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退休政策死亡 政策

2010年徐水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2010年徐水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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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已经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省长 胡春华&&&&&&二○○九年一月十六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抚恤优待的其他人员,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由本级财政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保证抚恤优待标准不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事、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义务。&&&&&&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关怀抚恤优待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活动,并免费播发拥军优属公益广告。&&&&&&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捐赠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接收、管理,并专项用于军人抚恤优待事业。&&&&&&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收到军队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分别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按规定发给一名持证人。&&&&&&第八条 持证人由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收到军队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按下列顺序发放证明书:&&&&&&(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的兄弟姐妹。&&&&&&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不发放证明书。&&&&&&证明书的持证人确定后一般不再变更。&&&&&&第九条 在办理证明书过程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现役军人的身份、死亡性质、工资标准等事项,以及烈士批准机关、现役军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确认机关有异议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军队协商确认。&&&&&&第十条 证明书发放后,持证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一次性抚恤金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发放。&&&&&&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一次性抚恤金发给其不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其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符合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条件的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一次性抚恤金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发放。&&&&&&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符合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条件的兄弟姐妹的,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第十一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发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自发证当月起按规定标准发放定期抚恤金;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不予核发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有两人以上且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其定期抚恤金由各自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分别发放。&&&&&&第十三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进入全日制高等、中等学校就读而迁移户口的,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继续发放定期抚恤金。&&&&&&第十四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户口迁移时,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人申请和户籍证明为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并负责发放当年的定期抚恤金;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人申请、户籍证明、抚恤关系转移证明和抚恤档案等材料,从次年1月起按当地标准发放定期抚恤金。&&&&&&第三章 残疾抚恤&&&&&&第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持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役证件、评残档案和户籍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第十六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其正式档案中有原所在部队涉及其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的记载,或者本人持有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够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病情检查和实验分析记录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认定残疾性质、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情况发生恶化,原评定的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第十八条 对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后,自次年1月起发放残疾抚恤金。对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自次月起发放或者增发残疾抚恤金。&&&&&&对迁移户口的残疾军人,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当年的残疾抚恤金;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后,自次年1月起发放残疾抚恤金。&&&&&&第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在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予以保障。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集中供养。&&&&&&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或者维修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第四章 优 待&&&&&&第二十二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支付优待金所需经费在县级财政预算中列支。&&&&&&在校大学生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当地对义务兵家庭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第二十三条 一级至六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和七级至十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七级至十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门诊费用,以及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按国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的门诊费用,按不低于其年度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用总额百分之十的标准给予补助,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前款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对其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内住院费用的自付部分难以支付的,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城乡医疗救助;经城乡医疗救助仍难以支付或者本人不是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按个人自付部分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的标准给予住院费用补助。&&&&&&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补助的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省和设区的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第二十四条 抚恤优待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有关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费用。&&&&&&第二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享受国家和本省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优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所在企业破产等原因失业的,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安置。&&&&&&第二十六条 抚恤优待对象开办企业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按国家规定减免税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从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扶持抚恤优待对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高生活水平。&&&&&&第二十七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收费的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分别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和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规定。&&&&&&第二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子女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公办学校对在校学习的烈士子女按规定免收学费、杂费,对其中的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因现役军人工作调动其子女需要转学的,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办理转学手续,并帮助就近入学。&&&&&&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五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国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没有住房或者确有住房困难,户籍在城镇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其优先提供廉租住房或者在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优先安排;户籍在农村的,应当协助其解决住房困难。&&&&&&第三十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第三十一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但因部队驻地不能解决就业就学等问题而无法随军的家属,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子女在当地优先安排就学。&&&&&&第三十二条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确认身份后,从确认身份的当月起按规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第三十三条 对依靠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生活仍有困难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优先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给予救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前款规定人员在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其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开办优抚医院(门诊)、光荣院,用于治疗或者集中供养依法实行抚恤优待的孤老人员和生活不能自理人员。&&&&&&优抚医院、光荣院的建设、维修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三十五条 享受生活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死亡后,对其家庭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抚恤优待对象具有双重以上身份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身份的抚恤或者补助。&&&&&&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今年士官安置有啥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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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去世后补助政策
退伍军人去世后,其妻子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军人补助
提问者:黑龙江-哈尔滨劳动纠纷浏览252次 18: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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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退役军人的制度贫困与福利改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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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的制度贫困与福利改进
  三、解决老复员军人优抚待遇的对策建议
  看到国外优待退役军人的成功做法,我们也应当反思,并对现行退役军人福利制度进行改革。
  老军人是特殊的社会群体,是人民功臣,应当得到国家应有的珍重和关爱。在重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时,政府应当把他们作为优先考虑的群体,积极解决其基本生活、医疗、政府等实际困难,这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作为一个国家外汇储备超万亿的经济大国,2007年我国国家财政收入达到5.1万亿元,增收规模超万亿,财政收入增长比率达到了30%以上,是同期GDP增速的近3倍。财政集聚过多,占GDP的比重过大,老百姓的财富比重就会越来越低。在经济学中,有一个指标叫分配率。它是指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分配率中劳动者的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越高,表示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所得份额越大,社会分配越均等、公平。
  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黄奇帆认为,这几年,财政收入增幅为20%,GDP增幅为10%,这样财政收入在GDP中的占比就会增加一到两个百分点。现在财政收入占GDP的27%,是一个适当的比例。但如果保持现在的趋势,再过10年左右,财政收入在GDP中的比重就会达到40%。13亿人口,可以直接支配的只有40%的GDP,那就太低了。眼下要抑制政府财力占GDP的比重进一步增大的趋势,现在的比重应该说恰到好处,也恰恰到了转轨的时候。数据显示,在成熟市场经济体中,初次分配后,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美国接近于70%,其他国家和地区普遍在54%至65%之间。
  我们已经有条件改善民生和社会建设的投入,促进国民福利的普遍增长。这就需要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环境。
  我们必须改革现行的老复员军人优抚待遇的给付标准,使之与经济发展的水平同步,使优抚对象享受到国家发展的成果,落实党和国家的优抚政策,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其具体措施包括:
  (一)反思现行优抚政策,使老复员军人待遇与离休军队干部待遇的差距不至过大
  离休军队老干部几十年来一直享受着各种良好的待遇,不仅每月固定收入相当可观,而且医疗费用、住房问题等一律由国家完全解决。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 的通知》(中发〔2007〕6号),要求在全国开展“关爱功臣活动”。全国双拥办、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11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关爱功臣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我们发现,许多街道、乡镇把“关爱功臣活动”变化为“关爱军队老领导”的活动,而真正在一线奋勇杀敌的老战士仍然被遗忘。如果说战争时期,排长、师长的待遇比普通战士好一点,无可厚非;但是,战争结束几十年以后,当年的军队领导与战士都退出工作岗位多年了,他们的待遇还相差数十倍、数百倍的话,实在让人不可思议。人们往往喜欢锦上添花,而不愿意雪中送炭。
  从前文可以发现,曾经随他们出生入死的老兵们,许多人终生疾病缠身、贫困潦倒,居无定所,甚至负债累累。现在还没有死亡的参加革命的红军,参加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老复员军人人数也相当地少了。这一特殊群体的年龄一般在80岁以上,人口老龄化严重,可谓风烛残年,处于一生中最困难也是最需要国家帮助的时期。尽管近些年国家多次提高了他们的抚恤补助标准,但由于自身保障能力弱和历史欠账多等原因,他们的生活水平与普通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同时,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优抚对象求医看病的费用明显增加,负担越来越重,困难越来越多。
  我们没有理由不加大关怀力度,财政支持力度,以每年20%以上的高死亡率,不需15年,98%以上的便都已经离世!
  老复员军人无法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又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他们享受了定期的国家优抚补贴,就无法领取低保,自然也得不到附属于低保之上的种种优惠,还缺乏公共医疗保障。
  优抚对象是我国优抚公共政策成效的直接感受者,他们的养老、医疗等意愿十分强烈,这些意愿应当成为选择和确定离休、优抚制度的重要依据。我们要提高社会保障政策的科学水平,以科学务实的态度,认真细致的工作方法设计其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其晚年生命质量。
  为此,我们建议:由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看能不能设定这样一个界限:日以前参军入伍的,都按照离休干部的待遇来解决基本生活和养老、医疗、住房等问题;日以后参军入伍的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按照省级社会平均工资的50%发放补贴。
  (二)建立优抚保障基金
   所谓优抚保障基金,是国家民政部门确认的优抚对象举办的社会保险基金,是为维持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保险等既定给付所建立的法定和公共的专项综合基金。它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部分。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财源的单一性。优抚基金的来源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多元化不一样,它直接来自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和所在单位、居所地的街道、乡镇不承担缴纳任何费用的义务,而且,因为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国家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等因素,每年优抚基金都由国家财政支出单列并且自然增长,以确保优抚对象能够维持有尊严的、体面的生活,而不是维持基本生存。
  2.实行政府为主体的三级管理层次。优抚保险基金不同于一般基金,事关几十万优抚对象的利益和社会安定,因此,其管理通常以政府直接管理为宜,而不能够像其他普通劳动者的养老医疗保险基金,可以实行政府主导与民间合作的方式。作为一种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能够挪用,因此,政府管理的重点是完善政策法规的实施环境和基金的全过程监管。
  其实,对军人和家属的优抚救济金全部由中央政府承担并不为中国所独有。加拿大就规定,其优抚救济金全部由联邦政府提供资金。[2]为此,我们建议,优抚基金应当由中央财政直接全额拨付。
  3.保障水平相对较高,至少应当高于企业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尽管社会保障对人的生存权的保护是人类社会超社会形态的永恒主题,但是,也应当看到,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社会形态中,社会保障思想与制度形式是不一样的。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奠基者,老复员军人依法享受优厚待遇是理所应当的,它符合人类社会的道德准则和心理预期,也符合我国传统社会福利文化。因此,相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他们享受更多的优惠待遇,这是对其建设国家的贡献的肯定。
  (三)由全国人大制定《优待抚恤法》,同时,由国务院制定《优待抚恤法实施条例》,以确保待遇落实
  我们认为,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优待抚恤法》,由国务院制定《优待抚恤法实施条例》,以确保待遇落实。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已经批准公布了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该条例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共分六章、五十一条。确定了军人抚恤优待的原则,伤亡残疾抚恤、优待,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一是建立了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新条例规定:烈属(二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确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但是,对于老复员军人的待遇,其优抚标准是参照烈属还是残疾军人的标准,该条例没有规定。这是立法的重大缺陷。我们认为其保障水平与所在地省级城市以上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且高于省级城市社会平均工资待遇的前提下,随着所在地省级城市以上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有人认为,“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3]本人认为这样的提法是不科学的,“当地”一词,可以理解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县区或者地级城市或者是直辖市、省会城市。这样一来,标准就差异很大,也难以界定。虽然民政部等单位的解释认为是“县级单位”,但是,由于各个地方财政分灶吃饭,区县经济实力差距很大,根本不利于优抚对象待遇的提高,也容易使优抚对象产生相互攀比的心理,以省级单位为准就可以有效避免这一尴尬局面。
  为此,省级地方人大和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由省级民政部门切实负责,把条例的内容加以细化,落到实处。
  新条例把烈属和残疾军人享受定期定额补助的标准和自然增长机制区别开来,也没有把享受定期定额补助的复员军人列入自然增长的范围。
  我们应当将传统的额定金额标准转化为按照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的新标准。即以所在地的省级城市当年的社会月平均工资为依据,确定复员军人的优抚待遇不再是若干具体的保障金额,而是相当于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
  把复员军人的待遇列入自然增长的制度范围,这样规定的优越性在于:一是因为社会平均工资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使得这种待遇标准具有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同步提高的内在调节机制即自然增长机制;二是因为社会平均工资是根据地方各个行业、各个岗位的工资计算出来的平均水平,从而使以此为依据计算的军人优抚待遇完全能够适应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三是能够与工伤、职业病等社会保险制度具有相通性和可比性,因为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也是需要采用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伤亡抚恤待遇的保障项目;四是按照这样的方法,操作简单,在实践中容易推广,还不会因为时过境迁而无法确定,从而形成稳定的制度安排。
  (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改变抚恤补助金发放方式,提高工作效率。重庆、成都、上海等地的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补助金可以采取现行普遍适用的银行发放方式,就近到代发银行领取,不再由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直接发放。这样可以方便优抚对象,减少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保证抚恤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防止优抚资金的挪用、克扣和贪污。
  为确保该项工作稳妥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通力协作,开展优抚对象调查摸底,建立抚恤定补人员资料数据库,落实代发金融机构,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建立起民政部门核定发放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代发到人的工作程序。
  对抚恤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对象主要应当包括: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抚对象和补助标准实行每半年核定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优抚工作重点就转向完善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管理、开展日常服务、帮助优抚对象解决实际困难上来。
  对于行走不便、居住比较远的高龄军人,应当由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主动把优待金送上门。这有利于切实转变部分党政机关门难进、脸难看的“衙门作风”,实现“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
  (五)优先解决优抚对象的医疗、住房困难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为了尽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国务院于2007年8月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各地逐步落实了国务院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相关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果。我们建议,按照中央城乡一体化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取消“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称谓,直接改称“复员军人”。使他们有资格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政策。鉴于复员军人的经济状况,我们建议,免去相关廉租房的复杂资格审查程序,由民政部门提供相关名单和证明,财政补贴,让无住房的复员军人直接可以居住到廉租房中,如果部分复员军人家庭经济条件好,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如果复员军人孤身一人,可以集中安排到军人福利院。目前,许多地方只有军队离休干部休养所,我们认为,可以集中修建一部分设施完备、先进的军人福利院,收养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等。
  关于医疗问题,现在各地都在大力推行新型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都应当自动纳入其中,其保险费用由财政解决。当然,新型合作医疗只能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其余无法报销的部分,可以在优抚保障金中专项解决。
  (六)构建服务体系,使扶贫措施惠及优抚群体
  世界银行2004年发展报告的主题是“让服务惠及穷人”,以应对在许多国家减贫措施频频出台、贫困面不降反升的悖论,其中缘由主要是这些措施往往远离穷人,不能给穷人带来任何福利,反而给富人带来了新的投资机会。例如,我国前几年掀起的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大楼建设高潮就较典型,困难群体不敢进,结果多数成为相关机构办公场所。服务体系要构建在困难群体的身边,延伸到困难群体的家中,对此,建立社会工作者制度应该提上议事日程。要做好困难群体的需求调查,针对需求设计服务内容。政府应当购买老年照顾这种社会产品,由专业的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来具体实施。这样,既可以解决他们面临的主要困难,加强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提高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的生活满意度,切实保障其养老质量,又可以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优势,解决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就业难的现实问题,还可以使这些社会工作者亲身感受到国家功臣对国家的贡献,增强其爱国心和工作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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