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标准律师和普通代理律师的区别主要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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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案件-律师风险代理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00万元,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30万元,二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50万元,被告不服终审判决申请再审。再审裁定发回重审。现在被告想委托律师风险代理,律师坚持代理费计算基数为500万元,被告(委托人)认为应以250万元,律师也未告诉按调解或者诉讼的不同结果(情形)计算代理费,而是按诉讼标的额减少部分金额的20%计算代理费。代理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能否按不同结果计费?如果重审判决结果和代理费总额超过了250万元,那么再审的胜利有何价值?
 问题来自:江苏 - 徐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5:46 咨询人:w1229793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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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7条回复
根据你说的情况,可以考虑以250万元为基准数,按照与最终结果的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律师的风险代理费,这样对双方都比较公平。
回复时间: 16:16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风险代理的基数按诉讼标的计算。收费问题跟是要跟律师协商解决的,律师收费都是按标准收费的,不存在乱收费,只会比标准收费低,不会高。如果重审判决结果和代理费总额超过了250万元,那么再审的胜利有何价值?你这句话应该问你自己才对,官司是你自己的值不值只有你自己决定,没有人强迫你打官司,再说最终还是以法院做判决,律师只是尽全力帮你做到最好的结果。如果你觉得不值你也可以不请律师,不是说诉讼是必须请律师的。风险代理律师的风险要大过你的风险,有可能付出的劳动一分钱都拿不到。
回复时间: 19:3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律师费可于律师在江苏省律师收费办法的基础上双方商量。
回复时间: 16:0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根据你说的情况,以250万元与最终结果数额的差的一定比例计算律师费,对双方都比较公平。
回复时间: 16:1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根据你说的情况,以250万元与最终结果数额的差的一定比例计算律师费,对双方都比较公平。
回复时间: 16:26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代理费可以和律师协商收取。
回复时间: 16:5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风险代理的基数按诉讼标的计算。收费问题跟是要跟律师协商解决的,律师收费都是按标准收费的,不存在乱收费,只会比标准收费低,不会高。如果重审判决结果和代理费总额超过了250万元,那么再审的胜利有何价值?你这句话应该问你自己才对,官司是你自己的值不值只有你自己决定,没有人强迫你打官司,再说最终还是以法院做判决,律师只是尽全力帮你做到最好的结果。如果你觉得不值你也可以不请律师,不是说诉讼是必须请律师的。风险代理律师的风险要大过你的风险,有可能付出的劳动一分钱都拿不到。
回复时间: 16:0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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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律师风险代理?律师费与诉讼费有什么区别?
风险代理,是委托人与代理律师约定法律服务应达到的结果,根据结果是否达到决定给付律师费的多少。风险代理能够提升律师的责任意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律师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有利于降低代理门槛等优点。但也存在弊端,如一般胜诉后的收费比例较高以及有可能歪曲律师的代理作用等。另外,由于完全的风险代理等于将风险完全转移给律师,对大部分案件,律师一般不愿意接受。所以,一个案件能否风险代理,需要与律师具体协商确定。律师费与诉讼费有什么区别?诉讼费和律师费是分别由法院和律师事务所收取的,两者之间没有什么关系。所谓律师费,是指律师代理案件所应得的报酬。 所称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经济、海事、行政等诉讼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交付的费用。诉讼费用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案件受理费,它是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后,向当事人征收的费用。另一种是其他诉讼费用,即除案件受理费以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复制本案庭审记录材料和法律文书所需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一般是由原告预付,最后由败诉方按照比例承担。哪些案件的律师费可以由对方承担? 一、交通事故案件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 “关于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 “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交通事故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费是否支持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样。比如:合肥一般不支持律师费,但上海支持。2005年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南京律师网 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1、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2、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专利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5、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6、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7、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分析: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8、仲裁案件 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在实践中,此费用也包括律师费,但有胜诉金额10%的比例限制。而最新的《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显然,这给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张长贵律师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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