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农村征地办厂应得补偿铺地砖多少钱一平米米

农村征地存在的法律问题 - 农村经济论文
||||||||||||||||||||||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阅读次数:人次农村征地存在的法律问题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
摘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是我国城市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其实是一个是农民失去土地的过程,努力改进土地征用工作,使农民失土不失业,并且最终使广大被征地农民过上比原来更加富裕美好的生活。关键词:农村土地征用;现状;对策这几年,是我县经济加快发展,城市化建设迅速推进的重要时期。在此背景下,我县各地出现了征用土地的高潮。这些土地的及时征用,确保了我县城市化建设和经济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为了做好土地征用工作,各镇、乡和街道付出了艰辛的努力,部分镇乡、街道在一定时期内,把土地征用工作列为中心工作,分片、分村、分户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夜以继日,深入细致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确保了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对土地征用补偿存在争议,在集体发展留用地、就业、社会保障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方面存在缺陷,使得土地征用工作呈现越来越难的趋势,有些土地虽然已经完成征用补偿协议的签订,但也难以及时交付使用,有些甚至在使用过程中还出现上访或直接阻碍工程建设的现象。一、我县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一)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尽合理。我县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区域间差异较大,现行中心城区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根据城市规划路网依次递减的办法,使得同一村、同一地块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各异,相邻地块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悬殊,在实际土地征用补偿中很难操作到位,并且极易造成征地补偿争议和纠纷。(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几年来,我县在土地征用中普遍存在采用单一的货币处置办法,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要求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大片征用土地,往往使农民一夜之间就失去土地,因此使被征地农民有一种“措手不及”的感觉。这种感觉和思想情绪也影响了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实施。(三)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不规范。政府对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没有及时给予指导和监督,分配中“一村一策、一组一策”,分配方案比较混乱。多数村庄在分配中违背了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常常出现“吃小户”现象,个别农民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由于缺乏政策的规范和约束,各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已趋向全部分光的现象。(四)土地征用没有依法实施。在实际工作中“先征后批、边征边用边批”现象比较普遍,从而使土地征用工作理不直、气不壮,对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阻挠、干扰行为也不能及时给予依法处理。国土资源部门不直接参与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工作,因此,对统一执行政策,依法实施征地,形成征地工作合力带来消极影响。二、完善我县土地征用工作的对策建议为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县级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千方百计抓土地征用政策处理,确保被征用土地顺利按时交付使用。但是,我们也要摒弃单纯的土地征用观,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土地征用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在土地征用补偿、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工作等方面予以及时完善和健全。(一)及时修订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政策。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政策最为被征地农民所关心,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使征地补偿政策更趋合理,最大程度上保护农民的利益,对土地年产值的计算及补偿倍数应适当给予调高,尤其是中心城区以外的镇、乡。在这一问题上,政府应有决心缩小中心城区和其他镇、乡在土地征用补偿上的差距,从而使我县的土地征用补偿在区域间公平合理。同时,对土地出让收益,政府也要切出一块作为专项资金(应不低于年土地出让收益的10%),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转业及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给予支持或补贴。另外,在修订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政策时,对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区片综合价”的办法,并要力求区片划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二)千方百计创造就业门路,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1.失地农民应统一纳入城镇就业渠道,要建立城乡统一就业组织体系,建立就业服务中介组织,帮助失地农民尽快在非农岗位上就业。公务员之家:2.进一步完善留地安置政策,在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的前提下,留少量土地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就要舍得将好的地块、商用价值大的地块留给村集体,尽量做到不与农民争利。3.着力推进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建设。政府征用土地后,多数失地农民将处于经营无门路,办厂缺本钱、就业难度大的现状。这就需要政府加快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设。4.加强被征地农民的教育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转业能力。在被征地农民的教育培训方面,关键要抓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注重对农民的技能培训,二是要注重对农民的择业观念教育。(三)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工作程序,依法实施征地。1.征用土地必须依法批准。未经批准的土地,政府不能随意征用。2.土地征用必须统一。《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而具体承办单位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3.土地征用必须公告。《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征用“两公告一登记”的工作程序,即土地征用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4.土地征用必须公平。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对同一片区、同一物类必须实行同一补偿标准。(四)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管理,规范分配使用。对青苗和地上设施及付着物的补偿可直接到个人,而安置补偿和土地征收补偿两项费用,应作为村、组开办企业、安置劳动力及村民今后的养老保险等费用开支,这样的管理模式,既可避免有些农民拿着这些补偿费吃光花光后又找政府麻烦,也可以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适应当今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保证土地征收后解决农民的再就业问题和今后的养老问题。(五)加强宣传教育,创造良好的征地工作氛围。首先,要加强对土地征用工作的正面宣传。国家重视对土地的保护,不是杜绝对土地的使用,而是要求节约用地、依法用地。其次,要纠正“土地私有、买卖自主”的错误认识。第三,土地征用时政府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第四,土地征收不取决于农民个体的认可和同意。
本文永久链接:上一篇论文: 下一篇论文:
关于本站:中国最大的权威的公务员门户网站-公务员之家创建历经7年多的发展与广大会员的积极参与,现已成为全国会员最多(95.4万名会员)、文章最多、口碑最好的公务员日常网站。荣膺搜狐、新浪等门户网站与权威媒体推荐,荣登最具商业价值网站排行榜第六位,深受广大会员好评。公务员之家VIP会员俱乐部在公务员之家您可以分享到最新,最具有时事和代表性的各类文章,帮助你更加方便的学习和了解公文写作技巧,我们愿与您一同锐意进取,不懈的追求卓越。如何加入公务员之家VIP会员第一步:先了解公务员之家,查看第二步:或在线支付,汇款即时到帐第三步:汇款后立刻,将您的汇款金额和流水号告诉客服老师,3分钟内系统核查完毕并发送VIP会员帐号到您的手机中,直接登陆即可。百度推广  摘 要 随着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城郊农村土地被征用,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纠纷凸显在征地补偿的分配问题上,各地的分配安" />
免费阅读期刊
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周一至周五
9:00&22:00
论农村征地补偿中的村民分配资格问题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 随着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城郊农村土地被征用,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纠纷凸显在征地补偿的分配问题上,各地的分配安置方案也是各自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包括村民公约)的形式做出的,没有统一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予以规定,所以出现了对村民分配资格认识不统一,出现大量争议的情况。 中国论文网 /2/view-4658756.htm  关键词 村民分配资格 空挂户 适婚村民 分配区别   作者简介:李代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农村征地补偿中的分配纠纷实际上就是哪些人有资格参与分享集体土地补偿、村民待遇的争议,由于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哪些人有分配资格,只是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权力,各地对法律、政策把握程度不同、意见不统一所以导致实践中村民分配资格的案件复杂化。   一、关于村民分配资格涉及的概念   (一)村民   村民在《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是,村民是“乡村居民”,对居民的解释是“固定住在某一地方的人”。日颁布,并经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没有对“村民”下一个法律上的定义。   内蒙古自治区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选举手册》中,对选民资格的界定必备的三个条件:凡居住在本村具有本村农业户籍,并与本村集体经济有一定联系的村民都是本村村民。这可以看出是该地对村民这一概念的界定。也有观点认为,凡是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都是本村村民。①(二)村民分配资格   所谓村民分配资格,其实质就是结合村民身份的确定,对本村村民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分配多少的一种资格界定。②确定村民分配资格首先要确定权利主张人是否是“村民”,在我国现阶段对“村民”这一概念的理解与界定一直处在模糊不清的情况下,通过搜集大量资料,发现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案件中,主要通过户籍、土地使用权、村民权力与义务这三个方面来确定村民分配资格。   二、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争议之新的现实表现   根据法院公开的案件信息和现实新闻,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争议除了以往经常出现的出嫁女村民待遇问题、嫁城姑娘的村民待遇问题、学生户口迁出的村民待遇问题、入伍军人的村民待遇问题、服刑人员的村民待遇问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问题以及由子女顶替接班而退休时回原籍的职工的村民待遇问题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权利内容越来越细化,在农村征地补偿分配中又出现了新的复杂类型,比如“空挂户”要求享有村民待遇的问题、适婚村民的村民待遇份额问题以及享有村民资格的人在分配上要求区别等问题。   三、对新问题的看法及建议   笔者主要谈一下对“空挂户”要求享有村民待遇的问题、适婚村民的村民待遇份额问题以及享有村民资格的人在分配上要求区别等问题的看法。   (一)“空挂户”要求享有村民待遇的问题   现实情况中,除了法律规定的事由如婚嫁,发生户籍变动,还经常出现外地村民或城镇居民因种种理由向村委会申请将户口迁入本村,村委会有时同意其迁入,但往往会与之签订不享受村民待遇的协议,实践上将这种户籍在本村的外来人称之为“空挂户”。   如A村在招商引资时,有外地农民甲在A村集体土地上投资办厂,甲向A村村委会申请将户口迁入A村,A村村委会同意甲将户口迁入,但双方签有协议,约定甲在A村不分得土地,如遇国家征地,甲在A村不分得征地补偿,不享受村民待遇,并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户籍迁移手续,成为A村村民,后来A村土地被国家整体征用,甲向村委会主张享受村民待遇,要求分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要求分得安置房,村委会以甲为空挂户为由不同意其要求享有村民待遇的主张。   笔者认为,“空挂户”在落户之前与村委会所签的不享有村民待遇的协议是有效的。在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方面,“空挂户”几乎为零,相比世世代代生活在此的村民,无论从公平的角度还是社会传统观念来看,这类群体不应分享集体土地的补偿金,更不应分享集体经济的收益。   (二)适婚村民的村民待遇份额问题   达到法定婚龄没有结婚的村民在征地补偿中能否多增一个份额?   笔者在与某村委会主任交流的过程中,遇到这样的实际情况,该村在进行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中,某村民拒绝在征地补偿协议书上签字,理由是要等其子明年结婚后再签字同意搬迁,因为婚后儿媳也可以多拿一份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拥有村民资格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如果现在签,儿媳将得不到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等系列村集体福利。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相差甚远,所以该村民拒绝搬迁。   实际上作为乡里乡亲,村委会还是能理解这种主张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意这种主张,因为这也是全村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况,针对这类人群,村委会表示考虑到公平原则,项目进度、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因素,准备制定方案,如凡是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青年(无论男女)在征地补偿时都能增加一个份额,但该笔补偿款应在其婚后持结婚证、户口簿(其配偶应当将户口迁入本村)到村委会申请方可领取。   笔者认为,上述村委会的想法是可取的,在法律上也是可以实现的。村民委员会应该认识到该类达到法定婚龄的村民除了极个别都会有婚姻的事实,他们的婚姻对于村级的人口维持和繁衍都是起到积极作用的,虽然他们在征地时没有结婚,但不应该忽略他们在征地时本可以已合法结婚,其配偶能够正当合法的享有村民待遇的情况,本着对村级人口延续与发展的考虑,在份额分配上也应当照顾该类群体。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者应予以鼓励。”在征地补偿金分配资格确定中,应当体现《婚姻法》的精神,引导村民合法结婚、鼓励晚婚。而且,在分配资格中还要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反对重男轻女的做法,不仅男性村民达到婚龄后可以多增加一个份额,女性村民同样如此,但其配偶必须持有本村户口落户证明和结婚证才能领取额外份额的征地补偿金。   (三)享有村民资格的人在分配上应该有所区别   由于村民待遇问题的复杂性,笔者认为,针对具体情况可以有所区别。虽然村民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但是实际情况,包括经济状况、对集体贡献大小等方面又有所区别。笔者重点谈一下纯女户、招女婿、独生子女户,以及超生户由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可以在收益分配上有所区别等。   1.关于纯女户或独身女招婿的   这类人群在具体的分配份额上,有观点认为“只需要保证独生女招婿或纯女户中一个女婿落户,并应保证其享有本村村民待遇,享受分配权益。有儿有女户要求招婿并要求使女婿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的,理由是否正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③,笔者不同意上述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通过合法的婚姻关系成为村民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村民资格,享有村民待遇,而不是对此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如《陕西省委政策研究室、省妇联的通知》第3条规定:纯女户招婿的,必须保证其中一个女婿落户,并保证其享受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   笔者认为,只要是通过合法的婚姻关系而迁移户口无论至男方家还是至女方家,无论女方家有几个女儿,都应该给予村民资格,享受村民待遇。   2.关于独生子女户和多子女户   应区分独生子女与多子女的情况,对于独生子女享受到一定的村民待遇是毋庸置疑的,因为由于年龄的原因,不可能为集体组织履行义务,属于消费和被抚养阶段,但其作为潜在的劳动力,村组具有扶助的义务,而且因为他们属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奖励范围,由此应多增加一个份额。   现在有些省市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如2011年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但毕竟这样做出细化规定的还是少数,绝大多数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农村征地补偿中分配集体经济利益应对独生子女户进行份额的奖励,现行份额基本上还是按照征地时的户籍人数来确定的,不增加也不减少。   对于多子女的情况则应考虑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果不加区分势必纵容多生多分的情形发生。但如《陕西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规定也是不可取的,“依照本条例第44条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初步的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是农民的,其家庭不再增加集体资产收益和财务的分配份额”。该规定是对超生者的处罚规定,但是“其家庭不再增加集体资产收益和财务的分配份额”言下之意即为所超生的孩子被剥夺村民资格,不得享有村民待遇。④这相当于是对具体超生的人的处罚和所超生的孩子的处罚合二为一。从理论上讲,应受处罚的是超生的父母,其超生的孩子何过之有?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他们是无辜的,他们没有犯错,他们是有权利主张享受村民待遇的,因为他们没有违反国家基本国策,错的是他们的父母,村委会可以考虑减少其父母的份额作为惩罚,但不应将父母的行为归咎于无辜的孩子,而实践中村民大会通过决议往往不分或限制分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村民同等待遇,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有必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不能侵犯这些孩子的合法权利。   三、结语   不同类型的区别,应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村民大会讨论商议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不应针对某个人来制定方案政策,而应当针对某类人来制定,而且这种区别待遇不能与法律、政策相抵触,既要考虑村民的权利义务,也要考虑村级长远的发展。在农村征地补偿分配方面,由于各地做法大不一样,导致法院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极大的影响了法律适用的公信力,唯有国家从立法或司法解释层面予以明确的规定,才能解决。   注释:   ①王禹.村民选举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②③④康宝奇.征地款分配纠纷审判实务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页,第180页,第196页.   参考文献:   [1]张安录.征地补偿费分配制度研究.科学出版社.2010.   [2]康宝奇.征地款分配纠纷审判实务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3]王达.征地补偿金分配中的村民资格问题.中国房地产.2011(23).   [4]周建国.论农村村民间征地补偿款分配争议.甘肃农业.2008(1).   [5]张建飞.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法学杂志.2006(2).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
【xzbu】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xzbu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xzbu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兴化市周庄镇农村田地被个人办厂多少钱一亩_百度知道
兴化市周庄镇农村田地被个人办厂多少钱一亩
我有更好的答案
土地补偿标准有最高限的限制,如法定征地价格为每亩20万元、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目前,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而土地价格对市场的供求变化却反应呆滞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明确规定,而在经济发达的地方市场土地价格实际上是每亩400万元,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这就造成征地补偿标准与土地增值分配之间的不合理,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而且征地补偿的范围没有包括地上的其他项权利(如承包经营权等)的补偿
农民都有农田的使用合同,原则上是不可以被强征的,不过农民能有几个知道维权的,或者更应该说维权无门。如果是双方都同意的,一亩地的补贴一般在1000元左右每年
反正国土卖的很贵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周庄镇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论农村征地补偿中的村民分配资格问题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论农村征地补偿中的村民分配资格问题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您的的位置: >
> 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 正文
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费少,标准不一,安置措施存在缺陷,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47条第6款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遵循征地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应当是能够保证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不因土地征收而降低生活水平。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过程,应当是农民分享城市化成果的过程,应当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城乡差距。但事实上,农民的补偿是很少的,当前的土地升值本身对农民却毫无意义可言,&土地被征收后农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甚至使他们因此更快地落入了无依无靠的尴尬境地。许多地方政府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最低标准来确定征地补偿费,还有些地方政府确定了最低的征地补偿标准后实际上在最低标准以下发放征地补偿费。采用货币安置的地方,政府一次性买断,由农民自谋出路,就业成本全部由农民个人承担,补偿费远不能补偿农民损失,农民生活得不到保障,而且即使是低标准发放也常常不能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集体经济组织截流土地补偿金,少报土地补偿金,将农民的土地补偿金变相转移的现象也确实普遍存在,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毫无保障&。
对失地农民的安置,一般采取货币安置和招工安置两种方式。货币安置是政府或用地单位支付一定补偿费后由农民自谋出路,这种安置方式由农民承担全部就业成本,使农民今后生活得不到保障。招工安置是由政府负责为农民安排工作岗位,但在实践中招工安置的岗位往往不尽如人意,且经常成为某些单位骗取政策补贴的途径。
(二)违反征地程序现象普遍存在。
许多地方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未严格依法定程序办事,主要表现在信息不公开,农民无法从正常的途径了解到征地补偿的费用标准和具体的分配办法,补偿费往往得不到及时足额的发放。有的地方政府甚至采取先征地后找项目的方式,置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利益于不顾,低价征收,高价出让,获取经济利益。
(三)土地征收权的滥用。
2004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如果符合法律程序和正当目的,并且是必要的,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进行。但是,宪法虽然授予政府征收土地的权力,却是采用高度概括的方法进行描述,也没有制定其它关于征收补偿的专门法律,这就会形成国家征收权在事实上不受限制的情况,很容易造成权力滥用,形成国家征收权在事实上不受限制的情况,国家征地的初衷也往往被歪曲。更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这就为任意解释&公共利益&,扩大征地适用范围提供可乘之机,某些地方政府常借口&公共利益&的需要,滥用土地征收权,以获取经济利益。还有些地区无视土地征收程序,为搞政绩工程,采取先征地,后找项目的做法。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地方政府违法审批现象严重。依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征收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但实践中有的乡镇政府在无土地征收审批权的情况下越权审批。现实中还存在一些规避法律的现象。比如,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外商合资办厂,从而变相改变土地的用途。这些现象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是不相容的。
(四)征收的过程中浪费土地的现象严重,许多土地在征收后被闲置。
有的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缺少保护耕地的意识,在进行规划时没有尽可能的利用四荒地和原有宅基地,占地过多、过滥,使用不合理以及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有的地方因为规划不尽合理,导致农村土地流失严重,大量土地征收后被闲置,浪费土地的现象严重,土地资源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土地价值难以有效发挥,实践中也容易出现纠纷,各地信访办每年都会接待大量被征地农民的上访。
[责任编辑:qww]
了解更多有关征地补偿常识,请点击:
发表我的评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刮腻子多少钱一平米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