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军庭审受贿案庭审现场直播

被告人吴波受贿案庭审直播公告 - 桑植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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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第1页&&共1页微博直播庭审引关注 学者:明确庭审直播制度推动规范化
时间: 06:52:00作者:林平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原标题:微博直播:司法公开又打开一扇门】&
  随着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直播,法院微博粉丝数量激增。&
  编者按:薄熙来案、李某某案、王书金案……近来,各地法院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庭审、宣判做了微博直播,满足了公众知情权,有效实现了司法公开。如何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微博直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何确保直播不流于形式?怎样才能避免选择性直播?怎样的公开程度是恰当的……微博直播的未来取决于:在上述问题上,社会能在多大程度上形成共识。&
  “审判长宣布闭庭,将被告人薄熙来带出法庭。”9月22日10时55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通过其官方微博“@济南中院”发出的这条微博,为薄熙来案标注重要历史节点。&&
  近期,备受舆论关注的“北京街头摔婴案”、“南京女童饿死案”等社会热点案件,也经由微博直播庭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一模式不仅赢得公众赞许,还为司法公开注入了“正能量”。&&
  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至少有17个省市的法院进行了微博直播庭审活动,这一庭审“微直播”被不断尝试和复制。&&
  其实,“以公开促公正”早已成为司法机关开门纳谏接受监督的重点工作。微博直播庭审作为新媒体环境下司法公开的具体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公众对法院公正审判的期待。那么,这一模式在司法公开过程中能否为公众提供所希望获取的庭审信息呢?更为关键的是,司法如何在众声喧哗中保持公平正义?法院又怎样避免“选择性公开”的嫌疑?&
  好评之外有期待&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将于今日上午8点30分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这条发布于8月22日8时09分的微博开启了举世瞩目的薄熙来案庭审直播大幕。&&
  整整四天,“@济南中院”用153条微博(图文)公开发布薄案庭审全程。其间,近乎完整的法庭审判程序被以微博的形式公之于众,近60条庭审记录(长微博)详实呈现了控辩交锋过程。有外媒因此评价认为,其开放程度开创了内地司法审判的先河。&&
  时隔一月,9月22日上午,济南中院再次通过官方微博详实宣告了薄熙来案的一审判决情况。2小时30分,30条博文与3张现场庭审图片,最终为这场公审画上句号。这场特殊的微博直播庭审引发舆论热议,仅宣判当日的微博转发量就近20万,评论总计5000余条。&&
  之后,“北京街头摔婴案”、“南京女童饿死案”、“李某某强奸案”等一系列社会热点案件的庭审细节也以微博直播方式公开。&&
  记者梳理发现,最早实施微博直播庭审的是山东省莱阳市法院。日,莱阳法院通过“@公正莱阳”官方微博对一起买卖合同案件进行了庭审直播。接着,深圳宝安、湖南长沙、湖北巴东、海南临高、广西龙胜、山东菏泽、法耀岭南(广东高院)等地法院陆续跟进。&&
  经记者查阅,“@公正莱阳”在开展庭审直播的一年半之内,共直播了近10起案件。但是,从2013年至今,该院却鲜见微博直播庭审活动。相似的情况还在多地上演,法院微博直播庭审普遍存在“浅尝辄止”或“断档”现象,比如“@巴东县人民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个官微在首次微博直播庭审后都选择了“销声匿迹”。&&
  “一方是网民对于法院自行选择的案件不买账,另一方面,微博直播多为程序性的内容,感觉像是‘走过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法官李军直言,这种状况最终会出现法院“忙忙碌碌,锣鼓喧天”,网民“应者寥寥,门可罗雀”的景象。&&
  “法院微博直播庭审只不过是审判公开的一种方式,但现在全国法院做得还比较有限,原因是存在着很大的观念障碍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作翔也坦言,微博直播庭审只是片段性的信息发布,大多无法还原庭审全貌。&&
  如何让这一司法公开方式不流于形式,进而迈向更宽广方向,是司法机关面临的不小挑战。&
  “理想化”的司法公开&&
  微博直播庭审本质是为了司法公开,法院以个案的程序公开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司法,促使司法在透明中更加公正。&&
  其实,微博直播庭审并非新鲜事。近年来,地方法院通过官方微博直播庭审、公开宣判日益增多。据统计,全国33个省份中,有超过一半地区开展过微博直播庭审活动。较为典型的地区包括山东、北京、广东、河北、湖南、江苏、湖北、云南、海南等地。历经多年的实践,微博直播庭审进一步打开了司法公开之窗,但距“理想化”的状态还存有一段距离。&&
  “目前,微博直播庭审都是由法院直接审查并独家发布,一般包括照片、文字长微博和图像短视频等形式。”李军直言,从现状上看,法院决定微博直播案件主要是本着宣传的目的,甚至有表演的成分,除了部分影响面广的案件外,法院多选择事实和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的案件。&&
  “法院针对不同案件的庭审直播程度也不尽相同,对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并没有全部进行直播。”曾经上书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进行全民庭审直播的上海律师严义明认为,(微博)直播庭审能解决现实庭审的时空局限,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公众可以便捷地参与司法监督,压缩了司法腐败空间、减少冤假错案出现的几率。&&
  严义明同时认为,微博直播庭审并非司法公开的唯一方式,法院未选择微博直播也并不意味着司法不公开。&&
  何谓理想化庭审直播?新媒体环境下的微博直播庭审应该如何传递庭审信息才足以满足公众需求?&&
  “不是所有的案件民众都感兴趣,很多案件直播无实际意义,应当强调对民众关注的案件进行直播。”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指出,地方法院在开展庭审直播上普遍存在动力不足的现象,“最高法院应当规定每个法院每年直播案件的比例,对民众关注的案件应当直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撰文表示,理想的微博直播庭审不仅要公开案件事实、证据,控辩双方的意见也应该平等公开,注重平衡。尽可能做到不改动、不隐瞒、不节选。同时,同步直播要尽量做到不间断,在文字直播的同时,最好能够充分利用图片、音频等形式直播,让公众通过微博了解庭审全貌。司法公开边界在哪里?&&
  “像这么重大、敏感的案件都能网上直播,还有什么案子不能如此呢?”学者李迎春在薄熙来案微博直播庭审后撰文指出,如何走出个案公开模式,实现普遍公开,需要进一步的制度铺垫和程序规定。&&
  近年来,司法机关积极践行“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审判公开原则。微博直播之所以能够运用到庭审中,也得益于此。不过,谈到微博直播庭审的普遍推广,有专家特别提醒,要把握好一定的边界。&&
  “凡属于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应该坚持审判公开;而对于不公开审判的案件,那就不存在审判公开的问题。”刘作翔特别解释道。&&
  对此,高一飞指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案件自然不能进行庭审直播。&&
  其实,微博直播庭审所遭致的争议焦点也正在于此。如何在司法公开、社会知情权与维护当事人私权之间寻找一种平衡,是微博直播亟待解决的问题。&&
  庭审是否应当毫无保留、原汁原味地公开,一直争论不休。一位曾参与微博直播庭审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微博直播庭审的边界显而易见。&&
  “在不与其他司法价值相冲突的情况下,大要案可以作为庭审直播的重点,应当尽量直播。”在这位检察官看来,对于不符合公开审判条件的案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这是底线。同时,对于可能影响证人人身安全、证据固定、存在传播犯罪方法可能的,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情况,也不应当采取直播的方式。&&
  “审判法院会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判断和决定。”刘作翔强调要尊重法院的判断权。他举例称,比如李某某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一方亲属曾向法院提出公开审判申请。“这明显是涉及隐私的案件,是不能公开的,要是公开的话,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权利也会造成损害。”&&
  防范“一刀切”直播制度&&
  针对目前微博直播庭审现状,多位知名学者曾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尽快明确庭审直播制度,以此来推动庭审直播规范化。&&
  “当前庭审直播制度需要规范化与标准化,直播案件的范围、内容、形式、操作方法与流程都需要相关部门加以明确。”严义明表示,规范化的庭审直播制度,才能真正保证司法有效公开,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信赖。&&
  上述观点得到多位受访专家赞同。不过他们也一致指出,制定微博直播庭审制度和程序并不困难,关键问题在于实施的可能性和客观条件。&&
  刘作翔曾参与《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论证,并到基层法院做过庭审直播调研。他坦言,微博直播庭审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基于客观条件所限,大多数地方法院实行起来很困难。“各地微博直播庭审参差不齐的原因系客观条件所限。”&&
  “观念是一个问题,条件又是另一个问题。”刘作翔说,制度的设置切忌“一刀切”,“我们需要全盘考虑,根据各地的情况着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多尝试,没条件的地区慢慢创造条件,应该朝着这个方向尝试。”&&
  “微博直播庭审值得提倡,毕竟它进一步打开了司法公开这扇窗,但这一方式还存在较强的形式化、程式化和无互动性等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一个微博直播申请、批准、实施、监督的程序。”李军补充说,要让微博直播庭审发挥应有之义,应该做两方面工作:一是法院应当有控制权或引导权,二是应当制定相应的媒体或网民申请审批机制,拓宽庭审直播渠道。&&
  “当下,审判信息是否公开完全由法院控制,尚无救济机制。”根据高一飞的研究,在美国等国家,媒体和普通公民是可以向上级法院起诉法院不公开某种司法信息的行为,“这是目前庭审公开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人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网络技术的进步,特别是微博的出现,为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微博直播庭审更是揭开了庭审的神秘面纱,让相关诉讼行为曝光于公众面前,这也给法律人带来新的考验和挑战。&&
  李军告诉记者,微博直播庭审将司法活动曝光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不仅案件审判的程序受到了监督,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需要时刻审视自己的行为是否有违公正司法的形象和法律的要求,无形中对司法工作作风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
  “微博直播庭审可以搭建司法与民意对话的桥梁,听取民众对案件的看法,促进判决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判决文书的说服力。”前述接受采访的检察官认为,司法人员应当尽快适应微博介入庭审的形式,尽快适应自媒体时代的进程,必须增强执法能力,加强司法说理能力。&&
  他说,作为法律人,最重要的是理性对待微博直播所引发的舆论,听取舆论、回应舆论,同时不受舆论左右,确保独立司法,防止预先定罪和情感性审判。&&
  “我们也不能忽视微博直播庭审给予审判独立、当事人私权的保护方面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拥有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李军保守地建议。他认为,法院应该有条件地推行庭审微博直播:无论是法院自己实施,还是由媒体实施,都应当受到法院的监督和控制;此外,为防止出现倾向性网络舆论的形成,庭审微博直播应当进行相应的非评论设置。&&
  “微博直播虽然存有一定弊端,但整体利大于弊,不能因噎废食,而是要尽量减少直播的负面影响。”严义明认为,微博直播的不利影响,与重塑司法公信力相比,显然后者更重要。&&
  知名评论者舒天烈也表达了相同观点:部分社会热点案件因涉及道德、制度、人心而有着超越个案的意义,在此情况下,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让人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林平/正义网)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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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军犯合同诈骗罪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长中刑二初字第005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军,男,日出生于山西省岚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湖南军伟房地产公司董事长,住湖南省长沙市解放东路铁银大厦1308房,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村25栋1门601号。日被抓获,同年3月2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和湘,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合同诈骗罪,于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长沙市雨花区圭塘办事处大塘村民委员会于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李军赔偿诈骗犯罪造成的损失。经审查,这一请求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以(2009)长中刑二初字第005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及其辩护人和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湖南茶陵云阳山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邹海金(另案处理)从长沙市雨花区大塘村村支书吴炳文处得知该村“唐湘电器城”正在办理土地性质转变的相关证件后,将此告之被告人李军。被告人李军与邹海金向吴炳文承诺能为该村办理相关证件,可减免正常办证的一半费用。同时,邹海金与吴炳文签订代办合同。为取得吴炳文的信任,被告人李军先后找人伪造了“唐湘电器城”《土地规划证》、《国土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长沙市政府收据》,并由邹海金交给吴炳文。从2007年4月至日,被告人李军和邹海金以办证为借口,多次向吴炳文索取办证费用,吴炳文共计支付623万元。被告人李军除支付李晓固(另案处理)手续费60.75万元外,其余大部分赃款被李军与邹海金用于购车、购房等个人花费。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108.96536元以及价值386 050元的汽车5辆,并全部发还被害单位。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证人吴炳文、张建、肖勇、肖红、李雯雯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物证材料,同案邹海金、李晓固的供述,估价鉴定书,被告人李军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军辩称:1、其对邹海金与吴炳文签订的合同不知晓;2、实际收受吴炳文费用为555万元。
其辩护人提出:1、李军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2、本案诈骗金额623万元证据不充分;3、李军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积极配合退赃,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初,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办事处大塘村(以下简称大塘村)欲将集体企业长沙市唐湘置业有限公司的“唐湘电器城”原集体划拨用地转变为国有用地,急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同年3月,湖南茶陵云阳山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茶陵云阳山公司)法人代表邹海金(另案处理)从大塘村村支部书记吴炳文处得知“唐湘电器城”正在办理土地性质转变的相关手续后,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李军,被告人李军答应帮忙。同年4月28日,按照被告人李军与邹海金约定的条件,邹海金与吴炳文签订项目代办合同。合同规定:湖南茶陵云阳山公司作为大塘村新征土地审批事项的代理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相关费用;大塘村新征土地出让金为35万元/亩,如经湖南茶陵云阳山公司代理减至20万元/亩,则按降低出让金总额的30%向湖南茶陵云阳山公司另行增加支付奖励费用,但奖励费用不超过700万元;湖南茶陵云阳山公司须提供长沙市国土局出具的有效票据。同年9月至12月期间,为了取得大塘村的信任,被告人李军先后找人伪造了长沙市唐湘置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长沙市人民政府收款收据,并将上述证件交给邹海金,邹海金先后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交给吴炳文。
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李军与邹海金以办理大塘村“唐湘电器城”土地相关手续为由,陆续向吴炳文索要费用共计623万元。其中400万元,吴炳文三次通过长沙市唐湘置业有限公司转帐至被告人李军与邹海金提供的湖南正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南茶陵云阳山公司账户上;现金223万元,吴炳文除自筹20万元外,从大塘村借支现金74万元,并经大塘村“两委”及村民大会同意向张伯良等人借款129万元。事后,被告人李军通过湖南正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晓固(另案处理)帮忙获取了400万元现金。被告人李军除支付李晓固手续费60.75万元外,其余上述大部分资金被被告人李军与邹海金用于购房、购车和归还个人欠款等个人花费。
日,吴炳文发现邹海金向大塘村提供的是假证、假收据后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军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吴炳文的证言,证明2007年4月的一天晚上,其与邹海金喝茶时谈到大塘村“唐湘电器城”正在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按照正常办理需要费用2000余万元,而村资金不足,欲通过关系减免办证费用。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邹海金介绍被告人李军与其见面,二人承诺能够办理土地性质变更的相关手续,并可以减免一半的费用,但为疏通关系需要先支付一些费用。之后,其与邹海金签订代办合同,并将相关的办证资料交给了邹海金。同年9月至12月,其先后从邹海金处收到长沙市唐湘置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长沙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金876万元收款收据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通过村财务将400万元汇入邹海金、李军指定的账户上,还直接支付邹海金、李军现金223万元。其发现被骗后报警。
2、被告人李军的供述,证明邹海金与吴炳文是同学关系。其从邹海金处得知吴炳文所在的大塘村“唐湘电器城”正在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即将原集体用地变更为国有用地的消息后,二人明知无法办理相关证件,为索取钱财,答应吴炳文办理并减免费用。2007年4月,邹海金与吴炳文签订代办合同,承接大塘村办证业务。为取得吴炳文的信任,其找张建或自己找人伪造了“唐湘电器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收款收据交给邹海金,并要邹海金交给吴炳文。合同签订前后,其与邹海金以办证为名,陆续从吴炳文处骗得600余万元。其中,其经手现金155万元,邹海金经手数额不清楚;吴炳文通过大塘村转账400万元至湖南正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将上述大部分资金用于购车等。
3、邹海金的供述,证明2007年4月初,其与吴炳文等人在长沙天龙大酒店喝茶,吴炳文说大塘村正在办理“唐湘电器城”土地性质变更手续,其遂对吴炳文说,朋友李军与长沙市政府的领导熟,能帮忙办理,吴炳文即要求其与李军联系。其找到李军,并将吴炳文正在办理大塘村“唐湘电器城”土地性质变更的事告诉了李军,李军说虽然办理土地相关证件有难度,但保证办好。同时,李军提出与吴炳文签订协议承揽办证业务,由吴炳文支付费用。之后,其与吴炳文见面时,提出签订合同,要求先支付一些费用,吴炳文答应,并安排人送了现金。同年4月28日,其与吴炳文签订合同:大塘村先期支付5万元活动经费,其余的费用在土地性质变更手续办理后,按承诺可以减免费用的一半支付,但不超过700万元的奖励;同时减免的费用需有长沙市国土局开具有效票据确认金额数。合同签订后,其打电话告知了李军,与李军见面时将大塘村办证资料给李军看过,李军答应帮忙疏通关系。同年9月至12月,其从李军处拿到“唐湘电器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长沙市人民政府的收款收据后转交吴炳文。其要求吴炳文按照李军提供的银行帐号汇款:日大塘村汇款200万元至湖南正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年10月22日大塘村汇款80万至湖南正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年11月大塘村汇款120万元至湖南茶陵云阳山公司后,其将119万元转至湖南正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账上留1万元。收到400万元后,李军要求其催促吴炳文再支付100万元至指定账上。2008年春节前,李军见吴炳文未继续付款,即以疏通相关办证部门为由,向吴炳文借款32万元。其与李军骗取吴炳文约620万元,用于个人花费和购车等。
4、李晓固的供述,证明其与李军系朋友关系。李军因公司营业执照未办理,有一房地产项目资金欲汇至其妻黄爱玲名下的湖南正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请其帮忙提取现金。2007年10月初至11月中旬,公司收到大塘村399万元后,其全部取现,除手续费60.75万元外,余款全部交给了李军。
5、证人证言
⑴证人周建武的证言,证明其系大塘村“唐湘电器城”负责人。2007年4月至5月期间,吴炳文委托邹海金、李军办理“唐湘电器城”土地性质变更的相关手续,即集体划拨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并向邹海金、李军支付了一部分费用。同年9月,吴炳文将邹海金、李军办理的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证放在“唐湘电器城”办公室。2008年春节后,“唐湘电器城”的客户发现上网后无法查到该国土证号,其将此事告之吴炳文。同年3月,吴炳文受骗后,其与吴炳文约邹海金、李军见面,二人承认没有办证,所得办证费用被私分,邹海金交出办证的相关资料。
⑵证人黄爱玲(系李晓固之前妻)的证言,证明其系湖南正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公司由李晓固经营,公司的支票、印鉴、行政公章均由李晓固保管。
⑶证人董昌鑫的证言,证明2007年10月,李晓固称湖南正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帐上有几百万元需要提取现金,欲将该款一部分转到湖南天琢公司,由其帮忙提现。其将转到湖南天琢公司的207万元全部以现金方式转交李晓固。
⑷证人张建的证言,证明2007年11月,李军要其帮忙办理“唐湘电器城”集体用地变更商业用地的手续,并支付其1000元。在长沙市政府政务中心办理过程中,因资料不全,其告知李军后将资料退还。
⑸证人肖勇(系李军之妻)、肖红(系肖勇之姐)、李雯雯(系李军之女)等人的证言,证明2007年,被告人李军将所骗资金用于购房、购车等个人挥霍的事实。
6、书证、物证
⑴项目委托代办合同、项目见证代理合同、律师见证书、会议纪要、湖南茶陵云阳山公司营业执照、余额对照单等,证明日,大塘村与湖南茶陵云阳山公司签订合同,由湖南茶陵云阳山公司负责大塘村相关土地性质变更手续,代理费额度5万元及奖励办法。
⑵大塘村村委会出具的记账凭证、借支单、现金支票存根、银行汇款资金走向图及说明材料,证明大塘村为办理土地手续分别于日汇入湖南正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万元;同年10月22日再汇入该公司80万;同年11月9日汇入湖南茶陵云阳山公司120万元,同年11月14日湖南茶陵云阳山公司将119万元汇入湖南正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此外,吴炳文从该村财务借支74万元和自筹款149万元用于办理土地相关手续。
⑶证人吴炳文提供的支付凭证及借条,证明2007年4月至9月,邹海金收到周建武、吴炳文现金共计70万;2007年5月至2008年2月,吴炳文向张伯良等人借款129万元、自筹20万元。
⑷伪造的长沙市唐湘置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长沙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金876万元收款收据以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市财政局出具的说明材料等,证明上述单位均未办理长沙市唐湘置业有限公司土地登记等证件,长沙市唐湘置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印章、纸张均与上述单位证件不相符;长沙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金876万元收款收据与长沙市财政局“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不相符。
7、长沙市雨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雨价认鉴字(2008)第195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涉案的广州本田飞度HG7152A型轿车(牌照湘AAD419)价值90 250元;重庆长安SC635DC微型客车(牌照湘AG7045)价值12 000元;石家庄产红星HX63008微型客车(牌照湘AAL446)价值36 800元;北京现代BH7161AW型轿车(牌照湘AAM659)价值85 500元;北京现代BH6430AW小型普通客车(牌照湘AAL709)价值161 500元,上述5辆汽车的鉴定价格合计386 050元。
8、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追缴赃款、赃物一览表及领条等,证明公安机关已追缴赃款108.96536元及价值386 050元的5辆汽车,并全部发还被害单位。
9、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日,公安机关接到大塘村吴炳文的报案,将涉嫌诈骗犯罪的李军、邹海金带至公安机关。
10、被告人李军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
被告人李军及其辩护人提出李军对邹海金与吴炳文签订的合同不知晓,该案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经查,被告人李军与邹海金的供述,证人吴炳文的证言及伪造的假文件、假证、假收据证明:被告人李军与吴炳文协商办理“唐湘电器城”原集体用地转变为国有用地时,明知没有能力,却要求邹海金与吴炳文签订合同,并利用合同提供伪造的证件,骗取被害人623万元,予以挥霍。因此,被告人李军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军辩称其实际收受吴炳文费用为555万元,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诈骗金额623万元证据不充分。
经查,本案证据足以证明被骗方付出623万元,而且是被告人李军的诈骗犯罪行为所致,故被告人李军应对623万元承担责任。对被告人李军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伪造文件,隐瞒事实,骗取他人62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虽然被告人李军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配合退赃,但是尚有400余万元损失未能挽回,犯罪后果严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八十万元。
二、追缴并责令被告人李军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熊&&&&&&斌
审&&判&&员&&&&韩&&德&&民
审&&判&&员&&&&向&&&&&&丹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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