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工伤解除劳动关系还能申请职业病算不算工伤鉴定吗?

广东省人社厅:职业病患者可申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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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省人社厅:职业病患者可申请工伤赔偿  网络编辑 彭晓枫   互动嘉宾   黄业斌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   张国兴 省总工会副主席   李 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   胡芳军 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律师   28日,广东“工人在线”第十场在线交流活动在广州南方传媒大厦举行。本期主题为“倾听工人心声--关注职工劳动安全问题”。在两个小时的访谈中,网友们围绕工伤认定、职业病赔偿等方面提出数十个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黄业斌等四位嘉宾一一进行详尽解答,部分问题现场被交付给有关地方工会组织跟进处理。   职工或亲属可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主持人:网友“gyuesf”就说,他的一位朋友的妻子在上班中不幸发生工伤事故,脚部粉粹性骨折,需住院做手术,因此请假三个月。经劳动局鉴定,她的情况属于工伤赔偿范围。可是公司拒绝支付工伤费和请假期间的工资,并且拒绝员工辞职。她应该怎么办?   黄业斌:工伤发生之后会遇到两个问题:第一,工伤治疗费用由谁出;第二,工伤治疗期间以及治愈之后享受什么待遇、谁出钱。   解决工伤问题有三个步骤:第一步,工伤发生之后,当事人要到当地的人社部门认定工伤;第二步是工伤等级鉴定,这是因为不同等级有不同的工伤待遇;第三步,如果鉴定为工伤事故,员工要看企业是否为他们购买了工伤保险,这涉及到由谁赔付的问题。企业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就要依法依规负责医疗费用,还要负责停工留薪期间和工伤恢复之后的各种待遇。   主持人:鉴定流程怎么走,能否自己鉴定工伤?   李辉:职工可以到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要求在发生工伤之后的30日内向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受伤职工或亲属可以在一年内向我们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都是有效的。认定为工伤之后,那么就到了鉴定环节,为保证鉴定的公平公正,我们也采取现场鉴定的方式。按照伤残程度确定伤残等级,再确定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有1至10个等级,10级是最低的,1级是最高的。   未签合同也可认定劳动关系   主持人:一位网友反映:“我在珠海市某公司做木工,5月16日上班不幸摔伤,公司将我送到坪山医院治疗,治疗了两个月才出院。然后我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但公司以没有与我签劳动合同为由,不承认我是公司员工,并拒绝赔偿。我该怎么办?”   李辉:这位工友可以就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工伤保险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这是最基础的法律关系。职工与哪个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他的工伤保险责任就由这个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凭据。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确认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也就是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参照凭据有如下几项:一是工资单、工资发放名册、社保缴费记录;二是工作证、服务证;三是招聘表;四是考勤记录;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其中,工资单、招聘表、考勤记录这三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证人证言仅是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参照凭证之一,也可以使用其他的参照凭证。   在这里,建议这位工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依法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主持人:有位朋友说:“我在佛山打散工,经常帮一家陶瓷厂搬货,前几天搬货的时候不小心弄断右手臂,他提出要求希望老板出钱治疗,但是老板不认账。”   胡芳军:这位工友可以申请雇主责任险的维权。工厂将劳务承包给包工头,包工头聘请他,工友发生人身损害事故之后,可以依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将包工头及企业一起告上法庭。由于包工头可能随时走掉,这位工友可将企业作为连带被告一起告上法庭。   如果这个企业没有跟包工头签订书面的劳务承包协议,而劳务承包协议既没有被法院或者相关的机构所认可、又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那么劳务承包协议就是无效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位工友也可以以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这位工友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承包关系不成立,那么就跟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该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这位工友要注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比如说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等,主要是看工资发放。   职业病可认定为工伤   主持人:“谁伤了我的肺”网友说:“1995年背井离乡来到东莞,在2011年诊断为目前全世界都无法治愈的尘肺病后就得到公司的不公平对待,首先被公司强制不准上班,生活无保障。现在任何经济来源都没了,谁来帮助身无分文的我?”   张国兴:尘肺病属于职业病,是工伤,公司应该按工伤事件来对待。   这位工友首先要进行诊断到底是不是尘肺病;其次是工伤认定;然后是等级鉴定。我们对具体的情况不是很了解,请这位网友留下你的联系方式,如果后面有什么困难,请东莞市总工会持续跟进,提供进一步帮助。   李辉:职业病是工伤认定的情形之一。经认定工伤后,在医疗期终结后就可以到劳鉴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照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关工伤医疗以及伤残待遇。   如果单位有为他参加工伤保险,那么赔付就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如果企业没有参保的话,那么就肯定要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全部工伤赔偿。根据我国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如果存在企业关闭、撤销或者是通过劳动仲裁、法院判决了赔付但是企业拒不支付的,就由法院出具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这位工友可以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付,这样工伤待遇就有了保障。   黄业斌:这一点非常重要。当出现企业不肯出钱的情况,已经有了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企业又没有为他购买工伤保险的话,那么就可以到当地的人社部门申请先行支付。   ■链接8月份十件事全部办结   据广东“工人在线”平台显示,“工人在线”8月重点关注的十件事涉及工资问题7件、社保和公积金问题1件、劳动合同问题1件、劳动安全卫生问题1件。经各级工会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目前已全部办结。详细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将在“工人在线”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布,可以登录“工人在线”网站查询。(南方日报记者 黄应来 吴伟洪 通讯员 姚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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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解除劳动关系以后还可以去做工伤认定吗_百度知道
解除劳动关系以后还可以去做工伤认定吗
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或者工作证等都行)到区级社保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记住司法解释有,法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你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很详细的.,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不收费):”单位同不同意认定工伤不是必经程序、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法律规定单位无权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你说的是真.带上医院诊断书,尽快去申请吧,你看到最轻的伤残级别十级、工会一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不要怕这个不讲理的单位)、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尽快收集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知道你伤到什么程度,符合国家法令规定认定工伤的条件,工伤科会给你表格填写,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职工个人,或者有单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你一步一步来。“
如果你能工伤伤残能达到评残等级。1,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七级,享受以下待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你已经遭遇工伤伤害、聘用合同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条令》规定.,你把以上法律看看,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这样规定,还有许多政府颁布的相关法令法规很有用、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北J这从工商管理局网站下载单位在工商管理局的登记信息一份就行,显然你公司做了违法的事情:(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2、聘用合同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和在单位遭遇工伤、家属,用人单位都无权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二)劳动,标准为;(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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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解除劳动关系后职业病患者工伤待遇的认定与处理&&&&&最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陈某自2002年11月起在一煤矿上班。2007年9月,陈某以被煤矿辞退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煤矿支付经济补偿金等。2008年1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煤矿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金及经济补偿金。陈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于2008年7月判决煤矿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陈某、煤矿不服法院判决均向中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于2008年10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煤矿对二审判决不服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高级法院于2010年6月裁定驳回煤矿的再审申请。2009年8月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陈某天志为III期煤工尘肺合并双上肺结核。2009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2009年8月所诊断的职业病为工伤。2009年10月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二级。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煤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会于2010年3月作出仲裁裁决。陈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待遇。    此案的处理,涉及三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一是通过关于经济补偿费纠纷经一审、二审和省院再审,意味着陈某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张工伤待遇法律是否支持;二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谁负责;三是对一至四级伤残患者主张的一次性了结,法院如何认定与处理。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此谈一管之见。  一、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工伤待遇在法律上能否得到支持    司法实践中,不少人认为,职业病待遇问题,实质就是工伤待遇问题,而工伤待遇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认定劳动关系是解决工伤待遇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才能够构成工伤。无劳动关系就无所谓工伤。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因劳动关系的解除,就丧失了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法院对劳动关系解除后被确诊为职业病患者诉请工伤待遇的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从法律关系上讲,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患者诉请工伤待遇应当支持,患者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并不能因为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免除对患者的补偿责任,劳动关系与补偿责任不是并存的。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政策,职业病与因工负伤是并列的,只要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的,都应按工伤保险政策来处理。    其一、职业病等同于工伤,其关系是并列的。职业病的诊断,单位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不是必备条件。《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应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核实。《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它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由现行法律法规可以看出:职业病等同于工伤,其关系是并列的。可以推定,职业病的诊断,单位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不是必备条件,相关职权部门一旦确认为职业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需再让劳动者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履行确认手续即可,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无需劳动关系证明,患职业病应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其二、职业病患者享受工伤待遇与其劳动关系的解除与否无关。从工伤认定以及工伤待遇等相关规定看,《工伤保险条例》无疑是最高的”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个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那么不难理解”不管是否离开单位,也不管离开单位多久,只要是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看,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职业病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诊断出来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之规定:”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这也说明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限定解除劳动关系而免除对患者的责任。    其三、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二、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工伤待遇支付主体的确定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办理了工伤保险的,职业病患者的工伤待遇主要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为职业病患者办理工伤保险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则全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在司法实践中无异议,但以下几种情况难以把握,认识也不统一。    (一)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如何确认支付主体。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不连续缴纳,二是不按标准按时足额缴纳,三是发现职业病后才缴纳;这里,首先要明确工伤保险性质与特征:(1)强制性。为保护劳动者受伤害后保障权利的实现,国家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根据法规规定范围的用工单位及职工,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2)非盈利性。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属劳动者所有,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基础,专款专用,国家不征税,并由国家财政提供担保,工伤保险不同于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单方性,个人不缴纳的原则。这也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标志。(4)不可补缴性。根据社会保险及劳动保障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劳动者足额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补缴,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不可以补缴。(5)明显的时效性。工伤保险是一种时效性比较明确的险种(现收现付制,非养老保险的积累制,经常说要转移的是指养老保险),说简单点,就是参加一个月保险,缴纳一个月保险费就保一个月,过了这个月时间不补缴。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职工在多个单位工作后被确定职业病如何确认支付主体    当前,煤工尘肺较为普遍,煤工尘肺是指煤矿工人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所引起的尘肺总称,是由于作业人员吸入较高浓度的煤尘或煤矽所致,目前我国累计尘肺病患者超过60万。煤工尘肺的发病工龄一般较长(有的在15-20年或更长),病程发展比较缓慢,患者早期多无症状。随着年龄增长及尘肺病变的进展,加之合并呼吸道感染,逐渐会出现咳嗽、咳黑痰、胸闷、胸痛、气急等症状。患者一般要在出现症状之后才到有关医疗机构就诊,然后被确诊为煤工尘肺。目前法院因在煤矿工作的劳动者患煤工尘肺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较多,但一般在煤矿工作的工人往往在被确诊为尘肺病之前在多个煤矿工作。因患者在多个煤矿工作过,煤工尘肺的发病工龄一般较长,无法确定其是在哪个煤矿工作时致病。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主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全面实行,且最后的用人单位往往无法提供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应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合并撤销后被确定职业病如何确认支付主体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号):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转换工作单位时,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同时,根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三、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应分别承担哪些工伤待遇给付责任,工伤职工能否主张一次性结算。前一个问题在上面已谈,这里主要讨论第二个问题。审判实践中,往往是职业病患者一则基于经济极度困难,二则担心用人单位日后扯皮和企业倒闭风险而待遇受损等,主张一次性了结,对此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司法实践中,对构成五至十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一次性了结,对此大家观点是一致的。对构成一至四级伤残,能否一次性了结,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一次性了结,其理由是,对劳动者而言,义务必须履行,权利可以选择与放弃,一次性了结,这是劳动者的权利,可主张,也不可主张。另种观点认为,不能一次性了结,主要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因要保留劳动关系,所以不能一次性了结,同时,若一次了结,也没有相应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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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国田律师、政府法制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找法网、法律快车网、华律网特约律师。
现执业于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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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咨询更方便工伤鉴定: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能力能否再申请复查鉴定
解除劳动关系后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作者:张士谦&
案情简介&&&
自日,田某开始到石家庄市某研究所工作,职位为电焊工。日,田某在工作中受伤。后经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日,田某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同时,田某解除了与研究所的劳动关系。
2010年10月,田某为索要工伤保险待遇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石家庄市某研究所支付田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2011年11月份,双方均不服该裁决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期间,研究所向法院提出已向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要求田某去做劳动能力鉴定,田某向法院表示没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受理通知,拒绝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长安区人民法院以田某拒绝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为由,判决田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持。
田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日,本案重新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开庭,研究所再次提出相同的理由,要求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指派张士谦作为田某代理律师,指出第一、研究所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此复查鉴定,所以研究所至今没有向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第三、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不影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一次性待遇。
本案焦点&&&
石家庄市某研究所能否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律师解析&&&
一、在分析本案焦点前,首先应明确何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变化情况进行复查鉴定。
二、石家庄市某研究所是否符合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主体资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之规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主体为:工伤职工、职工近亲属、所在单位、经办机构。由于纠纷发生在工伤职工和所在单位之间,在此着重阐述下“所在单位”。
第一、为助于分析“所在单位”,需要首先分析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目的。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为了公平起见,对因为伤情发生变化导致伤残级别发生变化的情况,允许一年后重新进行鉴定,工伤职工根据新的鉴定结论享受以后的工伤待遇。
第二、再通过法律条款分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影响哪些工伤待遇
1、第一次鉴定结论至田某解除劳动关系时,仍为有效鉴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就本案讲,日田某第一次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研究所没有提出再次鉴定,那么田某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自发生法律效力时,田某就享有了索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权利。提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索要的也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时、解除劳动关系时本应享受的待遇。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受复查鉴定影响。
为了论证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不影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我们再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5条:“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其工伤待遇中的定期待遇按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复查鉴定结论生效的时间是肯定在复查鉴定后,无论如何不应影响复查鉴定前的待遇,否则,此前的鉴定结论就失去了任何意义。
3、本案医疗和就业补助金产生时,第一次鉴定结论仍然有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这两项待遇产生的条件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核算的标准是参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统筹地区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田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0年10月份,此时,发生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是第一次的鉴定结论,所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应当参照第一次鉴定结论。
第三、解除劳动关系后,复查鉴定已经无任何意义  通过上述分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第一次生效结论来决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生效的鉴定结论来决定。同时,由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也不可能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定期待遇,所以,解除劳动关系后,再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已经不存在任何实际意义。
站在相反的角度,假设研究所的观点成立,也就是说假设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且影响此前的伤残待遇。那么,由于伤残待遇与鉴定结论紧密相关,职工的工伤待遇永远处于可变化的不稳定状态。即便今天田某按复查鉴定的结论享受了待遇,那么一年后、两年后………,田某再进行复查鉴定,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田某和研究所之间的工伤待遇纠纷岂不是永远无休止了。研读《工伤保险条例》,伤残待遇中的“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前面有一个词:“一次性”,依研究所观点,不能体现“一次性”,与立法目的相悖,可见,研究所的观点着实经不住推敲。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可见,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中的“所在单位”,应该是有条件的,即: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发回重审后的开庭,由于双方就能否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一事存在争议,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暂时休庭。既然研究所申请复查鉴定,法院给其15日时间,如果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便中止审理;如果不能将受理通知递交法庭,择日开庭。
日下午,本案再次开庭,因研究所未能提交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受理通知,本案开庭审理。事后,向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了解情况,被告知:“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允许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那岂不是永远没头了?”
评论:工伤维权需要好律师,更需要好法官  田某的工伤维权案件,从日受伤至今已经3年半的时间了,除了用人单位恶意拖延程序外,还存在了诸多司法人员素质问题。
原一审法院法官作出荒唐判决,表面看是不懂工伤保险的基本知识,不虚心学习。石家庄市研究所荒唐的主张,稍微有逻辑分析能力的、有法理基础的人,都能分辨是非。虽然,我们没有看到法官在本案中收受贿赂,但无法让我们不这样想、不这样认为。
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力求使每一位受援职工得到更专业的法律服务,但是,维权中更深切的感受到,遇到一位、几位能够明辨是非、主持公正的法官,才是更大的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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