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新员工录用审批表职工审批表里面所属县人社局审核意见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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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福州罗源县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考察(政审)工作通知
2015年福州罗源县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考察(政审)工作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日&&&& 来源:龙岩市永定区公务员局网 &&&&浏览:30
根据福州市公务员局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罗源县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体检合格的考生进行考察(政审)工作。现将考察(政审)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察(政审)时间:
二、考察(政审)工作程序:
1、考察工作:由罗源县公务员局组成考察小组到考生原工作单位或就读院校进行考察,具体事宜由考核小组另行通知。
考察内容:主要对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进行考察。
2、政审工作:由考生本人根据本通知“注意事项”及时完成。
二、注意事项:
(一)为了及时完成考察(政审)工作,请考生尽快查清个人档案保管单位,并将档案保管单位的“名称”、“地址”、“邮编”于7月27日前发送邮件到邮箱,以便我局发函调档。
(二)需上交的考察(政审)材料:
(1)《户口本》、《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就业报到证》和《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应届在本月底前补齐);
(2)学历、学位认证信息打印件各一份(学信网(.cn/)与学位网(http://www./);
(3)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的《无犯罪记录》一份(注:此份材料由公安局刑侦大队办理,历时需近半个多月,考生可先行前去办理);
(4)乡(镇)或街道(村居无效)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一份;
(5)《罗源县考试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政审表》一式两份(自行下载填写并用A4纸双面打印、贴上照片,再到有关单位签注意见);
(6)原来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据的同意报考(或辞职)证明和《关于XXX同志的工作鉴定》一份;
(7)《福建省录用公务员审批表》(公务员填报)或《福建省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参公人员填报)一式三份,自行下载填写打印(用A4纸双面打印后贴上照片),并到拟录用单位盖章。(为保证填报准确性可先发电子文本到上述邮箱经我局经办人员审核后再打印)
(8)《考生基本情况与自我鉴定》材料一份(打印格式附后,其中:“自我鉴定”栏要求自我评价500字数以上)。〔(7)、(8)两份材料电子文本请发送至上述邮箱 〕
(三)请接到电话通知进行考察(政审)的考生,于日前将上述审批表与有关政审材料((3)可适当延后)报罗源县公务员局考试录用与职位管理科。(联系人:张科长联系电话:2)
罗源县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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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ICP备号-3溧水县人社局机构
溧水县人社局机构
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局工作,并根据各自分工,指导、督促分管科室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
办公室(信访科、行政审批科)
负责局内部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全局性材料的起草、公文的核稿、业务科室有关工作的协调;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建设、环境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牵头负责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本局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局人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局相关法律事务及行政复议工作。
基金和财务规划管理科监察审计科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规划和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本局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牵头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规则,建立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举报并实施查处;负责全县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审核、结算和支付工作。
公务员管理科事业单位管理科[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军转安置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科)]
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负责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员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工作;负责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考核、奖惩、交流、回避等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报批工作,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务任免、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管理工作;指导行政机关参照管理单位职位分类的实施工作;协调、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工作;负责全县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工作;承办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调配工作;承办县政府管理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负责国家公务员及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拟定全县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鉴证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工作。
人力资源开发科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教育培训中心、职业技术培训管理中心与人力资源开发科合署办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职能交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负责高层次创新人才、领军人才引进,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承担外国专家和海外留学人员来我县工作、创业等服务工作;承担专家、博士后相关工作;拟定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承担全县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拨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称综合管理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承担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开发和职业能力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拟定全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城乡劳动者的培训实施办法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县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施办法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县职业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指导实施。负责人才交流、人事代理、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人事干部业务培训、紧缺人才培训、军转干部培训、职称与职业资格培训、考试以及与有关高等院校的联合办学等;负责就业培训、下岗职工转业转岗技能培训工作;负责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承担县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工资福利科
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待遇等核定及正常晋升工作,负责退休、退职的审核、审批工作及离退休人员提高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和参加工作时间的核定工作;负责编制和下达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指导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协助工资统收单位人员工资审核工作。
社会保险科
贯彻执行国家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由职业者等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各类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企业职工的退休审批及保险待遇审核工作。拟定全县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社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个人账户管理,保险基金管理等政策、规则并负责实施;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拟定全县企业职工因工、非因公、病、伤、残、亡待遇政策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政策并负责实施;负责工伤认定工作,贯彻国家有关伤残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承担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科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与劳动监察科合署办公。拟定全县劳动监察工作制度,负责监督检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在我县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全县劳动保障、劳动用工行使监察职权;协调全县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组织劳动保障案件的听证、协调和处理工作;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参加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调解仲裁管理科(劳动关系科)
综合管理全县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负责依法处理全县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全县劳动争议调解和处理;负责全县人事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负责全县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负责全县劳动争议信访接待和处理工作;承担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全县劳动关系政策,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拟定全县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调控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定全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制定并公布本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拟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全县劳动标准执行监管、特殊工时审批工作;承担县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就业管理中心
就业促进科职能由就业中心负责。拟定全县就业创业规划和促进就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县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管;承担县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县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定全县企业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劳动力市场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负责全县失业人员终解备案、失业登记和失业人员待遇审核工作,做好失业人员社会化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自由职业者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负责全县城乡劳动力及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失业登记和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稽查中心
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各类企业、自由职业者、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的征缴和社会保险缴费稽核工作;负责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录入、缴费基数申报及参保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的审核;负责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变动,参保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的办理发放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负责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清欠工作。
社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医疗保险结算中心与社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合署办公。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各类企业、自由职业者养老、工伤、生育及医疗保险费业务审核结算工作;负责各类社会保险的业务统计和稽核工作;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管理及监督工作;拟定各类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负责拟定新型农村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及标准;负责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稽核和业务统计工作;负责拟定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业务审核和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信息管理中心
开发本系统计算机软件运用,综合管理计算机网络、信息统计以及与上级业务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银行、税务等单位的计算机联网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统计开发和运用工作;负责全县市民卡发放工作。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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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人社局高等级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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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人社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日
一、部门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二第一(石政办发[2011]12号)
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三(石政办发[2011]12号)
承担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
牵头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和办法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五(石政办发[2011]12号)
制定全县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开展劳动监察工作
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划、计划和实施规范,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劳动人事仲裁工作
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监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听证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
负责相关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负责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一(石政办发[2011]12号)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县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研究完善促进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有关政策和规划,指导推动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
《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五、八条;《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十(石政办发[2011]12号)
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深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创建,维系良好的市场秩序
《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和组织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和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十(石政办发[2011]12号)
组织指导劳动者平等就业、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实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十(石政办发[2011]12号)
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业务工作
《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十(石政办发[2011]12号)
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十(石政办发[2011]12号)
拟订促进特殊群体统筹就业和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十(石政办发[2011]12号)
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2〕15号)第三条;《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十(石政办发[2011]12号)
拟订全县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指导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就业促进法》第十六条;《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十(石政办发[2011]12号)
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稽核规则、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监督实施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十(石政办发[2011]12号)
承担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十(石政办发[2011]12号)
拟订全县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施规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十(石政办发[2011]12号)
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十(石政办发[2011]12号)
拟订、实施全县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和落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十(石政办发[2011]12号)
参与国家和省级、市级、县级劳动模范的评审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十(石政办发[2011]12号)
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十(石政办发[2011]12号)
负责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存、取的审核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十(石政办发[2011]12号)
拟订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工作方案,承办就业和再就业目标考核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劳动就业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编办字(2010)30号
推动劳动者平等就业、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
配合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0号)
制定全县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方案,组织实施就业援助专项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
人社部第23号令、湘人社发(2013)93号
负责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工作
《关于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8号
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登记及《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管理工作;负责就业失业数据信息收集整理上报上传及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2〕15号)第三条
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信息库,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
《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基层平台建设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关于印发《2015年度基层平台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石人社通(2015)8号)
负责城乡就业前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下岗失业人员转岗培训及特殊群体人员就业训练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湘人社发〔2013〕26号)第四条
负责全县创业培训工作
《湖南省&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实施办法》(湘劳社工字[2005]47号)
组织实施&春潮行动&
《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6号)第五点
负责创业贷款资格审查、信用担保、贴息及贷款对象跟踪管理服务
《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 34号)
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并实施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职业教育相关政策,拟订和完善全县各类技能培训、鉴定、竞赛的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技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核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十一(石政办发[2011]12号)
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监督,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十二(石政办发[2011]12号)
完善和落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十二(石政办发[2011]12号)
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
完善和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完善和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领取条件、给付标准,指导落实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负责落实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政策、城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与非因工伤残人员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
负责养老保险关系在县级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全县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申报工作,依据权限办理提前退休和在县级参保的中央、省、市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指导监督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拟订全县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给付条件、给付标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十二(石政办发[2011]12号)
指导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负责承担在县级参保的县属以上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务管理;负责全县建安企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
《关于印发〈石门县社会劳动保险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之一第一(石编发[2005]6号)
负责全县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负责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编制做实个人帐户基金的上解计划和财政补助计划;负责县级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续接、转移手续
《关于印发〈石门县社会劳动保险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之一第二(石编发[2005]6号)
负责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基金预决算管理;负责管理县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关于印发〈石门县社会劳动保险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之一第八(石编发[2005]6号)
负责指导全县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管理和社会化管理;负责县级企业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的支付、社会化管理服务及其档案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社会劳动保险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之一第九(石编发[2005]6号)
负责全县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统计汇总。负责县级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日常维护管理
《关于印发〈石门县社会劳动保险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之一第七(石编发[2005]6号)
负责归集全县建安劳保基金,征收县级建安企业劳保基金,负责全县建筑企业拨付资格和基金使用情况的审查,负责劳保基金的拨付
《关于印发〈石门县社会劳动保险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之一第六(石编发[2005]6号)
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和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十三(石政办发[2011]12号)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
拟订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办法,负责县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年检年审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十三(石政办发[2011]12号)
负责县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鉴定工作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负责县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的政策调整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全县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宣传贯彻基本医疗、生育、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和改革发展规划,适时拟定全县基本医疗、生育、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意见,制定配套管理办法,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生育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
《关于印发〈石门县医疗保险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之一第一(石编发[2005] 5号)
负责全县各类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费、生育保险费、大病互助费的征收、划转、清欠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医疗保险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之一第二(石编发[2005] 5号)
负责全县医疗保险服务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的选定以及服务质量的考核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医疗保险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之一第三(石编发[2005] 5号)
负责全县参保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管理,负责各定点医院、协议零售药店及外地就医人员医药费的审核支付工作;负责生育保险医疗费的审核和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发放
《关于印发〈石门县医疗保险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之一第四(石编发[2005] 5号)
负责组织县级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的鉴定与审批认证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医疗保险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之一第五(石编发[2005] 5号)
负责县级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管理和医药费筹集、支付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医疗保险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之一第六(石编发[2005] 5号)
负责县级医疗、生育保险、居民医保信息网络建设和应用软件开发,个人帐户IC卡的制发和遗失补发,及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医疗保险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之一第七(石编发[2005] 5号)
负责编制县级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大病互助的财务预、决算,负责基金的审计、稽核
《关于印发〈石门县医疗保险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之一第八(石编发[2005] 5号)
负责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工作,负责全县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综合统计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医疗保险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之一第九(石编发[2005] 5号)
负责工伤保险政策的落实和完善;负责全县工伤认定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十三(石政办发[2011]12号)
负责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等的资格审查
指导监督全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指导全县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
定期公布全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按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负责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四十六条
核查规定范围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个人基本情况及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
进行工伤保险调查、统计和信息系统管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
按规定核定规定范围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
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
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单位缴费费率的建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
负责老工伤人员资格认定、待遇核发、医疗管理;负责企业伤残军人工伤待遇确认、计发与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法》
负责拟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事务
《关于印发〈石门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之一第一(石编发[2005]4号)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管理,办理职工参保、停保、续保转移手续
《关于印发〈石门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之一第二(石编发[2005]4号)
负责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清欠
《关于印发〈石门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之一第三(石编发[2005]4号)
负责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已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检查督导参保单位对其生活待遇落实和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
《关于印发〈石门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之一第四(石编发[2005]4号)
负责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稽核
《关于印发〈石门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之一第五(石编发[2005]4号)
负责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年审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之一第六(石编发[2005]4号)
负责审定全县改制、破产、转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和养老保险金的清偿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之一第七(石编发[2005]4号)
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申请缓解养老保险基金的审批工作,负责检查其财务情况,评估其缴纳养老金能力
《关于印发〈石门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之一第八(石编发[2005]4号)
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统计汇总,进行业务软件系统开发,网络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关于印发〈石门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之一第九(石编发[2005]4号)
负责县级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审核;办理用人单位及员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变更的初审录入
《关于设立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处的批复》(石编办字[2015]2号)
负责县级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含滞纳金)征缴、欠费清收和受理审核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县级社会保险费稽核工作
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拟订全县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基金监管年度工作方案及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十四(石政办发[2011]12号)
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收支、管理、调剂、运营、结存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实施监督,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参与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负责社会保险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承办、交办、督办社保基金投诉举报案件,查处重大违规案件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十四(常政办发[2011]12号)
协助上级部门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情况实施监督
承担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人员福利、离退休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办法并组织实施
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九(石政办发[2011]12号)
承担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管理和工资统计工作
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及退休费的审核工作
负责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龄计算及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死亡怃恤等政策
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工龄更改的审批
负责全县机关福利费的管理
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有关工作
参与拟订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等政策
落实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湘人发【2014】12号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拟订并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石门工作或定居办法,指导和归口管理人事考试工作
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五(石政办发[2011]12号)
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拟订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县事业单位特殊人员的流动调配工作
承担退役运动员等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安置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管理有关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五(石政办发[2011]12号)
组织实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及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五(石政办发[2011]12号)
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有关工作和人员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五(石政办发[2011]12号)
负责全县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和就业见习基地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干部援疆援藏等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五(石政办发[2011]12号)
负责高级专业人才规划、培养工作,承办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及其他有关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八(石政办发[2011]12号)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推行专业技术人员从业、执业资格制度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八(石政办发[2011]12号)
指导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用、考核、辞职辞退等工作
负责在全县实施&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等工作
承办全县专家、劳模待业子女首次择业资格认定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八(石政办发[2011]12号)
做好分业分类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工作,加强聘用合同日常管理。
国办发【2002】35号
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全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考试工作。做好全县事业单位招聘方案的核准备案和结果确认工作,承办政策性安置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登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指导实施全县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工作,受理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备案、申诉工作。
湘人发【1996】125号;湘人发【1999】149号;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承担各类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审查工作。
省人社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
承担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与技术职务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
《关于开展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工作的通知》(湘人发[号)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按政策拟订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原则、办法和措施,编制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的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六(石政办发[2011]12号)
负责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的有关工作
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承担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交办的事项
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六(石政办发[2011]12号)
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组织实施全县绩效考核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国家行政奖励表彰和惩戒工作
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录用、登记、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惩、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加强监督检查
《公务员法》第十条;《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七(石政办发[2011]12号)
负责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政策,按照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全县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七(石政办发[2011]12号)
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调任、转任、挂职锻炼有关政策,办理县乡行政机关公务员及相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调任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七(石政办发[2011]12号)
完善公务员考核和培训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全县公务员培训
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承办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荣誉制度和拟订县级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上报国家、省、市表彰奖励和以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项目,组织实施公务员惩戒政策
负责组织协调与具体指导全县绩效评估工作
《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办法》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负责督促检查与考核省市县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工作落实情况
承担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与技术职务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工作
承担各类单位委托考试命题、考试实施、人才测评等工作
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措施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制定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和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措施;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加强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加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组织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就业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工作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协调解决好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
制定引导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政策措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号)
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配套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劳动人事关系和劳动保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其政策
《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印发〈石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二第一(石政办发[2011]20号)
负责承办驻石中央、省市属、外资企业、县级企业、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和人事争议案件
《关于印发〈石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二第二(石政办发[2011]20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参与全县重大涉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二第三(石政办发[2011]20号)
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队伍建设工作,培训专、兼职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员和调解员
《关于印发〈石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二第四(石政办发[2011]20号)
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二第五(石政办发[2011]20号)
组织处理县辖单位劳动者的投诉、举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指导监督做好其辖区范围内的日常巡查、定期书面监察等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十八条
组织协调劳动保障监察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拟订全县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十(石政办发[2011]12号)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工作;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政策
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实施全县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拟订和落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
参与国家和省级、市级、县级劳动模范的评审
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负责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取的审核工作
归口管理全县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
管理全县智力引进、来石工作的外国专家、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三第八(石政办发[2011]12号)
指导协调有关人事与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负责对聘请外国专家、承办出国(境)培训业务的单位及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并提供有关服务
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协调工作及有关科研经费的资助工作;管理智力引进经费
拟订全县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全县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二第十三(石政办发[2011]12号)
相关部门的职能边界
统一发放工资职责
按照县编办核定各单位的编制数、职数,审核县级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的工资标准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2号)
某部门工作人员工资的发放,由县编办审核单位性质和编制、职数;人社局据此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按照编办提供的人员入(出)编和在编人数以及核定职数情况、人社局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负责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编制、职数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负责非学历教育
《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
张某2004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专业工作。2011年至2014年间攻读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在职硕士,并在2013年参加了全国金融改革专业人员高级研修班。工商管理硕士教育由市教育局负责,高级研修班的培训由人社局负责。
负责学历教育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
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调剂、运营和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
1、《社会保险法》; 2、《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
社保基金保值增值采取定期存款方式时,原则上应在开立财政专户的银行经办机构进行,由两局共同商议实施。确需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财政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规定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代理银行选择方法、资金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等制定、下发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规范管理文件。
按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
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管理
牵头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指导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创业工作
1、《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2号);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
每年8月底教育局统计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并组织各高校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形成实名制登记信息,移交人社局。
会同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创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管理
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服务,为在常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帮扶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信息衔接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3〕218号)
人社局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管理服务,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跟踪帮扶。
组织普通高校形成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生信息实名制信息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
负责指导开展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指导就业补贴申领资料进行复核,并衔接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0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财政厅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64号)
在规定期限内,各高校完成申请学生的资格初审,公示后将材料报送相应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财政部门于高校毕业生毕业离校前将求职补贴拨付到个人。
负责毕业生资格复核
负责毕业生资格复核,进行求职补贴拨付
非法使用童工监管
负责对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监督检查
1、《劳动法》;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接群众举报,某地一企业存在强迫童工劳动的违法行为,接报后,该地人社部门劳动监察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解救了被强迫劳动的5名童工,同时将情况通报当地工商、公安部门对该企业强迫童工劳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执行人社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童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可根据人社局的建议,撤销其登记
负责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人社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童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吊销其营业执照
负责对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情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船员劳动权益监管
负责对船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1、《劳动法》; 2、《劳动合同法》; 3、《船员条例》
某船务公司船员向人社和海事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船务公司管辖地人社部门和海事部门及时介入。人社部门负责对船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海事部门负责对船员注册、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交通运输局
负责建立健通航水域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
拟订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工作人员政策的制定,由民政局先行提出意见,人社局负责细化待遇计算方式,财政局负责发放途径的确定。
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政策及政策落实;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制定烈士抚恤金政策;负责烈士备案工作;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负责国家烈士褒扬金的分配;指导各地定期抚恤金发放
负责指导各地及时做好抚恤金的拨付
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
1、《烈士褒扬条例》;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3、《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张某被评定为烈士之后,《烈士证明书》由民政部门制发,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及相关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落实,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
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制定烈士抚恤金政策;负责烈士备案工作;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负责国家烈士褒扬金的分配;指导各地定期抚恤金发放
负责指导各级财政部门烈士抚恤金的及时发放;负责国家烈士褒扬金的转付
&双联&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
1.依法为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各类补贴,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逐步与当地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实现信息共享;2.按规定落实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3.开展面向困难职工和农民工的法律政策咨询和服务,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法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4.依法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和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扎实做好困难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作
《湖南省&双联&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湖南省&双联&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湘双联发[2014]1号)
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各项扶持政策,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扎实做好困难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作,配合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地&双联&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开展;完善县、乡镇(街道)和企业三级维权帮扶工作网络;全面推进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转型升级,构建救助、维权、服务&三位一体&工作平台,实现工作对象由困难职工向全体职工拓展,工作内容由困难帮扶向救助、维权、服务延伸;做好对困难职工数量、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帮扶需求和思想动态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汇总
娱乐场所管理
指导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对申请开设KTV娱乐场所的,由文化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娱乐经营许可,符合条件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依条例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治安、消防监督管理;人社部门负责对条例规定的非法用工行为的监管。
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指导实施娱乐经营行政许可,对娱乐场所有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指导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依法查处:应当依法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18号)
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负责对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典当、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测算,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收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和发放相关待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
某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国土部门审定征地面积,牵头组织有关认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具体人员;公安部门审定被征地村组人口及相关人员户籍;农经管理部门审定被征地村组征地后实有人均耕地面积;财政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进行筹集和管理;人社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进行测算,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收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和发放相关待遇。
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局
牵头各部门共同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具体人员;负责审定征地面积,牵头组织有关认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具体人员
负责审定被征地村组人口及相关人员户籍
负责审定被征地村组征地后实有人均耕地面积
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组织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1、《湖南省综治委特殊人群专项组主要职责和工作制度》(湘特专组〔2012〕2号);
某人刑满释放或矫正期满后。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以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等活动为内容的安置帮教工作,主要开展思想教育,联系、协调就业、就学、社会救济等活动。公安机关负责核查身份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在困难情况下的社会救助;发改委负责过渡性安置基地的立项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有就学需要人员的就学问题;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安置帮教工作经费;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决就业岗位;卫计部门负责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工作。安置帮教工作期限:刑满释放人员为5年,社区矫正人员为3年。
指导基层公安部门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2、《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工[号);
指导基层民政部门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湘人社函[号)
指导基层发改委落实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保障工作
指导全市各地教育部门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指导基层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管理服务工作
指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政策加强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特殊人群的就业援助。承担特殊人群职业培训工作。指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增加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和公益性岗位。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特殊人群的劳动纠纷。协助综治委开展其他有关特殊人群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
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工作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
负责各监狱(所)培训机构的认定、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及补贴资金申请的受理。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落实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职业培训总体规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1.《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工[号);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湘人社函[号);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4.《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4〕30号);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49号);6. 《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13〕32号);7.《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张某是某监狱(所)服刑人员,年龄在50岁以下、余刑2年以内、能坚持正常学习、有培训愿望,如果参加监狱(所)组织的培训,比照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培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经市就业处初审、复审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各监狱。吸毒人员戒毒康复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个职能部门依法应当履行各自职能范畴内的工作。例如吸毒成瘾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公安机关要决定其接受为期三年的戒毒康复措施。如果是符合条件的阿片类人员,要动员其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分别为该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帮扶、社会救助、医疗等保障,助其转化、回归社会。
负责编制年度预算、补贴资金的审批、拨付、管理工作
负责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和戒毒康复工作。负责监狱系统涉毒服刑人员的动态管理信息维护工作
牵头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负责戒毒医疗、救治和科研工作;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对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审批,组织指导戒毒医疗机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负责吸毒人员查处、动态管控工作。依法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负责公安机关执行3-6个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依法将戒毒人员转送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组织、协调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负责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落实社会救助工作
短期援藏专业技术人才选派、长期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才选派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选派
《湖南省援藏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有关成员单位名单〉的通知》(湘援藏援疆〔2014〕2号)
某年度我市第X批短期援藏专业技术人才选派由市人社局承办。
负责对口支援干部的选派、管理、考核等
负责牵头规划编制、援建项目审核和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下达等
负责援助资金筹措等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各级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财政、国资委、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关于印发〈湖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4〕33号)
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
退役运动员自行联系事业单位的,需由用人单位报经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用编审核,在编制限额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采取用人单位直接考核录用的方式,持用人单位的接受函和体育主管部门介绍信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办法〉的通知》(湘体字〔2014〕37号)
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
制定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和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措施;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加强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制定引导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政策措施;加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组织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就业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工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协调解决好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
1.《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3]60号);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6]22号);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号);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49号);8. 《湖南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湖南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湘就农函[2014]1号)
农民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成员单位依法应当履行各自职能范畴内的工作。例如:人社局要加大对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教育局要推动农民子女接受平等教育,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收在乡青年农民;卫生计生委加强农民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安局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户籍制度改革;住建局推动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共同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研究制定促进农民工工作的宏观政策,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加强就业服务体系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将县、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加强对涉及农民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指导各新闻媒体开辟农民工专栏、专题,为农民工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负责解决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机构的编制、人员等问题
做好涉及农民工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解工作,做好涉及农民工的诉讼、非诉讼辩护代理工作
研究制定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措施,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对贫困学生实行帮扶制度
深化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实施&星火计划&,提升农民工创业增收能力
制定社区对农民工管理服务措施,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
制定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措施
加大对农民工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基础平台,落实各项补贴经费,落实各项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保障农民工的农村土地的合法权益;统筹安排农民工回乡创业生产经营场地
制定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农民工在城市的居住条件
交通运输局
维护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加大&阳光工程&的培训力度。研究制定扶持县域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政策,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指导规范服务业和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劳动用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研究改善农民工文化娱乐条件,丰富农民工文化生活
加强对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参与制定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工作。制定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措施
指导规范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积极研究完善农民工自主创业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监督企业和中介机构合法经营,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加强对农民工集中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
提出修改或完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建议
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负责全县营职及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二十二条; 2.《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
接到市军转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后,由县人社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拟订安置计划。
确定符合政策的人员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湘人口发【2014】12号
核减5%的基本退休费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举办人才交流大会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以全县名义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交流大会的举办单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条件。
(二)举办交流大会过程中,主办单位履行审查参会用人单位资格;会前对场馆进行安全检查;维护招聘现场的正常秩序;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投诉;提供咨询和后续服务;在交流会结束后报备等义务的执行情况。
(三)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是否存在发布虚假信息、向应聘者收取费用等违法行为。
(四)指导人社部门落实有关监督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上门实地监督检查或要求交流大会举办单位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以全县名义召开的人才交流大会进行抽查,对其会场情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抽查面不超过5%/年。
五、监督检查程序
接到投诉、举报或上门实地监督检查,要求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招聘单位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招聘单位存在违反《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的情形,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二)对实施属地管理行政处罚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业务股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等的合法性、规范性,加强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工作评价:由局制定评价计划,依照年初制定的程序和标准,于每年底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由局发文通报。
(二)专项行动督查:根据各类专项行动安排,专项行动期间,自行或联合各部门组成督查组,有针对性地对开展各项专项行动情况开展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大要案督办:对于案情重大、领导批示、舆论关注度高的案件,依照制度实施督办。
(四)明察暗访: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者不定期走访抽查,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五)劳动保障监察师资力量培训:根据人社部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员必须经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取得监察员证件(初任),每名监察员三年任满必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续任)。
(六)其他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当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二)对于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应当及时联系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三)对遇到的疑难案件及业务问题,应当及时给予业务指导,或请示上级部门,重大突发案件可以直接派出督查组,就地督办。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取总结汇报;
(二)查看案卷及工作台账;
(三)实地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对于处理不当等的案件局指定管辖;
(三)通报;
(四)取消或暂停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五)其他措施。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一)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处罚的,明确是否处罚的具体标准;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四)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五)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政府办公室的相关文件要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石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作为全县人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通过年度评价、案卷评查和社会监督等方式,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存在不当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一)年度工作评价:由局制定评价计划,将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为评价内容,于每年底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年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由局发文通报;
(二)案卷评查:由局组织各地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查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过程中的不足,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水平。组织相应的交叉检查和案卷评比活动;
(三)社会监督:鼓励媒体报道、群众投诉举报等社会监督,及时根据掌握的线索,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通报;(三)取消或暂停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四)将有关情况通知所属单位;(五)其他措施。
(四)对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监督管理情况证明材料、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相关历史违规记录。
(二)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医保政策以及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数据分析研判;探索建立医保医师制度;与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进行违规记录调查;实地核查;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医保信息监管平台,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重点信息监控;
(二)探索建立健全医保医师制度,将监管对象延伸到医务人员;
(三)对申报情况采取电话、现场等方式核实;
(四)向医保经办机构调阅2年内违规记录;
(五)与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核实相关违规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违规记录调查;
(三)对执行医保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1999〕285号)相关规定的申报单位,决定不予受理;对已获得定点资格的单位,处罚款、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定点资格。
(五)对全县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药品监督管理情况证明材料、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相关历史违规记录。
(二)协议零售药店执行法律法规、医保政策以及执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数据分析研判;与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进行违规记录调查;实地核查;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医保信息监管平台,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重点信息监控;
(二)对申报情况采取电话、现场等方式核实;
(三)向医保经办机构调阅2年内违规记录;
(四)与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核实相关违规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违规记录调查;
(三)对执行医保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关于印发〈实行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53号)相关规定的申报单位,决定不签订协议;对已签订协议的单位,处罚款、中止协议6-12个月、中止协议3-5年、永久退出协议零售药店。
(六)对其他行政权力的监督检查
重点针对医疗保险就医登记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人才和技术团队的选拔培养过程中及社保基金和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的权力事项进行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遵循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行使权力;
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有明显不当。
(二)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是否合法;
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交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相对人是否能够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和行使权利。
三、监督检查方式
查阅材料,抽查案卷,现场检查及年度考核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抽查办件材料,查阅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对照公告的办理流程,核实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检查办理流程,内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三)对示范基地等确有必要的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开展年度考核,采取自评和考评的方式,对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查看汇报或总结等材料;接受投诉举报等;
(二)主动或根据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三)根据情节情况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
(三)取消或暂停相对人因行政行为获得的权益;
(四)对机关工作人员依据相关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五)其他措施。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
每年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0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财政厅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64号)
考试网上报名、网上缴费
提供专门网站,为考生提供便利,所有报名手续均在网上完成,包括网上注册、报名、缴费、打印准考证及查询考试成绩。
《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石政办发【2011】12号)
人力资源考试院
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证(空白证)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证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机关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退休人员情况申领。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2号)
工资福利股
技工院校毕业证明
为技工院校毕业生开具毕业证书遗失证明。
1.《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新生注册、毕业证核发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58号);2.《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能力建设股
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服务月、农村人力资源开发
根据授权组织指导各地开展以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伍军人、农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为服务对象的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1.《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十二、五十四、五十六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
档案的接收和传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2号)
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见习工作
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见习安排,及大学生见习基地建设、大学生见习补贴的初审工作。
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3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60号);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3〕218号);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指南〉的通知》(湘人社函〔2013〕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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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2号)
养老股、医保股、工伤股、基金监督股、就业处、医保处、社保处、工保处、机保处
发放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空白证)
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初任、转系列、评审等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凭下发的文件免费发放证书。
《关于印发〈石门县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2号)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流动党员管理服务
流动党员转正、组织生活等
《湖南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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