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件能不能作为行政机关的职责定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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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台府〔201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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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海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 《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三届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其制定程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2004年第93号令)、《江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及各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组成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 第三条& 本市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公布、备案、修改和废止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范围:
&&& (一)对本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
&&& (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 (三)为明确各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文件。
&&& (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 (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
&&& (六)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意见中没有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如需要就本机构具体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提请所属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 &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我市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自行设定下列事项:
&&& (一)行政处罚;
&&& (二)行政许可;
&&& (三)行政强制措施;
&&&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 第九条& 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 第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规则”和“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章还可以分节。整个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准确,文字简明,且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 编制计划
&&& 第十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需要编制年度立规计划。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规计划,应当根据国家、省、江门市的立规计划,并结合市政府的工作重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先急后缓,有重点地进行。
&&& 镇级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编制年度立规计划参照本章制定。
&&& 第十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规计划项目由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拟定并填写统一印制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表,于前一年的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提出立规申请。
&&& 立规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法律依据、必要性、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作出说明。
&&& 立规申请说明不符合该要求的,将被视为申请的理由、依据不足或条件不成熟而不予以列入立规计划。
&&&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规申请进行审查,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 第十五条& 列入立规计划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按确定的内容、时间完成起草任务,按程序报送市政府;起草单位不能按时报审的,应当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原因和理由,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暂缓报审。
&&& 计划外送审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市政府一般不予受理;因上级文件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急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须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原因和理由,由市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后增列入计划。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 第十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 第十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
&&&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通过网络或者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应当举行听证会。
&&& 第十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对存在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 各单位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协调过程中征求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一般不予受理。但有关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涉及某些重大原则性问题征求意见时,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予以指导。
&&& 第二十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审核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 (一)提请市政府审核的公函;
&&&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
&&&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 (四)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
&&& 1.必要性和可行性;
&&& 2.主要依据;
&&& 3.主要内容说明(说明文件章节条款数、内容的基本构成);
&&& 4.起草的简要过程、征求意见总体情况(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说明情况和理由);
&&& 5.需要提请市政府审议解决的问题;
&&& (五)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征求意见的反馈材料以及意见的取舍情况汇总表;
&&& (六)有关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
&&&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 第二十一条& 已列入市年度立规计划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单位应按本规定征求意见并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送送审稿和相关资料。
&&& 第二十二条 &部门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成送审稿后,报市政府审议。报市政府审议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正式发布前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室转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 (一)该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是否充分;
&&& (二)实施行政管理的执法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依据;
&&& (三)具体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 (四)行政许可、收费、强制措施、处罚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 (五)制定的内容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重复或者矛盾;
&&& (七)制定程序是否规范;
&&& (八)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时,可根据需要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在要求的限期内书面回复意见。
&&& 第二十五条& 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暂缓办理,将材料退回起草单位并告知起草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补齐材料。起草单位逾期没有补齐材料的,视为没有报审。
&&&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完毕提出审核意见后按市政府办公室公文运作制度报送,由市政府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负责准备有关会议材料。
第五章&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 第二十八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在公布之前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
&&& 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 第二十九条& 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或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当由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审。
&&& 第三十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时,送审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材料。
&&&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申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受理时间自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
&&& 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告知送审部门。
&&&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
&&& (一)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作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同意、补充修改或者暂缓制定的相关审查意见,退回送审部门:
&&& 1.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 2.违反本规定制定程序的;
&&& 3.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 4.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送审部门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充分协商或协商不成的。
&&& 第三十四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送审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补充修改。
&&& 第三十五条& 送审部门对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市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请求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和备案
&&&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发布。
&&& 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两个以上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发布。
&&& 第三十七条& 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 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统一规定为台山政府公众网。台山政府公众网主管部门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前,要依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审查该部门规范性文件是否已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
&&& 镇级政府应当在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应当不少于30日。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在政府网站上刊登发布。
&&& 第三十八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镇)政府办公室负责发布。
&&& 第三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离发布之日一般不得少于30日。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等情形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四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制定机关行使。
&&& 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的,由起草单位提出意见,报制定机关审定后公布,或者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报制定机关审定后公布。
&&& 经制定机关审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原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 第四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 (一)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江门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 (二)镇级政府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 第四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制定机关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 (一)报送备案的公函一式三份;
&&&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一式三份;
&&& (四)已统一公开发布的证明材料;
&&& (五)其他需要备案的材料。
&&&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和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废止。
&&& 第四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制定机关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修订,由原起草部门负责。
&&& 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报送审查。
&&&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发布、并经制定机关确定仍为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如未明确有效期限或清理废止的,其有效期限为日。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而发布或者虽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而未在规定载体上统一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并予以公告。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或第四十一条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或责令改正。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 第五十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审查以及统一发布的执行情况纳入行政机关作风考核和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
&&&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的内容进行年度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台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台府〔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仍为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实施前
仍为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67件)
关于加强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知
台府〔1994〕9号
台山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办法
台府〔199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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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办〔1995〕59号发布、台府办〔1998〕12号修正
三洲港管理规定
台府〔1996〕34号
台山市城镇华侨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台府〔1996〕45号
台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
台府〔199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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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1998〕65号
台山市进藏服役士兵优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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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台府〔199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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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1998〕96号
台山市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台府〔19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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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199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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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1999〕40号
台山市红树林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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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办〔199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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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
台府〔2000〕16号
台山市市直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考评考核办法
台府〔2000〕17号
关于建设工程实行使用商品混凝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台府〔2000〕24号
台山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台府〔20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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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旅游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台府〔20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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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20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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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20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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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20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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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台府办〔号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减员手续和加强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台府办〔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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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2001〕36号
台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台府〔2001〕70号
关于修改《台山市私营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
台府办〔2001〕32号
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在镇府所在地的圩镇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的意见的通知
台府办〔2001〕33号
台山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
台府〔2002〕10号
台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
台府〔20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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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20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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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2002〕30号
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台府〔2002〕50号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台府办〔2002〕1号
关于《台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补充规定的通知
台府办〔2002〕6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台府办〔号
关于加强野外火源管理的通告
台府〔2003〕15号
台山市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台府〔2003〕20号
台山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台府〔2003〕21号
台山市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台府〔2003〕25号
台山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台府〔2003〕26号
台山市社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规定
台府〔2003〕35号
台山市房屋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台府〔2003〕86号
台山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办法
台府〔2003〕92号
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工业园建设工程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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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山市房屋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台府〔2004〕39号
台山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台山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暂行办法
关于修改《台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决定
转发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意见的通知
台府办〔200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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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办〔2004〕27号
关于办理问题楼盘土地证、房产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台府办〔200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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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办〔2004〕62号
台山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台府办〔2004〕84号
台山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台府办〔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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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办〔号
台山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台府办〔号
台山市加强林地利用管理规定
台府办〔号
关于加强我市生猪经营管理的通知
台府〔2005〕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工作推进教育现代化的意见
关于加强无偿献血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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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项目在市内异地落户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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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办〔2005〕59号
关于加强社会扶养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台府办〔2005〕86号
台山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台府办〔200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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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办〔号
台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变更登记实施办法
台府办〔号
印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外商品房确权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台府办〔号
关于印发台山市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站设置规划的通知
台府办〔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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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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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台山市第二批畜禽养殖禁养区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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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石花文化广场文化艺术表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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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台府办〔2006〕82号
台山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府办〔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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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办〔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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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办〔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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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办〔号
沙堤中心渔港港章
台府〔2007〕15号
台山市广海湾工业园区投资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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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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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政建设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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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
台府办〔2007〕65号
台山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
台府办〔号
台山市小型水库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台府办〔号
台山市台城地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台府办〔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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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200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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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2008〕85号
台山市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
台府办〔2008〕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工作的意见
台府办〔2008〕6号
台山市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镇办)和城镇个休经济组织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台府办〔2008〕11号
台山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台府办〔2008〕24号
台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台府办〔2008〕25号
台山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台府办〔2008〕27号
台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台府办〔2008〕28号
台山市清理和遏制“五无”工程办法
台府办〔2008〕39号
台山市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办法
台府办〔2008〕42号
关于规范社会扶养费使用的通知
台府办〔号
关于规范城市建设附加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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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办〔号
转发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关于加快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台府办〔号
关于我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意见
台府办〔号
排水许可证实施方案
台府办〔号
台山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台府办〔号
台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台府办〔号
台山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台府办〔号
台山市闲置华侨港澳同胞捐建学校资产管理办法
台府办〔号
台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台府办〔号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台府〔2009〕8号
关于调整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台府〔2009〕73号
关于调整台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台府〔2009〕92号
台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方案
台府办〔2009〕14号
台山市村、社区干部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台府办〔2009〕41号
台山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台府办〔2009〕46号
台山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台府办〔2009〕47号
台山市电子监察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台府办〔2009〕48号
台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台府办〔2009〕49号
台山市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补充规定
台府办〔号
关于调整我市参加农业合作医疗人员住院费用补偿比例的通知
台府办〔号
台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台府办〔号
台山市出口扶持专项资金补充规定
台府办〔号
台山市信访事项答复复查办法
台府办〔号
台山市公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台府〔2010〕2号
台山市市属公有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
台府〔2010〕3号
台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台府〔2010〕6号
台山市土地储备出让及收支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台府〔2010〕7号
台山市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台府〔2010〕13号
台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台府〔2010〕14号
台山市先进制造投资项目优惠办法
台府〔2010〕34号
台山市先进制造业投资项目界定标准及其考核细则
台府〔2010〕35号
台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台府〔2010〕37号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计缴基数的通知
台府办〔2010〕12号
台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台府办〔2010〕14号
台山市商业与住宅用地出让土地开发强度管理办法
台府办〔2010〕24号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台府办〔2010〕43号
台山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台府办〔2010〕71号
台山市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台府办〔2010〕73号
台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台府办〔2010〕78号
关于推进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和建设的意见
台府办〔2010〕86号
台山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台府办〔201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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