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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对于本案应如何处理?
 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又《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由于《婚姻法》是特别法,《物权法》是普通法,所以《婚姻法》优于《物权法》,本案中,虽然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但是由于此房屋系婚后甲丙共同购得的房屋,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房屋应当归甲丙共同所有,而非甲的个人房产。
又根据《物权法》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甲丙基于夫妻关系,共同所有房屋,无论丙是否在甲中风后尽到妻子的责任和义务,丙均有权主张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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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号:17381
温德民律师系广东知名法学院校双学士优秀毕业生,系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温德民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尤其擅长婚姻家庭纠纷方面业务,对于婚姻法律颇有研究,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在2012年,荣获广州市律师学院&优秀学员&荣誉称号,近几年,一直兼任广州市12348法律服务热线律师,更在2013年被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律师的使命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公义。为此我将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认真对待经办的每一个案件,力求一次将一件正确的事情做对,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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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地 址:白云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五龙岗村康杜岭
交通指引:
公交:广从线(钟落谭镇)
第十条 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
&(二)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
&(三)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
&(四)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
&(五)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六)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
&(七)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
资深律师团队,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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