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严重的空难管的最严的商场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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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问最严环保法:有法管 真的没法办?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新环保法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共识,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保法。一方面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另一方面,它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    七问最严环保法:有法管 真的没法办?    基层环保部门对新环保法期望很大的同时,也有些惴惴不安。他们得意于环境监察机构终于有了法律地位,却又怕没做好被追责;他们明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招招制敌,却又困惑于怎么用最有效;他们担心新法堵得住环评&限期补办&的漏洞,未必堵得住施压的、说情的上级、亲朋;他们知道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够猛,可是有求于地方公、检、法部门的权力,用起来容易打折扣。他们迷茫,希望&上面&能尽快出台细则,明确执法程序、边界,以便做到尽职不会被追究责任;他们期待,伴随着新法的施行,基层环境执法有心无力的局面将从此成为历史&&    现场检查能查什么?    新《环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新法首次明确环境监察机构享有现场检查权,同时,将被检查的单位由&排污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在环境执法中,现场检查可以督促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防治污染、加强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等。从这个初衷出发,一方面立法确权,环境监察人员执法挺直了腰杆。另一方面,在学者刘永涛看来,现场执法还是有些痼疾,甚至是隐忧值得关注。    &在现场检查时,许多企业存在谎报生产量的情况,这让基层执法人员颇为恼火。&刘永涛说,许多排污企业常常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如生产记录)。对于这些企业的排污量不便监测和计量,根据环保部门的解释,执法人员想通过企业生产情况来核定其排污量。然而这些企业常常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生产记录。执法人员只能通过对这些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员采用调查询问笔录的形式来确定企业的生产量。    &新法实施后,这种情况肯定会继续出现。&刘永涛说。另外,条文所指的&必要的资料&的具体范围有哪些?环保行政机关能否以&拒绝检查&的理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如果不能,对类似情况又该如何处理?    刘永涛认为,对于新法尚未明确,但现实执法中存在的执行细则等问题,需要在顶层设计中增加一些配套规定,以确保现场检查的执法效果。    查封、扣押如何不瞻前顾后?    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争取到这一行政强制权,可以说是面对严峻环境形势及环境执法种种困难,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科学、环境法学专家及社会公众呼吁的结果。    但是,有权了却不知道怎么用,&如何界定&严重污染&?怎样理解&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可以&怎么说?刘永涛罗列出了一连串疑问。    在环保行政机关查封正在排放污水企业时,如果当时只有在停止生产供电的情况下,企业才能停止产污,环保行政机关可否查封排污企业的生产用电的电闸?如果环保行政机关已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进行查封后,当事人又擅自把封条撕掉,这又该如何处理?刘永涛说,为了解这方面内容,也请教过工商部门的同志,因为他们在查封扣押方面的经验比较多。    其实《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有规定,查封、暂扣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查封、暂扣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损毁或者变卖。    刘永涛建议应进一步规范环保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保障环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建议环境保护部根据《行政强制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尽快出台《环保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办法》,对环保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对象、实施程序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并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    在一些执法人员眼中,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实施,最大阻力在于环境监察部门的资格。而对于环境执法中实施查封扣押的执行主体问题,当前,由于地方环保局人力有限,强制执行往往都由环境监察机构进行,而多数的环境监察机构属于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要依靠环保局委托才能开展行动,可这种授权行为要真正拿到法庭上可能又经不起推敲。另外,环境监察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受地方保护左右,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必须与公安联动才起作用,并且尽快对环境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安徽一位基层环保部门领导表达上述看法。    按日连续处罚怎么罚?    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企业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如果只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有违过罚相当的原则;如果认定为多个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又缺乏法律依据。    然而,基层对如何实施按日计罚却存在困惑。专家认为,一是怎样实施,有待细化;二是她所处的广元市经济并不发达,开出10万元环保罚单,就足以让绝大多数企业难以承受,再开出按日计罚罚单,处罚额度将变得更大。在经济发展任务面前,环境执法压力很大。    也有执法人员表示,&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的适用范围,是不是仅限于&排放污染物&,而&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是不是不属于适用范围了?&另外,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后续罚款的基础是按照第一次的罚款。如果有某些违法行为,第一次没有受到罚款的处罚,是不是就不符合按日计罚的条件?    据了解,重庆、深圳等地,按日计罚的处罚手段已有试点探索的经验,但全国大多数地区都尚未实施过按日计罚。即便是在试点多年的重庆,也有环保工作人员困惑于什么叫&拒不改正&?对于很多超标因子,部分因子改正总体还超标,到底是看行为、还是看结果?    &没有细则,按日计罚的执法手段就难以成为斩断违法排污的利剑,&据环境保护部政研中心高级工程师王彬介绍,国外实施环保按日连续处罚始于40年前。最早对持续性违法行为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是美国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目前,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按日连续处罚。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出台了&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连续处罚执行准则&。    资料显示,重庆自2007年实施按日计罚制度以来,共在69起案件中对违法企业进行了按日计罚,主要集中在无证排污或超证排污领域,个案罚款额最高可达3000多万元,违法行为改正率大幅提高。    拘留能管住违法者?    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环保部门认为,必须要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人身处罚,才能形成有效威慑,因此新法增加这一条,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为防止滥用,还详细规定了适用的4种情形。    有执法人员提出疑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范围有哪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又有哪些?    刘永涛认为,如果这里所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既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包括企业的分管负责人,在实际工作中,如果遇到需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行政拘留的话,是否要将企业的分管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同时列入移送名单中?如果企业法人代表常年在外地而不在当地,是否也要将其列入移送名单中?是否可以将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列入移送名单中?    拘留只是手段,并不是最终目的。&我特别希望环保和公安部门联合举办一些培训班,让企业相关人员知道今后如果不守法,将会被行政拘留。&刘永涛建议。    行政处罚能够强制执行?    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这一条重点针对近年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现象屡禁不止。此前对于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只在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中有规定。新法堵住了现有规定中&限期补办&的漏洞。    如果碰到企业拒不执行怎么办?人民法院发出环保禁止令等措施在江苏省等部分地区试点运用,而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解决了企业对环境行政处罚置之不理的情况,但这些手段最终能够执行的案例却不多。    据了解,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近日对申请执行人南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对建瓯市金峰气体有限公司不认真履行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一案,依法作出行政裁定予以强制执行。    据南平市基层环保人员透露,一些县(市)环保部门遇到一些企业对环保行政处罚决定拖而不理,让环保部门百般无奈,地方人民法院人员少、怕麻烦,有的基层环保部门甚至不知如何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等等,使得一些行政处罚案件不能及时完结。    南平市基层执法人员提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不够明确。这位执法人员问道,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案件应具备那些条件?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交那些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环保和法院工作衔接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而在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工作的周佩德也表示了同样的观点。他分析说,目前,射阳的法院强制执行率连30%都不到,涉及到环保案件的强制执行率则更低了。周佩德看来,执行力度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完善环保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衔接机制是当务之急。    连带责任&带&上了谁?    新《环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是关于环境服务机构与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在解读这一条款时指出,这个问题在调研时收集到了相当多的意见。这条规定相当于要求上述机构不仅需接受法律规定的处罚,还要额外承担民事责任,是一条比较严格的规定。    浙江台州临海市环保局宣教法制科杨金国反映,目前大部分企业是位于各个工业园区内,园区建立了集中式的污水处理厂。企业将初步处理后达到纳管标准的废水排入污水管网,进而由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有企业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超标3倍以上)排入污水管网,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呢?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胡静认为,对于园区内和园区外的问题值得研究,这涉及到新法,提供环境服务的社会第三方和排污者的连带责任问题,园区设施可视为社会第三方。连带责任是民事责任连带还是行政责任连带?都是有待厘清的问题。    限期治理还成排污借口?    新《环保法》第六十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据介绍,以往企业利用限期治理,作为超标排污&护身符&的现象饱受诟病。新法修改后,限期治理期间将不准超标,如果超标,将综合运用按日计罚等手段,迫使企业自行治理。    对此,辽宁省大连市环境监察支队淮路枫认为,限期治理若想发挥作用,一是实施细则必须要明确治理时间;二是限期治理后仍超标排污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由于责令停业、关闭是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决定着企业的生杀大权,应当慎之又慎,所以责令停业、关闭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于报请人民政府批准,淮路枫表示些许担忧,他认为之所以要详细规定限期治理配套细则,就是为了防止一些不作为部门变相为违法行为打&保护伞&的问题。    据了解,早在2009年,《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中已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限期治理期限。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但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除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方式,变相延长限期治理期限。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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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最严水资源管理首入地方立法 用水定额标准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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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广州3月22日电 (林龙勇 粤水轩)今日是第二十三届“世界水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水与可持续发展”。笔者从广东省水利厅了解到,今年以来,广东在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方面,祭出2大重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首入地方立法,由制度约束上升到法律保障;《广东省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全面实施。这些对节水型社会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规章的实施,对广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条红线”立法保障 开全国先河
日,广东省人大审议通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下称《办法》),自日起施行。
《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四项制度”写入法律条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责任考核制度,这在全国尚属首次。充分体现了广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保障国家水安全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战略思想的决心和行动。
专家指出,实施《三条红线》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部门,有了《办法》作保障,各级政府落实《三条红线》就不得任性,否则,将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使实施《三条红线》的力度倍增。
《办法》明确,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水资源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被考核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拟订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指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分析,“三条红线”的核心,是节约用水,如用水总量控制,目的是减少用水量、减少污水排放,是节水行为;用水效率控制,目的提高用水效率,也是节水;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目的是保障水功能区的水体不被过量的污水污染,使水功能区的水,符合水功能区的目标要求,这更是节水行动。“三条红线”殊途同归----节水。
《办法》在法律层面保障有效实施“三条红线”的同时,在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配套方面,也作出“三同时”的刚性约束。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
地方用水《定额》 扎紧“紧箍咒”
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发布地方标准《广东省用水定额》(下称《定额》),从日起实施。
这项由广东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共同修订的《广东省用水定额》分为工业、生活和农业用水定额三大类共688个定额值,其中工业用水定额覆盖127个工业行业中类、381种产品,含414个定额值;生活用水定额分为城镇公共和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城镇公共生活用水定额覆盖25个公共服务行业,含53个定额值,城镇居民生活和城镇生活综合用水定额分别包含4种不同城镇规模4个定额值,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包含2类地区2个定额值;农业用水定额包含6类地区、4种作物灌溉及养殖业的215个定额值。
《定额》是涉及全社会各个层面的用水上限,相当于给用水户带上“紧箍咒”,如果超过用水定额,将累进加价,阶梯收费。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超定额取水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超定额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四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超定额取水百分之四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
《定额》显示,在不同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也不同,在特大城镇(非农人口100万以上)200升/人.日;大城镇(非农人口50-100万)185升/人.日;中等城镇(非农人口20-50万)180升/人.日;小城镇(非农人口20万以下)155升/人.日。
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洗车、桑拿、沐足等用水大户,《定额》也作出明确规定:轿车、微型客车、微型货车的洗车用水量为200升/辆.次。桑拿、按摩、沐足则以顾客座位数为基数的综合定额值200升/位.日。
对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用水定额,分两种情况:有食堂和浴室的,以职工人数为基数的综合定额值80升/人.日;无食堂和浴室的,40升/人.日。
丰水广东 节水压力“山大”
广东,河流纵横、河网密布。珠江流经广东在珠江三角洲形成东江、西江和北江三江汇流、八口出海的壮观水系。而全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达1830亿立方米,同时拥有丰富的过境客水,珠江、韩江等上游的过境水量,平均每年有 2361 亿立方米。从总量来说,广东是典型的丰水区。
专家指出,广东虽然地处丰水地区,但如果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不重视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付出的代价将比其他地区更加巨大,由此造成的水资源和水环境问题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将更加突出。近年来,广东在进行全省产业布局特别是重大项目布局的时候,来自水资源“瓶颈”的制约越来越大。
据专家测算,消耗1吨水,就会产生0.7吨废水污染水环境。丰水区比其他地区消耗的水量更多,对水环境的破坏也越大。因此,丰水区更要节水,而节水护水的任务也更加繁重。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考核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广东节水的压力也越来也大。根据国务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要求,广东2015年、2020年、2030年用水总量分别须控制在457.61亿立方米、456.04亿立方米、450.18亿立方米,是全国分水指标唯一呈阶段递减的省份,而2013年全省用水总量达443.2亿立方米,已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457.61亿立方米,完成国家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的刚性约束目标压力山大,节水刻不容缓。
专家指出,广东节水的关键在于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用水习惯。长期以来,丰水区群众形成的水是用之不尽,取之不竭的错误观念,导致人们用水大手大脚,用水粗放,浪费严重。要改变这一现状,一要通过宣传教育,提供群众的节水意识;二要强化法律法规的约束,规范个人、企业和全社会的节水行为。
2015年地方两会大幕拉开。
今年12月13日是首个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
热烈庆祝澳门回归十五周年。
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63京公网安备号京网文[7号ICP:31水资源管理的最严格制度安排——《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透视--《中国水利》2012年07期
水资源管理的最严格制度安排——《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透视
【摘要】:正这是水管理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国务院以2012年3号文件正式出台意见,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出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自2009年在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到"三条红线"管理纳入2011年中央1号文件及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再到今天《意见》定案,标志着"最严格"这一国家层面不多见的制度安排,继土地资源之后移接至水资源。
【关键词】:
【分类号】:TV213.4【正文快照】:
这是水管理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国务院以2012年3号文件正式出台意见,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出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自2009年在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到“三条红线”管理纳入2011年中央1号文件及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再到今天《意见》定案,标志着“最严格”这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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