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保全费用,法院开出的保全扣押车辆怎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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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其解决对策
  【内容摘要】“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而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下文简称“交通事故损赔”案件)执行可谓是“难中之难”。由于大部分涉交通事故损赔案件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这就造成案件申请执行人长期的上访,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声誉。因此,如何妥善解决此类案件,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本文笔者结合自身多年基层法院执行实践和经验,试就交通事故损赔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对策作一浅显的阐述,抛砖引玉,以期对破解该类案件执行难有所助益。
  【关键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难解决对策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运输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私人拥有的各类汽车逐年增加。私家车在方便人们出行的同时,交通事故又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形成了“车患猛于虎”的局面。据公安部门统计,2009年全国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2010年,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3906164起,直接财产损失9.3亿;而仅2012年上半年,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王金彪介绍,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90270起,直接财产损失7.1亿元。
  近年来,大量交通事故纠纷涌入法院,但在案件审结后,却往往遭遇“执行瓶颈”,判决内容无法及时得到执行,受害人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人民法院在执行各类案件中,涉交通事故损赔案件的执行难度比其他案件要大得多,成为“执行难”的重中之重。由于涉交通事故损赔案件执行不能及时全额到位,导致受害者家属对法院的执法公正性产生怀疑,对法律的尊严产生怀疑,有的甚至走上上访之路,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不利因素。
  执行交通事故损赔案件,执行法官面对一个个死伤者家属显得困惑无助,有的案件执行法官倾其所能,穷尽法定职责,收效甚微;有的案件虽然法官献出爱心,但与判决书确定的金额只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根据涉交通事故损赔案件的执行实际情况,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剖析当前该类案件执行难的成因极其相应解决对策。
  一、我院涉交通事故损赔案件执行的特点
  通过近几年来(2009年~2012年)我院每年受理涉交通事故损赔执行案件的数据和司法实践分析,该类执行案件具有多方面的显著特点。
  (一)该类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表一:&年我院每年受理涉交通事故损赔执行案件统计表
案件总数(件)&&&&&&&&&&&&&&&&&&&&&&&&&&
案件数(件)&&&&&&&&&&&&&&&&&&&&
&&& 自2009年至2012年,我院受理的各类执行案件(详见表一)共计近1900件,其中涉交通事故损赔执行案件却有近300件,且逐年快速上升,占执行案件总收案数约15.78%。&(二)该类案件执行标的额逐年增加&
表二:&年我院每年涉交通事故损赔执行案件标的额统计表
标的总额(元)&&&&&&&&&
案件标的额(元)&&&&&&&&&&&&&&&&&
&&& 自2009年至2012年,我院受理的各类执行案件(详见表二)合计执行标的总额约9100万元,其中涉交通事故损赔执行案件合计执行标的额约2300万元,并逐年大幅递增,占执行总标的额约25.27%。&   (三)执行难度大
  虽经多方加大执行力度,依法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但涉交通事故损赔案件的执行效果都不是很理想。自2009年至2012年以来受理的该类执行案件,以法定方式即执行完毕、和解履行完毕以及实体终结的结案数和所占收案数比例均较低,绝大多数皆因当事人无履行能力而致使案件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引发信访的数量略多
  涉交通事故损赔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往往是人身伤残、财产受损或家人在交通事故中亡故,承受着巨大的家庭和精神痛苦,一旦生效判决不能实现,当事人吵闹、上访时有发生,且易怪罪人民法院,损害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声誉,涉执信访中因交通事故损赔不到位所占比重较高。
  (五)矛盾重心移向法院
  公安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协调解决不了事故的,受害人随即起诉到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判决后,事故的矛盾完全转移到人民法院,当事人把人民法院当作理赔机构,矛盾集中,但有的案件根本无法执结,执行压力加大。
  二、涉交通事故损赔案件执行难的成因
  涉交通事故损赔案件在裁判文书生效后难于执行,主要由如下几个重要因素直接导致而成的。
  (一)被执行人方面的因素
  1、被执行的主体跨区域大,不易查找
  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多为突发性和偶然性。交通事故发生的特征决定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具有不特定的区域性。有些案件被执行人不在本市县辖区,而是涉及到外市县,有些甚至涉及几个省市。有些案件由于事故发生时被执行人提供的住址不详或已从原居住地搬迁,有些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与案发时提供的住所一致,但在执行中人已离开户口所在地,一方面为了谋生,另一方面为了逃避债务。由于这些被执行人居住地不稳定,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查找十分困难,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
  2、赔偿标的大,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
  由于涉交通事故损赔案件,执行标的动辄几万、十几万,甚至数十万,而进入执行的被申请人多是个人。这类案件的赔偿问题,不仅涉及到对受害者本人的赔偿,而且还涉及到对受害人赡养的人、抚养的人支付赡养和抚养费等费用的赔偿。涉及当事人多,赔偿数额大,被执行人实际无力支付。普通肇事者面对巨额的损害赔偿根本无力支付。即使用扣押车辆折抵,也常常是车的价值远远小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于是有的肇事者干脆全家外出。
  3、被执行人缺乏车辆保险意识,无财产可供执行
  表现在交通事故中的车主缺乏风险意识,有的是心存侥幸,连最基本的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都不愿购买,甚至交强险都未交够;有的被执行人由于经济能力有限,购车时即负债,购车后又没有赚到钱,把车辆保险放到次要位置;还有的被执行人虽参加了保险,但出事后因害怕而不施救,或肇事后逃逸,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直接导致案件的执行难。
  4、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恶意逃避、规避执行
  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肇事者不是想方设法治病救人,而是千方百计推卸责任或者逃避责任。当责任确定后,被执行人便会出现转移财产、规避法律等行为。此类情况在执行阶段也屡次发生,比如有的案件在诉讼阶段,法官送达起诉状时,运输单位的效益很好,有运输车几十辆,等到执行阶段,已是人去楼空,看到的是铁将军把门;有的被执行人把财产转移给他人,举家外出。凡此种种,都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造成了“执行难”。
  5、有些案件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大,难于顺利执行完毕
  由于法院对于涉交通事故损赔案件中责任的划分,主要是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当被执行人在审理阶段提出异议未法院采纳时,往往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抵触情绪大,不愿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另外由于涉交通事故损赔案件有些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正在服刑,他们认为自己已被判了刑,不需要再作赔偿,也不愿赔偿,从而导致该类案件难于顺利执结。
  (二)法院方面的因素
  1、部分法官判决案件时缺乏执行意识,就按判案,造成执行难
  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否及时有效的采取保全措施,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否有效实现,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有些涉交通事故损赔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有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及时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法院依法采取了有效的保全措施;而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认为案件诉讼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有的法官又没有尽到及时提醒的义务,该保全的既没有通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亦没有依职权进行保全,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这就给当事人“创造”了转移财产的机会。等到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几乎已将财产全部转移。
  部分法官在判决给付次数上,往往不论金额大小,总是要求义务人一次性给付,脱离了案件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有的当事人年收入只有千余元,而法律文书却要求当事人一次性给付数万元,远远超出了其承受能力,造成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脱节,即使法官倾其所能也无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异地执行难,委托执行制度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当今时代物流频繁,不少交通事故肇事车是外地的,甚至受害者也是外地的。如果赴外执行,因为执行人员不可能过长时间驻留外地,被执行人往往跟执行人员玩游击战。这样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收效甚微,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按规定这样的案件一般应委托执行。
  然而,因该类案件执行难度大,一些法院不愿意接受委托,即使接受了委托,也将“受托执行案件”与“赴外执行案件”区别对待,甚至寻找种种理由将案件退回。另外,由于部分交通事故存在两辆以上机动车共同致损的情形,赔偿主体往往不止一个,这些赔偿主体很可能不在同一个法院辖区。这也成了一些法院不接受委托的理由。
  3、法院审执工作脱节,衔接不紧密
  根据法院改革纲要,基层法院均实现了审执分离。这一改革虽然对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刚刚起步,审执兼顾还做得不够。审者不执,执者不审,有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或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贻误了执行时机;有些审判员在移送执行案件时未把审理阶段掌握的有利于执行的线索告知执行员,而执行员接到案件后,只能对案情进行了解,至于被执行人高矮胖瘦,有何财产可供执行,是否有执行能力,则一无所知,只好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浪费了执行资源。
  4、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落后,执行措施不力
  受交通、通讯工具落后状况的制约和执行经费的严重不足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申请执行人或知情人检举或告知被执行人的下落和线索时,由于交通工具不是专门配备执行使用,执行用车紧缺,通讯设备落后,往往无法及时查找到被执行人,既误时又误事。
  有些涉及外省、市县被执行人的案件,明知被执行人的下落,但又苦于经费不足而不了了之。有些案件对被执行人该拘留的不拘留,该搜查的不下搜查令,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不大胆利用新闻媒体曝光,致使一些被执行人无视法律,蔑视法院,逍遥法外。
  (三)交警部门方面的因素
  1、扣押、查封车辆时间过长引发执行难
  对于查封、扣押的车辆,由于交警部门长时间扣车,而在审理中又未及时拍卖,经过漫长的诉讼后,车辆价值大大降低,而停车费又逐步增多,移交执行时往往拍卖的车款尚不够交停车费,大大影响了执行。
  2、肇事车辆处理困难
  交通事故往往造成车毁人伤亡,如果肇事方在事故发生后不预付医疗费等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可以暂扣事故车辆。虽然对车辆暂扣的期限作有规定,但实践中考虑到受害方的情绪,公安机关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时一般书面通知受害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则因肇事方在事故后弃车逃逸下落不明而无从发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这些被扣车辆本应是执行的首选。然而,由于发生纠纷并提交相关机构解决时当事人往往并未申请,相关机构也并未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在受害方与肇事方之间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又没有及时移送法院时,因车辆保管不善损坏严重、纠纷处理时间长久所欠停车费过多、转籍困难等原因,执行中很难将这些车辆处理掉。这是体制上的弊端。
  (四)其他因素
  1、执行保险理赔款困难
  一方面是部分车辆根本没有投保或没及时续保,不存在理赔款问题。一些地区的群众急于致富,在家庭经济物质条件困难的情况下借钱买车,且大多是二手车,或者手续不全,或者车辆本身有问题,更不会关系车辆保险问题。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开车者多趁早晚和夜间抄近路开快车,这就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一旦肇事是无法获得保险理赔款的。
  另一方面表现为实践中法院往往需花费很大的精力来调查肇事车辆保险情况却收效甚微。由于被执行人找不到或不配合,而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又多且可以异地投保等原因,进入执行程序后要查明肇事车辆保险情况非常困难。即使查明了,执行理赔款也较为困难,保险公司常依各种理由拒赔。
  2、社会保障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机构单一,除民政部门给予困难户一定的救济补助外,再没有其他专门机构对特定对象进行补助,况且民政部门的补助与重大交通事故的赔偿金相比,悬殊太大,这也是造成执行该类案件难的原因之一。尽管《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性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虽然对上述事故的发生作了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只有少数地方政府部门成立了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退一步讲,即便社会救济管理机构成立了,也只能解决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医疗期间的费用。那么,在侵权人赔偿不能的情况下,受害人的其他理赔款应由谁承担?对于人民法院穷尽职责后,侵权人和保险公司部分不能理赔的却并无规定,因而不能有效解决交通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必然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特别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后的赔偿,法律上缺乏理性、科学和人性化的规定,等于是撞了白撞,没人负责,也没有哪个机构对此负责,这也是交通事故案件上访案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把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不能执结的责任完全归结到法院身上,法院实在是不能承受这一社会重责。
  三、解决涉交通事故损赔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针对涉交通事故损赔案件执行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成因,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具体方面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一)依靠社会力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难找,特别是财产难找,是法院执行难的根源,可以说在我国现行的社会管理制度下还没有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或方法足以应对。法律给人身予自由,谁也无法限制被执行人在具体的地点等待法院去执行,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切合实际,解决这一难题的唯一办法是在财产管理上下功夫。建议在行政管理中,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个人和法人信用管理制度。
  1、在这种制度下一个自然人、一个法人只能有一个金融、证券账户,自然人从他确定身份证号码的那天起、法人从它成立的那天起就由指定的管理部门为他确定这个账户,无论他(它)在那个银行、证券公司开户必须使用这个账户,他(它)的收入和股票、基金、国债等交易都必须使用这个账户;在同一个银行或证券公司只能开户一次,在一个银行或证券公司的任何一个营业点都能查询在本行或本证券公司开户的这个账户的具体情况。
  2、在这种制度的基础上,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建立社会信用网络体系,将每个自然人、法人的信用情况登录在该网站,向联合建立社会信用网络体系各部门的全国各办公点公开,在该网站上对于每个人(法人)的信用情况应采用信用额度来记录,如果他(它)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或信用额度达到某个点,可以正常办理贷款、投资、出国及需要办理登记的巨额消费(如购置房地产等)手续,如有不良信用记录(如不履行法院判决书、调解书、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等)或信用额度低于某个点时,则不给办理、限制办理或修正信用额度后办理。上述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存在着多方面的阻力和技术困难,但一旦建立人们的诚信意识将得到极大提高,起到敦促社会各经济体以信用行事,有利于建立诚信社会,同时也给赖债的被执行人予沉重打击。
  (二)完善刑事立法
  尽管我国的《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第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除了由公安机关罚款和撤销检验资格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未审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被判刑的,目前全国还未发生过。原因何在?机动车技术检验机构人、财物都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之下,也是公安机关的重要收入来源,要求公安机关对其下属部门进行执法,谈何容易。事实也证明,现行的模式不能有效地运行。因此,必须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与公安机关彻底脱钩,才能有利于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增强责任心,也有利于公安机关依法行政。
  交通安全法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未作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瑕疵。而对于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拒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刑事立法尚是一个空白,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所付出的代价不高,这也是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形成侥幸心理的重要原因。这是立法上的又一瑕疵。因此,对于违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必须进行刑事立法。事实上,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本、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对车辆所人、管理人违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刑事制裁。
  (三)强化权利人举证责任和赔偿义务人财产申报制度
  灵活地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把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作为判决的一个重要内容。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有义务向法院举证赔偿义务人的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对于举证不能的,法官可根据当地居民的基本收入情况确定给付债务的次数,先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虽然不同意,但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举证不能的,由法官根据已查明的情况予以判决。
  其次,由赔偿义务人填写财产申报表,对其本人及其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如实填写申报表或者拒绝填写的,一律判决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偿还,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四)建立涉道路交通事故损赔执行案件救济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对受害人获得救助制定了相关规定,但因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在经济发达地区执行起来问题不大,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执行难度就比较大。在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看到手脚残废的申请人,由于得不到赔偿,他们的生活处于贫困状态,不少人由于缺医少药,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还有一些案件由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亡的不仅仅是受害者,还有肇事者本人,有不少肇事者也如受害者一样因身体残废,生活也非常困苦,更谈不上赔偿受害者。为此,笔者认为,应该加大对经济困难的受害者的救助力度,扩宽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对经济确实困难的受害人,要及时给予司法救助,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引起社会上不稳定因素产生。
  (五)设立运输行业风险押金
  汽车运输是一种高度危险行业,发生交通事故是人们所不情愿,但又不可避免的现象,虽然通过保险减轻了肇事方的一部分负担,但还是导致此类案件的执行难,使得一些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而目前汽运公司的偿债能力有限,发生交通事故后也难以履行赔偿义务,故我们认为应提高其准入门槛,像煤矿企业需交风险押金一样,应责令其向交通管理部门交纳一定的风险押金,方可从事运输业务。这样,既可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可解决当今此类案件的执行难问题。
  (六)加大执行力度,拓宽执行思路,灵活执行方法
  1、加强诉讼过程中保全力度,控制索赔款项。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必须加大诉讼保全力度,以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也充分证明,凡是能及时、有效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执行难度也随之大大降低,案件地的执结率明显提高,执行到位率也显著提高。反之,则会出现当事人上访不断,既影响了法院的形象,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所以,我们在强调当事人风险意识的同时,必须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责任心教育,不能简单从事,一判了之,必须强化执行意识。同时,法官要加强对执行业务知识的学习,每一执行措施都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因执行措施上的瑕疵造成执行上的被动。
  2、采取灵活的执行方法,促使执行和解。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被申请执行人没有一次性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能力,但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诚恳,而且被申请执行人有持续履行义务能力的案件,执行法官应当考虑让双方共同生存和发展,积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切实可行的还款协议,并监督协议的履行。
  3、提倡执行人性化,认真做好当事人工作。在执行中,执行法官要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缓和矛盾。要细心留意每一个执行细节,巧挖每一条执行线索,强化执行中的人情味,巧用真情去感召每一位被执行人。要尊重被执行人的人格尊严,增强自觉履行的主观愿望,形成履行法定义务光荣的良好氛围,从根本上防止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在当事人的邻里乡亲范围内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有利于案件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4、对那些有执行能力而恶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当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法院应采取较严厉的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手软。罚款可以用于对那些生活困难的申请人实施救济,有效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拘留及刑罚又可以震慑那些企图逃避义务的被执行人,为今后的执行工作营造一个较好的执法环境。
  (七)加强法院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取得公安机关的支持和配合
  首先,法院可与公安机关就处理交通事故纠纷进行协商。交警队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对肇事车辆采取扣押措施时应扣押至双方指定的停车场,可以收取管理费,而不应收取所谓的停车费。交警队主持肇事各方对损害赔偿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协议不能及时履行的,交警队应及时为当事人出具调解终结书(终结书应明确肇事责任),并告知受害方对已扣押的车辆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
  其次,当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基本上已实现办公自动化,各个地区都已联网,对那些肇事逃逸的肇事司机,公安机关应及时通过网络查找其地址,并告知相关法院,或者与法院联网。这样就可以迅速找到肇事司机,为迅速执结案件做好准备。
  再次,公安机关应严格刑事立案标准,对涉嫌犯罪的肇事者均应予以立案,对下落不明的要及时给予通缉,借助刑罚的压力督促肇事者自觉履行义务。
  (八)实行委托执行制度,提高执行效果
  涉交通事故损赔案件的部分被执行人,其住所往往不在本市县,而是涉及外省、市县等地,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必须采取委托执行。由于委托执行后,被委托的法院对被执行人易查易找,易于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有利于执行操作。在委托执行的同时,委托法院应每月跟踪受委托法院了解执行情况,互相通气,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案件的执行工作。
  (九)加强基础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生活待遇,为执行工作提供保障。
  交通工具落后,信息不灵,是影响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些案件申请人或群众举报被执行人的线索或下落,但因缺少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而无法及时找到被执行人,结果耽误了执行良机。因此,要增加交通、通讯设备基础建设的资金投入,对执行机构配置专用车辆和通讯设备,解决执行工作的必要工具。领导不能光强调案件的执结率,更应该注重执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为案件的执行工作打好物质基础。
  另外,要解决执行人员的生活福利。执行人员早出晚归,工作量大,时间长,执行中不仅要受双方当事人的辱骂和埋怨,人身安全也会受到威胁。因此要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为他们投保人身保险,执行装备上给他们增加人身安全设备,确保人身安全,真正在物质和精神上支持他们的工作。把案件的执结率与生活补贴挂钩起来,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从而使执行工作取得更佳的社会效果。
  (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法制观念
  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是因为当事人的文化素质不高、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比较淡漠而引发的,要使交通事故损赔案件得到有效遏制,人民法院必须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方法,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深入每个公民心中。在交通事故审理中,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介入,以案释法,阐明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不遵守交通法规后果的严重性。通过真实的案例以达到警示和教育的目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也为今后法院执行涉道路交通事故损赔案件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综上所述,涉交通事故损赔案件“执行难”是一个社会问题,仅靠法院一个部门是无法解决的,必须依靠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得以解决,特别是政府专门基金的设立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手段。为今后如何解决法院执行难、减少法院的涉案上访、维护社会稳定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段金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问题分析》中国法院网日
  [2]袁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及对策》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日
  [3]陈芳胡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问题探析》交通事故律师网日
  [4]王永东《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光明网日
  [5]夏海军徐明成《当前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解决对策》找法网日
  [6]覃耀进黄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广西横县人民法院网日
  [7]贾晓航《浅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平利县法院网日
  [8]俞海斌《浅析交通事故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上海法制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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