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读书笔记5000字拿走学生的手机(5000元以上的手机)会触犯法律吗?

&&&&&&陕西省教育厅网站(域名:)属于政府网站,未经我厅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本网站及其内容的链接。未经网站所有者的授权,任何人不得建立本网站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任何媒体或互联网站转载本网站内容,须注明信息来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复制、抄袭,或为任何未经允许的商业目的使用本网站及其内容。如果本网站所有者确定用户行为违法或有损网站利益,则将保留采取相关法律行为的权利.......[]
中央人民政府
陕西省政府
中国教育新闻网
教育部网站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教育出版信息网
中国语言文字网
中国信息技术远程培训
中国院校后勤信息网
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中国学术会议在线
中国职业成人教育网
中国留学网
中国科技论文在线
中国基础教育网
国家留学网
各省教育门户网站
河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教育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
辽宁省教育厅
青海省教育厅
云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教育厅
湖北省教育厅
福建省教育厅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陕西教育网站
陕西省学生体育网
陕西省基础教育资源研发中心网站
陕西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网站
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网
陕西教育网
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
陕西职成教育网
陕西语言文字网
陕西留学网
陕西校外教育网
市级教育局网站
西安市教育局
宝鸡市教育局
咸阳市教育局
铜川市教育局
渭南市教育局
延安市教育局
榆林市教育局
汉中市教育局
安康市教育局
商洛市教育局
县级教育局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
如果您在本页面发现错误,请先用鼠标选择出错的内容片断,然后同时按下“CTRL”与“ENTER”键,以便将错误及时通知我们,谢谢您对我们网站的大力支持。
陕西省教育厅地址:西安市长安南路563号
邮编:710061
值班电话:029- 门户网站编辑室电话:029-
邮箱:mhwz@
本网站由陕西省教育厅主办   陕西教育报刊社有限责任公司日常维护   用心创造滤镜
扫码下载App
汇聚2000万达人的兴趣社区下载即送20张免费照片冲印
扫码下载App
温馨提示!由于新浪微博认证机制调整,您的新浪微博帐号绑定已过期,请重新绑定!&&|&&
任教于湖北省宜昌市一中,曾获生物奥赛全国一等奖指导教师,湖北省论文一等奖,宜昌市高考质量一等奖,宜昌市高中生物教师优质课竞赛一等奖。在《中学生物教学》、《中学生物学》、人教网高中生物专栏、考试指南报等独立发表专业论文30余篇,参编过《高中生物主题探究学习方略》必修1、2、3三册、《2011金太阳考案--生物》、《高考实验专题突破--生物》、《学海导航——生物》、《2010年试题精粹--高考理综大纲版》等丛书。现为《中学生物教学》网络互动平台管理员、考试指南报特约撰稿人。
LOFTER精选
网易考拉推荐
用微信&&“扫一扫”
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
用易信&&“扫一扫”
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
本文转载自shengge
用微信&&“扫一扫”
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
用易信&&“扫一扫”
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
历史上的今天
在LOFTER的更多文章
loftPermalink:'',
id:'fks_',
blogTitle:'【转载】乱摔手机:声称“为你好”,实则犯刑法',
blogAbstract:'来源:网易新闻第1323期\n'
{list a as x}
{if x.moveFrom=='wap'}
{elseif x.moveFrom=='iphone'}
{elseif x.moveFrom=='android'}
{elseif x.moveFrom=='mobile'}
${a.selfIntro|escape}{if great260}${suplement}{/if}
{list a as x}
推荐过这篇日志的人:
{list a as x}
{if !!b&&b.length>0}
他们还推荐了:
{list b as y}
转载记录:
{list d as x}
{list a as x}
{list a as x}
{list a as x}
{list a as x}
{if x_index>4}{break}{/if}
${fn2(x.publishTime,'yyyy-MM-dd HH:mm:ss')}
{list a as x}
{if !!(blogDetail.preBlogPermalink)}
{if !!(blogDetail.nextBlogPermalink)}
{list a as x}
{if defined('newslist')&&newslist.length>0}
{list newslist as x}
{if x_index>7}{break}{/if}
{list a as x}
{var first_option =}
{list x.voteDetailList as voteToOption}
{if voteToOption==1}
{if first_option==false},{/if}&&“${b[voteToOption_index]}”&&
{if (x.role!="-1") },“我是${c[x.role]}”&&{/if}
&&&&&&&&${fn1(x.voteTime)}
{if x.userName==''}{/if}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list x.l as y}
{if defined('wl')}
{list wl as x}{/list}林林:老师当场砸手机,谁给的权利?,老师有权利没收学生手机吗,雷军现场砸小米手机,一加手机官网,谁有手机黄页免费的网址,女子手机充电被炸
林林:老师当场砸手机,谁给的权利?
时间: 07:28:49 来源:四川在线
原标题:林林:老师当场砸手机,谁给的权利?
  全校大会上,分管主任发话:如果学生私带手机没有上交老师保管,一旦搜出,就会被当场砸烂。前天晚自习,北大附中武汉为明高中高二某班,老师搜出3部手机后,在众目睽睽之下摔碎。对于这一“严打”行动,学生们大都觉得有点过头。家长们支持严查,但反对摔坏手机。(5月27日光明网)
  科技的发展,让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手机了。手机在给予生活方便的同时,其浩瀚的咨询、炫彩的游戏往往也占用了人们的时间和精力。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自制力弱,很容易陷入“低头一族”从而影响正常的学习。
  为此,如何管理学生在校使用手机已经成为了老师和家长的难题。对于学校和老师来说,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制定校规,突袭检查。在学校及教师的“威逼”之下,不少学生乖乖交出手机,可是不乏有“负隅顽抗”的。对于这部分顽固分子,校方显然操之过急,举着“为你好”的旗帜,毫不留情地砸碎了三台手机。这看似维护了校方校规教师之尊严,不想却已经触犯了法律。
  中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可判处有期徒刑或罚金。”按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通字[2008]36号),“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以及《物权法》规定“侵害无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在此事件中,学生的一台iphone plus的市面价值在六千元整,且手机属于学生的私有财产,显然学生及家长可以由此可以起诉老师的摔手机行为,要求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
  为何明知违法,教师及校方依然肆无忌惮地我行我素?究其根本,一来是我国的教育传统一直“以师为道”、“以师为权”,教师在学生面前有着不可比拟的权威性,再者原本学生玩手机的确会影响学生的学习,所以缴手机、砸手机也算“师出有名”。此外,有不少学校已经把禁止携带手机列入了校规中,设立了”有违反者没收手机“等条例,但殊不知这些校规显然与《物权法》“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相悖,且《教育法》、《教师法》到教育部的行政性规定《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也均未见授权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没收或扣押学生私产的权利。由此,这些为教师砸手机撑腰的校规,其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视为无效的。
  当然,这里并不是说管理学生使用手机和保护学生财产权利是二元对立的,只不过学校及教师在教书育人的时候,要在法律的框架里调整教育方式,以身作则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这比考上重点大学有意义得多。
本文相关推荐
15-05-0115-04-0715-02-0615-01-1915-01-1415-01-09我在网吧玩电脑玩好人走的时候手机在网吧忘记拿别人拿走我手机当掉不知道这样对方是不是触犯法律的?_百度知道
我在网吧玩电脑玩好人走的时候手机在网吧忘记拿别人拿走我手机当掉不知道这样对方是不是触犯法律的?
手机价值大的话,别人涉嫌构成侵占罪,要受到刑法处罚。问题是,你不是没有找到对方嘛。这种事情也常见,如果价值大,抓到对方了,对方至少要治安处罚拘留、罚钱,将手机退换给你。抓不到人的话,就不了了之了。下次还是自己小心,留意一点。如果已经抓到他的话,根据你手机的案值,公安机关是进行治安处罚(手机价值小)或者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手机价值大)。公安机关说你是遗失的说法,不正确。“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从对方手中购买你手机的人有返还你手机的义务。至于他买手机花的钱,可以找对方要。当然,你也可以直接向问对方要你的损失。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玩电脑的相关知识
其他1条回答
不触犯的,是你自己不小心的,人家也不是偷的你的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学校有权没收学生手机吗?_百度知道
学校有权没收学生手机吗?
起因是学校说过不让带手机但是班主任也说过带是可以带但是放学才能玩随后我也就带了,午休时我手机从我裤子的口袋掉出来捡起来再打开看有没有坏时,有一个老师就在窗外看着我并且没收了我手机,我并没有使用过!我一般放学才玩没有影响到学习我问了班里的老同学父母买给我是让我在外面玩时给他们报平安的,我一个女生家的好意思吗!他们说可能要不回来了!可我的手机刚买还没一个星期班主任也说过被没收手机要1000元以上才会归还!千元以下无权领可我的手机原价1800学生价989,也许是不能归还了同学说过,以前有些手机没收了不归还并且拿来用,到了学期末才还弄得屏幕上有刮痕还有没收了之后拿出去卖100元的借钱出去卖!妈的我就来火了!没收我手机不仅放学不还我还说可能要不回来了班主任也不帮我!不仅没帮到我还说不要了!我实在是没办法但我真不知道是学校错了还是我错了。
学校的行为是漠视学生财产权利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一、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学校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法律救济 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两大基本权利。毫无疑问,学生对自己的手机等个人物品享有法定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对于学校没收或者暂扣、毁坏学生财物、罚款等行为,学生可以依据我国《教育法》寻求法律救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1.申诉 申诉是指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请求予以审查和处理的制度。具体而言,学生对于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可以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即教育局提出。 2.诉讼 诉讼是另外一个救济途径。学生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学校归还财物,如果由于没收或者扣押使学生的财物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形,可要求学校给予赔偿。 申诉和诉讼两种法律救济途径并不冲突,也就是说如果学生的财产权受到来自学校或者教师的侵犯,学生可以选择两者之一或者两者同时进行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三、如何解决学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校方没收或者暂扣学生财物的行为初衷是由于管理的需要,学生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的确会对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正如一些教师所说:“上课时一个电话打过来,整堂课都会受影响;老师在讲台上上课,发现学生在下面发短信,说也不是,不说也不是,讲课的情绪也会被破坏掉。”而另一方面,手机作为学生的个人财产,当然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手机作为现代普及的通讯工具,也正逐渐成为家长和孩子之间保持联络的重要工具。因此,学校在教学管理中应尽量避免采用粗暴的管理方式,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解决学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之间的矛盾。比如在禁止学生使用手机这件事情上,校方完全可以采取将手机送还家长等方式,而不是简单地没收或者暂扣。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翻新手机触犯的罪名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