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唯一房产停止提前还贷计算器2015, 唯一住房,如果面积大于130平方米会被法院拍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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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唯一住房能以小换大吗?
提问者:| 浏览次数:1325次 |问题来自:全国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现在向你们咨询,就是我有一套88平米小产权住房,由于经济纠纷法院要拍卖,我知道唯一一所住房是不能拍卖的,可是听法院人说,法院可以以小换大拍卖,不知是否是这样?另外,我是小产权房能拍卖吗?过户怎么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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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小换大拍卖。凭法院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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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唯一房产停止还贷, 唯一住房,如果面积大于130平方米会被法院拍卖吗?
提问者采纳
如果在银行办理的按揭贷款,确实无能力还贷款的,肯定会被拍卖的
如果拍卖,银行会另外给我们一套小的安置房吗?
不会,只会扣除欠款,把剩余钱还给你们。
如果钱不够还贷款呢?
就是这套房子还有好几个债主。他们都申请财产保全了。。
那就抵债吧,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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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唯一住宅,就不允许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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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欠钱唯一的房产会被拍卖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爸爸出手大方,赌博又输钱,到处跟亲朋好友借钱,这里三万那里五万,现在没有经济能力偿还,唯一还有一套写着我妈妈的名字的房产,请问万一他们告到法院,那套房子会不会被拍卖还是怎样?谢谢!
因为我老公牵涉到一个赔偿工伤的案子(其实不关他的事,可是法院找不到他的合伙人,就只有找他),然后把我的唯一的房子(163平方)查封了(查封我不知情),查封两年后现在通知我要拍卖,我是房主,我老公是共有人,请问大师们,我不同意拍卖,法院可以强制拍卖吗?我的唯一的住房,并且现在这个房子也是我在还贷款.谢谢
致人轻伤无能力支付赔偿唯一房产能否强制执行拍卖
爸爸十几年前办厂借了十几万元,后来利滚利成了30几万,曾通过法院还了部分。现在还没还清,而我们家都住在这套房子里面,爸爸得了尿毒症,虽然是有病但还是在努力赚钱争取还钱,可是法院现在强制执行把房子拍卖了。我想问问这种情况怎么办?我们一家人住哪里去?
两人合伙做生意,一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两人死亡,法院判决开车人家属赔偿另一方家属四十万余元,在遗产范围内给付,开车方保险赔偿金和现金全部偿还她生前的债务,现在剩下一处唯一房产,这个人是我母亲,我母亲与零五年与我父亲离婚,但未做财产分割,房产证上是我母亲的名字,我已经成年,我父亲没有养育我的义务,我还在上大学,现在法院要拍卖唯一房产这合理吗?
我的朋友用他的住房向我借款,我们也办理了抵押登记和公证,若到期他不能还款,我能要求法院拍卖他的房子吗?
爷爷奶奶生前的房子由6个子女按份共有
我和我的母亲还住在爷爷奶奶的房子且这套房子的六分之一是我们的唯一房产
而叔叔也占其中的六分之一大概16个平方
他现在在银行欠钱 逃走了 法院会拍卖房子么 那我们原住户会怎么样
我欠别人七八万、目前无法偿还、现在对方起诉我,请问在什么样的情况小法院会拍卖我名下的唯一房产、且是供自己一家四代人共同居住的!
父母已经离异,之后我和母亲居住,之后我和母亲共同出资和亲戚共同修了一栋房子,我和母亲占有一层(唯一房产),当时修房子的时候,亲戚也签订过协议,这处房产不能转让,卖掉。不过房产证上的名字只有我母亲的名字,后来母亲因16W元的债务问题被人起诉,(还把房产证抵押给了放贷人,不过没过户)现在法院执行庭告知我要搬出这个住所,法院要拍卖,请问法院有权这样做吗?
朋友欠债60万,已离婚,唯一房子给了妻子,是银行按揭的,还没办过户手续,朋友被起诉,法院会拍卖妻子的唯一房产吗
因房产抵押贷款未还,唯一住房被法院强制拍卖,祖孙三代无家可归。求助求救您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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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强制拍卖唯一住房
【 】推荐阅读:
  [案情]
  刘老汉夫妇含辛茹苦供儿子小刘读大学。小刘大学毕业、买房、结婚、生子后,将刘老汉夫妇接进城里养老。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刚享福几年,小刘因车祸去世,媳妇也带着孩子回娘家,并且声明“不继承遗产,不负担债务”。原来,小刘生前购买这140平方米的住房,是将房屋后搞的按揭贷款,至今尚欠本息15万元。刘老汉夫妇年近古稀,无生活来源,居委会帮他们申请了低保,当然没有能力还的钱。2006年3月,追款无着的建设银行将二老告上法庭,法院判令二老还本付息。2006年10月,建设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分歧]
  执行过程中,建设银行申请对抵押贷款的住房还债。法院对刘老汉夫妇这“唯一房产”能否拍卖还债,产生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查封规定》)第六条规定:“对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偿。”最高院《关于执行设定抵押房屋的规定》(简称《抵押规定》)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现在银行想要拍卖的房屋是刘老汉夫妇的唯一住房,而且刘老汉夫妇属于低保对象,如果拍卖,不但违反上述规定,更重要的是侵犯了二老的居住权、生存权,不管怎么样,生存权大于债权,因此,银行的拍卖要求不能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抵押规定》后于《查封规定》颁布,且专门针对已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而作,则关于争议住房能否拍卖的问题,应首先适用该规定。而该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该规定显然是对《查封规定》相关第六条的修订。所以人民法院有权对刘老汉夫妇的唯一住房进行拍卖,拍卖款抵债后的余款,二老可以租房,这并未侵犯其居住权、生存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应正确理解被执行人的生存权。所谓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被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被执行人生存权从狭义上来讲,就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维持其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它与金融债权相比,具有下列特点:
  (1)权利主体不同。金融债权的权利主体为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一般均为独立法人;而被执行人生存权仅属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享有。
  (2)权利产生的时间不同。金融债权的一般因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约定而产生;而被执行人生存权是与生俱来的,并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3)权利性质不同。金融债权是普通权利,是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它必须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是只能对抗债务人的权利;被执行人生存权是基本权利,是人身权、支配权、绝对权,它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自己可以直接实现其权利,并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人,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和侵犯。此外,金融债权为非专属权,可以让与;而被执行人生存权为专属权,专属于被执行人自身,不可转让。
  在民事执行中,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主要体现[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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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房产没有用!唯一住房也可能要遭司法拍卖
提要: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行使异议权,满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客观需要。其中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行使异议权,满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客观需要。其中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现在北京、上海房价上涨比较快,一些房屋的所有人把自己房子出卖以后,买受人把价款全部交付。经过一段时间后,卖方的人一看房价上涨,就不愿意交付房屋了。这个时候,买受人就打官司,要求卖方交付房屋。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有效,限定出卖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买受人交付居住的房屋,等到法院执行的时候,他说我就只有一套房子,你不能执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复议监督室主任范向阳提到的典型案例。
另外,范向阳提到,“很多案件中,被执行人本来有几套房子,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一做出来,被执行人意识到自己马上要输官司了,就赶快卖房,把自己名下的房屋全部转让、转移,有的转移到自己子女或者自己父母名下,等人民法院执行的时候,被执行人称自己只有一套房子,不能执行。”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是,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可以豁免执行。
范向阳也坦言,以往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往往在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有的法院就都一律停止执行。
但是此次最高法的相关规定或一改以往“钻空子”的局面。此次司法解释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的执行,在进行充分利益权衡的基础上作出一定变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解释,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此次规定中亦明确,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
张根大表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从法律上应当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由于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买受人如果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由于种种因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仅仅考虑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受偿,完全不考虑买受人的利益,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业内人士指出,在过去的各类司法纠纷和债务偿还中,若涉及住房资产抵债的做法,会充分考虑到债务人的住房是否唯一。这个时候并不会强制执行住房资产的拍卖,而最高法院此次规定,某种程度上能够弱化部分债务人逃避监管的动机。这对于各类纠纷的执行能够有一个有效的保障。
该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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