江苏沭阳落网。 经查,严某在淘宝网上经营一家网店,专门卖“360云盘”,是主要“发货人”。王某、刘某、李某、赵某等人均在威海工作,相互并不认识,只通过网络“交易”,他们或从严某处购买“360云盘”,或相互转卖。一个仅几元钱的“360云盘”经他们之手后,卖到十几元、几十元,乃至120元的价格。嫌疑人们交代,价格高涨但仍畅销的原因就是云盘内存有大量淫秽视频。截至落网时,严某牟利3000余元,王某牟利1000余元,刘某牟利1500余元,李某牟利1500余元,赵某牟利420元。 目前,五名犯罪嫌疑人均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逮捕。对话嫌疑人: “知道这事儿不对,但没想到后果这么重” 29岁的严某有着大学文化程度,且已结婚生子。坐在审讯椅上,他浑身不停地抖,因为“没想到要面临十年以上徒刑” 记者:你是怎么开始贩卖淫秽物品的? 严某:有一次,我想购买一个“360云盘”来用,就从一个淘宝卖家处花几元钱购买了一个。打开后,却发现里面有上万部淫秽视频。卖家告诉我,这种云盘很畅销,如果我有意,可以从他那“进货”,再倒手卖。我就在淘宝网注册了一家网店,卖这种“360云盘”,买进一个是6元钱,每个加价几元钱或十几元钱再卖出。 记者:你们怎么交易? 严某:交易其实很简单,我们通过QQ联系,通过支付宝转账。比如,上家把“360云盘”的账号和密码通过QQ发给我,我通过支付宝给他转账付款。我再通过QQ把账号和密码给下家,下家通过支付宝再给我转账付款。 记者:你知道这么做的后果吗? 严某:我知道这种事儿肯定不对,不能做,但我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原以为,网上交易这种事警察查不着,即使被抓了也就是罚款、批评一下,现在我才知道,我可能要被判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民警说法: “看起来事儿不大,实际很严重”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办案民警解释: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两者看似差不多,但在量刑上差距非常大。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传播20个以上的淫秽视频,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量达到100条以上,是“情节严重”,500条以上则是“情节特别严重”。以本案为例,于某不以牟利为目的,只是在QQ群内上传了20多条淫秽视频,检察机关以其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对其批准逮捕,依据《刑法》规定,于某顶多是被判处两年的有期徒刑。而严某、王某等五人,虽然牟利不多,甚至像赵某,刨除交给上线的费用只牟利20元,但他们均卖出了多个云盘,而每个云盘就有成千上万部的淫秽视频,已经远远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那他们也就要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相关法律:
目前,网络中的淫秽物品主要是以视频、音频、图片、文字等方式存在和传播。只是上传一则淫秽信息,貌似没啥事,但如果点击率、下载率达到了法定标准,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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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淫秽物品1万部以上刑法会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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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七十二条规定
超过一万部淫秽物品,将看具体情况而定夺,轻则罚款一万左右 重则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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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还有疑问,欢迎来电垂询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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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涉嫌犯罪了。3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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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90后1元一部帮下黄片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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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1990年出生的男子李某,因在2013年4月至12月间于广州花都区狮岭镇一家皮具厂楼下的电脑摊位上,以1元1部的价格向他人提供淫秽视频下载服务,后来被警方当场抓获。在李某的电脑主机内,警方发现了7810部淫秽影片。南都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上获悉,李某因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是犯罪未遂且如实供述,一审被花都区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5年。
  据判决书披露,男子李某来自外省,只有初中文化。花都区检查指控,从2013年4月至日期间,李某以牟利为目的,以1元/部的价格在花都区狮岭镇一家皮具厂楼下的电脑摊位前,向他人提供淫秽视频下载服务。
  日,李某以上述价格通过电脑向男子曾某的手机存储卡内复制淫秽视频文件3个。当天,公安人员就在上述地址当场抓获了李某,并起获电脑主机1台、淫秽影片目录6本及非法收益5元。
  经鉴定,警方起获的电脑主机硬盘中共存储淫秽影片7810部。上述6本目录也均属淫秽影片目录本。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但李某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称李某在庭审期间,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花都区法院审理查明并认定了上述事实,认为证据充分。该院认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但李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也可以减轻处罚。
  花都区法院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认为检察院建议的量刑可以采纳,故一审对李某以上述罪名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000元。缴获的电脑主机和淫秽影片目录本6本予以没收。
  为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
  在该份判决书中,花都区法院还附上了相关罪名的出处,以及犯罪情节认定的标准,量刑区间。据介绍,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什么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被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呢?
  花都区法院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介绍,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上述规定的行为,制作、复制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250至500张(盒)以上,或贩卖淫秽影碟、录像带500至1000张(盒)以上,或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3万至5万元以上,就构成“情节严重”。而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5倍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男子李某电脑中存有的7810部淫秽影片,显然是被定性在了情节特别严重档位上。但由于并未完全实施,被认定犯罪未遂,加上有如实供述等情节,法院称已经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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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
(1)制作淫秽物品。这里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
(2)复制淫秽物品。这里的复制,是指复印、拓印、翻印、复写、复录、抄写等。
(3)出版淫秽物品。这里的出版,是指编辑、印刷等。
(4)贩卖淫秽物品。这里的贩卖,是指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
(5)传播淫秽物品。这里的传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
客体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客体是淫秽物品。这里的淫秽物品,根据刑法第367条的规定,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有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主观心理状态。
目的犯刑法规定,本罪须以牟利为目的,因此,本罪是法定的目的犯。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量要素,刑法并未规定。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第8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淫秽物品。刑法第367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淫秽物品时,应在把握淫秽物品的实质属性的前提下,坚持整体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判断原则,要看性的描写:
(1)是否露骨、详细;
(2)采取的是何种描写方法;
(3)在作品中的比重;
(4)是否为表现作品的思想、艺术所必需;
(5)是否能被作品的科学性、艺术性、思想性所缓和与淡化。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制作,是指生产、录制、编写、绘画、印刷等创造、产生淫秽物品的行为。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转录等方式将原已存在的淫秽物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出版,是指将淫秽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贩卖,通常是指低价购进再高价卖出的行为,但也应包括单纯的有偿转让淫秽物品的行为。传播,是指通过播放、陈列、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等方式使淫秽物品让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知以及通过出借、赠送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物品的行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本罪名可以分解拆开使用。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本罪的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物品。此外还必须具有牟利目的。是否具有牟利目的,要从行为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人次与组织播放的次数、获利的数额等方面进行判断。[2]&
1、正确认定淫秽物品。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注意淫秽物品与科学艺术作品的区别。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或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1)虽然两罪均匀故意犯罪,但前者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后者则并无此要求,因而只能为有以牟利为目的传播行为,否则构成前罪。
(2)前者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其加重法定刑的情节,但后者需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要件。
3、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界限:
(1)后者仅限于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而前者则包括所有淫秽物品。
(2)前者必须以牟利为目的;但构成后罪则不应具有牟利目的,如具有牟利目的,其组织播放行为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3)前者需具备传播行为,而后者则要有组织播放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如果仅有播放行为而无组织行为,也不能构成该罪,但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3]&
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8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5]&
一、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应以该行为定罪,如果行为人实施多种行为的,应将所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犯罪,且必须以牟利为目的;犯罪客体是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以及社会主义社会风尚;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三、犯罪对象是否属于淫秽物品,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因此,认定本罪应严格把握淫秽物品的范围。关于淫秽物品的范围,参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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