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教育信息网公安局对张天平案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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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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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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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 邮编:100741杨同林不服长垣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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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同林不服长垣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杨同林,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金阁,张三占乡退休干部。被告长垣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宗仁,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建民,长垣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胜凯,长垣县公安局佘家派出所副所长。第三人张文堂,男,38岁。委托代理人石华宗,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同林不服被告长垣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同林代理人王金阁,被告代理人杨建民、李胜凯,第三人张文堂,代理人石华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长垣县公安局长公(佘)决字(2009)第0027号处罚决定书认定:日11时15分许,在河南长垣县佘家乡南王庄村,因琐事杨同林等人将张文堂打伤。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现决定给予杨同林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杨同林诉称,原告侄子杨威生活不能自理,依靠轮椅行走,与第三人的哥哥系邻居,而第三人的哥哥依仗家族大、人多、强行将原告侄子家的厕所门堵住,因此发生纠纷。第三人哥哥朝我侄子脸上煽两耳光,又朝身上跺几脚。第二天原告大侄子杨××在气愤之下,就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挖了沟,第三人赶到现场后,便于其大侄子厮打,打架时我在公司上班,根本不在打架现场。被告仅凭第三人的家族证人的伪证,作为定案的依据。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被告长公(佘)决字(2009)第0027号处罚决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有高××证明,证人王××、王××、王××、刘××、李××出庭作证。被告辩称,关于杨同林等人故意伤害一案,我局认为日上午11点多在长垣县佘家乡南王庄杨山峰家旁边,张文堂因为其哥哥张××与杨山峰的土地纠纷,与杨山峰及其叔叔杨同林发生矛盾,引起打架。当时在场的杨同林与其一同来的人对张××实施殴打,根据受害人的指控,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我局于日依法对杨同林下达了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条文正确,程序合法,请长垣县人民法院予以维持。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张××询问笔录;2、张××询问笔录;3、张××询问笔录;4、于××询问笔录;5、张××询问笔录;6、牛××询问笔录;7、高××询问笔录;8、张××询问笔录;9、王××询问笔录;10、张××询问笔录;11、长垣县人民医院证明。第三人张文堂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事实是日11时许,我在自家的代销点,村秘书张××说村东头干什么那么多人,你去看看,我走到后问杨××:你知道不知道这些车和人是干什么的?杨××说:“你是干啥的”?我说是过路的,这时杨同林走到我面前说:“这事你少掺和,否则卸你的腿”。我对杨同林说:“你说话那么难听,你别说卸我的腿,你杀了我算了”。这时杨同林说打、随即杨同林、杨××、杨××和十几个陌生人手持钢管,围着我乱打起来,将我打倒在地。长垣县公安局对杨同林的处罚决定是合法有效,有理有据的,应依法予以维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杨同林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长垣县公安局长公(佘)决字(2009)第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日11时15分许,在河南省长垣县佘家乡南王庄村因琐事原告杨同林等人将第三人张文堂打伤,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依据、证明伤在何处,没有司法鉴定结果。该案件长垣县公安局佘家派出所日接到报案受理此案,进行查处,被告长垣县公安局二00九年五月七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原告杨同林将第三人张文堂打伤,对原告杨同林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该案超期结案。没有提供报批延长手续,违背了法律规定。原告不服,故诉至我院形成诉讼。本院认为,长垣县公安局长公(佘)决字(2009)第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日11时15分许,在河南省长垣县佘家乡南王庄村。因琐事原告杨同林等人将第三人张文堂打伤,提供主要事实证据不足,结案超期,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第3目判决如下:撤销被告长垣县公安局二00九年五月七日作出的长公(佘)决字(2009)第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长垣县公安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杜武军&&&&&&&&&&&&&&&&&&&&&&&&&&&&&&&&&&&&&&&&&&&&&&&&&&审&&判&&员&&高&&健&&&&&&&&&&&&&&&&&&&&&&&&&&&&&&&&&&&&&&&&&&&&&&&&&&审&&判&&员&&苏广玺&&&&&&&&&&&&&&&&&&&&&&&&&&&&&&&&&&&&&&&&&&&&&&&&&&&&&&&&&&&&&&&&&&&&&&&&&&&&&&&&&&&&&&&&&&&&&&&&&&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严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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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域找律师澄江森林公安两月查处5起林地案件 收回林地14亩处罚金18万余元
1月22日,记者从澄江县森林公安局获悉,自2014年11月底以来,该局连续查处5起私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对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切实维护了林区治安稳定。据介绍,澄江县林业局向县森林公安局移交的《涉林违法行为移交书》报称:“昆明绕城高速东南段施工方占用林地修路。”经查: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在澄江县九村镇七江村委会张老田、冷水田及九村村委会麦田坡,右所镇补益村委会八哥崖,龙街街道广龙社区山冲村,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占用集体或个人所有林地修路。经民警耐心讲解法律法规,施工方均认识到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前占用林地修路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并积极接受处罚。对此,澄江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施工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行政罚款共计186762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收回被占用的林地,面积达14亩。 (玉溪网 记者 李志能 通讯员 邓玉秋)  以上是本站为您介绍澄江森林公安两月查处5起林地案件 收回林地14亩处罚金18万余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发现不适症状,建议及时到医院做检查,一方面不会加速病情滋长,另一方面,早发现早治疗,节约费用。您的健康,是我们共同的期待!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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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闽西新闻网讯(龙公) 近日,该局法制大队依法组织长汀县某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案件听证会,听证申请人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某、大同派出所等单位办案民警等相关人员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会还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及部分网吧业主代表共50余人列席旁听,此举不仅提升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透明度,赢得了群众的赞誉。
  据了解,今年5月18日20时许,长汀县县局组织民警对某网吧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查明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并责令立即整改。大同派出所查明违法事实后,办案民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对长汀县某网吧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网吧进行了处罚前告知。日,长汀县某网吧吴某向县公安局提出了听证申请。
  经县公安局审查,依法受理了长汀县某网吧的听证申请。日9时,听证会在县公安局举行。听证会开始后,在听证主持人的组织下,办案单位民警陈述了涉案单位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并当场出示有关证据;听证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表示对事实及证据没有疑议,对作出的处罚主体有异议,认为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违法行为应由文化部门处罚,公安机关无权对其进行处罚。办案单位对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规定进行了积极回应,对法律条文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幅度进行具体划分及说理。期间,听证主持人对有关案件事实向听证参加人进行了调查与甄别,并通过说理释法对当事人提出的疑虑进行了澄清。听证结束后,听证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阅读了听证笔录,并在审核无误后签名。
  据悉,长汀警方举行本次听证会组织规范,程序合法,秩序井然,听证参与各方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达到了执法办案公开透明、依法规范的良好效果。经过县公安局法制部门和办案单位的共同努力,首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成功举行,为该局积累了可贵经验,也是该局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的又一新成果。
[责任编辑:谢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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