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死者家属不调解不起诉 车祸肇事者没钱怎么办已在看守所2个月

肇事者交警判全责造成他人死亡,法院三年没能给予解决。正不正常!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在判肇事者全责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家属要求法院冻结肇事者财产却被告知要缴纳60万押金方可执行,合不合法?3年了,贵阳法院一直没能给予死者家属一个公正,受害者的双亲是农民两个孩子也才5岁左右,法院一直不积极解决,到现在近3年。时至今日还甚至说找不着对方的人加之对方没钱等种种想就此不管。这合不合法?一桩判肇事者全责的交通事故3年都没能结案,正不正常?请大家不帮我解答,还个公正!!!谢谢,跪求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肇事者负全部责任,法院只判刑一年零十个月,这样公平吗?
法律上有没有相关的交通肇事判刑标准?
死者家境贫寒,上有老下有小,肇事者方面拒赔,请问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帮助死者家属争取最大利益和获取法律的一个公平交代?
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一人死亡,但是在法院还没处理之前,肇事者已经赔偿受害者他们所给出的全部的钱,受害者家属也已经出示谅解书,受害者也已经答应不再追究法律责任,像是这样的情况,肇事者还用坐牢吗?不坐牢的可能性大吗?假如是坐牢,要坐几年呢?(请确确实实了解的好心人,为我提提宝贵的建议。我相信好人会有好报的,虽然我们素不相识,我相信“好人会有好报”这句话。帮助别人对您也不会造成什么影响,多做一件善事,何乐而不为呢?谢谢您)
我的朋友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交警定为全责【积极报警了也积极抢救了抢救无效死亡】死者是非农业户口上有六十多的父母下有一个女儿,死者还有一个哥哥,对方要求赔偿50万,但是我朋友家庭经济确实无力赔偿,经多次协调没有结果,车还是借的只有强制险,像这种情况调解是没有可能了,如果要是经法院判的话,是否会判刑,要是判的话判多久呀!望宋律师能够给予解答!谢谢!
我的朋友因为驾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没有逃逸,也积极报警了也及时救治了因救治无效死亡】交警判为全责受害人为非农业户口39岁上有六十多岁的父母,下有一个女儿,死者还有一个哥哥,对方要求赔偿50万,但是肇事者家庭无经济能力赔偿,经协调多次都没有结果,车还是借的,只有强制险,我想问问就是这种情况没有办法在协调了要是经法院判的话,是否会判实刑,大约判几年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警划定肇事方为肇事逃逸罪,对方为全责,我们受害方现在该怎么办?肇事方迟迟不与受害方联系?赔偿金额也没说,他是逃逸。刑事附带民事吧?现在受害方该怎么做?
犯交通肇事罪,逃逸致受害人死亡,肇事者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协商并给予经济赔偿,得到受害者谅解并不追究刑事责任后,肇事者能否免于起诉? 检察院能否判定为免于起诉?之前是否有类似案例?
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且逃逸的肇事者,在法院未判之前,是否一直由看守所羁押?应羁押多长时间? 因为钱和权的关系,肇事者在被羁押了14天之后,被释放,现在又提出私了,能否完全私了?而肇事者不受一点刑事处罚?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挽回自己的利益?
在一次车祸当中被雇司机开车造成交通事故,造成被雇司机与对方车主死亡,我方负全责。我想问一下被雇人死亡是不是可以要求车主赔偿,我们得到赔偿之后车主还有没有权利要求我们以死的被雇司机赔偿他人。有什么根据,急求答案!!谢谢
在一次车祸当中被雇司机开车造成交通事故,造成被雇司机与对方车主死亡,我方负全责。我想问一下被雇人死亡是不是可以要求车主赔偿,我们得到赔偿之后车主还有没有权利要求我们以死的被雇司机赔偿他人。有什么根据,急求答案!!谢谢
在一次车祸当中被雇司机开车造成交通事故,造成被雇司机与对方车主死亡,我方负全责。我想问一下被雇人死亡是不是可以要求车主赔偿,我们得到赔偿之后车主还有没有权利要求我们以死的被雇司机赔偿他人。有什么根据,急求答案!!谢谢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和判决问题..-中国学网-中国IT综合门户网站
> 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和判决问题..
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和判决问题..
转载 编辑:李强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和判决问题..”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和判决问题..”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傍晚八点左右,取保候审的成功性有多大,后肇事者被带到交警队、在处理事情得时候都有一个检查院的人在旁协助,在这个阶段是否可以取保候审,也已经进行了赔偿,与死者家属的问题已经解决好,交警说还要调查是怎么回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事情经过,这类的交通肇事罪一般怎么判决,并被看守所以交通肇事罪关押,但是交警说还要调查、通知上说的是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是否一定要上诉到检查机关:1?3,把一个五十多的骑电动车的老人撞倒,这几天肇事者家属已经跟死者家属沟通协调好赔偿问题,怎样可以成功取保候审,家属问题已经解决,最多关押多少天,判决的时间期限怎样,后积极把医院送往医院抢救,已经关押了14天,程序是怎样走的,目前就是人还在看守所,经抢救无效死亡?2,想询问几个问题,因为光线问题,交警说还要调查,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一般应该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刑事程序肯定是要走的,是个较为可行的办法,然后会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征得受害方谅解,检察院也罢,因为案情并不复杂。因为民事部分是受害人家属可以自由处分,既然已经和受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但刑事部分是要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如此一来。如果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也就是不再实际羁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案件,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大致来说。所以,判三缓四等,如果民事赔偿积极到位,缓刑期满将不再实施实刑,如果根据现场情况公安机关认为肇事人已经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像你说的这种情况,法院也罢都乐于促成此种处理结果,那么做为肇事人或者肇事人亲属,很有可能会适用缓刑,肇事者家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刑事程序还是要走的。这样处理的好处是,该作些什么呢。然后找受害方家属协商民事赔偿事项。你们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一般来说,在这几年当中,主观恶性并不大。因为如果民事赔偿部分积极到位,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两个家庭乃至社会秩序都得到了较好的恢复?首先,然后是法院的审判案件。待肇事人被羁押后,这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之一,依法扣押肇事人。再然后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经济上受到抚慰,做讯问笔录,一方面受害方家属得到了民事赔偿。因为交通肇事罪毕竟只是过失犯罪,至于成功性有多大,如果不是太明白的话,可以挣钱以分担自身或家庭的经济负担,如果申请取保候审一般是会被批准的,就是以上的流程。只要在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也不大,就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了如果事故认定书认定你方对事故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话,比如判二缓二,那么取保候审的可能性非常大,另一方面肇事人也没有被实际羁押?我认为像你们的情况,如果已经和受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像你说的这种情况刑事拘留一般就是一个月左右,争取缓刑的可能性非常大,得到受害方谅解的话,所以解决方案2:很详细,谢谢!通过对数据库的索引,我们还为您准备了:而且可以延长。2、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因为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属... 可以向拘留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就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了。 如果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做为肇事人或者肇事人亲... 待肇事人被羁押后,肇事者家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因为交通肇事罪毕竟只是过失犯...===========================================1,刑事拘留属于强制措施的一种,因为肇事者已构成交通肇事者,检察院将对其批准逮捕。... 并得到他们的谅解,可凭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取保候审保证金,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了...===========================================取保人随时接受传唤和应诉。但是你的案子已经开完庭,以后的事情就是等待判决。估计也没事了。你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一下,看看是否可以通融。但判决后你还有上诉问题。=========================================== 认赔钱,判缓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您还需要法院的具体审判,经过法院的判决,才算是案件的了结。现在就耐心等待法院开庭吧,交通肇事罪只是...===========================================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你到指定银行交纳保证金后,银行还要给你交款回单,这些都能证明你交纳保证金的事实及金额。 2、判决后,你应当持判决书、《取...===========================================后事,这都是很好的从轻量刑情节。现在取保侯审,缓刑应该问题不大。当然如果有自首... 反正大部分律师不好混嘛。 取保后再抓进去坐牢的情况很少见的,交通肇事就更罕见了...=========================================== 交通肇事已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家,检察院批捕后会在看守所里羁押。等待法院的判决。你可以继续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回家等待法院的判决呀。=========================================== d,应该是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依然是可以那就是侦查机关的权利而非义务。===========================================
本文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转载自中国学网: []
用户还关注
可能有帮助我老公开车撞死人了,已在看守所,怎么办??如何处理?_百度知道
我老公开车撞死人了,已在看守所,怎么办??如何处理?
我想问下?我们需要去办理取保候审吗。保证金要很多很多。这个律师也不知道好不好,跟死者家属无法谈拢价格。而且他是外地的,我们请了律师?,她说不需要,在杭州如何进行取保候审呢?,转告了下他的话,也许只能准备走法律程序,这个案子很快可以有结果的,电瓶车车主为次责。让她去办理取保候审,主动打给我一个电话?或者说现在该怎么做才对呢。现在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难办。已经在看守所呆了近一个月了,事故认定为主责,就去见面后?各位兄弟姐妹能给点建议吗我老公开车撞死一个女的,可是律师就进去见了一次面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大概也就两年以下.说了你或许不相信,你就要做好坏的打算.
叫你老公在法庭上认罪态度好一些、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公安机关的还没什么事,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千万不要顶撞法官: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取保候审也是不可能的了.是要负刑事责任了,
刑法,请了也起不到作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既然你这个案子简单明了.
要告诉你的是既然交警认定是你老公的主要责任,法院依法量刑,反而劳民伤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在只有等着检察院提起公诉对你的事件深表同情,就不用请律师,检察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3条回答
主要责任的,涉嫌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法定责任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以下情况的不要坐牢.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你老公交通事故撞死人是主责,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取保候审可能难!民事赔偿协商不成要走司法程序!不必急!
交通肇事,不是全责,保险公司有足额投保(第三者险在20万以上,最好能到50万,具体要看死者的户籍啊年龄啊来进行大概判定),当事人有赔偿的意思,一般都会在羁押一到两星期后给办理取保候审的。你这个案件中你老公被关了一个月,我觉得有可能是死者家属那边的原因居多,交警也顶不住压力啊,或者你所在地方交警部门不怎么靠谱,你还是找人了解才是。拘留最长不超过37天,我觉得你老公的案件,除非没有保险,或者有其他因素,比如醉驾等,否则检察院不会批准逮捕的。那么37天后就可以取保候审了。
取保候审可以不缴纳保证金,而选择保证人方式,你可以找公安机关的案件经办人,让经办人知道你有赔偿的意图。让经办人来调解。交巡警部门一般都会做这方面的工作。
不过最好是在检察院阶段调解成功。因...
谢谢你,能详聊下吗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撞死人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我老公因交通肇事罪被逮捕现在看守所拘留,已经快2个月,期间可以保释,或让家属探望吗?
我老公因交通肇事罪被逮捕现在看守所拘留,已经快2个月,期间可以保释,或让家属探望吗?
事发当时,因为下雨加之有雾,我老公没有酒后驾车,当时也采取应急措施,出事后第一时间积极抢救伤病员,我们作为家属也是积极配合对方治疗抢救,我老公对交警的调查很配合,单位也出面做了调解。如果赔偿问题谈不拢的话,我们该赔多少钱,我老公可能会被判多长时间呢?如果伤员起诉的话对我老公的判刑有害吗?有什么渠道可以申请缓刑呢?
由于后事处理很好,应该不会很严重,能私了的话就好了,判刑就看怎么判了,祝你好运!
相关知识等待您来回答
法律领域专家
& &SOGOU - 京ICP证050897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
陈某甲、陈某乙、王昌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元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甲,男,日出生。系被害人卓某甲的丈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乙,女,日出生。系被害人卓某甲的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某乙,男,日出生。系被害人卓某甲的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丙,女,日出生。系被害人卓某甲的母亲。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诉讼代理人王世水,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诉讼代理人邓米昌。被告人王昌煌,男,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辩护人邱杰,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余清凤,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陈某甲,女,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日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撤销被告人陈某甲交通肇事一案,其因涉嫌包庇罪于同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吴庆煊,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乙,男,日出生。因涉嫌犯包庇罪于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被执行逮捕,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陈爱珠,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子明,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张旺祥,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郑丽萍,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昌煌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乙犯包庇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卓某甲家属邓某甲、邓某乙、卓某乙、陈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迪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王世水及邓米昌、被告人王昌煌辩护人邱杰及余清凤、被告人陈某甲辩护人亦诉讼代理人吴庆煊、被告人陈某乙辩护人亦诉讼代理人陈爱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平安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张旺祥及郑丽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王昌煌驾驶闽轿车在沿306省道由明溪方向往莘口方向行驶至黄沙二期新村地段(省道306秀里线313KM+700M地段)时,与在该路段行走的被害人卓某甲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卓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昌煌驾驶闽轿车逃离现场,在逃逸至三元区莘口镇往永安方向路口中国石油鑫丰加油站位置时,其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甲到场并说服被告人陈某甲为其交通肇事顶包,同时承诺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款项由其全部负责,事后会给被告人陈某甲好处。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本次交通肇事不是其本人所为的情况下仍驾驶被告人王昌煌的肇事车辆前往三明市公安局莘口派出所投案,并谎称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之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其多次讯问、调查过程中仍谎称其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致使被告人王昌煌逃脱法律制裁时间长达7个月之久。被告人陈某乙系被告人陈某甲弟弟。在得知被告人陈某乙在与被害人卓某甲家属协商赔偿一事时,被告人王昌煌于2013年6月便明确告知被告人陈某乙交通事故系其所为,被告人陈某甲是为其顶包,同时要求被告人陈某乙帮助其尽快处理被害人卓某甲家属的赔偿问题。被告人陈某乙明知被告人陈某甲系交通肇事顶包者,仍在公安机关对其调查时隐瞒事实真相,并将被告人王昌煌的交通肇事赔偿款以被告人陈某甲的名义支付给被害人卓某甲家属即本案的附民诉讼原告人,帮助被告人王昌煌逃脱法律追究。日,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昌煌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停车,未保护现场,造成行人重伤却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未报警,造成部分证据灭失,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被告人王昌煌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在事故发生之后指使他人为其冒名顶罪,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冒名顶罪,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陈某乙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隐瞒并为其出面协商赔偿事宜,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卓某乙、陈某丙诉请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昌煌、陈某甲、陈某乙及被告单位平安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616328元、丧葬费2466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交通费12817元、误工费91600元、护理费2400元、医疗费8707.98元、餐费16610元、尸体保存费30000元、住宿费1302元(庭审时增加),合计元(以上款项币种均为人民币)。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昌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但其表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主张偏高,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合理标准进行赔偿,对于已支付的赔偿款80万元(包含代垫的交强险理赔款),同意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时希望获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卓某乙、陈某丙的谅解。被告人王昌煌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昌煌在本案中的行为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一罪进行定罪处罚,而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其让人顶包的目的在于逃避法律追究,逃逸已经作为其定罪量刑的情节之一,在已经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前提下,再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基本原则;被告人王昌煌于日接到检察院的传唤通知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昌煌在事故发生后已经以被告人陈某甲的名义对附民诉讼原告人积极进行了赔偿,并实际支付款项80万元,且庭审中明确表示在此基础上愿意额外作出补偿,以求得附民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其知罪、悔罪表现明显。希望法庭能够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判处被告人王昌煌缓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除被告人王昌煌承诺给其好处的事实有异议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事实以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卓某乙、陈某丙的诉讼请求,认为其不是真正的肇事者,不应成为本案的赔偿主体。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被告人王昌煌作如实陈述之前已经向公安机关作了有罪供述,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应属于自首,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至基准刑的40%;其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诚恳,其犯罪动机及手段恶性不大,不具备人身危险性;其属于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希望法庭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一年六个月左右。对于附民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则认为交通肇事行为并非被告人陈某甲所造成,其不应当成为赔偿主体。被告人陈某乙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卓某乙、陈某丙的诉讼请求,认为其并非本案肇事主体,因而不是人身损害相应的赔偿主体。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乙前期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协商时并不了解实情;在知道事故真相后,其不得已隐瞒真相,以使得被告人王昌煌能尽力去筹集赔偿款并与被害人家属尽早达成赔偿协议,以使其姐姐即被告人陈某甲减少罪刑,本质上也是基于亲情,并对自己的行为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了如实陈述。因而,被告人陈某乙不具有主观恶性,违法情节轻微,不具有人身危险性,请求法庭判处被告人陈某乙免予刑事处罚。对于附民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则认为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告人陈某乙无关,不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平安保险公司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昌煌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依法不属于交强险、商业险赔偿范围。尸体保存费应包含在丧葬费中,餐费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其余项目是否合理由法院依照证据和法律规定酌定。经审理查明: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王昌煌驾驶闽轿车沿省道306秀里线由明溪方向(西)往三明方向(东)行驶至313KM+700M三元区莘口镇黄沙村二期新村路段,与于事故地段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卓某甲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卓某甲受伤并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昌煌驾车逃离现场。经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作出元公交认字(2013)第0001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昌煌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停车,未保护现场,造成行人重伤,但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未报警,造成部分证据灭失,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卓某甲无责任。被告人王昌煌驾车行至中国石油鑫丰加油站时,电话通知其朋友即被告人陈某甲到场,并说服后者为其交通肇事行为顶包。被告人陈某甲同意顶包,并驾驶被告人王昌煌的肇事车辆前往三明市三元区莘口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陈某甲在之后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多次讯问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使得交警部门作出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并使被告人王昌煌得以逃脱法律制裁长达半年有余。被告人陈某乙系被告人陈某甲的弟弟,代表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进行调解,前期其不清楚实情。但自2013年6月始被告人王昌煌便明确告知其交通肇事事件真相,其却仍以肇事者家属的名义积极地与被害人家属即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协商赔偿事宜并达成赔偿协议,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并将被告人王昌煌的赔偿款以被告人陈某甲的名义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导致被告人王昌煌逃脱法律制裁。另查明,日,被告人陈某乙以被告人陈某甲的名义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具体内容为:赔偿总额合计77万元(包含平安保险公司交强险部分120000元),除前期已支付的11万元外,于签订赔偿协议之日一次性支付赔偿款66万元(其中54万元一次性打入附民诉讼原告人邓某甲的个人账户,另12万元交强险赔偿款暂时保管于附民诉讼原告诉讼代理人王世水)。另外,被告人陈某甲赔偿给附民诉讼原告人冰棺费3万元整,已实际支付。经查实,以上赔偿款均为被告人王昌煌实际支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被告人王昌煌的身份证、被告人陈某甲的个人信息表及身份证、被告人陈某乙的身份证,证实三被告人案发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三元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昌煌于日在接受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时交代其涉嫌交通肇事并找人冒名顶替的事实并被移送至三元公安分局处理;被告人陈某乙于日因涉嫌作伪证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某甲于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于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3、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元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位于黄沙村的三明市林业检查站监控视频探头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停开一段时间,故无法调取相关视频监控录像资料。4、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元大队出具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单,证实交警部门接受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受理情况,当晚20时09分接警,出警时间为20时15分,到达时间为20时38分。5、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元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照片,证实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及被告人陈某甲冒名顶替被告人王昌煌进行交通事故现场指认的情况。6、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元大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交通事故送达凭证,证实公安机关对本起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情况,包括扣留肇事机动车、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血样检测、对肇事车辆进行鉴定、尸体检验等。7、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元大队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一份,证实交警部门扣押被告人陈某甲机动车驾驶证一本。8、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元大队出具的被害人卓某甲的户籍情况及家庭成员户籍信息,证实被害人卓某甲个人及家庭情况。9、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元大队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委托律师处理本次交通事故的情况。10、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元大队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准驾车型为C1。11、被告人王昌煌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证实被告人王昌煌的驾驶证情况车辆信息及保险情况。12、三元公安分局莘口派出所出具的值班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谎称其于日19时55分从明溪往三明方向驾车时,在黄沙新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13、三元公安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王昌煌的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告人王昌煌在事故发生前后频繁通话的情况。14、刑事谅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陈某乙以被告人陈某甲的名义与被害人卓某甲家属即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达成协议,总赔偿款为人民币77万元赔偿金(包括12万元交强险)及冰棺费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家属因此对被告人陈某甲表示谅解。15、三明市移动通讯公司出具的被告人陈某甲和被告人王昌煌手机通话基站位置,证实二位被告人事发当晚显示的手机基站位置情况,能够印证事发时被告人陈某甲并不在事发地点莘口镇,而被告人王昌煌事发时却在事发地点莘口镇。16、三明市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串供纸条、个人日记,证实三明市看守所于日对被告人陈某甲监室进行检查时,发现串供案情的纸条等涉案材料,说明被告人陈某甲在三明市看守所内以传递纸条的方式与被告人王昌煌进行交流,干扰本案的正常侦查。17、三元公安分局出具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昌煌和被告人陈某乙在协商调解阶段双方的资金往来情况。18、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于日至6月13日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办案民警调取位于三元区莘口镇黄沙新村二期路段的林业检查站视频监控时,三明市林业局林业执法支队称视频监控已经停用,具体停用时间不清楚,该支队称无法对此出具情况说明;公安机关联系尤溪县管前镇蔡豪副镇长了解王某某家人到被害人卓某甲家中道歉一事,其称在外出差,无法配合公安机关调查。19、日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元公交认字(2013)第0001号),证实三元交警大队之间作出错误认定结论,即当事人陈某甲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卓某甲无责任。20、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元大队出具的撤销元公交认字(2013)第0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证实交警部门撤销之前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21、日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元公交认字(2013)第00011-2号),证实三元交警支队根据相关证据重新作出事故认定结论,即当事人王昌煌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卓某甲无责任。(二)证人证言1、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事发当晚途经事发地点,发现有交通事故发生但没有看到可疑车辆,于是停车救助并及时报警。2、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当时在事故现场附近,但未看到事发经过,其有将电话借给货车驾驶员报警。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其与被告人王昌煌曾在邓某丁家中喝酒。听说本村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到现场进行抢救,随后接到被告人王昌煌打听被害人受伤情况的电话,并听说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次交通事故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4月,被告人王昌煌有告知其肇事真相,但因事故双方均是同村人,其选择中立,未到公安机关说出事实真相。4、证人翁某某、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听说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被告人王昌煌的轿车在黄沙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一事,事后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自首。5、证人黄某某(被告人陈某甲的母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庭情况及事发前后活动情况。6、证人钱某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其接到被告人陈某甲的电话,被告知交通肇事的事情,但有感觉肇事车辆并非被告人陈某甲驾驶。7、证人吴某某(被告人陈某甲表嫂)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其听说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被告人王昌煌轿车发生事故,并共同在茶叶店商量赔偿的事情。8、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其与被告人陈某甲在一起,并依照陈某甲的指示送其到莘口鑫丰加油站与被告人王昌煌会合,因而被告人陈某甲事发时没有交通肇事行为。9、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有看见被告人王昌煌与证人王某某等人在黄沙村委会打牌,并不清楚被告人王昌煌之后的活动情况。10、证人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陈某乙系夫妻关系,但不清楚被告人王昌煌、陈某甲、陈某乙三者的关系。11、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其与林某甲一起赶到事故现场处理事故。12、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实事故发生前其与证人王某某等人在黄沙村村部,期间王某某未曾离开,之后赶到现场处理事故。13、证人邓某丁的证言,证实事故发生前,王某某与林某甲等人在其家中吃饭喝酒,之后到黄沙村村部处理事情,期间王某某并未离开,事故发生后有到现场一起处理事故。14、证人王某乙(被告人王昌煌弟弟)的证言,证实其事后有听被告人王昌煌陈述交通事故是被告人王昌煌造成的,被告人陈某甲属于冒名顶替,事故发生后其有借钱给被告人王昌煌用于事故赔偿。15、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事故发生当晚其有到王某某办公室谈事情,在场还有林某甲、邓某丁等人。事后其有听被告人王昌煌陈述交通事故的真相,被告人陈某甲属于冒名顶替,事故发生后其有借款给被告人王昌煌用于事故赔偿。16、证人邓某丁(被告人王昌煌的妻子)的证言,证实其有听被告人王昌煌陈述交通事故的真相,被告人陈某甲属于冒名顶替,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昌煌有向他人借款用于事故赔偿。17、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其有开车送被告人陈某甲到莘口鑫丰加油站,之后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接受调查。(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陈某甲日、日、日、日的供述,表示其与被告人王昌煌系朋友关系,曾谎称事发当晚系其驾驶被告人王昌煌的轿车造成交通事故,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帮助被告人王昌煌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陈某甲于日、日、日的供述,承认其系经不住被告人王昌煌的游说,进而冒名顶替,真正的交通事故肇事者是被告人王昌煌。其并未从此次事情中获得任何好处,与被告人王昌煌之间也无不正当男女关系。2、被告人王昌煌于日、日的供述,其自行陈述于事发当晚将轿车借给被告人陈某甲,被告知发生交通事故后,劝告被告人陈某甲自首。事故发生后,其有打电话给王某某询问事故情况,并叫王某某帮其先垫1万元医药费,事发第二天又拿了10万元给王某某让他交给对方家属,并强调其与被告人陈某甲之间没有特殊男女关系。被告人王昌煌于日、9月28日、10月22日、日的供述,承认事发当晚系其造成交通事故,因怕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影响到生意,遂驾车逃逸而未下车救助。随后其要求被告人陈某甲到鑫丰加油站并说服被告人陈某甲替其顶包,被告人陈某甲系冒名顶替到莘口派出所投案自首。赔偿款项总共80万元人民币系其自己的存款、生意款项及向他人所借款项,其中12万元系先行代垫交强险理赔款,均以被告人陈某甲的名义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其全程均以车主的名义参与协商调解。3、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证实其前期并不知道事实真相,在听说其姐姐即本案被告人陈某甲交通肇事后,便委托律师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2014年6月其通过被告人王昌煌知道事故真相,但为了让被告人王昌煌筹集赔偿款,尽快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使其姐姐减轻处罚,便在被询问时隐瞒事实真相,从而帮助被告人王昌煌逃避法律追究。(四)鉴定意见1、日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中联司鉴字(2013)SM0200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轿车的行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性能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之相关规定要求,且其前照灯装置性能正常。2、日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中联司鉴字(2013)SM020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轿车车身前部右侧及右侧前段处的碰擦痕迹形态,符合行驶过程中与行人碰擦形成的痕迹特征。3、日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3)法鉴定第016号尸检鉴定书,证实死者卓某甲系因头部外伤、脑干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符合交通事故致死特征。4、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经抽血检验鉴定,其血液血醇含量为0mg/100ml。(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1、日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元大队制作的指认笔录一份,证实交警人员组织被告人陈某甲对其冒名顶替被告人王昌煌交通事故发生地进行了辨认。2、日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元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次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3、日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昌煌辨认交通肇事顶包的被告人陈某甲;辨认案发当晚送被告人陈某甲到莘口的证人罗某某;辨认案发当晚的相关地点:肇事地点为省道306线三元区莘口镇黄沙新村二期公交车站点路段、停车地点为三元区莘口镇黄沙新村某排某号自家门前水泥地、商量顶包地点为三元区莘口镇永安路口鑫丰加油站旁公路边。4、日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甲辨认案发当晚送其到莘口的证人罗某某。(六)视听资料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元大队调取的黄沙村村口、永安、明溪三叉路口探头的视频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证实事发当晚事故现场附近路口的监控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昌煌驾车撞伤行人后未尽法定救助义务,驾车逃逸,致使受伤行人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昌煌在事故发生以后指使他人为其冒名顶罪,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冒名顶罪,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陈某乙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隐瞒并出面协商赔偿事宜,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昌煌一人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昌煌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该行为已被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所包含,不应重复评价,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一罪处罚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昌煌在交通肇事逃逸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的行为,已经侵犯刑法意义上的另一种法益,扰乱了司法秩序,被告人王昌煌构成妨害作证罪,而不应当仅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量刑情节来处理。其辩护人同时指出,被告人王昌煌应构成自首,本院认为,司法机关在对本案进行立案后,在长达七个月的时间里曾多次向被告人王昌煌制作询问笔录,了解案件情况,被告人王昌煌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作如实供述,而是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其相关犯罪线索后才对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因而其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王昌煌事故发生后已向本案附民诉讼原告人赔偿680000元,有积极赔偿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应成立自首,本院认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方能成立自首,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甲以交通肇事名义而并非以涉嫌包庇罪名义投案,之后在司法机关的多次讯问过程中均对相关事实予以隐瞒,其帮助被告人王昌煌逃避法律追究目的明确,因而不符合自首规定,本院对其辩护人的主张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昌煌、陈某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具体如下:1、医疗费人民币8707.98元,有相应医疗费发票证实,本院予以支持;2、死亡赔偿金,根据上一年度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为:30816.4元/年*20年=616328元;3、丧葬费,按照福建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确定为49328元/年÷12月*6=24664元;4、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邓某乙尚需抚养12岁,确定为20092.7元/年*12年÷2=元;5、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平均工资标准每日100元,因被害人伤重按两人护理计算3天(被害人卓某甲于日被送入医院,于日死亡),确定为100元/天*2人*3天=600元;6、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误工人员误工损失证据,本院考虑当时处理丧事需要,确定处理人数为3人,时间为7天,据此确定为:135元/天*3人*7天=2835元;7、交通费,考虑被害人父母均在尤溪,且被害人的其他亲属处理丧葬事宜需要支出一定的交通费支出,本院酌情确定交通费为1000元;8、住宿费,被害人父母到三明处理丧葬费用需要一定的住宿费支出,但其仅提供3张正式住宿费发票,其余均未能提供正式发票,本院酌情确定住宿费为1000元;9、精神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项诉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项目,本院不予支持;10、餐费,该主张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本院不予支持;11、尸体保存费,该项目应包含在丧葬费中,故本院在已支持丧葬费的情况下,对该项诉求不再支持。上述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元。该交通肇事行为系被告人王昌煌个人造成,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和被告人陈某乙并非相应的赔偿主体,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该二被告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昌煌明确表示其同意按已支付款项(包含代垫的交强险理赔款120000元)进行赔偿,本院认为,这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而对于其暂时保管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王世水的交强险理赔款12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向受害者赔偿交强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本案中已将平安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人,则应由平安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的赔偿义务。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的赔偿限额包含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因本案受害人卓某甲的实际医疗费支出为8707.98元,故被告人平安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理赔金额应相应调整为元,未足部分1292.02元则从被告人王昌煌暂交由原告代理人王世水保管的120000元中支付,诉讼代理人王世水保管的剩余款项元则应归还给被告人王昌煌。对于原告主张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安保险公司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因本案被告人王昌煌属于交通肇事逃逸,依法不属于商业险理赔范围,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商业险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昌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昌煌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三、被告人陈某乙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王昌煌同意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卓某乙、陈某丙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元,已实际支付人民币680000元,余款人民币1292.02元由暂时保管代垫款项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王世水从代垫款中支付,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五、被告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卓某乙、陈某丙交强险理赔款人民币元。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卓某乙、陈某丙的其余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姚 伟审 判 员  郭秀娣人民陪审员  郑志坚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成珺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赵本山小品肇事者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