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在公社农机厂上班后选送带薪读大学的时间算工龄吗,在分配国企上班.这段时间退休工龄可否计算

不带薪进修是否应该计算入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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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30 &匿名提问 发布
关于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  1、关于职工调动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   (1)职工凡因工作需要,经县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或组织部门批准,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的,其调动前的连续工龄与调动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解放前在官僚资本企业做工,解放后该企业被接管为国营企业后仍为该企业的职工,后又经组织调动到别的企业工作,其原在该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调动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原为私营企业直接转为公私合营企业的职工,经组织批准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可从转入公私合营前最后一个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算起;而其参加社会主义建设起的连续工龄,则只能从其建国后的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4)私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职工的流动不属于组织调动,职工建国前后经历了几个私营企业工作,尔后直接转入或选拨进公私合营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最后一个私营企业的工作时间算起。?   (5)建国后,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占指标抽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与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是集体所有制职工占招工指标被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不能与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被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发工资之日算起。?   (6)兵团、国营农、林场的职工,经地方劳动部门批准占全民单位增人指标抽调到机关、工、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国营农、林场领取工资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抽调到机关、工、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关于临时工招收录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国家和省历来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以后,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临时工应为“计划内”的临时工,即指占国家下达的增人计划指标并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人员;二是必须是在招收、录用以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最后一次”是指曾多次在若干独立核算单位或在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多次中断当临时工,其在被选招单位即本单位的“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才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不能将在一独立核算单位已经间断的或在几个独立核算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都接上;三是临时工不存在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调动问题,凡经历了几个单位当“临时工”、“亦工亦农工”、“轮换工”,在最后一个单位转招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只能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算起。?   3、临时工因其配偶调动工作而随迁到新地方仍做临时工或者被招收为正式职工的,其随迁前做临时工的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4、关于曾参加“四清”工作队的人员以后成为国家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   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403号文第六条曾规定“四清运动期间被借用参加四清工作的社员,可以按临时工对待,在四清工作结束时,由县以上组织部门或劳动部门,直接安排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在四清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经县以上组织部门或劳动部门批准”安排的,而不是自己找到工作的;二是“直接安排”的,而不是回家后又安排的;三是直接安排为“国家正式职工的”,而不是先安排临时工、合同工,以后又转正的。四是其他工作抽调的临时工作人员,不能仿照“四清”工作队员的规定办理。?   5、关于民办、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国家教委(86)教计字179号函规定:“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国家教委(87)教计局字096号文件又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何种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即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均可按规定连续计算工龄。”?   在处理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上,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何谓“继续从事教育工作”,根据劳动人事部和省厅掌握的意见可按下述原则处理:招收、录用、毕业后在各级各类学校(含企业办的中、小学)、各级教委工作视为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在上述单位工作一年以后转正定级并按继续从事教育工作计算了以前的工龄,以后由于工作需要又调出教育部门的,原已计算的任民办教师的工龄,原则上可维持不变。招收、录用、毕业后未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尔后又归队任教的,不能视为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原担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计算工龄;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电大、宣教、职业教育、培训等科处室工作不能视为“继续从事教育工作”,他们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也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第二,如何理解“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问题,我们意见,民办教师因结婚、随爱人调动、户迁移等原因,经乡政府或县教育局批准并经两个学校同意在本乡、本县范围内变动工作,而在两个以上单位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关于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劳人险〔1986〕5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现已调入企业的卫生人员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注意两点:一是据省卫生厅介绍,我省最早从一九五八年开始才有乡村医院(诊所)的。因此,我省乡村医生工龄问题最早也只能追溯到一九五八年。按规定计算工龄的乡村医生,应是参加联合诊所、乡村卫生院(所、室)工作的,不含个体行医人员,更不包括无证行医的。二是关于“正当手续调动”的问题,系指经县卫生部门或乡(公社)批准,在乡、村之间正当调剂并继续担任乡村医生的,可以看作是工作未间断,应当计算连续工龄。未经组织批准,没有正当组织手续而迁移的,即便仍从事卫生工作,也应视为工作间断,不能连续计算工龄。?   7、关于城镇上山下乡知青工龄计算问题,综合如下:?   (1)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并办理了知青下乡手续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由农村到城镇上中学期间将户口迁到城镇,毕业后户口又迁回农村的,属回乡知识青年,按国家规定其回乡后在农村劳动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2)在一九六二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他们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仿照上述办法处理。?   (3)凡响应党的号召,从城镇上山下乡的家居城镇吃商品粮的中学毕业生、下乡时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学在校学生和过去已动员下乡的社会青年,有动员城镇和所在学校证明或补办了证明,经接收县知青办公室批准的,在下乡期间工龄的计算上可按城镇下乡知识青年对待。?   (4)“文革”期间随父母由城市被遣送回农村的,或随父母成户回乡以及战备疏散的中学毕业生或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学在校学生,有原迁城镇和所在学校证明,经接收县知青办公室批准后,按下乡知识青年对待;与上述情况相同,但下乡时不满十六周岁,在其农村自然成长满十六岁后,参加农业劳动,后经落实政策返城参加工作的,其工龄可从满十六周岁后参加农业劳动的时间算起,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5)下乡知识青年插队劳动期间,上大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参军的,或选调工作后又离职、退职的,被判刑、劳教的,我们的工龄计算可参照在职职工有关现行规定处理。?   (6)下乡知青插队期间工龄计算的起止时间,可按户口迁出、迁入掌握。对虽迁出户口,但是其不始终没有下乡参加劳动的,不计算工龄。?   (7)下乡知青在农村参加劳动期间,经大队派出或批准外出当临时工的,可与在村参加劳动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8)城市知青参加劳动服务公司、生产、生活服务网点生产(工作)的时间,计算工龄,在他们经组织批准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和县、市、辖区以上集体单位工作后,可把这一段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四点:?   (1)一九七○年以前因工作需要选送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发原工资的,属进修性质,其学习期间计算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学习期间凡是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2)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八年国家正式职工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不论是普通班,还是进修班,也不论是带原工资,还是领取生活费或人民助学金,其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3)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八年入学的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知识青年,其上学期间是否计算连续工龄的问题,要区别对待,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因入学前不是国家正式职工,上学期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下乡知青插队期间是按正式职工对待的,因此,下乡知青在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入学的,其上学期间计算连续工龄,这是个特殊问题,其他人员不能互相攀比。?   (4)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其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但是,在这个期间,由于工作需要,经组织选送或经组织批准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国家正式职工,在学习期间,工资如由原单位照发,并享受原单位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其学习期间和入学前后没有间断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9、关于公社(乡)享受补贴的半脱产党政干部和街道办事处的临时工作人员转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劳人险函(1983)31号文规定:“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公计专职工作)干部,被直接转正或录用为国家干部之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冀劳薪字(80)和47号文规定:“文化大革命中,从农村提拨到各级领导岗位的工分加补贴干部,经组织批准转为正式职工后,可以从享受工分加补贴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关于乡一级街道办事处临时工作人员转正后的工龄计算问题,我们认为,在相当乡一级区属街道办事处临时工作人员,在街道办事处直接转为国家职工的,可将转正前最后一次在办事处当临时工作人员的时间和转为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上述规定说明,公社(乡)半脱产干部和乡一级街道办事处临时工作人员,只有从原岗位上直接转为国家职工的,他们最后一次半脱产、临时工作时间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他们不是在原单位转为国家正式职工而是通过被其他单位招工、招干或考入大、中等学校学习毕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他们的工龄则应该从招工、招干、由学校正式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10、关于搬运、建筑、码头装卸、泥木工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解放初期由工会组织集体生产的搬运、建筑、码头装卸、泥木工人,后转入国营企业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解放后,由地、市(县)工会组织起来,成立建筑、搬运工会,组成建筑公司(或建筑工程队)、搬运公司(或搬运站),集体生产,统一承揽活计,生产(工作)统一安排,收入统一分配(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外,留下公积金、公益金,然后统一支付工资),工作时间未间断,直接转入国营企业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他们的连续工龄,可从工会组织集体生产的时间与转入国营企业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连续计算。但是,解放后有些建筑、搬运工人虽然参加了工会组织,但仍为无固定雇主的零工,后来才进入企业正式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进入本企业工作时算起。?   (2)凡是解放前固定在一个码头上从事装卸搬运工作,解放后又未间断,集体转入企业的码头搬运工人,其解放前后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无固定码头的零散装卸工人,其连续工龄应从固定在一个企业时算起。?   (3)合作化以前,由县以上地方工会组织起来集体生产,统一分配,并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的主要来源的泥木工人,转入国营企业后,如果这些工人工作从未间断,他们的连续工龄,可自参加工会所组织集体生产之时算起。?   11、关于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龄折算问题,综合国家有关规定如下:?   (1)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摄氏零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一百度(摄氏38℃)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满一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2)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酸的工业中及其它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满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3)直接从事提炼锑、锰的工人,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本工种工作满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4)从事X射线工作的职工,每从事此种工作满一年,其工龄可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5)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职工,每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常年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6)井下工人去大、中专院校学习,其上学期间不能视为从事井下工作时间增折工龄,应以实际从事井下工作的时间进行折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去上大、中专院校的,也按此原则办理。?   (7)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时间,不能折算工龄。?   12、关于出国、归侨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综合如下:?   (1)专业人员出国后又回归祖国的,他们出境前的工龄,可以与回来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凡被越南驱赶回国的原我军干部、战士,不再收回部队,由地方政府统一安置。在越南和回国后到正式安排工作的一段时间,不计算军龄,应计算连续工龄。?   (3)归国华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4)因建设的需要,由国内有关部门聘请回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科学人员,在归国前最后一个工矿、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5)归国华侨职工本企业的工龄,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算,归国华侨职工在侨居国工矿、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6)凡在前侨党或中央侨委派出干部主办的侨团、侨校、侨报以及其他等地方工作的职工,他们在国外这段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凡在中央侨委派出干部撤出并转移交给所在国领导后再进入上述单位工作的归侨职工,他们在国外这段工作时间,一般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7)凡由前侨党(侨党解散后由侨党原负责人或由他们主持的组织)和我驻外使领馆决定派到某一侨团、侨校及其他单位中工作的归侨职工,他们要国外这一段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8)凡被中央侨委和我驻外使领馆吸收为“侨干”的归侨职工,他们在国外参加爱国侨务工作这一段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9)凡因工作需要由前侨党(侨党解散后由侨党原负责人或由他们主持的组织)和领馆劝留在当地工作的归侨职工,他们留在国外这一段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凡曾在兄弟党领导下从事革命活动的归侨职工,如果经过两党协议将其移交给我方领导,则他们在兄弟党领导下从事革命活动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1)六十年代初期,因未执行中央有关规定,而被精简的归侨职工,现已重新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被精简期间可以与精简前后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未执行中央有关规定,而被精简的华侨和归侨的直系亲属,也照此办理。?   13、关于落实政策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综合如下:?   (1)凡确错被判刑、错被劳教、错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经复查平反改正后到作出复查改正结论这段时间,可以与错被判刑、错被劳教、错被开除出队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起义、投城人员,因追究历史问题被开除公职的,被开除公职期间计算工龄。?   (3)原为中国和中央两航空公司起义人员,在其起义之后,不论分配在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工作的,他们原在伪中国和中央两航空公司连续工作时间和起义后在机关、事业或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均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起义之日算起。?   (4)在“文革”中,军队通过清理阶级队伍,审查干部“九?一三”事件后,对这些干部的问题进行复查甄别,重新作了结论。他们从离队到改办手续期间,可算军龄。?   (5)在落实政策中对因冤假错案被错处理而离开军队的人员,在政治上平反纠正后,自离开部队至平反纠正这段期间,不计算军龄,但应计算连续工龄。?   (6)原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已平反的,原则上应该由原单位安置工作。在重新安置工作后,共错被处分期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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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龄分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以工资收入为职工生活资料之全部及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本企业工龄(通称连续工龄)是指应以工人职员在本单位或若干个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2、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现在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现在已经失去意义了。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法[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什么是工龄?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者主要来源的工作年限。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一般工龄包括上述全部工作时间。连续工龄是一般工龄的组成部分,过去称&本企业工龄&,即职工在一个工作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职工如果曾经离职或开除,离职期间,其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不能与重新参加工作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时称“工作年限”。工作年限与工龄作用相同,职工在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经过组织批准调动工作,其前后工龄可以合并按连续工龄计算。根据我国劳动法规的规定,工龄长短是固定职工能否退休的一个条件,也是计发工资和病假、退休等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调动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且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离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学习期间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转让、改组或合并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工伤医疗期间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疾病或非因工医疗期间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离职期间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续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工龄应该如何计算?
工龄及其计算方法: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计算工龄的方法: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95-52=43年 2月是43年; 3月是43年零一个月, 4月是零2个月。
工龄指靠连续服务年限所取得的资历(如在公司、机关、学校或团体组织中,或在一个部门内、一种工作中、级别中或职业单位中等),对于这种资历,依惯例,或事先集体同意,赋予各种权利或特权(如优先任用、优先提升、优先选择工种、 优先选择上班时间)  工龄及其计算中的特殊规定
   在计划经济时代,工龄对个人非常重要;如今已是市场经济了,跳槽成了常见事,于是有人以为工龄似乎没有多大用处了。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工龄的作用在劳动管理的进程中仍不可低估。    工龄就是参加工作的时间,可分为累计工龄、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    累计工龄不分工作单位,只要是工作时间有一年算一年,如此累加;连续工龄是指从某个时间往前推,没有间断过的工作年限;本企业工龄也称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某个企业不间断工作的时间。    从劳动关系看,现在最看重的是本单位连续工龄。计算“本企业连续工龄”应当掌握如下要点:1、企业经转让、改组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的,其在转让、改组合并前后的工会均为本企业工龄;2、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职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作为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仍应合并计算;3、职工留职停薪期间、留用察看期间,应计入本企业工龄;4、通过正式组织调动(也称商调)进入新的单位以日为界限,凡日前商调的,调入前工龄算作调入后单位的本企业工龄;如日后调动的,调动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原则上从进入调入单位之日起算,调动职工与调入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工龄计算上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由中方企业推荐到外资企业工作的中方职工的本企业工龄计算方法。根据沪劳法发[1998]17号文《关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在《关于本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原中方推荐职工去向问题的处理意见》实施以前(该意见于日实施),已推荐进入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中方投资单位的原固定制职工,其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按在原中方投资单位工作时间和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即日以前由中方单位推荐到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职工,原中方单位的工龄算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单位的本企业连续工龄。日以后,上述情况合同中有连续工龄计算方法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办。没约定的,中方单位的工龄不计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单位的连续工龄。    2、职工参军的军龄算在本企业连续工龄内。    3、直接参加工作,并未调动过的,上山下乡的工作年限算在本企业连续工龄内。    4、因违纪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或申请辞职的职工,除名或辞职前的工龄和除名或辞职后重新就业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累计工龄,不算本企业连续工龄。    5、因劳动教养、判刑被除名、开除的,以前的工龄不连续计算。    6、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临时工被所在单位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其在本单位做临时工的那段时间可计算为本企业工作时间。    7、工龄计算发生错误,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由上级单位协调解决;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工龄计算发生错误起60天内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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