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罪赔偿标准赔偿问题

友情链接()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问题分类: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咨询 &
&交通事故律师
提问者:&&DL2MQ39DYEOC&|[];& 13:20:00
全国最大免费法律咨询中心,等您法律在线咨询!
回答者专区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0
回复时间: 14:03:00
你问的问题较多,为了能给你详细的答复,限于篇幅请电话咨询律师。联系电话:&&.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0
回复时间: 17:25:00
先交警进行事故认定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13:59:00
建议委托律师帮助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19:28:00
进行事故认定,然后才能确定赔偿比例,你上的全险由保险公司支付就行了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10:13:00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采纳为最佳答案
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16:37:00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一)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二)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14:37:00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15:17:00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致人伤残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者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抚慰金。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除以上几种外,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以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费。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09:14:00
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建议报警处理,由交警勘验现场,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进行赔偿。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推定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对方有过错,可以减轻机动车的责任。如果你交了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shpc/qhrsq/rsqf/371.html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15:33:00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11:17:00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14:46:00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3、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系统自动回复
尊敬的用户您好,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律师回复,或者当前律师的回复还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直接找或者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中顾法律网),快速解决您的问题。您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6111,进行电话咨询。
等待您来回答
专业济南律师推荐
专业民事类律师咨询
昨天,林培章诉莆田市三级政
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受贿、
最近网上曝光了一则,团伙利
在不久前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
中顾法律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侵权责任法》的几个理解误区
《侵权责任法》日实施以来,有关该法对以往诸多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的变更、修正,说法甚多,并形成诸多实务上的误区或误解,最高院及地方法院亦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予以释疑解惑,有些基本达成实务上的统一,保证了司法实践的延续性;有些条款则志在突破原有的裁判规范,需要旗帜鲜明广而告之;有些则意见不统一,争议纷纭,仁智互见。
&&&&一、已解决的争议
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甫一公布,人们发现,第16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少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中间的各种疑云、猜测无须赘言。直至《侵权责任法》公布后半年,配套司法解释出台,第4条专门释疑:“如受害人由被扶养人的,应当……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结论始有眉目。
但疑云未彻底消散,新的争议迎面而来:“计入”如何理解?一种别出心裁又不无道理的解释是,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实际上已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失的补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已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另行重复计算。而这种标新立异的理解,竟肇始于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其在《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该条说明:“《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用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涵盖之。即使《侵权责任法》已经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吸收了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但并不意味着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已经失去存在的必要。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如果侵权人已经赔偿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只能要求就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进行析分,无权向侵权人主张。如果直接受害人或其他被侵权人怠于行使该赔偿请求权,被扶养人则有权诉请侵权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为此,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答复》,很耐心,“通俗地讲,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
但上述答复仅在法院系统内部传达,并未向社会正式公布,而且就该答复内容而言,依然是模棱两可,无法得出十分肯定的结论。
貌似立法起草者都持“吸收说”,理论上否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另行计算的趋势,但从立法过渡期征兆看,理论上争议虽有,但实质“创新”、彻底颠覆传统人身损害求偿模式的骇人之论甚嚣尘上的现象未见,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个别判决对于有被扶养人的受害人,按传统做法计算死亡或残疾赔偿金之外,不支持原告单独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绝大部分的司法实践案例仍是新瓶旧酒,除赔偿项目名头外,实质上并未颠覆传统的赔偿计算模式。
所以,笔者认为,该问题存在争议,但从理论到实践,实质意义上突破传统的做法堪称罕见,一定意义上,“换汤不换药”的做法流行彰显该问题已乏争议性。
笔者有必要提醒的是,部分法院判决或律师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有混淆。大概的原因系某一司法解释的正式版本问题,甚至连北大法宝亦以讹传讹,至今仍是错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误为“被抚养人生活费”。笔者专门查了当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4条内容中明确载明系“被扶养人生活费”。实际上,《侵权责任法》概念或体系里没有“被抚养人生活费”一说,交通事故侵权案件正式的判决主文或其他法律文书,将《婚姻法》或日常表达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生活费”概念直接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是不妥当、不严谨的。
二、费解的争议
”第2款规定:“”第5条规定:“”
刑事案件被害人无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这一点在日修订实施的刑诉法中明确为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限于“物质损失”,同日生效的刑诉法司法解释更进一步明确为“精神损失”不予赔偿。而早在新刑诉法实施之前的日,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正式司法性文件〔号,强调致人死亡或残疾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赔偿精神损害,而且,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亦不属于“直接的物质损失”而不予赔偿。由此形成法理上的一种逻辑悖论:人身损害,遭受侵权获得赔偿多;而遭受性质更严重的犯罪行为侵害,损失赔偿却少很多。此一食古不化,诟病自不待言。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无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原则一再固守,并多次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强调,但借助《侵权责任法》出台,有的地方法院还是从中发现了新的弹药,并大胆地在司法实践中予以突破应用。
如山东淄博中院日实施的《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第1条就明确:“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该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因此,即使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后,也不应免除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又情何以堪呢?该中院认为:“因《侵权责任法》在效力上明显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号),因此,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又如》(174)所刊
2013年3月)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交通肇事如何赔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