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对基层动物检动物防疫员待遇2015是怎么解决的

汕尾市人大网
 |  |  |  |  |  |  |  |  | 
站内搜索:
省级人大网站
市县人大网站
广州市人大
深圳市人大
珠海市人大
汕头市人大
韶关市人大
河源市人大
梅州市人大
惠州市人大
汕尾市人大
东莞市人大
中山市人大
江门市人大
佛山市人大
阳江市人大
湛江市人大
茂名市人大
肇庆市人大
清远市人大
潮州市人大
揭阳市人大
云浮市人大
广东省政府机构网站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广东省国家安全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审计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广东省体育局
广东省统计局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旅游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政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汕尾人大网新页面与大家见面了,为了使新的网页更能体现汕尾人大网站特点、更加得到大家的认同和喜爱,欢迎大家参加网上调查,多提宝贵意见!您认为汕尾人大网哪个栏目的信息需要再丰富的?人大要闻人大会议人大工作代表工作人大制度理论研究公告通知走进人大&&
& 您当前的位置: &&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时间: &&录入员:swweng&&&&&&&【字体:
】&&&&&双击自动滚屏
市人民政府:  汕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自日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实施,广泛宣传,完善措施,规范执法,大力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加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确保了我市畜牧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会议指出,虽然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动物防疫力度,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依法防疫意识不够浓厚;兽医体制改革还存在遗留问题;动物防疫经费不足;基层动物防疫队伍较为薄弱;防疫基础设施较落后;动物防疫监督不到位。  会议要求,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动物防疫的重要性。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主抓,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以重大动物疫病防制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将动物防疫责任和防疫目标全面划分到单位、到人头,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全面落实。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面防疫意识。要继续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抓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这两个关键时期的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养殖户依法防疫的自觉性,提高全社会的防疫意识和责任意识。三要加大经费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大防疫经费投入,解决乡镇畜牧兽医站公用经费缺乏、基层防疫人员待遇偏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难落实等突出问题。要改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加快县级兽医实验室建设。要合理确定动物强制扑杀补偿标准,尽快建立强制免疫补偿基金制度。四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动物防疫执法水平。要重视解决防疫人员年龄偏高、知识老化问题,配齐配强村级防疫员,做到持证上岗,严格目标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建立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长效监督制约工作机制。  请市政府认真研究落实审议意见,于12月底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市人大常委会。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动物防疫法》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促进我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刘雪真副主任的带领下,于5月13日至14日对我市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先后到陆丰市兽医实验室、动物物资应急储备库、畜禽养殖场,海丰县海城镇畜牧兽医站、海丰县肉联厂,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屠宰厂实地查看,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深入了解我市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情况。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动物防疫法》的主要情况  检查组认为,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自日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实施,广泛宣传,完善措施,规范执法,大力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加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确保了我市畜牧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一)加强领导,落实动物防疫保障。我市各级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市、县二级成立了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政府每年都召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会议,确保防疫工作落到实处。制定了动物免疫、动物疫情报告、动物疫情监测制度一系列规章制度,颁布实施了《汕尾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汕尾市重大动物疫病防制考核实施细则》。注重完善动物强制免疫疫苗财政结算制度,率先将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纳入财政统一结算。各级政府将动物防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防控工作正常运行。2014年,市、县(市、区)财政安排防控重大动物疫病预算、免疫疫苗、染疫牲畜强制扑杀和动物疫病监测等经费322.13万元。  (二)广泛宣传,不断提高防疫意识。我市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动物防疫法》的宣传,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网络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对养殖户和村级防疫员进行重点培训、组织干部进村入户宣讲等,形式多样地开展宣传。2013年以来,举办动物防疫知识培训班12期,培训人员660多人次,派发小册子5000本,镇村干部、动物经营业主、规模场养殖业主、养殖小区群众法律知晓率达到100%。切实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防疫的自觉性。  (三)突出重点,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一是强化畜禽免疫。坚持以防为主,推行“双轨防疫责任制”,“市、县、镇”三级层层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对各县(市、区)动物防疫工作实行考核,真正做到“县不漏镇、镇不漏村、村不漏户、产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确保口蹄疫、猪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到位。我市大型养殖场、规模养殖户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均达到100%,散养户基本在95%以上,防疫工作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位于全省前列。二是强化预警能力。建立了“村防疫员―乡镇畜牧兽医站―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市、县均设疫情诊断专家组,负责疫情的调查核实处置,及时排查可疑疫情。三是强化检疫监管。严把“三关”(即进场查证验物关、宰前检疫关、屠宰检疫关),逐步完善屠宰检疫溯源视频监控,全面推进检疫证明电子出证工作,规范检疫证章使用。四是强化应急处置。编制《汕尾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健全专家组和应急预备队,及时处置突发疫情。同时,认真做好消毒灭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严格执法,积极开展监督检查。一是创机制强监管。制定了《汕尾市动物卫生风险管理办法》,实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和分组管理,切实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水平和效能。二是强管理重督查。落实动物卫生监督巡查制度,逐步构建了市、县、镇三级分工明确的巡查网络,实现了对动物饲养、屠宰、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等场所的100%监管。三是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扎实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地生猪屠宰工作稳定。2014年5月以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4万多人次,查获私宰案件268宗,涉案人员170多人,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人员9人,判刑1人,取缔非法屠宰点9个,没收私宰肉品约6000多公斤,没收非法屠宰工具一批,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违法行为。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按要求推进兽医体制改革,建立了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技术支撑、执法监督3大体系,建立了市兽医实验室并通过了省级考核验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防控动物疫病的能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依法防疫意识不够浓厚。学习宣传《动物防疫法》还不够深入,个别乡镇法制意识淡薄,没能认真贯彻“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 ”的原则,履职不到位,导致动物疫病时有发生。一些养殖户、经营户认识不到位,少数农户、经营户拒绝免疫、逃避检疫,甚至不按规定处理病死畜禽。  (二)兽医体制改革还存在遗留问题。基层兽医站存在人员没入编制、没财政工资等情况,影响工作积极性。例如,市城区人员编制不足,机构不健全,全区畜牧兽医系统现有干部职工43人,定编27名,缺编16名,没有内设机构,非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较多,动物防疫工作开展难度加大。  (三)动物防疫经费不足。近年来,虽然各级政府对动物防疫经费逐年增加,但从动物疫情面临的形势来看,投入仍然不足,个别县(区)没有将防疫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或预算不够,尤其是乡镇畜牧兽医站办公经费缺乏,大部分站1年的办公经费不足5000元,正常开展防疫所必需的摩托车油费和电话费都无法保证;县(市、区)兽医实验室未全面建立,大部分检测设备匮乏,检疫判断靠肉眼,疫病诊断凭经验,难以有效开展动物防疫检疫检验工作。  (四)基层动物防疫队伍较为薄弱。村级防疫员队伍没有真正建立,影响防疫“最后一公里”的实施。按要求每个行政村要配备1名防疫员,并给予工资工作补助经费,但实际许多村没有配备。同时,由于村级防治员的财政补贴较低,导致部分年富力强技术好的防治员流失,现有村级动物防治员大部分年龄偏大,诊疗水平、防疫检疫水平较低。  (五)防疫基础设施较落后。县级兽医实验室尚未建立。目前只有陆丰已基本建成,正在申请验收,其他县(市、区)正在建设。大部分基层兽医站检测设备匮乏,诊疗技术落后,检疫靠肉眼观察,治疗凭经验诊断,难以正常开展防疫、检疫工作。  (六)动物防疫监督不到位。一是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没有参公,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二是有的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存在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三是执法环境需进一步改善。有的部门在联合执法中支持、配合不力,对违法抗检的行为,打击、处置不力。  三、几点建议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动物防疫的重要性。要把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提到确保全市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高度,提到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高度来认识,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主抓,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以重大动物疫病防制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要明确防疫工作的死角在农户,检疫工作的重点在市场,将动物防疫责任和防疫目标全面划分到单位、到人头,坚决制止重防轻检,顾此失彼的不良局面,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面防疫意识。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继续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继续加大力度对《动物防疫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特别是要抓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这两个关键时期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防疫队伍在宣传中的重要作用,把学习宣传活动同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养殖户依法防疫的自觉性,提高全社会的防疫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要加大经费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大防疫经费投入,解决乡镇畜牧兽医站公用经费缺乏、基层防疫人员待遇偏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难落实等突出问题,增强动物防疫工作的资金和物质保障。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要加快县级兽医实验室建设,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要合理确定动物强制扑杀补偿标准,尽快建立强制免疫补偿基金制度,切实维护养殖户的利益。  (四)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动物防疫执法水平。要重视解决防疫人员年龄偏高、知识老化问题,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兽医和动物防疫执法人员进行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创新用人机制,配齐配强村级防疫员,做到持证上岗,严格目标管理,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的基层动物防疫队伍。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建立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长效监督制约工作机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一条文章:
下一条文章:
2009 (C)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办 粤ICP备号
汕尾党政信息网站技术支持
建议浏览分辩率:遵义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公开网
您的当前位置:>>>>
关于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待遇的建议
陈三财,丁钊,石兴明,徐福权,梁剑云,项泽强,穆升凡,张方利,罗安先,周莉,舒敏,胡琼
详 细 内 容
党的十八大代表大会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二0二0年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贵州山地多,平地少,土多田少,发展畜牧业具有较大的优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促进了贵州畜牧业发展,改善了人民的生活,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但近年来重大动物疫情频繁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猪蓝耳病、五号病等疫情在一些地区内发生并蔓延,对局部地区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危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实践证明,要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必须进一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健全兽医工作队伍。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基础,是动物强制免疫、畜禽标识加挂、免疫档案建立和动物疫情报告等重要防疫措施实施的主体力量,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可以把动物防疫的网络延伸到基层,可以把动物防疫的意识强化到基层,可以把动物防疫的技术传授到基层,有利于禽流感、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情早发现、早反应、早处置,有利于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落实。
但是,由于动物防疫经费投入不足,造成村级动物防疫员报酬少、待遇低,以仁怀市为例,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在我市广大农村长期从事动物防疫注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疫情处置、动物疫病诊疗、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每年工作约100天,加中央补助800多元,仁怀市补助2400元,合计3200/年,每天工作报酬32元,致使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不稳定,责任心不强,给畜牧业发展带来一定影响。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要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基础工作,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把村级防疫员报酬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为稳定动物防疫员队伍,保障畜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建议遵义市人民政府统筹,统一并提高村级畜牧防疫员的待遇问题。
附件下载:
陈三财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待遇的建议》的建议案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动物疫情强制免疫、畜禽标识加挂、免疫档案建立和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力量,各级政府及兽医主管部门一直把加强村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提高村防疫员待遇,稳定村防疫队伍作为主要工作来抓。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 重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于日下发了《关于加快现代畜牧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遵府发【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者承担第一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兽医工作责任体系,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特别是在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待遇方面:一是要求增加经费投入,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设立村级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岗位,统筹解决好村防疫员劳动报酬及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全市村防疫员年报酬平均约为3900元。仁怀市在日第二次市长办公会议明确:“仁怀市村防疫员在现有年报酬2400元的基础上,每年增加报酬2400元(月增200元),连续增加3年,至2015年达9600元每年。2013年上半年村防疫员报酬在原有报酬200元/月基础上,增加到400元/月,且已兑现”。其它各县(市、区)也通过各种方式逐步提高村防疫员待遇,红花岗区通过精简村防疫员队伍,年补助金额提高到8000多元;习水县通过成立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村防疫员人均年补助金额达7200元(包括800元的农村养老保险),最多的年补助金达1万多元,考核合格的每两年增加50元;湄潭县通过以村为单位配动物防疫员,规范防疫员管理,精简队伍,提高报酬,确保防疫员年报酬达6000元以上。二是要求创新兽医服务方式与手段,探索建立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增强村级防疫队伍自主创收能力。目前,习水县和凤冈县已先后成立了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提高了村防疫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增加了劳动报酬,增强了村防疫员行业内自主创收能力。
我要留言:您的位置:
关于印发宁波市基层动物防疫员及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甬农发〔2013〕30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财政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农村办公室、财政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财政局:
&&&&&&& 基层动物防疫员及检疫协检员是国家各项动物防疫方针政策和工作措施的具体执行者,是推动我市动物疫病防控科学化、规范化的基础力量。为进一步推进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有效开展,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请各地在文件收到以后,立即按照文件要求,对现聘人员进行资质核定,对符合资质要求的人员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并于9月底前将2013年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资质核定表上报市农业局。
&&&&&& 宁波市农业局&&&&&&&&&&&& 宁波市财政局
&&&&&&&&&&&&&&&&&&&&&&&&&&&&&& 日
宁波市基层动物防疫员及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员及检疫协检员(以下简称协检员)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基层动物防疫检疫网络,进一步推进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有效开展,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是指由乡镇(街道)政府聘用的专职从事基层动物防疫及动物检疫协检工作,或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聘用的专职从事动物检疫协检工作的人员。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的管理。
第二章&&& 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的产生
&&&&&&& 第四条& 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的条件:
&&&&&&& (一)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 (二)新聘人员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原来已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得再续聘。
&&&&&&& (三)专业资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畜牧兽医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 2.具有助理畜牧师或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 3.执业兽医师或助理执业兽医师;
&&&&&&& 4.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证书。
&&&&&&& (四)身体健康;
&&&&&&& (五)经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
&&&&&&& (六)基层动物协检员须符合省动物检疫协检员资格条件。
&&&&&&& 第五条& 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产生程序:
&&&&&&& (一)报名。拟从事基层动物防疫及检疫协检等工作的人员统一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名。
&&&&&&& (二)审查。报名人员经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给予确认基层动物防疫员或协检员资格。
&&&&&&& (三)聘任。聘用单位与取得基层动物防疫员或协检员资格的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和《动物防疫工作考核管理责任书》,明确其防疫责任区域、防疫任务和岗位职责。
&&&&&&& (四)备案。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名单报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条 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一年一聘,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三章& 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的职责与要求
&&&&&&& 第七条 基层动物防疫员职责:
&&&&&&&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
&&&&&&& (二)负责辖区内动物免疫及其相关工作;
&&&&&&& (三)负责做好辖区内动物疫情的观察和报告工作,在发生动物疫情时,协助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 (四)协助做好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等相关工作;
&&&&&&& (五)做好畜牧兽医相关统计工作,同时负责宁波市智慧畜牧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等相关工作;
&&&&&&&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 第八条基层动物协检员职责:
&&&&&&&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二)负责对报检动物、动物产品到场、到点实施检查,并出具《宁波市动物(产品)检疫协检报告单》;
&&&&&&& (三)对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 (四)协助做好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等相关工作;
&&&&&&& (五)对发现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 第九条 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应当在规定的辖区内从事动物防疫及检疫协检工作,未经允许,不得跨区域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在履行规定职责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一条 基层动物防疫员应当严格遵守生物制品管理、使用制度,不得使用变质、过期、失效疫(菌)苗,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取疫(菌)苗。
 &&&  第十二条 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应当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检疫)相关技术规程操作,并做好相关工作的记录,接受主管部门的考核检查。
 &&&  第十三条 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应当保管好相关工作资料和防疫检疫设备。
&&&&&&& 第十四条 受聘为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的,应当爱岗敬业,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及检疫协检员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延误报告疫情。
第四章&&& 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待遇、考核与管理
  &&& 第十五条 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经费按照“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承担”的原则落实,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 对聘用的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基本薪酬每人每年不低于3.5万元,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其余相关经费由乡镇(街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案落实;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聘用的专职从事动物协检人员的其余相关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 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结合动物防(检)疫特有工种岗位职责,可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待遇标准,并自行承担高出部分的费用。
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补助经费拨付程序:
&&&&&&& 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数量进行确认,并于当年1月底前将确认意见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按核实结果于当年预算下达后30天内将全年的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基层防疫员及协检员补助经费一次性拨付到聘用单位。
&&&&&&& 对于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聘用的专职从事动物协检人员,由县级财政部门落实全年经费,并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月做好发放工作。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 第十八条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业务工作管理考核,并加强业务和技术培训;聘用单位要做好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的档案、绩效、奖惩、考核等管理工作。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聘用关系:
&&&&&&&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 (二)协检员未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出具协检报告的;
&&&&&&& (三)防疫员未能完成免疫及其相关工作或未及时上报动物疫情的;
&&&&&&& (四)擅自离岗或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
&&&&&&& (五)工作不服从统一调配的;
&&&&&&& (六)倒卖疫苗、防疫检疫证章和标志的,或瞒报、谎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的;
&&&&&&& (七)其它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或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农业局、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 抄送: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市府办。
& 宁波市农业局&&&&&&&&&&&&&&&&&&&&&&&&&&&&&&&&&&&&&&&&&&&&&&&&&&&&&&&&&&&&&&&&&&&&&&&&&&&&&&&&&&&&&&&&&&&&&&&&&&&&&&&&&&&&&&&&&&&&&&&&& &&&&&& 日印发
-----------------------------------
本信息已访问: 次
-----------------------------------
【】&&&【】&&&【】
-部厅级农业网站-
浙江农业信息网
中国农业信息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宁波市农口各局-
宁波市气象局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
宁波市水利局
宁波农经网
宁波市农科院
宁波市林业局
-各区县农业信息网-
慈溪市农业局
宁海农业信息网
象山农业信息网
鄞州区农经网
镇海农业经济信息网
北仑区农林局
余姚农业信息网
奉化市农林局
江北农经网
-宁波市政府网站-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
宁波市档案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机关事务管理局
宁波财税局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宁波市规划局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宁波市交通局
宁波市贸易局
宁波市文化局
宁波市卫生局
宁波计划生育委员会
宁波市审计局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旅游局
宁波市统计局
宁波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波外事办
宁波侨务办
宁波法制办
宁波口岸打私办
余姚市人民政府
海曙区人民政府
慈溪市人民政府
江东区人民政府
奉化市人民政府
江北区人民政府
宁海县人民政府
镇海区人民政府
象山县人民政府
北仑区人民政府
鄞州区人民政府
宁波保税区管委会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经信委
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
宁波市监察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内主要媒体网站-
GOOGLE谷歌
中国宁波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动物防疫员待遇2015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