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酒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亡,死者要付责任吗?

  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一名教师骑自行车从水阳江路从东向西靠右行驶,安徽省水利厅治淮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驾驶员方弼正醉酒(乙醇含量195.5mg/100ml)驾驶皖AD4856号小型豪华越野客车沿水阳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科大(南区)南门附近,逆行至左侧,撞击该老师,致该老师重创,脑部及胸部多发性损伤,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至今没有谁来给该老师破碎的家庭撑起一角生存的空间,该老师的家属多次同肇事单位交涉,希望肇事者家属和肇事单位拿出诚意,让被害人活着的家人有生存的希望,可每一次交涉每一次都是伤害,最典型的是9月22日,该老师可怜的最后知道儿子死讯的七十多岁的老母和家人去水利厅上访,对方的上访科任科长推搡七十多岁的老母和老姑母,并打该老师家属,摔坏该老师家属照相机,该老师老母险些把老命丢在了水利厅,可仍然没有见到水利厅的领导,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事发已经快50多天了......该老师生前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70多岁的老母要照顾,下有十来岁的孩子要抚养。妻子在外地工作,常年在两地奔波,很少照顾到家里。如今妻子被迫在家料理不堪重负的后事,并照顾老人和小孩,然而一旦返回上班,老人小孩将由谁来照顾?......  可恶的醉酒驾驶又使一个美满的家庭破碎,而且醉酒驾驶的是政府机关的公务车,肇事者必然要受法律的惩罚,但我国目前法律对醉酒驾驶的处罚不高,犯罪成本过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过低的处罚力度势必得不到国人的重视。在我看来,很多人在明知道酒后驾车有危险的情况下仍然喝了大量的酒,并在酒后驾驶车辆,从而造成伤亡事故。伤亡的若是驾驶人自己而不影响其它人那是咎由自取,若造成了其它人的伤亡,则应该认为是谋杀,因为酒后人的意识是清醒的。酒后驾驶人虽然受到了酒精的麻痹作用,但由于其在酒醉睡觉前思维是清晰的,其完全能够认识到酒后驾驶的严重社会危害,他可以选择不开车或者找别人代为开车。若在此时仍然驾驶车辆,其造成的人身伤亡应认定为谋杀。对于谋杀者应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而不是交通肇事,至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以告慰无辜被害人的在天之灵,因为人的生命权是平等的。  该案例中方弼正驾驶的是安徽省水利厅治淮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公务车,政府机关的公务车能让醉酒的人开出车库吗?该单位至少在车辆管理中肯定存在严重漏洞,假如管理完善,醉酒的驾驶员不能把公务车开出车库,那么无辜的科大老师就不会英年早逝,科大就不会失去一位负责的老师,孩子不会失去父亲,母亲不会失去儿子,妻子不会失去丈夫,遗憾的是单位没有管好公务车,使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惨祸再次上演!  可气的是惨祸出现之后肇事单位和肇事者家属冷漠至今没有诚意解决问题,不给被害人一家合情、合理说法,让被害人一家雪上加霜!尤其是在我们现在全党上下走群众路线的活动中,水利厅的做法有些让人民群众失望!
楼主发言:5次 发图:
  不会吧!!通常情况下这种事情作为单位方应该巴不得早些解决的,因为毕竟影响很不好,特别是对单位领导来说。  但如果是单位车辆,还得看驾驶员是不是单位职工,如果不是,那就还存在中间环节,可能那两边也还扯着呢,因为还得追究是谁把车借给醉酒人员驾驶的!  然后遇到这种事吧对一个家庭来说确实犹如灭顶之灾,但事情出了最终还是得找解决的办法,建议你请个律师,从法律渠道解决,或者在你了解了如果走法律程序解决的大概结果后,在此基础略高一些私了为最佳解决方案,当然,如果你要求实在太高了,恐怕也很难让问题得到解决!!  希望你们的事情能尽快处理好!!
  受害人为什么没有起诉呢?我认为楼主把交通肇事认定为谋杀值得商榷,从法律的角度讲,当事人没有杀人的意图,在醉酒后虽然头脑有清醒,但是行为是不受控制 的,当事人虽然可以预见酒后驾车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但是相信自己可以避免,这应该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故意,也就不存在谋杀了。当然我个人也觉得这些人是该拉出去终身监禁的,呵呵、、
  醉酒驾驶致人死亡,肇事者即使醉酒他的意识是清醒的,是在明知有可能出现事故,但却仍然驾车夺取别人的生命,生存权是平等的,即使不想,喝酒应该不是他们减轻刑罚的借口,存在间接故意!而现行的法律对此类案件处罚太轻,犯罪成本太低,被夺去生命的被害人有冤无处诉!建议修改刑法,加重对此类案件的处罚力度,以儆效尤!
  该单位领导说这位在他单位有10年驾驶工龄的肇事者是合同工。在现实社会里,不是常常出现出事就是农民工的现象吗?
      肇事车辆及现场
  又是一桩醉酒驾驶致家破人亡的人间悲剧。国家已经三令五申严禁醉酒驾驶,可我们这些酒君子们不尊重他人的生命,任然醉酒驾驶,如果醉酒驾驶撞死的是他自己,那是他罪有应得,可他剥夺的无辜人的生命!现行法律对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处罚确实过轻了,最高刑期不过7年,高院的司法解释,还有个特别是才判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成本低,不足以震慑这些酒君子们!应该有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罪,至少判15年以上有期徒刑,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是有犯罪间接故意,而且剥夺了他人生命!
  公车私用,违反了政府机关公务用车制度,而且让醉酒的人开出车库,最后出现人间悲剧,安徽省水利厅对该人间悲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承担起安抚被害人亲属的责任(肇事者家属也要积极承担),不能让死者死不瞑目,尤其是在全党走群众路线的大环境下。
  案例中,被害人家人上访被公务员打,老母差点把命丢下,可见我们的公务员是如何为民服务的!佩服佩服!
  作为政府机关应该早点出来,安抚受害者家属,而不应该扯皮,好让受害者家人感到你真实的歉意!真正体现出人民政府为人民实质!  肇事者明知醉酒不能驾驶而驾车致人死亡,应该判重刑,以慰死者在天之灵,现行刑法对这类犯罪处罚是太轻了些,难以抚慰被害人家人的受伤之心!
  水利厅作为国家机关,对于出现这样的事件怎么能置之不理???  难道百姓的命就不是命??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水利厅厅长的身上,我想看看安徽水利厅是如何处理这件事情的??公务员又是如何执法的???  对于上访,同肇事者单位进行交涉是每一个公民所拥有的权利,公务员就是这样对待前去交涉的普通百姓的????  请问公务员最为人民公仆的口号的执行在哪里???  如果安徽水利厅这样解决事情的模式加以复制??我国的国家机关的形象将!!!!!!!
  深圳醉驾肇事者判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也应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肇事者,两案十分相似!
  强烈要求依法追究肇事“临时工”和“临时工”所在政府机关领导的责任!!  醉驾逆行!肇事逃逸!公车私用!单位超标配车!  安徽省水利厅对该人间悲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承担起安抚被害人亲属的责任!  追究安徽省水利厅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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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司机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司机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司机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车祸致人死亡,请问,司机除了要负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谢谢 律师: 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要看肇事者所承担事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司机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司机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车祸致人死亡,请问,司机除了要负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谢谢
  律师:
  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要看肇事者所承担事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关条文规定
  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
  量刑标准: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刑罚材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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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司机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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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要看肇事者所承担事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关条文规定
  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
  量刑标准: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刑罚材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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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酒驾引发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死亡 死者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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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引发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死亡 死者也要担责?
日 12:14:02
】 【】 【】&
交巡警向驾驶员了解情况。 记者 张锦辉 巨建兵 摄
这是一起因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面对死者家属高达40多万元的高额索赔,对事故负有全责的肇事司机却提出,死者张某是和自己一同饮酒的酒友,他也应该为这场交通事故“埋单”,由此引发争议―――
  一次醉驾
&&&&引发40万高额索赔
&&&&事情得从去年3月14日说起。当日,市民秦某、张某等人在綦江县安稳镇羊肉馆吃晚饭,一时兴起,秦、张等人共喝了两斤用白酒泡制的木瓜酒。
&&&&饭后,秦某驾着借来的小型客车搭乘张某等10人,由安稳镇驶往松藻。车行至安福寺路段,因会车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于公路右侧坎下,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秦某等9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随后,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饮酒后驾驶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机动车,在会车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翻于右侧坎下,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秦一人的过错导致,由秦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张某等10人无违法行为,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为此,死者张某的家属向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秦赔偿全部损失共计元。
&&&&喝酒时未加劝阻
&&&&酒友也担责
&&&&不料,这样一起原本责任明确、事实清楚的民事官司,却一波三折。
&&&&綦江县法院一审后认为:经权威部门鉴定,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发生系秦某一人的过错导致,秦应承担起全部责任,故判决秦赔偿给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元。
&&&&秦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陈述上诉理由时他表示:“吃饭时,死者张某并未劝阻,甚至还和我划拳、行酒令,我因酒驾引发交通事故,他也应该负责。”
&&&&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和一审法院不同的判决。五中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秦某酒后驾驶超过核定人数的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死者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秦一同喝酒后,明知秦酒后驾驶超载车辆存在很大风险的情况下,既未劝阻,更未拒乘,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放任态度,故张某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尽管秦某经交警部门认定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张某存在重大过失,加之秦驾车并未谋利的实际情况,故应适当减轻秦的民事责任。
&&&&日前,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秦某承担80%的民事责任,其他20%的责任由张某承担,故因张死亡所产生各项损失元,由秦负责赔偿元,其余费用由张的家属自行承担。
  劝酒引发对方疾病或死亡
&&&&酒友也可能担责
&&&&“聚餐时饮酒的行为,原本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应由法律来约束和规范。”律师杨东告诉记者,在我国,喝酒已经成为饭桌上的文化习俗,在聚餐或喜庆时饮酒助兴本是无可厚非。但是,在饮酒过程中,酒友即使没有采取武力劝酒、灌酒等行为,酒友们在进餐时,也与责任者产生随附义务关系。如在饮酒者有醉意时,就应尽到照看义务,而不是放任饮酒者不管;如果饮酒者出现意外或者发生交通事故,酒友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劝酒导致对方疾病突发甚至死亡的,酒友也可能要担责。”杨东说,饭桌上,遭遇酒友心脏病等疾病的突发,甚至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如果查明喝酒是损害后果的诱因,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劝酒者是否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能喝酒,一旦有强迫性的劝酒行为,都应承担责任。
&&&&“饮酒必须把握好分寸,千万不要贪杯。”杨东提醒广大市民,聚会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在饮酒之前最好先问清对方的身体状况、是否开车、酒量如何、身体有没有特殊病症、对酒精是否过敏等问题,千万不要贪图一时的痛快而引发严重的后果。
 记者 刘洋 实习生 高碧瑶 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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