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未到期劳动法解聘赔偿有违约金陪偿吗?

&&&&&&&&&&&&&&&退休后返聘无医保,劳动者退休后是否享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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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退休后返聘无医保李某于1996年被桂林某医院聘用,从事保洁工作。桂林某医院于2009年开始参加桂林市社会医疗统筹,为包括李某在内的所有职工办理了社会。2012年8月李某退休后,其社保关系转入社保所。李某因脚伤到医院就诊,被告知不能享受医保。李某到社保所询问,方知医保所在接受其社保关系时,根据政策规定认为其缴费年限不足,必须补缴5年的医保费用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李某所在医院认为,医院只对聘用李某期间的医保费用负责,这补缴的费用不应由医院承担。李某在申请被驳回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桂林某医院恢复其医疗保险待遇。法院判决:职工起诉不予受理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所要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对李某的起诉不予受理。李某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律师说法:劳动者退休后是否享社保待遇1、退休后的劳动者主张社保待遇、社保费用的纠纷案件,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有特定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符合该项情形的涉及社会保险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本案中起诉人退休前所在单位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不符合上述情形。上述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以上规定,主要宗旨在于,区分社保统筹与否的两种情形,分别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未参加社保统筹的,由于未纳入国家社保管理部门的管理范畴,无法通过国家社保管理部门的行政追缴而获得解决,纳入法院受案范围,从而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而劳动者已经参加了社保统筹的,就由社保管理部门负责解决,无需再走司法途径。2、属于社保统筹范围内的社保待遇问题,实际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出现纠纷应走行政途径解决。根据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待遇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一方面,由于社保待遇政策性强,社保管理部门在运用政策方面更有优势;另一方面,社保管理部门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违法社保法的单位可以作出行政处罚,以行政手段促使用人单位遵守社保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处罚决定,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背的是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其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综上所述,法院对李某的起诉不予受理。李某可以向社保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解决问题。此外,李某也可以就其未获得社保待遇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起诉单位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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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引发的纠纷张老师是台湖镇某村退休老师,因教学质量好又被一所学校返聘,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不知不觉间,张老师在这学校干了6年,今年开学后因校长调换,新校长对人员进行调整,考虑到张老师年事已高,学校就解聘了张老师,将工资结算到9月份要求张老师......
专业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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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退休人员,需要解除返聘,但是未签订返聘协议如何处理?适用那些法律依据?有何风险?谢谢!
本人在燕郊有一套房子在出售10.1假期.经过中介介绍和一买主签订中介提供的房屋居间合同.约定支付定金2万.过户当天付清全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守约方20%的违约金.但是居间合同的当天很晚.对方说第二天在支付定金2万.合同签字生效.
第二天买主要求晚上在过来交.到晚上之后就不接电话了.中介通知他过来解除合同.他也不来.
问题一.他既不履行协议.也不来解除合同.我的房子还能向第三方向出售?如出售他是否有权向我要违约金?
问题二.如果他不履行协议也不解除合同我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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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买主要求晚上在过来交.到晚上之后就不接电话了.中介通知他过来解除合同.他也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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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月底的时候进入公司,在三个月后提出申请转正,已经得到上级的同意,当时与直属领导说好,转正以后是底薪1800加上千分之三的提成,在上月的8月15号提出离职申请,人事说要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就是说要1个月后我才可以离开,我同意了,再本月的9月16号,我正式离职与公司解除三方协议,于是询问人事是否给我交了社保,人事说没有给我交,说我转正的时候没有交毕业证书复印件,也没有签劳动合同,所以没有给我交社保,但是他们给我的工资却不是试用期的工资,他们给我的是底薪1...
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其个人社保缴费年限没有达到15年,公司与其签订返聘协议,公司是否存在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有没有法律依据参考?谢谢
您好,我是一名2013届毕业不久的学生,因为以前入职公司的部门的岗位跟自己入职前的不符,因而提出换岗申请一个多月了。然而部门的领导坚决不同意,年轻气盛的自己与之发生争吵。便辞职,然后马上入职了公司另外的岗位,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接受部门已经同意。然而前部门的的领导强制性要求人资部撤销聘用,我该怎么办呢?急求帮助,谢谢了!
请问,员工离职时不同意签订竞业禁止履行协议该如何处理
第一次卖房子,没经验,就在家门口的一家房产中介签订了独家委托,他们只说会很快买出去,然后一直没人来看房子,去找中介就借故说房价太高,回家一看委托期限上写着一直到该宗房地产交易流程完为止,我现在想取消这份协议,我要赔违约金吗?应该怎么办?我没有收任何保证金,期间也没有人看中我的房子,房产中介复印了我的房产证,就这些资料
谢谢林律师姜律师两位的回复,现在问题是公司己于我们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也就是说我们与公司已经从法律意义上解除合同了。 因为公司的赔偿金要到10月底才回到帐,我们担心的是公司8-9月份清盘之后从工商注销了,公司到时已经不存在了,到10月份如果公司方面不履行合同进行赔偿怎么办 ?而且我们大家都知道这种赔偿补偿方案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现在我们已经签了这种不平等条约,我们该如何补救呢,谢谢!
公司返聘的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签订了雇佣合同,但在合同未到期时,公司按合同约定提前**天书面通知到员工,但员工不同意,也不接受协商,拒绝领取结算的工资,应该怎么办呢?
我跟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上面的培训费是15000,但是我现在还是试用期,而且还没有正式上班,我想解除劳动关系,要不要赔培训费啊退休返聘协议已过期 遭解聘_百度知道
退休返聘协议已过期 遭解聘
公司不肯,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后来与一家公司签了返聘的合同书有个亲戚已经正式退休了,有约定需提前一个月解除合同的,她不同意并且要求公司给1个月的赔偿金,之后没有续签过,不然可以赔偿1个月的工资。现在公司提出转岗。但是这个合同已经过期半年了?会得到支持吗证据补充,但是她一直在继续工作
我有更好的答案
已经退休了,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那合同已经过期半年了,会得到支持吗?
而且公司提出的是转岗,是我亲戚自己不愿意转的(这个应该是公司故意提出的,知道她不可能肯的),这样起诉的话也会得到支持吗?
关于转岗,之前的合同中关于岗位是如何约定的?合同过期,双方继续保持雇佣关系,则可以适用原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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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释解】《劳动部关于实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日)规定,已享受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第二十八条。根据上述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相关案例】徐正和诉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劳动合同纠纷案※
徐正和,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招聘教师。
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建华学校)。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徐正和系北京市某小学的退休教师,其于1996年起至2000年连续被建华学校聘任为美术教师,2000年7月20日双方续订了聘任合同一份,聘任期限自2000年9月1日起至2001年7月20日止。徐正和月为2011.8元。2001年2月15日建华学校向徐正和下发通知书一份,该通知称&&&学校从提高质量、创办教育特色考虑,对教师队伍进行调整,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2月10日起不再聘任徐正和教师&&&。徐正和不服建华学校解聘决定,申诉至海淀区,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徐正和的申诉请求。
徐正和诉称,我于1996年9月起连续被建华学校聘任。2000年10月我向校领导写了一封批评信,2001年2月15日被学校非法解聘。现我诉至法院,要求建华学校因非法赔偿我2001年2月至7月的工资损失12070.8元,并加付25%的经济赔偿金3017.7元。
建华学校辩称,因徐正和已退休,又被我单位聘用,故本案并非,而是劳务合同争议,徐正和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资格。另外,我校解聘徐正和,理由正当,因徐正和不能胜任美术课教学工作,经学校两次考核,其上课均不能达到教学要求,故我校于2001年2月15日向其下发解聘通知书。现我校不同意徐正和的诉讼请求。
建华学校称徐正和不能胜任美术教学工作,未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建华学校与徐正和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聘用合同符合劳动法及劳动部的上述规定,该聘用合同合法有效,徐正和与建华学校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亦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故建华学校称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之抗辩理由,本院不予认定。
建华学校与徐正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系徐正和不胜任本职工作,但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且其向徐正和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中亦未说明该理由,亦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徐正和,故建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应予撤销。由于建华学校该解聘决定直接导致徐正和未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其2001年2月至7月的工资损失,依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之规定,用人单位造成上述损失的,应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现徐正和要求建华学校赔偿其工资损失,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判决建华学校给付徐正和2001年2月至7月的工资12070.8元,并加付25%的经济赔偿金3017.7元。
建华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建华学校与徐正和所签订的聘任合同书,系学校与教师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范。依据我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故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为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徐正和的起诉。
终审裁定后,徐正和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本案争议的聘任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应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徐正和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除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法院还查明:徐正和与建华学校的聘任合同书还约定了聘任岗位、相应待遇;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终止、续订、解除、变更和违反合同的处理;和等内容。2001年1月,在学校放寒假之前,建华学校办公室主任代表学校找徐正和谈话,告知徐正和下学期学校不再聘任其教学。2001年2月,学校的寒假结束后,建华学校为徐正和出具一页书面材料,内容为:&我校是一所民办寄宿制学校。从学校教育教学发展考虑,从提高教育质量、创办学校教育特色考虑,对教师队伍进行调整,经研究决定从下学期即2月10日开始,不再聘任徐正和老师(退休返聘教师)来校工作。因元月份已提前发给一个整月的结构工资,根据学校工资方案,全校教职工2月份发1/2结构工资作为假期工资,按惯例不聘人员不享受假期工资。但为对徐老师曾在建华工作以及上学期工作的补偿,学校将发给1/2结构工资。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并加盖印章)2001年1月12日&。徐正和之夫高继宗在该书面材料上部加有&解除合同通知&几个字,在下部加写有相关说明文字。建华学校所称徐正和不能胜任美术教学工作一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徐正和在建华学校的月工资额为每月2011.8元,其中&合同基础工资&额为每月383.2元。
再审法院认为,徐正和系退休教师,与原工作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已经享有养老保险等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建立的相应的,故其与建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建华学校与徐正和签订的聘任合同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建华学校以徐正和不能胜任教学工作为由,提前解除聘任合同,其解除合同的事由缺乏依据,故应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建华学校应就此承担相应的。鉴于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约定不明,当时亦尚无关于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的具体规定,法院决定参照《北京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按照不满聘任合同约定的期限,由建华学校支付徐正和基本工资作为。综上,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由建华学校支付徐正和违约金2299.2元。
【律师评析】《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己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本案中徐正和已退休,建华学校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显然不属于劳动法调整,不是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应当受调整,一审法院认为建华学校与徐正和签订的聘用合同符合劳动法及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亦属劳动法调整是错误的。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聘任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范,并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显系适用法律有误;再审判决认定该聘任合同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是正确的。
【实务操作指南】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由于离退休人员年龄问题,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为该离退休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以避免承担高额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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