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捷信 佰仟 永旺贷款5月没有还已起诉说2015年3月25日开庭审理

年利率高达47% 捷信消费品贷款就是高利贷|苹果|捷信|贷款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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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高达47% 捷信消费品贷款就是高利贷
图为武汉2万多名大学生贷款买电子产品,总额超1.6亿元。(图片来源:深圳商报)
  武汉2万大学生贷款买苹果等电子产品调查
  贷款年利率高达47%
  有商家称,捷信的操作“是损人利己”,其消费品贷款其实就是“高利贷”
  【新华社武汉3月25日电】办理小额消费贷款服务的武汉捷信公司近日称,从去年至今的一年时间内,公司为2万多名武汉大学生办理担保服务,这些学生的贷款主要用于购买苹果牌手机、电脑以及其他电子产品。消息传出,引发各方热议。
  据了解,捷信公司在全国有多家经营网点,大学生是其贷款服务的消费主体之一。以宽松的门槛、较高的利息为大学生贷款进行担保,是创新服务还是消费陷阱?
  贷款年利息超过40%
  捷信公司近期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从2012年1月至今年2月底,2万多名武汉大学生办理了担保服务。按照武汉在校大学生100多万左右计算,相当于50人中有1个人办理过捷信。
  记者近日来到赛博数码广场,这里是武汉高校学生购买苹果等电子产品较多的地方。地下一层随处可见“捷信”红色中英文标志,基本上每家商户都是“捷信”的合作商家。在一家名为“王国数码通讯”的柜台,商家告诉记者,店里主营苹果、三星、索尼、HTC、华为、中兴等品牌手机,支持捷信分期付款。先挑中样式,然后他就打电话给捷信销售专员。
  记者看到其中一家的价目表上显示:贷款金额分为14档,从540、不等;期数分为3档:9个月、12个月、15个月。以贷款2000元为例,选择期数12个月,月供为246元,算下来,年利率为47.6%;再以贷款5000元为例,选择期数12个月,月供为613元,年利率为47.12%。贷款10000元,选择期数12个月,月供为1103元,年利率达到32.36%。
  同时,首付根据商品金额而定,3300元以内商品首付10%;3300元-4000元首付为实际金额减3000元;4000元以上,首付30%。
  买2300元手机光利息就1300元
  粗略统计,在赛博数码广场地下一层,就有100-200家商家与捷信合作。甚至苹果指定专卖店都跟捷信合作。
  多家商铺店主表示,与捷信的合作他们从中不会分成。不过,大量学生的超前消费为店铺带来丰厚盈利,确是不争的事实。张正说,武汉几个大型电子产品聚集地以及苏宁、国美等店,基本覆盖捷信的服务。
  但也有商家拒绝捷信的邀约。“捷信来谈合作,我计算了利率就决定不做。我不认同他们这种操作,这是损人利己的行为。”一位商铺店主说,一年利息收百分之四十几,捷信等消费品贷款其实就是“高利贷”。
  这种显而易见的高利息交易,为何吸引大学生趋之若鹜?一些大学生表示,在销售专员的凌厉攻势下,会出现头脑发热的冲动行为。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的王勇(化名)最近向家人求助,才把3600元的HTC手机贷款还清,而这款手机原价才2300元。
  逾期未还的“贷款学生”近100名
  武汉捷信称,从一年多运营情况统计,武汉逾期未还的“贷款学生”近100名,有的电话已经打不通了,向户籍所在地发催款函也没有回应。公司将这些人不良记录上报到有关金融部门,这些大学生会背上信用污点。
  万人信贷、百人失信,这个比例或许并不算惊人,但背后折射的问题值得思考。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国家应加大对消费金融类公司的监管,同时倡导不攀比、不虚荣的社会风气,教育大学生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央行2009年叫停了银行对大学生发放透支额在1000元以上的,就是不希望大学生在求学期间背上沉重的债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4倍,换句话说,如果与银行同期利率相比超过4倍,那么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大学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降低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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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倩倩与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0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倩倩,女,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
法定代表人MichalSkocil,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费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于节,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张倩倩与被上诉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日受理,于日作出(2014)滨功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后,张倩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倩倩,被上诉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费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日到原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日至日,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从日至日止。合同约定被告的工作岗位为在&Collection&部门担任&RiskAnalyst&职务,该职务工作内容由主管确认并在主管指导和指示下完成工作。同时,劳动合同还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乙方(劳动者一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满前解除劳动合同&。日,原告以被告无法达到公司的工作任务要求,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为由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另查,被告于日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2014年2月、3月和4月的奖金1378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中所签的岗位工作内容条款。后该委员会于日作出开劳仲字(2014)第04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按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被告在工作期间努力认真,并无任何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录用条件,原告所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工作的期限。由于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往往并不具有直接的外在表现形式,需要通过实际工作才能体现出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进一步考察被录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反之,劳动者也可以了解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职业技能和职业发展。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此处的录用条件,应作宽泛的解释,不仅仅包括招聘条件,还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责任心、团队精神等。可见,该录用条件并非完全具体明确,而是带有一定的抽象性,其认定标准和条件并不完全具备相对应的外在表现形式。在此情形下,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判定主体只能是由用人单位进行判断,该判断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体现。考虑到上述试用期劳动关系的特殊性,相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正常履行阶段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举证义务,用人单位并不需要对&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过于严格的举证义务。本案中,原告不仅提供了被告月度工作表现评估表、试用期评估会议记录、转正评估表,还提供了相应的邮件和测试题,上述证据能够达到证明标准,故原告以被告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双方的劳动合同无需继续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张倩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都是单方制作的,没有上诉人的签字确认,这些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存在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是在2014年7月初起诉上诉人,而非一审法院判决书所写的日,一审法院作出本案判决时距离立案之时已达6个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答辩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期间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之处;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一审法院卷宗材料内容,本案的立案日期应为日,一审法院判决书将该日期书写为日系笔误,本院予以更正。再根据一审法院卷宗材料内容,双方当事人均作为申请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签署&庭外和解申请书&,主要内容为&因原、被告正在庭外积极协商纠纷解决方案,现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出庭外和解期间90天的申请&,据此,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不存在上诉人主张的程序违法之处。
关于争议焦点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与此同时,用人单位行使该项权利,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二、对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发生争议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经查,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被上诉人已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不符合录用条件。虽然上诉人不认可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但是亦并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此外,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职务工作内容由主管确认并在主管指导和指示下完成工作,详见《捷信员工录用条件和工作职责明细》&,再结合《员工手册》中关于&试用期管理(适用于销售代表以外的员工)&的规定,即&在试用期满以前,员工的直接上级将对其试用期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填写《试用期转正评估表》,经《人力资源权限手册》中规定的相关权限审批人审批,最迟于员工试用期结束前三个工作日交人力资源部备案;未通过试用期的须书面特别说明。员工的直接上级应在试用期结束前,与员工进行试用期评估面谈,告知其试用期评估结果。工作表现合格者将转为正式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者在试用期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须经过《人力资源权限手册》中规定的相关权限审批人审批&,以及日期为日的&法庭审理笔录&记载上诉人自认收到《员工手册》等内容,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已经举证证明上诉人不符合录用条件,且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行使权利,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依前所述,被上诉人以&经对入职公司以来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及衡量,无法达到公司的工作任务要求,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为由与上诉人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同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无需继续履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倩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志宏
审 判 员  韩 萍
代理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冬梅
速 录 员  卢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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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高得堪比高利贷?四川捷信担保公司连遭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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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买电脑、贷款买手机、贷款买家具,消费者在享受提前消费的快乐时,逾期还款的滞纳金问题也随之产生。滞纳金该不该收?收多少合理?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自2009年3月以来,不断有消费者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投诉,反映向四川捷信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信公司”)贷款买手机,逾期还款滞纳金太高,简直就跟高利贷差不多。对此,本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112元月收滞纳金近120多元  经过一番比较,消费者小林决定购买一款“步步高”手机,并选择分期付款。总价1380元,首付380元,其余1000元分九次还完,月供144元。2009年10月的一天,小林在导购人员的引导下,来到设在成都太升南路某手机商场的捷信公司柜台,顺利地办完了贷款手续。  “我想,一个月就100多块钱,轻轻松松就还了。”小林说。所以当初没有想到会逾期还款,更没想到会有高额的滞纳金,捷信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提示过他。签的贷款合同也不知道扔在哪里去了。  今年初,小林所在的建筑公司换了工地,他从成都来到德阳上班,无法按时到成都指定的银行还款,5月份的月供就没有付。由于上月有32元的余额,实际未付112元。结果逾期一个月,捷信公司电话告知他,除了要求尽快还清本金外,还需要支付滞纳金120多元,超过本金的100%,令小林非常吃惊。日,小林正式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投诉,质疑该滞纳金的合法性,表示如果不合法,他将一直拒绝交纳。  据了解,自2009年3月以来,这已是该消费维权网站接到的第5起关于捷信公司滞纳金的投诉。  日,消费者谢先生投诉称,2008年10月他在捷信公司贷款购买了一款诺基亚n82手机,月供417元,因工作原因外出未及时还款,几天时间就产生30多元钱的滞纳金。  日,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她2008年在捷信公司贷款购买了一部手机,每个月24日还款207元,日她准时到银行还款,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失误把账号少输入一个0,导致了还款项没成功,3月29日捷信公司给她发了条短信说逾期还款产生罚金21元。  日,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2008年7月他在捷信贷款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分期付款),当年12月延迟了几天还款,直到2009年的2月份才通知他有89元的滞纳金产生。由于今年1、2月都未延期,所以对滞纳金产生疑问,当时也就没去处理,最后竟算出了2000多元的滞纳金。  据消费者反映,当对高额滞纳金提出质疑,对方工作人员无法清楚地做出解释,态度也不好,甚至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催收。  李先生在投诉信中这样写道:“他们疯狂的对我进行骚扰和诽谤、人生攻击。打电话到我上班的公司,谎称我以公司的名义(办理分期要填工作单位那一栏)在外进行行骗。最过分的是打电话到我老家,不停散布诋毁我名声的言语,结果被我高龄的奶奶听到。本来老人家身体就不好,现在气急攻心,得了脑中风为此住进了医院。”  滞纳金成了一本“糊涂账”  据捷信公司网站介绍,捷信集团是欧洲领先的消费金融提供商之一,2007年在深圳建立“信用工厂”,2008年6月在四川设立分公司,“核心业务是提供消费金融服务”,“主要是提供贷款给寻求购买耐用品的客户,”“包括店内分期付款,信用卡和现金贷款”,自称为“中国消费贷款的领导者”。2010年2月该公司获批在天津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中国银监会日公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未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之外开展业务。日前,本报记者通过电话采访四川省银监局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得知,四川目前仅一家公司获得消费金融公司牌照,但这家公司不是捷信公司。  日,捷信公司公关部经理王南给本报记者发来电子邮件,解释称捷信公司的运作模式是合法的,采用的是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合作的信托模式,“即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负责募集资金,向消费者发放信托贷款,捷信提供全额担保,整个营销、审核、催收工作主要由捷信承担。”  关于滞纳金问题。据消费者提供的一份与捷信公司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相关服务合同条款与条件》,逾期一个月还款,滞纳金每天可达到9%。  具体约定是:“借款人首次发生拖欠期款支付的情况时,如在相应到期还款日后的十天(含)内全部缴清相应欠担保人月款,其还需按期款的5%向担保人缴纳滞纳金;如贷款人在到期还款十天后二十天(含)内全部缴清相应欠担保人月款,则还需在前述5%的滞纳金的基础上再缴纳期款的2%作为滞纳金;如借款人在到期还款日二十天后至下一到期还款日(含)在内,则需缴清相应欠担保人月款,则还需在前述7%的滞纳金的基础上再缴纳期款的2%作为滞纳金。”  王南称,这是2009年10月以前的旧合同版本,新合同中规定是:“从第十天开始收取罚金30元,从客户月到期还款日到滞纳金产生,有十天可以理解为\\\免息期\\\供客户及时还款;逾期第30天、第60天和第90天,分别在之前已计收滞纳金的基础上产生80、130、130元。”  照此约定,小杜仍无法准确知道自己逾期一个月的滞纳金是如何算出来的。按照捷信公司催收人员告知他的滞纳金数额,112元逾期6天是17元多,再超过11天是53元,再过11天又是53元。  本报记者调查发现,捷信公司业务人员给消费者介绍的滞纳金计算方法,与王南的解释也不相同,令人一头雾水。6月26日,本报记者以顾客身份到成都太升南路某手机商场咨询,选好一款手机后表示想分期付款,导购人员立即将记者引到设在商场内的捷信公司业务专柜,但捷信公司工作人员不在现场,本报记者随后致电柜台服务人员刘某。  当本报记者主动问起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时,刘某说:“第一次逾期就10元钱,以后会累计。”接着又说:“最低10元。第一个月10元,第二个月、第二个月大约就是30元,再后再加80元,再后就是130元,以后就都是130元”,其中包含每次5元的催收费。刘某最后说,“这些都是没必要的,一般都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律师:滞纳金太高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少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滞纳金越来越具有损失补偿或赔偿性质,而越来越少具有惩罚性质,显然规定得过高就有失公允。再者法律的规定,应该有利于大家守法,而不是违法。  专业从事金融保险法律服务的资深律师张宏雷认为,滞纳金本质就是违约金,是因滞纳而收取的违约金,因为资金有成本,相关企业收取滞纳金是法律允许的。目前对违约金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合同法》,其次《担保法》中规定的“定金”,实质也是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担保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张宏雷律师说,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如果太高,可以向起诉或仲裁要求降低违约金。目前法律界基本上有共识,违约金或滞纳金可以约定,但不能过高,因为过高就像高利贷了,对消费者不公平,法院一般会主张按本金的30%收取。如果双方约定的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约定无效。  经营者采取格式合同方式约定滞纳金,如果违反了相应地法律法规,即使消费者在合同上签了字,该条款也是无效的。张宏雷律师认为,采取格式合同的,对一些重要的条款,经营者要尽到充分的告知和注意义务,对消费者进行特别提示,更不能再宣传中进行错误的引导。  省消委:消费者要重视阅读合同条款  四川省消委会副秘书长刘乔认为,规范合法的消费金融服务,有利于扩大消费,满足消费者的金融消费需求。但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据《消法》和四川省《消条》的相关规定,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广告宣传、业务介绍、合同等各个环节,对滞纳金等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进行充分的提示和警示。如果因提示、告知不充分,甚至误导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经营者应该承担责任。  刘乔副秘书长表示,鉴于消费金融服务中滞纳金问题存在一定的典型性,省消委近期将发布一期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选择金融服务时,特别重视消费金融公司的合法性,在签订格式合同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对不同意的格式条款有权提出协商,同时尽量避免延期付款,以免遭受高额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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