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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户口相对价值的变化_推拉理论_省略_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分析_黄少安-博泰典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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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户口相对价值的变化_推拉理论_省略_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分析_黄少安
导读:城乡户口相对价值的变化、推拉理论与“非转农”现象*,――侧重于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分析,虽然仍然存在二元的户籍制度(城镇户口居民和农村户口居民具有不同身份,但是也在进行以放松管制、放宽“农转非”1条件的户籍制度改革,让有条件和有意愿的农业户口人员获得非农户口,“非转农”具体表现为城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将“非农业户口”变为“农业户口”的,原“农业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未实现就业从学校集体“ 城乡户口相对价值的变化、推拉理论与“非转农”现象*――侧重于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分析 一、引言发展经济学一般认为城市化水平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指标。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城市化历史说明了,工业化时期正是城市化迅速发展的时期。而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在向工业和现代化迈进,也在加速城市化,虽然仍然存在二元的户籍制度(城镇户口居民和农村户口居民具有不同身份,也不能自由转换),但是也在进行以放松管制、放宽“农转非”1条件的户籍制度改革,让有条件和有意愿的农业户口人员获得非农户口。然而,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程度都并不太高的情形下,中国又面临着一个新的问题,即一定程度的“逆城市化”现象――“非转农”的出现。“逆城市化”有多种表现形式,本文将集中研究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非转农”问题。“非转农”具体表现为城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将“非农业户口”变为“农业户口”的;原“农业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未实现就业从学校集体“非农业户口”将户口回迁的;原“农业户口”的军人复员或转业将户口回迁的;原“农转非”人口,在城市生活中面对经济和心理双重压力,又要求“非转农”的;有条件“农转非”的人口,并不进行户口转换的,从某种程度上看,也是反映了“非转农”性质和逆城市化的倾向;其他非农业人口的户口转换行为和现实的流动。与这些“非转农”相伴的是人口的逆向流动----由城市流向农村。 二、 “非转农”现象描述在对宏观数据2的分析中,我们整理和考察了中国1949年―2004年市镇人口比* 本文是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现代西方产权理论与中国改革实践”(2004年度,首席专家:黄少安教授)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批文号:04JZD007。1 日,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当前户口工作情况的报告》,要求对户口工作进行彻底检查整治,健全户口管理机构。同年,公安部执行“非农业人口户数和人数”这一统计指标改为,这使“非农户口”和“非农人口”成为广泛使用的概念。1963年以后,公安部在人口统计中把是否吃国家计划供应的商品粮作为划分户口性质的标准,吃国家供应粮的户也即城镇居民,称作“非农业户口”。2在微观经济个体选择的角度,可以通过样本数据进行二元Probit离散选择模型的实证分析。例、乡村人口比例、非农业户籍人口比例、农业户籍人口比例的变化情况。1为了分析的需要,对这些原始数据进行如下的处理:定义市镇人口比例/非农业户籍人口比例为近似城镇容纳压力比率,乡村人口比例/农业户籍人口比例为近似乡村容纳压力比率。下面分别是市镇人口比例(SZ)、乡村人口比例(XC)、非农业户籍人口比例(FN)、农业户籍人口比例(N)、近似城镇容纳压力比率(SZFN)、近似乡村容纳压力比率(XCN)的变化趋势图。 1注:对于市镇人口比例数据和乡村人口比例数据,1982年以前来源于《中国人口年鉴》(1992),年来源于《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0),年来源于《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5),并1982年前为户籍统计数,年数据根据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有所调整,年数据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进行了调整,2001年起数据为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推算数。对于非农业人口比例数据和农业人口比例数据来源于《中国人口年鉴》(2001)、(2003)、(2004)、(2005),《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2)。在严格的户籍管理政策下,近似城镇容纳压力比率和近似乡村容纳压力比率都应该无限趋近于1,可以想象的是,当实行一种以居住地为原则的户籍登记制度,那么近似城镇容纳压力比率和近似乡村容纳压力比率都恒等于1。我们看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行,近似城镇容纳压力比率始终居于1之上,这表明从宏观数据上看,城镇容纳了大量的农业户口的人口,而近似乡村容纳压力比率则始终居于1之下,这同样也表明了大量的原来实际居住于乡村的农业户口的人口外流(因为进城务工、求学、入伍等等),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种“空心化”的趋势。而且压力差距有加大的趋势,这说明户口结构和现实人口的居住状况存在着严重的背离,以户籍制度维系的城乡社会结构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一部分事实上已经进入城市的原农村人口并没有取得城镇户籍,既增加了这部分人的生存成本,也是他们实际上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增加城市的不稳定。以上的描述揭示了中国现阶段的总体趋势是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和迁移,或者是“农转非”,但是现行户籍制度使得流入城市的部分人口没有城市户籍。在这个趋势背景下,出现了似乎不该出现的“非转农”。很遗憾,我们现在还没有找到确切的全国的数据,现介绍一些案例:案例一,河南省汝阳县的“非转农”现象。该县总人口40余万,其中农业人口就有36.6万人,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县。在2007年2月与3月,共计有非转农21人,同期农转非10人,同期内统计的非转农人数已经超过农转非。并且,另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来,该县非转农已有160余人。
这些“非转农”人口,一类是以前农村“农转非”的居民考虑现实利益,申请将户口迁回原村。根据中央的两免一补政策,去年的粮食直补是一亩地补偿20.78元,今年更达到35.34元。在合作医疗方面,只要是农村户口,每人一年只需要交10元钱,国家给补助40元,其中38元作为大病医疗补助――就是说,如果生了小病,可以在乡一级卫生院拿12元的药;超出12元不到100元的,可以报销40%;4000元以内的大病可以报销50%;再以上,可以报销60%。在云梦村从今年开始投保,目前已经有上百人享受到了医疗报销。除此之外,农户子女九年义务教育学杂费也在免除之列。相对于在城里动辄百元的学杂费用,仅这一点也有着极大的吸引力;第二类是从农村地区考入大中专的学生,毕业后在城市里找不到工作,将户口迁回原籍,这一类应属于自然回归,并不具有主动“非转农”的色彩(注:在案例二中,我们将观察到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回迁户口的绝大多数是主动的行为);第三类是部分人为了获得移民补贴,而申请迁入的。
因为有传闻称,汝阳县发现储量规模居亚洲第一的钼矿,县政府将对大约四个乡镇地区实行买断开发。在买断后,政府将对当地村民有一定额度的赔偿。另外,该县十八盘乡的前坪水库的项目被列为汝阳县“十一五”期间的重点工程,该工程也将采取买断开发的模式。于是,在今年初,这些地区原来已经“农转非”的居民开始兴起了一波回迁农村的热潮。这第三类情况,是基于一种心理预期。1案例二,浙江省台州大中专毕业生的“非转农”。2006冬季,浙江台州市仅椒江、路桥、黄岩3个区就已有5000余名大中专毕业生将户口迁回农村。其中椒江区日正式实施《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实施办法》,规定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办理“非转农”手续,将户口由城镇迁回原籍农村,享受村民同等遇,履行村民同等义务。该政策明确规定了申请人的条件: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县、市)属集体企业正式录用;迁出时属农业户口;本人生活在原籍农村。截至2007年1月,椒江区已有1800多名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非转农”。 对于这1800多名“非转农”者,大多是本地或周边地区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的。而户口迁往地多是枫山、陶王、章安等椒江区城乡接合部的村子。椒江并非台州市第一家出台“非转农”政策的区,早在2005年9月,路桥区政府就出台了相关政策。路桥区截至今2007年1月为1700多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办理了“非转农”手续。四、对“非转农”的解释:考虑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户籍制度的推拉理论122 资料来源于《中国新闻周刊》总第331期《非转农:城里人的非典型选择》第54―55页。
资料来源于《新民周刊》2007年第1期《台州“非转农”真相》第36―39页。 “非转农”不可能扭转城市化的大趋势,却可能阻碍城市化或减弱“农转非”趋势,所以很值得关注和研究。从传统人口迁移和流动理论也可以部分地解释“非转农”问题。城乡二元经济理论对人口迁移和流动的经济学解释侧重于经济因素的影响,可以统一到推拉理论的分析框架中。在二元经济理论的背景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农村劳动力出现了短缺的状况,而在城市现代部门,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工资增长缓慢,实际工资甚至是负增长。但是,就绝对生产率和平均收入水平而言,还是市镇高于乡村。而相对收入(相对贫困)理论中的影响因素则很好地契合了城市和城镇居民中的失业和低收入阶层的某种迁移动机。Kuznetz对经济机会的表述和Todaro意义上的预期收入差距则都指向了户口转换及人口迁移后对土地增值的期望和利益诉求。但是,与传统的人口流动推拉理论所研究的人口流动有一个重要的不同,就是:中国现阶段的“非转农”和“农转非”是在中国的二元户籍制度下发生的。户籍制度的二元性会使传统推拉理论中的“推力”和“拉力”失去效力或作用受阻。这一制度障碍可以认为是Lee(1966)所论述的中间障碍因素,而且这一制度或制度内容所产生的阻滞作用足以覆盖其他可能的中间障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传统的理论基础上,我们将户籍制度的变迁内生到考察人口流动的推拉理论中来。我们把户籍制度作为一种“拟参数”(quasi-parameter),因为制度的某些方面可以被视作是研究自我强化的参数,也可以是作为研究制度动态的变量。具备内生决定和外生决定双重效应的因素就被定义为拟参数(Greif and Laitin,2004)。“拟参数”的参数性和变量性划分,更多地是从长短期角度进行的。户籍制度的变迁和城乡经济二元性的演变存在着内在的相关性,这一相关性决定了户籍制度具有拟参数的明显特征。推力和拉力能够充分发挥效力的前提是人口能够自由流动。对于“农转非”问题,在实施严格控制农民进城的户籍制度的20世纪60-70年代,虽然城乡经济和收入差异也十分巨大,城市亦有更多机会,但是,当时极少有人从农村向城市的流动,反而是政府强制性地将城市人口向农村“疏散”。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开始突破传统集体管理体制的束缚,与此同时,农村隐性的剩余劳动力的问题也显性化了。剩余劳动人口的生活实际上面临着一个更为突出的推拉状态,而这一状态在制度不允许人口流动的情况下又不可能出现推拉作用的理论结果---人口已应有的规模和速度流向城市,这实际上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它的积累有损于资源利用和社会稳定。为了应对这一情况,政府分层次、分步骤地放松了户籍管制,从而非农业人口的数目不断增加,推拉作用才重新发挥一定效力。不过,这一阶段的人口迁移和流动,与其说主要是推力和拉力所致,还不如说是户籍制度变革――对“农转非”政策控制的放松使得已经存在的推力和拉力能够发生作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城市改革进入实质性攻坚阶段,例如,国有企业减员、政府机构裁员等,直接增加了失业人数,加上农村人口的流入(指没有户口变化的进入,主要是进城务工)和迁入(指有户口迁入的进入),在城市中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无收入和低收入人群,在他们当中,城市户籍者对城市和农村的推拉因素反应非常敏感,影响着对“非转农”政策的需求强度。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其它相关制度的变迁决定了户籍制度的“拟参数”的性质。对于制度均衡和非均衡的性质,黄少安(2003)指出,任何制度都是权力和利益分配格局,不同的阶层和群体分别受制和受益于一种制度。在特定制度或制度结构下,社会各阶级、各群体、各个人之间就有特定的利益关系状态和力量(主要指经济实力)对比状态。而且一种造成并且维系特定利益格局的制度的存在,是由于它在特定的政策影响力结构中处于均衡状态。支撑该“拟参数”制度其参数性的因素占优于变量性因素。蔡P(2003)总结了引起制度不均衡、进而产生一种制度被另一种制度替代可能性的原因包括:(1)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2)技术变化;(3)由产品和生产要素相对价格变化导致的对制度服务需求的改变;(4)其他制度安排的变化;(5)影响制度均衡的相对激励强度的变化。对于二元性户籍制度的变迁,其中一方面的动因将会来自于“非转农”人口的压力,在这一问题中,由于城乡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流变,引起了与户籍制度相关的一些制度安排发生变化――城市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甚至户籍制度自身也发生了缓慢的地区性、试点性改革。在某个既定时段的经济环境和制度背景下,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作为商品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导致了对户籍制度中某个方面需求(非转农)的改变。同时,相对激励强度的变化影响制度由均衡走向非均衡。某种可选择的制度一旦能使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比较协调或者利益矛盾处于温和状态,或者即使有利益矛盾,但是各自的利益所得与其力量相对称,这一制度将替代原有制度。而包含总结汇报、外语学习、计划方案、教学研究、自然科学、出国留学、资格考试、行业论文、党团工作以及城乡户口相对价值的变化_推拉理论_省略_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分析_黄少安等内容。本文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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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什么政策
  1、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需要什么条件?  答:在劳动年龄内,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再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如何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答:需持二寸近期彩色照片4张,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到本人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或者下岗职工持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证过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身份认定表》及上述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  3、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答:(1)档案存放在就业部门的失业人员:需持二寸近期彩色照片4张、身份证复印件、《存档手册》、《失业就业登录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个人申请到就业部门办理。  (2)档案存在市人才市场的失业人员:凭人才市场出具的《原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证明》、《失业就业登录证》、二寸近期彩色照片4张、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  (3)由于企业或个人原因档案未存放在就业部门的失业人员:需持本人档案、《失业就业登录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二寸近期彩色照片4张、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  4、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如何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答:需持二寸近期彩色照片4张、身份复印件、个人申请和原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职工身份认定表》按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办证渠道办理。  5、再就业优惠政策与失业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政策有什么关系?  答: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后,如果没有实现再就业,可继续享受失业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现再就业后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6、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有哪些?  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7、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的免税项目有哪些?  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8、对下岗职工子女有什么照顾?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减免学杂费。同时,在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再次重申,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减免学杂费。可由企业、街道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再就业难度较大且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逐一列出名单,对列入名单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审定,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学杂费。具体减免比例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哪些职工在哪种情况下,企业不能安排其下岗?  答:根据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方已经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工。  10、下岗职工应享受哪些社会保险?  答: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11、企业职工下岗后,失业保险关系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岗职工进入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后,由中心负责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下岗职工被其他单位录用的,由该用人单位继续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按当地的统一规定执行。  12、企业职工下岗后,医疗保险关系怎么处理?  答:在职工医疗保险费未实行社会统筹的地方,对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由中心按企业原规定发放医疗费,大病也由企业按原规定办法办理。实行医疗保险统筹的地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医疗保险费,以当地规定的缴费基数,按照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比例缴费并记入账户,医疗保险待遇按统一规定执行。  13、企业职工下岗后,所住的福利房怎么处理?  答:按照1998年6月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使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14、工人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答:(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正常退休)。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退)。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退)。  15、工人超过退休年龄仍然继续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答:日,国务院国发[号《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就应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16、关于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劳动部工资局[64]中劳薪字第344号《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临时工最后一次在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7、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由单位(企业或主管部门)劳资员带拟审批退休人员档案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认定和审批。  (1)、单位在公示中要按正常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种提前退休、因病退休、工伤退休和退职等不同类别进行分别公示。  (2)、公示期满后,单位要填写《公示退休名册》、《退休审批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办理后方可到保险部门申请办理养老金等手续。  18、病退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女45周岁,男50周岁,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提出申请病退。  19、办理病退需要哪些材料?  答:身份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照片3张。  20、申请病退职工怎样进行体检?  答:参加市级保险的职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体检,参加省级保险的职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体检。  21、病退所需的费用是多少?  答:1、劳动鉴定费。参加市级养老保险的需要交180元;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的交200元。  2、体检费。医院收,依据(吉劳社财字[2005]18号)文件。  22、工伤怎样办理?  答: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有关办理程序及具体办理办法请咨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电话:5679952
大厅:7602240  23、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吗?  答: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24、仲裁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2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答: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6、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答: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7、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答: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28、申请劳动仲裁如何交纳费用?  答:申诉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预交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  29、当事人如何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述?  答: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30、哪些人可以办再就业优惠证?  答: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31、办理优惠证都需要什么样的手续?  答:1、申办人持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和解除劳动合同书,到所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有明确详实再就业去向内容的书面申请。  2、经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对其表现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式,符合条件的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的申请表》报所在街、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后,由街、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持以上证件到县级以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32、哪些人可以参加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  答: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退休(职)人员都可以参加医保。  33、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申请参保。单位参保须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医保中心(或区医保办)登记审核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申购报盘软件,单位登记表,职工登记表,缴费基数核查认定表,照片版位图,按规定录入和填写报送。  34、参保人员发生变更的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增减及变动的,于每月30日前到区医保办办理个人变更手续。  35、参保职工的缴费标准?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缴纳,个人按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  36、参保单位缴费时间?  答:各参保单位必须于每月20日前缴费至区医保办账户,逾期不缴费,将予停保。  37、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是如何确定的?  答: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长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参保职工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38、住院费用是如何支付的?  答:参保职工因病住院先自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和住院押金,再进入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付段。住院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分别是: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省及省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为13%;市级为10%;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及卫生服务站为7%。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在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递减25%。  39、参保职工个人自付比例是多少?  答:自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个人要承担一定的比例,具体为:按省及省以上综合医院,市(含省市专科医院,一汽职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及卫生服务站,个人分别承担15%,12%,9%。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个人负担比例减少2%。  40、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度是多少?  答:基本医疗统筹基金额度为39008元。公务员补助为4万元(仅限于缴纳了公务员补助费用的参保职工),我区尚未实行。大额救助为15万元。  41、如何理解大额医疗救助的用途及支付标准?  答: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主要用于解决参保职工患大病、重病、疑难病住院医药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医疗费用。我市规定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建立大额医疗费用救助,由个人承担,由单位每年1月代收代缴。单独列帐,单独管理。  大额医疗费用救助的基金支付待遇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大额医疗救助的起点。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中现金支付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5001元至10000元,补助25%;10001元以上部分补助30%。均由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支出。  42、参保职工怎样就医购药?  答:1、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本人用现金支付。  2、办理住院手续时,出示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以便医院识别身份和定期结算。如因急诊而没有携带长春市社会保障卡,3日内将保障卡和身份证交到院方查验,否则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将由个人承担。  3、参保职工在定点药店购药时,购处方药须持定点医院医生开具的处方,购非处方药由定点药店药师对提药单进行审核后购药。  43、参保职工如何转诊转院?  答:如果患者的疾病经多次会诊仍无法确诊或不能诊治时,患者可通过医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需转往本地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由所在定点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填写《转外审批单》。需转异地治疗的,经省级以上定点医院专家会诊并由其医保科(办)同意,填写《转外审批单》,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医药监督部审批。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核报。患者转外(京、沪)治疗的起付线为1950元,自付比例为30%。  44、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如何计算?  答: 1、核报部分=(费用总额-自费金额-自理费用-起付线)x(1-个人承担比例)  2、自负比例=(费用总额-自费金额-自理费用-起付线)x个人承担比例  3、大额费用(超39008元以上)核销计算公式:1至3万元=(费用总额-自费金额-自理费用)x75%;30001至15万元=(费用总额-自费金额-自理费用)x85%。  4、公务员补助=(自理费用+起付线+自负比例)x60%。  上述自费金额是指不予核销的两类费用。自理费用是指需个人承担20%的乙类费用。自负比例是指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要承担的一定比例。  45、医保卡丢失怎样办理暂停支付?  答: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后,IC卡暂停结算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由职工现金支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补足后,IC卡恢复正常使用。  46、医保卡丢失如何办理挂失?  答:职工IC卡丢失、损坏的,应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市医疗办中心办理挂失手续补领IC卡。不及时办理挂失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自负。  47、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是什么?  答: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3、省物价部门规定医疗机构收费项目之外的其它医疗服务费用。  48、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答: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49、劳动合同都包括哪些条款?  答: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决定其他内容。  50、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须征求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决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一方提出辞职的,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决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1、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除此之外,还应履行其他的一些相关手续,如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结算,工作、业务的交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也要进行清理等。一定要向用人单位索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52、用人单位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工资行吗?  答: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卷代替货币支付。有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产品积压,无法支付职工工资,就将产品交给职工去卖,卖出去的就发工资,卖不出去就不发工资,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53、企业不按时支付工资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属无故拖欠工资行为,是侵权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并给予一定的补偿。  54、企业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答:企业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须向劳动者额外支付加班费。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法定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55、对使用童工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56、办理劳动年检需要的材料?  答: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公章;3、工本费50元;4、上年度劳动年检合格证。  57、失业登记的范围有哪些?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没有就业的人员。  1、年满16周岁,未能继续升学的普通中学初、高中毕(肆)业生;  2、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中学的毕(肆)业生,毕业半年以上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4、被用人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人员;  5、因企业破产、关闭、撤消而失业的人员;  6、处于失业状态的退役士兵;  7、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  8、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失业人员;  58、什么样的人不进行失业登记?  答:1、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其他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企业内部退养的;  5、已丧失劳动能力的;  6、升学,应征服兵役,移居省外、境外的;  7、因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劳动教养等原因不能就业的;  8、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  9、本人终止就业要求的;  10、其他经审查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59、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答:1、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携带户口薄、身份证、毕业证和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就业登录证》。  2、有就业经历的人员,携带户口薄、身份证、毕业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就业登录证》。  3、对于户口在外地而来长春求职的人员,要出具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的外出人员务工证明、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和身份证。  60、退休人员可以参加社区的那些活动?  答:退休人员可以参加社区组织开展的各种文化学习、文体娱乐、组织生活等活动;社区工作人员需每半年与退休人员见面,征求意见,提供服务;退休人员也可以主动与社区工作人员沟通,提出建议和要求。  61、离退休人员如何办理社区转移手续?  答:离退休人员家庭住址发生变化需改变社区时,由转出社区填写《社会化管理关系转移申请书》,交转移人携申请书和退休人员档案卡到市退管办办理转移手续。市退管办在办理转移手续的同时为其填写《社会化管理关系转移介绍信》并建立新的档案卡。转移人持加盖市退管办印章的介绍信、档案卡到转入社区登记。转入社区接收档案卡并为建立新的信息卡。  62、离退休人员出国定居或异地居住时需办理那些手续?  答:退休人员出国定居或长期到异地居住时,由转出社区填写《社会化管理关系转移申请书》,交转移人携申请书和退休人员档案卡到市退管办办理转移手续。并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将异地居住地公安户籍部门、社区开具的生存证明(带公章和经办人章)和身份证复印件寄到市退管办;出国定居的要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短期出国或到异地探亲超过半年时,应到社区登记。  退休人员服刑、劳教、失踪时,家属要到所属社区说明情况,档案卡、信息卡仍在其居住地所属社区管理。  63、离退休人员如何办理代领养老金手续?  答:1、退休人员因子女不在身边、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按时领取养老金的可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2、社区可根据申请,与退休人员签订按月代为领取养老金协议;  3、社区工作人员每月凭离退休人员本人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存折到就近的农业银行储蓄所为其领取养老金并按时送到离退休人员家中。  64、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如何办理?  答:1、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带死亡证明等到社区登记;  2、社区填写《病故通知单》,由死亡人员家属持《病故通知单》等资料送交原单位;  3、单位在通知单回执上盖章并到社保部门办理减员及丧葬费、抚恤金领取手续;  4、家属将通知单回执送回社区存档;  5、死亡退休人员无单位的,由死亡人员直系亲属持社区填写的《病故通知书》等资料直接到社保部门办理减员及丧葬费、抚恤金领取手续并由社保部门在《病故通知单》回执签章,亲属将通知单回执送回社区存档;  6、死亡离退休人员无单位且直系亲属因高龄、体弱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向社区提出申请,由社区工作人员携带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原件、《病故通知单》等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7、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直系亲属携带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原件到市退管办开具《病故通知单》,再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死亡离退休人员无单位、无直系亲属的,其丧葬费、抚恤金领取资格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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