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陶长海 以权谋私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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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河北迁西:霸王村官以权谋私害无辜&执法不公引发村民自焚
依法治国是执政兴国的基本方略;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鲜明旗帜;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让权力在阳光下规范运行;司法公开让群众了解司法、感受法治,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施行,司法的权威源于公正。我国司法事业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让群众看得见公平正义,就要实事求是接受监督,知错能改,而不是一错再错、错上加错。
&&&&河北省迁西县兴城镇海河村村民举报村书记超生被查实,村书记被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后,举报人遭报复三间房被烧毁,有县公安消防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为纵火所致,公安不予立案!投标中标、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事,村委会违约引发官司!后被撤职的村书记再任村主任一职,刁钻霸道的村官又酝酿导演了几起刑事大案!
村民大年三十在家无端被辱骂打成轻伤!报案后不同意调解儿子被冤抓、判刑一年!吃水井被投毒、毒死近2000只鸡、损失惨重!公安提取水样不予做毒物检验!家再次被放火,村主任施展当地腐败关系网、伤人、纵火、投毒竟能逍遥法外!这让村民们早已愤恨不平!
司法不公引发受害人几经申诉控告、又因村主任的操纵、使得受害人冤上加冤!为求得公平正义、正直倔强的受害人被逼无奈、以死为代价到北京自焚!以此引起上级领导关注!
看到法治社会的今天竟会发生如此不公,令人震惊!令司法蒙羞!令百姓悲哀!受害人一家在祈盼青天、早日为其洗血冤屈!还法律尊严!
举报村支书超生
三间房被纵火烧毁
在多年前、迁西县兴城镇海河村村书记李启华征收特产税,因家没有树栗的村民都不愿交,李全生因家没有板栗等特产、且按照人头收不合理就没交90元税钱,后李启华带着乡财政所的人到他家强行搬电视低税,李全生不让搬被拘留11天。
为此李全生举报村支书违反计划生育、三胎四孩,查实后李启华被双开。没多久,即日李全生三间房被放火烧毁。
公安认定火灾原因系纵火所致
李全生说:报案后迁西县公安局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迁西)公消监(2003)字第002号,起火原因认定:经调查访问,现场勘查、综合分析认定,火灾是由纵火所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万余元,明知纵火是李启华一家所为,公安就是不予立案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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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一:公安局出具火灾认定书
依《海河村机动地承包方案》
投中标取得承包经营权
2000年4月海河村第一轮公开招投标承包发生。在日,第二轮公开招投标承包发生,李长义任村支书、李全柱任村主任,村委会出台一份《海河村机动地承包方案》,该方案确认了承包方式、期限及押金;对乙方承包后与原承包户的建筑、树木、杂物等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和相关违约责任。
村民李全生以投标中标方式取得了李启华鸡房东段0.3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案规定,承包期三年,一年一交,上打租,即从2003年3月到2006年3月止。李全生当即交纳30元押金和第一年的承包费280元;在李启华西段约0.4亩地块由李长顺以101元中标,并交了101元的承包费。
李启华放刁&
李启华看到自己鸡场北的两块地都被别人中标,便以李长顺投标时数额不清阻挠发包、当场把投标帐给抓了,导致发包无法继续进行;同年李长顺把自己中标的承包地转包给李全生;李启华鸡房后约0.7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李全生拥有,至日止;
附:《海河村机动地承包方案》&&
内容如下:
一、承办方式:经两委研究决定,按每亩地10元左右的标底以投标的方式进行承包,多者中标。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为3年,即从2003年3月至2005年3月止。(注:村委会经办人笔误为2005年)
三、承包押金:承包押金一律为30元,中标后转为承包押金,承包期满后,押金退回,不计息;如中途退包者,押金不退。
四、乙方承包后,原承包户的建筑、树木、杂物等由原承包户在十日内自行拆除清理,保障乙方种地;如十日内未清理完毕原承包主按乙方承包费的3倍赔偿给村委会。
五、甲方权利义务:1、拥有土地所有权。2、有权按时收取承包费和地税。3、监督乙方不许另做他用,如建筑等。
六、乙方权利义务:1、有土地经营管理权。2、按时交纳承包费和地税。3、乙方不许搞建筑。4、鸡房后1米属鸡房所有,乙方不得干涉。5承包期满后,乙方负责恢复地貌,平整土地,否则,押金不退。
七、违约责任:1、乙方如将土地另做他用,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押金不退。2、乙方如不按时交纳承包费和地税,甲方有权收回,押金不退。3、甲方负责督促原承包主清除地上附着物,如不清理,由司法部门解决,甲方按乙方承包费的3倍赔偿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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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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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按规定交费&
原承包主和村委会违约
原承包主(系李启华弟弟李启凯)并未按承包方案规定在十日内清理该土地上堆放的地上附着物;村委会有违约责任,未按照规定督促李启凯在十日内清理完地上附着物,应按规定收取李启凯按李全生承包费的3倍给村委会的赔偿金840元,因没能保障李全生按时种地,村委会应按规定给李全生赔偿840元。
新任村主任以权谋私&
遭村民极力反对
2003年7月新一届村两委产生,李长凤任村支书,李启华任村主任。李启华私自认为李全生投中他家鸡场这块地属无效,并在李全生承包地上堆了沙子,致使李全生无法经营承包地;
日李启华提议召开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讨论他家鸡场北的零散地,提出鸡场后零散地按180元/亩的价格归鸡场户(就是他个人)经营,遭到前任村主任李全柱等人极力反对。
根据承包方案规定:“原承包主如十日内未清理完毕、应按乙方承包费的3倍赔偿给村委会。如不清理由司法部门解决,村委会应按乙方承包费的3倍给赔偿”。月份原承包主来清理该土地上的沙子时,李全生以未拍照取证为由未让清理。日李全生按承包方案规定交纳第二年度承包费280元。
承包期内两年没种上地&
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李全生交纳两年承包费未能种上地,日李全生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日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04)迁民初字第1394号,判决村委会赔偿因未实际经营该土地的实际损失840元;原被告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0.31亩土地承包合同,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双方承包方案的约定清理该土地上的杂物。审判员:王立华
书记员史小玲(代)
村委会败诉上诉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迁西县兴城镇海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启华,该村主任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唐山中级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05)唐民二终字164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员开志
审判员:陈铁军 审判员:刘玉秋 书记员:王贺明。
打着村委会招牌
霸王村官占地归己
李全生诉说:在承包期三年内没能种上地!交纳了承包费却不能经营土地,颗粒未收、分文未进不说,还招来一场官司,看似赢了官司,其实也就是赢得了正义,公平还谈不上!村里和他一起承包土地的多户人家都能继续延包三年,唯独他承包的土地被收回!村主任李启华日再次召开村委会,村民代表共7名,只有3人参加,没有达到法定人数(有证人证言记录在案),会议决议无效。会后,李启华打着村委会的招牌,收回了李全生的承包地,居然承包给自己!
&&&&&&案件回放
村主任嫉恨预谋报复
大年三十发惨案
日晚5点30分,村主任李启华前妻之父李全之、大年三十无故到李全生家挑衅、装疯卖傻骂吵,后有10多名近亲属陆续到李全生家,村主任李启华非但不劝阻还参与打架,李全生及嫂子李翠珍被打伤后当即报案,村主任李启华也受伤,接报人:张文东
吴琼,迁西县公安局受理该案。
寻衅滋事仗势欺人
堪称当代“黄世仁”
据受害人李全生哭诉:李启华一家大过年的到我家无端闹事,真是仗势欺人、已经欺负到家门口了!将我和嫂子被打成轻伤住院治疗,已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团伙犯罪”!
是谁给村官权利不让百姓过年的?就因他是村主任就可以私闯民宅无故伤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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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二:李全生被打伤住院照片
光天化日家被放火投毒
损失惨重不予立案
李全生说:在我报案后的第二天即日早晨,我在医院治疗中,我家被第二次放火、柴草垛被烧,李志明、李艳侠和其母往我家吃水井中投毒、投鸡粪,不到三天时间毒死1865只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5.680.00元;鸡蛋日减产250多斤、损失32.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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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三:被毒死的鸡现场之一
公安提取水样存放60天
&&&&据李全生说:报案当天公安提取水样,后水样在公安局存放60天未作毒物化验,最后被销毁(有证据证明)。被毒死1856只鸡公安不予立案,纵火烧毁我的房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四十万元。
法医涉嫌违法&
轻伤鉴为轻微伤&
李全生说:被李启华打伤的李翠珍病历上记载是三处伤,2月13日得知,法医给她的伤情鉴定结论竟是轻微伤!李翠珍不服鉴定结论,后经多方查证得知:原来是公安法医将李翠珍的三处伤在鉴定书上只给写两处伤,耳穿孔属轻伤公安没给写上。是法医疏忽还是有意为之?由此导致李启华逃脱致李翠珍轻伤、触犯《刑法》应依法追究的刑事责任及附带民事赔偿!李翠珍不服鉴定结论找相关部门申请重新鉴定。
轻微伤是否鉴为轻伤?
受害人却成犯罪嫌疑人
而村主任李启华受伤后到直系亲属所在医院就医,病历记载伤情及住院费用是否真实、有待上级领导核实。就李启华的一处伤、尽管伤情令人质疑、是否真的构成轻伤,但却能顺利通过法医鉴定为轻伤!
受害人李翠珍因轻伤被法医鉴为轻微伤、伤害她的李启华不但没有刑责,反而因法医鉴定他的伤情构成轻伤、受害人李翠珍却要为对方的“轻伤”负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由此李翠珍被迁西县公安局称为犯罪嫌疑人。
公安认定李翠珍与李启华互殴
&遂送达伤情鉴定通知
日迁西县公安局给李翠珍(被称犯罪嫌疑人)送达李启华伤情鉴定通知,此通知书左下角注明:此联交犯罪嫌疑人,由此证明公安侦查阶段卷宗记载李翠珍是和李启华互相厮打、双方均构成伤害的,即李启华的伤是李翠珍形成的,故公安才给李翠珍送达李启华伤情鉴定通知书。
此送达未撤销&
办案人未入卷&
附:迁西县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
迁公刑鉴字【2008】15号
李翠珍:我局指派有关人员对李启华的伤情进行了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是轻伤。根据《刑诉法》第121条之规定,如果你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可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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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公安局 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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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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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四:公安先给李翠珍送达李启华伤情鉴定通知
公安是否给李启华送达李翠珍伤情鉴定通知?
后李翠珍多次申请重新鉴定,于年 月 日公安才补充鉴定,结论为:轻伤。
李翠珍的轻伤是李启华形成的,按法律规定:办案人也应依法给李启华(犯罪嫌疑人)送达李翠珍的伤痕检验鉴定书,有关部门应依法给予核实。公安没有对李启华与李翠珍二人互殴均构成轻伤的犯罪事实实施抓捕!原本也应称之“犯罪嫌疑人”的李启华却变成了“受害人”!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不同意调解&
儿子遭受不白冤
据李全生讲:事发后不久、李启华说花了12万摆平迁西公安。日,因儿子李海正不同意调解,办案人吴琼将其当场抓走。李海正问:为啥抓我?答:李启华的伤是你用大锄刨的。2008年3月11日李海正被公安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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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五:公安局给李海正的拘留证无办案人签名
李启华仅有一处伤&
公安造出两个犯罪嫌疑人
08年2月20日公安给李翠珍送达李启华伤情鉴定通知书,于08年2月25日又给李海正送达李启华伤情鉴定通知,李启华仅有一处伤痕,公安竟然先后给李翠珍、李海正两个人送达鉴定通知书!试问:李启华的一处伤难道是两个人同时持有一个木棍、如何形成的?由此可见办案人吴琼如此滥权!造假的水平竟是如此低劣!吴琼造假竟忘记应依法撤销给李翠珍的迁公刑鉴字【2008】15号通知书!后造出的迁公刑鉴字【2008】22号通知书同时送达李海正和李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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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六:公安后给李海正送达的李启华伤情鉴定通知
请求依法鉴定物证&
还儿子清白
因公安已认定李启华的伤是李翠珍与其厮打形成的,并给李翠珍送达李启华伤情鉴定通知;李翠珍也承认(详见卷宗)是她用方形木棍打的,且李启华儿媳张海华(卷宗记载)说她手中的方形木棍是被李翠珍夺走的。为此李全生找到公安局长张广会,请求对李启华的伤情做刑事技术鉴定,以确认其侵害部位是由木棍形成的,非李海正用大锄刨伤。
关键物证未鉴定拟破案&
违反办案程序
&日办案人吴琼、李晓勇在关键物证“方形木棍”没有鉴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拟呈请破案报告。报告称:……李全生之子李海正用钢筋将李启华头部打伤……。公安局副局长史文义签字:同意破案。
在李全生强烈申请鉴定木棍的情况下,日迁西县公安局吴琼、朱波才将方形木棍作为检材送唐山市公安局。
公安拟破案报告太荒唐&
何来“钢筋”一说?
在认定李海正犯罪的关键物证没有鉴定、没有证据证明李海正到底持何种工具打伤李启华的情况下,办案人竟然在呈请破案的报告里称:李海正用钢筋将李启华头部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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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七:迁西县公安局破案报告
鉴定结论推翻伪证
排除李海正伤人
日唐山市公安局法医廖勤等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8唐公刑技【法物】物证鉴字第87号,结论是:极强力支持送检的木棍上血为伤者李启华所留。但对于方形木棍上的指纹不知公安为何不给提取。
此鉴定证实李启华的伤是方形木棍所形成的、非伪证人说用大锄刨伤,也非破案报告称“用钢筋打伤”;公安没有记载在木棍上提取到李海正指纹,事实证据已排除了李海正伤害李启华。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多人又出伪证未追究
李全生找公安副局长史文义,说DNA鉴定已经证明李启华的伤是方形木棍形成的,没有证据证明李海正持木棍伤李启华,公安应放人。可公安(有刑事技术鉴定为证)还是不予放人。之前李启华亲属多人曾统一口径、出证言诬陷李海正用大锄刨伤李启华,鉴定为方形木棍后其亲属再次出伪证,其证明与卷内记载事实不符,公安没有依法追究其伪证罪,居然还采纳伪证。
邪恶压倒正义&
无罪被逮捕羁押&
日迁西县检察院在无直接证据证明李海正伤害李启华的情况下,对李海正下达批捕通知书,次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李全生诉说:李海正如何持木棍伤害李启华?公安为何不提取方形木棍上的指纹进行鉴定?
为何采用李启华亲属李松松两次前后矛盾的伪证(详见卷宗)将李翠珍伤害李启华的事实强加给李海正?而将李启华伤害李翠珍一事搁置案外、无人问津?
嫌疑人之一两次被公安取保候审
李启华儿子李建国、李建军因致李全生轻伤,日李建国被公安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迁西县检察院批捕,次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与此同时,李建军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经迁西县检察院批捕,次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30日又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检察院有失公正&
认定事实错误&
迁西县检察院迁检刑诉(2008)124号起诉书指控,称:……两家素有矛盾,2008年2月6日17时许,李全之到李全生家无故闹事,引起李全生夫妇不满,因此双方发生口角、导致相互撕扯……被告人李海正手持木棍将李启华头部打伤,与此同时被告人李建军、李建国各手持铁管将李全生的头部、手部、腿部打伤。李启华、李全生的伤情经鉴定均为轻伤。
李全生质问公检(法)办案人:在全国人民都欢度春节、辞旧迎新的大年三十、如果你们在家被多人“无故闹事”遭无端辱骂、是否可称之为“两家素有矛盾、发生口角”?如果你们在家门口被群殴致轻伤、是否可称之为“相互撕扯”?你的家人是否会无动于衷?伸手拉架?乃至自卫?
公诉人弄虚作假
&采信伪证混淆是非
迁西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连功为该案公诉人,请看公诉机关提供李海正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受害人李启华证实自己的头部被打但不能确定是谁所为;
2.证人李建国(李启华之子)、张海华(李启华儿媳)、李振国、李振安、李振广、李振开(四人均为李启华前妻的兄弟)、李春玲(李启华前妻)均证实李海正用大锄将被害人李启华打伤;
3.证人李松松在日笔录证实李海正用一个木制棍状的东西,一头带有铁似的东西打的李启华;4月10日又证实李海正用一个一米长的方形木棍打的李启华;
4.李松松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海正使用的工具为方形木棍;
5.唐山市公安局《2008唐公刑技【法物】物证鉴字第8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检验提取做案工具方形木棍上的血迹与李启华血样对比,结论为:…..伤者李启华所留;
6.迁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额《公(冀迁)鉴(活检)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李启华伤情为轻伤……
李海正辩护律师称:以上证据均不能证实李海正伤害李启华,证人李松松家与李海正家打过官司、有着利害关系,且李松松又是李启华的近亲属,他在4月10日证言与3月10日证言相矛盾,没有其他佐证能证明李松松4月10日证言的真实性,不足以认定李海正有罪。
公诉人掩盖证据
有效证据不予采纳
公诉人提供证实李海正犯罪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海正律师提出且能证明李海正无罪的有效证据被公诉人的一句:“公安机关给李翠珍的通知并不影响本案的事实”
就这样被遮掩过去!难道盖着公安局印章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公安认为此文书认定李翠珍是伤害李启华的犯罪嫌疑人错误、为何不依法给予撤销?检察机关对此涉及民生的重大案件,对认定李海正是否犯罪的关键证据、非但没有依法行使检察权、监督权,还涉嫌渎职办人情案、关系案,致使证据未被采纳。
法院调解给二十万&
前提令写认罪书
李全生说:该案存在众多疑点被移送起诉,县法院刑一庭庭长韩国柱根据卷内记载、查看检察院移送《起诉书》认定李海正有罪的证人证言,认为本案证人证言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没有充分证据能证明李海正伤害李启华,不能给李海正定有罪,就从中调解,院长郑金宽说给我家20万元,并让我代写一份认罪书,我们无罪,不同意写认罪书,调解不成,庭长韩国柱很恼火,大叫道:法院没有无罪释放的!你儿子等着坐牢吧!后强行下判决。
权大于法无罪强判
&“手持工具”能定罪?
2008年11月1日迁西县法院下达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8】迁刑初字第147号,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两家素有矛盾……李全之到李全生家无故闹事……导致相互撕扯……(双方亲属)闻讯先后赶到现场(即李全生家),也参与撕扯殴斗……李海正手持工具将李启华头部打伤……
判决书称: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详见上述公诉机关提供李海正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至6条)……
本院认为:李松松证言对作案工具所诉前后矛盾,李翠珍证言对打人与被打陈述前后不一……因此对李松松、李翠珍的证言不予采信……对公安机关所做血迹比对证据,木棍上的血迹是否是原始遗留,无从考证,此证据不予采信。三被告均在互殴现场,不可否认,李启华亲属均证实被告人李海正殴打受害人李启华,李全生亲属均证实被告人李建国、李建国(判决书将李建军打字为:李建国,不知执掌生杀大权的法官是疏忽还是另有企图?)殴打李全生……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建国自愿认罪,且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海正、李建军拒不认罪,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海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李建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被告人李建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四、被告人李海正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启华医药费……合计10358.45元。五、被告人李建国、李建军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全生医药费20438.19元,两次伤残鉴定费1170元,法医鉴定费300元,交通费300元,照相、复印费110元,护理费1512元,住院伙食费1512元,误工费4473元,九级伤残补助费17172元,合计46987.19元。(被告人李建国、李建军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审判长 韩国柱 审判员 赵胜民 审判员 张学东 书记员
赵海丽(代)&& 二00八年十一月一日
中院裁定撤销判决
李全生、李海正父子俩接到判决不服、上诉至唐山市中级法院,2009年3月24日唐山市中院下达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9】唐刑终字第7号。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认为迁西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刑诉法》第189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一、撤销河北省迁西县法院【2008】迁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迁西县法院重新审判。被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慧环& 审判员 刘长军& 审判员
杜建军& 书记员&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律失去监督
重审依旧重复原判&
2009年6月4日县法院下达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9】迁刑初字第92号
判决书称:在重审中,李海正辩护人提供了公安给李翠珍送达李启华鉴定为轻伤的结论通知书复印件(庭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公诉人对上述证据的意见是:公安机关给李翠珍的通知并不影响本案的事实,且提交的是复印件……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积怨较深……李启华及其亲属均证实李海正殴打李启华且无其它证据证明李启华之伤系自伤或被其他人所伤,只有李翠珍承认是其所伤,但证言前后矛盾,且无其它证据佐证……因当时现场混乱,各方证据在细节上虽然不太吻合,但是综合分析,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能证明本案的事实(即原来已被唐山中院认为部分事实不清那些),在重审时双方提供的新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李海正、李建国、李建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迁西县检察院指控成立……判决如下:……(重复原来判决)审判长杨有保
审判员纪仲禄 审判员李树辉 书记员闻董晨(代)&&二00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所谓李启华亲属证实李海正殴打李启华的证言是用大锄刨伤李启华,已被证实属伪证,却再次搬来充当证明李海正伤害李启华的证据,不难看出法官居心叵测!
再上诉至中院&
原审判长被拉下水
同样的案件事实、同样的证人证言,公诉机关并未有新的证人证言,中级法院的审判长翟慧环、审判员杜建军根据同一《刑诉法》审查案件,竟然做出两种裁定!前次能依法撤销判决,这次称压力大、维持原判;
2009年8月26日唐山市中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9】刑唐终字第331号,裁定如下:驳回李全生、李海正、李建军的上诉,维持原判。被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牛倩
书记员马颖&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镇政府出《信访答复意见书》如下&
日迁西县兴城镇政府给信访人李全生出具《信访答复意见书》回访人朱玉光、杨立军。
反映的信访事项一栏记载:
反映其在李启华鸡场后的承包地被李启华强行霸占,非法占有本属于他自己的经营权。李全生要求李启华归还其承包地的经营权,并补偿他全部经济损失。
调查结果显示:经查……略……
调查意见:李全生承包李启华鸡场北的土地按合同约定于日到期与其村委会就该块地的承包关系自行终止。村委会依照日的“决议”将原李全生承包的土地承包给李启华,属村两委行为、不属于强行霸占。
政府调查结果属实&
调查意见却偏袒村主任
据调查结果显示:李全生依法承包土地无任何过错,是当时未任村主任的李启华在会上发飙,将会议记录给撕了!导致会议无法进行。
此人居然能在不久的两委换届当上村主任,着实令人费解!充分暴露出基层干部行使权利的不阳光一面!
据调查意见显示:镇政府把日的村委会“决议”加在调查意见里、显然是在遮人耳目!让人感到政府在同流合污!不然镇政府调查意见怎会出现:“村委会依照日的“决议”将原李全生承包的土地承包给李启华,属村两委行为、不属于强行霸占”!
这是人所共知的无效“决议”竟然能成为村主任公开占有李全生承包地的合理幌子!这等村主任让村民怎能拥护和信任!李全生说:没有承包过程,地咋归他用的?不是霸占是什么?
镇政府签《经济补偿协议》
放火投毒案未破让息诉罢访
2009年12月17日迁西县兴城镇政府给李全生签订《经济补偿协议》,协议称:2008年2月6日晚上,李全生、李启华两家因矛盾发生互殴,双方均有人受伤住院。日李全生家房子失火被烧、养鸡场当天死鸡1800只。此案公安至今未破,但李全生夫妇对公安机关能否破案表示理解,因此案给李全生一家造成一定影响,为维护稳定大局本着支持李全生家生产、照顾其家庭生活的原则,镇政府一次性给予李全生家补助款18.9万元为维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签订如下:一、此补偿款包括李全生及其嫂子李翠珍部分等全部费用,金额分配由李全生、李翠珍自行协商解决;二、李全生夫妇、李翠珍不再因此案件到各部门提出任何要求;三、李全生夫妇、李翠珍从此息诉罢访,不在就此案件到上级各部门提出其他要求,否则,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四、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兴城镇人民政府
盖章 乙方:李全生签名 后附:不同意
村主任违法违纪&
由政府买单
李全生哭诉说:政府《补偿协议》称“两家因矛盾发生互殴”这不是明显的包庇吗?请问:矛盾是咋来的?我据实举报遭报复、房子被纵火烧毁不立案追责、不赔偿,我依法承包土地三年却未得到经营权!交了承包费不但分文未进还要打官司!明明是村主任欺人太甚、滥用职权、强占我承包地为己有!好多村民看在眼里、敢怒不敢言!如果镇政府能及时对其行为予以制止、处分,李启华一家又何敢放肆到大年三十到我家里来行凶伤人、放火、投毒?李启华一家无法无天、投毒纵火已触犯《刑法》、罪行未受到相应的处罚、损失没给赔偿,竟由政府买单、让我们息诉罢访?可能吗?
李全生说:此协议经迁西县政法委副书记李超英解决的,这笔款是对我和嫂子李翠珍被打成轻伤和九级残的补偿,有公安局、法院韩国柱笔录为证,上面有我们四人的签字可查,放火投毒案没在补偿范围。
公检法政府执法不公&
到京控告多次被拘
李全生说:因三间房被放火烧毁、吃水井被投毒、毒死1856只鸡,公安不予立案到北京公安部东堂子信访接待室上访,刚下车就被县公安局纪检书记单恩宇、城关镇派出所所长吴琼拦住,不让去公安部反映问题,后被接回迁西将二人送进拘留所。
日迁西县公安局给李全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公(法)决字[2010]第37号称:被处罚人李全生
……现查明日李全生到北京上访,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李全生行政拘留10日处罚。履行方式:将李全生送至迁西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被处罚人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迁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迁西县公安局给李素艳(李全生妻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公(法)决字[2010]第45号称:被处罚人李素艳
女……现查日李素艳到北京上访,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李素艳行政拘留10日处罚。履行方式:将李素艳送至迁西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被处罚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李全生夫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未予受理。
法官混淆是非&
如出一辙走程序
李全生对唐山中院【2009】刑唐终字第331号裁定不服,提出申诉,2010年4月15日迁西县法院下达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迁刑监字第2号;
李全生继续控告申诉,2010年12月李全生被行政拘留5日,理由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此次没给出具拘留手续。
到北京自焚
看到执法者如此枉法,回想起自己无辜被人在大年三十打伤致残;家被两次放火至三间房及柴草跺被烧毁;吃水井被投毒、毒死上千只鸡;儿子不同意调解被抓判刑;因经常遭李全之辱骂、报警多次不予解决,其中两次不予出警,导致媳妇被逼喝农药;夫妻控告申诉又多次被拘留;李全生泪如泉涌、伤心至极,决心以死为代价,寻求上级领导关注!
2011年1月9日14时许李全生来到中南海西门南侧的便道上,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在自己身上并点燃后冲向中南海大西门,被民警和武警战士将其身上的火扑灭后抓获。
冲动导致被劳教&
悔过获所外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2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4项、第13条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李全生做出劳动教养决定,2011年1月25日下达京劳审字【2011】第130号决定书,李全生被劳教一年。&&&
因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过错,表示悔改,2011年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达所外执行决定书,京劳审外字【2011】第2号。
违反所外执行规定
&来京被投送收容
因李全生在劳教期间未遵守所外执行规定,到北京上访。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撤销所外执行投送场所执行,下达京劳审投字【2011】第1号决定书,自日起至日止。
劳教期间中院驳回申诉&
执行期满解除劳教
此前李全生不服【2010】迁刑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申诉至唐山中院,2011年5月25日河北省唐山中级法院下达驳回申诉通知书[2011]唐刑监字第56号,通知书称: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日因执行期满,北京市新安劳动教养所给李全生出具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新安劳执字第005933号。
审监照葫芦画瓢
是不懂法还是故意枉法?
李全生被解除劳教坚持控告申诉,日河北省高级法院下达驳回申诉通知书【2012】冀刑监字第96号。
纵观本案的侦查、起诉、判决(裁定及驳回申诉),都很荒唐地重复着那些已被证明是不生效的证言。李全生经历了上诉、申诉的漫长过程、走了该走的法律程序,感慨万千!感叹司法的黑暗!
案件曾一度被中院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而后的重审依旧是换汤不换药。能证明李海正无罪的关键的证据一次次不被采纳!
该案在侦查、起诉、判决阶段均没有阐述、公安把李翠珍作为伤害李启华的犯罪嫌疑人送达鉴定通知是否正确,也没有依法审查出具该法律文书证据及经办人,判决竟称:律师提供公安给李翠珍送达李启华伤痕鉴定通知与原件对比无异、是复印件是笔误还是案件后期被人动了手脚?
李全生说:对李启华致李翠珍轻伤一案、公检法办案人似乎都忘了,判决和裁定都没有做出任何说法,李翠珍作为该案受害人却成了案外人!既无人为她的轻伤负刑事责任,也没有得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对李翠珍致李启华的伤害一案,罪让李海正顶了、并附带民事赔偿,李翠珍就没事了。但李翠珍的轻伤确实是李启华所形成的,为何不予追究刑责并附带民事赔偿?
公权力被滥用&&&
法律失去监督
李全生对法院判李海正有罪&
申诉理由如下
1.李启华本人在公安局笔录中说:不知是谁从身后用木锄打的。几个月以后,在法庭上又改了口说:“李海正从前方用方形木棍打的,是我‘判断’的”。请问:“判断的”能作定罪的依据吗?
2.公安局对做案工具做了DNA血迹鉴定,方形木棍上的血迹与李启华血迹相吻合,这一鉴定明确证实不是木锄打的,即李启华是被方形木棍所伤,而李翠珍供认是用方形木棍打伤李起华头部。
3.李翠珍在公安局三次都承认李启华头部的伤是自己打的,还说见李启华正在殴打其丈夫,就从张海华手中夺出木棍打他头部。
4.李启华儿媳妇张海华也证明,李翠珍从自己手中夺走1米长的方形木棍(见笔录)
5.公安局也给李翠珍下达犯罪嫌疑人通知书(15号),此书没有入卷。李启华承认自己打了李翠珍;李翠珍也承认打了李启华(见公安侦查笔录);李启华、李翠珍互殴,均构成轻伤,双方罪行未被追诉。
6.李松松认证笔录是公安局伪造的,即没有本人签字和手印,也没有年月日,在另一页白纸上写着“李松松”和年月日。
7.所谓的证人李松松即没有出庭作证,更没有在法庭接受质证,为何采纳李松松两次存在重大矛盾证词?
3月10日与4月10日笔录前后矛盾,说法不一,严重不符。第一次李松松作伪证说:李海正用一个棍状东西一头带铁似的东西打的,一个月后李启华伤情鉴定认定方形木棍打的,李松松又改口说:李海正用方形木棍打的李启华头部;此等证词法官竟作为定罪的依据。
8.法院篡改李海正庭审笔录,李海正说:要求“公平处理”。法院却篡改为“从轻处理”,我当庭要求纠正,法庭不准,因此我在庭审笔录中签字时写上“本文书和我说的有异议”。法院强行让我把在庭审笔录上签的字划掉,致使无辜受害者李海正坐牢。
9.李建国、张海华、李振安等7人在公安询问笔录说“李海正用木锄刨伤李启华头部”这些证言与李启华伤情鉴定结论相矛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属伪证)。
附:卷宗证明李海正无罪的证据
1、有公安局80-87页笔录证明,李启华与李翠珍互殴轻伤的过程96-103页;
2、经公安局DNA鉴定李启华之伤是方形木棍所致;
3、张海华证明自己手中的方形木棍被李翠珍夺走(105-113页);
4、李翠珍在公安局三次笔录中都承认是自己所伤李启华头部;
5、还有公安局给李翠珍下达15号鉴定结论通知书为证;
6、李启华儿子李建军在庭审中称:李海正手中拿着粪靶子。
7、李海正三次笔录记载的内容没有问及是否伤害李启华。
综上所述:证实李启华之伤本为李翠珍所打伤,并非李海正所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案依据存在重大矛盾和错误,请求省检察院介入该案,查处渎职办案人员,还李海正清白,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
本网评说:
胡锦涛总书记亲口说出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李启华身为村主任、其前岳父李全之大年三十到李全生家滋事、不予劝阻反而参与厮打、致多人受伤,后不知悔改还指使家人恶毒地往李全生家吃水井投毒、纵火烧毁房屋!他一手制造的几起刑事大案至今公安没有立案侦查,当地民众盼望着上级领导能关注李全生一家的遭遇,对执法犯法、渎职办案人员真正实行“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一律追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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