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是否对基层单位改制企业职工权益维护职工的申诉调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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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县集体林采伐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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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林业局
&&& 所属各单位: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林资发〔2014〕61号)和《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湘林资函〔2014〕21号)精神,结合我县具体情况,现就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县集体林采伐管理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集体林经营主体和经营模式发生了根本变化,给我县集体林区发展带来巨大生机和活力。林木采伐管理改革是集体林权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赋予林农应有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处置权,促进森林资源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二、完善林木采伐指标入村到户政策坚持实行林木采伐指标入村到户、阳光分配政策。集体林中商品林的木材生产计划实行自下而上申报制,每年9月1日开始,由有可伐资源的林农或者森林经营者向当地林业站自愿申请下一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林业站统计汇总后 12月20日前上报资源站,逾期一律不予受理。申请申报一定要细化到农户或森林经营者,严禁以村、组为单位报总数。县林业局根据各乡镇林业站的申报汇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情况,将采伐指标分解到各乡镇、集体林场、相关集体林业合作组织及企事业单位。全县采伐指标分配由资源站及时通过电视、网络进行公开公示,乡镇、村组采伐指标由当地林业站及时通过网络、公示栏进行公开公示。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三、简化林木采伐的审批手续进一步简化林木采伐申请和审批程序,改变过去林木采伐审批程序繁琐、环节太多现象,解决林农反映的&办证难&问题。除公益林(不含楠竹)、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未还贷山场、面积5公顷以上的皆伐山场(含低产林改造)的采伐申请之外,其他集体林的采伐审批都由所在地林业站直接审批,不再报县林业局。在采伐申请、审批程序上,村组集体与个人商品林采伐,林权所有者可凭新林权证及书面采伐申请报告(申请内容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年龄、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直接向所在地的乡镇林业站提出。有新林权证的不需要组、村、乡镇、林业局签字、盖章,林业站站长直接审批;无新林权证的要求出具组、村、乡镇的权属证明材料后,林业站站长审批。四、推行简便易行的伐区设计本着切合实际、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对集体林采伐设计实行差别化管理。公益林申请采伐、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村民小组、集体林场、相关林业合作组织等)申请采伐,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未还贷山场的采伐、面积5公顷以上的皆伐(含低产林改造)应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的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可由林农自行或委托他人根据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基本要求进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一次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的可免于设计。采伐经济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经营者自行设计,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五、改进采伐作业的监管方式集体和个人林木采伐作业要以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方式。对已经明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森林、林木,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采伐作业要注意保护林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周边植被破坏,并及时更新造林、恢复植被。探索皆伐作业按设计面积、择伐作业按设计蓄积进行控制的伐区管理方式。皆伐采伐的林木虽未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蓄积量,但已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四至范围面积的,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终止采伐。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已采伐的林木蓄积量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实蓄积10%以上的,采伐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机关经审查核实,对其超出原定蓄积量部分可予以追加,变更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蓄积量。择伐采伐的林木蓄积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蓄积量,采伐单位或个人应当终止采伐。各林业站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和技术指导,积极引导林农依法依规采伐利用森林资源,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更新,并及时查处违法采伐,依法保护森林资源。楠竹采伐(含公益林楠竹)审批权限下放到基层林业站,实行即报即批、凭证采伐(公益林楠竹禁止皆伐),但不纳入凭证运输范围。六、推进采伐管理与科学经营的紧密结合采伐管理是控制森林过量消耗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森林科学经营的关键措施。鼓励集体林场、乡镇或行政村、林业合作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等不同经营主体编制科学可行的森林经营方案,构建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确定森林采伐限额的林木采伐管理体系和森林经营体系。通过合理采伐,调整优化森林结构,提高森林质量,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七、其他说明(一)本通知所称集体林指产权明晰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以及其他非国有森林、林木。本通知中涉及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其采伐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二)采挖国家一、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及古树名木,必须向基层林业站或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三)阔叶树的采伐,参照炎政发[2014] 2号文件执行,列入低产林改造山场内的非保留阔叶树(胸径5公分以上的),每亩平均蓄积不能超过0.5立方米/亩。(四)采伐山场已向银行机构申请抵押贷款,抵押期间未经银行书面同意的,不得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县内之前有关林木采伐政策与本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附件:林木采伐调查设计与审批权限表&&炎陵县林业局&2014年8月4日&&附件:林木采伐调查设计与审批权限表&
林木采伐审批内容
伐区调查设计
生态公益林采伐(除楠竹外)
林调队或林业站代为出具。
市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未还贷山场、面积大于5公顷的皆伐山场;含阔叶树采伐的规划造林山场。
林调队出具。
除第2条款外的其他商品林的采伐
蓄积少于或等于5立方米,免于设计。
蓄积大于5立方米的择伐和面积小于或等于5公顷的皆伐,可由申请人自己或委托他人出具。
楠竹采伐(含公益林中的楠竹)
申请人自己或委托他人出具
经济林、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采挖)
经营者自行设计、出具。
&&&&&&抄送:省林业厅资源林政处、市林业局资源科炎陵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4年8月6日印发 &
【收藏此页】【打印】【关闭】国家林业局将答复公布华南虎调查结果的申请_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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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赵王月)昨天,一直和“周老虎”针锋相对的法律学者郝劲松收到了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华南虎照”信息公开的答复函,陕西省林业厅称,“华南虎照”问题已进入调查处理阶段。另外, 国家林业局相关人士昨天透露,针对郝劲松要求把华南虎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的申请,原则上他们将于6月23日给予答复。
昨天,记者看到了由陕西省林业厅寄给郝劲松的答复函,函中表示,“华南虎照”问题已进入调查处理阶段,待工作完结后,他们将会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答复函上的日期是5月29日,并加盖了陕西省林业厅的公章。随后记者拨打了林业厅相关负责人的电话,他表示,对于华南虎照片的第二次鉴定仍在进行中,他们会在合适的时间向社会公开,但目前尚不能透露细节。
但郝劲松对于这一纸公文明显很不满意。“我的问题他们一个都没有回答,我要求公开的信息也一个都没有公开!”郝劲松说,5月11日,他用特快专递把申请书寄往陕西省林业厅,向陕西省林业厅申请公开关于华南虎事件的信息。郝劲松昨天表示,他将依法继续要求陕西省林业厅公布关于华南虎照片的信息。
记者从郝劲松处得知,他给陕西省林业厅发出申请的同时,也向国家林业局发出申请,要求国家林业局把华南虎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我是5月12日把申请表送到国家林业局的,并拿到了回执。 ”不过,5月26日,国家林业局电话通知郝劲松,因为正好赶上抗震救灾重大突发事件,答复时间将延长15个工作日。
昨天,国家林业局相关人士透露,针对郝劲松的申请,原则上他们将于6月23日给予答复。据了解,在郝劲松给国家林业局的申请书中,要求公开以下三方面信息:一是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曾表示“陕西华南虎照片的二次鉴定已取得突破性进展”,突破性进展具体是哪些,二次鉴定有无截止期限?二是在陕西华南虎事件中,国家林业局一共向陕西省镇坪县派出几支科学考察队伍,分别有几名队员,所花费的纳税人钱款分别是多少?三是陕西省林业厅为建立陕西镇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而向国家林业局申报的材料中,除了周正龙所拍摄的华南虎照片,还包括哪些内容?同为林业部门在鉴定照片上为何职责不同?
昨天,国家林业局对于这三个问题的调查结果并未透露细节,但表示届时会通过正规途径进行公布。郝劲松表示,根据《条例》,国家林业局到期必须就申请进行回答,否则将会被告上法庭。 (来源:北京晨报)
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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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 IE4=(document.all) ?1 :0;var NN4=(document.layers) ?1 :0;if (IE4) {var theSource='在国有林场工作的职工是属于国家职工还是集体职工?改制后变成投资有限公司,职工身份是否改变?_百度知道
在国有林场工作的职工是属于国家职工还是集体职工?改制后变成投资有限公司,职工身份是否改变?
那原本在林场的职工身份是否会改变?有些职工被安排成勤杂工是否合法原有林场员工都变成公司的员工,是否证明原林场单位已经取消
卖断了工人身份?所谓买断工龄?
人家安排你做什么是老板的事,变成勤杂工当然合法,因为他认为你只适合做这个林场改制后你是卖断了工人身份,变成了打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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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职工是事业单位编制,是不允许改变单位性质的,职工的身份也是不能随意改变的,林场是三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但与企业有本质的区别),请你参照《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如下: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
谢谢,那请问一下,林场被征用了,建立了新单位,林场职工就直接进了新单位,但新单位一直不承认该林场职工是本单位的员工,说是林场的,所以新单位有什么待遇变好或者加工资都没他的份,十几年了还这样,单位里其他人的工资待遇都翻了十几番,他还跟几十年前差不多,本来单位是没有编制的,后来响应政府要求就建了编制,然后他直接变成临时工,勤杂工身份了,这样做违法吗?可以通过什么渠道维权?
不如不改,改了少数人能达到好处,多数人死,不如维持现状
国有林场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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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要求改变黑龙江森工系统混岗职工安置待遇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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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改变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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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工系统混岗职工安置待遇的申诉请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
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我们是黑龙江森工总局下属各林业局、林场的集体混岗职工。50年代未至1966年,隨着森林工业的建设我们先后来到森工企业参加林业工作,哪里需要哪里去,哪里艰苦哪安家,跟全民职工一起工作,与所在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享受公伤,病假,劳动保护用品。上山採伐、清山场、砍海带橛子、盖房子,砍小杆、木材加工等,所有林业工作都干。
日毛主席发布五、七指示:“工人以工为主,也要兼学军事、政治、文化、也要搞社会主义教肓运动,也要批判资产阶级。在有条件的地方,也要从事农付业生产,例如大庆油田那样。”
在毛主席五、七指示下,全林区动员起来,学习大庆油田妇女五把铁锹干革命的精神。各林业管理局成立农付处、各林业局成立了农付科、各山下单位成立基建队,各种工厂、林场成立农付业队。从此我们具有了双重身份—农付业队队员、国有林业单位季节合同工。一年四季都有活干——成为今天所说的集体混岗职工。在工作其间我们都缴纳公积金和公益金,直至80年代未90年代初,由于林业资源枯竭,我们才含着泪水,两手空空失业回家,并将我们的集体资产,厂房、机械、农机具、牲畜,所开垦的土地,全部无偿的交给所在上级国有林业企业。我们的工作年限,年龄在70岁以上的致少30年以上。失业后我们默默的生活在贫困之中。
&&2006年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文件,林计发【2006】92号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为失业混岗职工安置作出了规定,我们这些失业多年的老年混岗职工都喜出望外,但文件到森工总局却摇身一变成了黑森劳【号文件,用年龄和学厉把我们这些从50年代就开始为林业做贡献的真混岗职工排除在外。336号文件所规定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所谓“混岗知青”在当前社会中根本不存在,在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文件林计发【2006】92号文件中也找不到“混岗知青”
这个名词,所办的三万多“混岗知青”无一人是真正符合336号文件的。甚致有很多都是林业人口外的农民、商贩、和没干过林业活的人。他们造假骗保,挤占我们的名额。为此我们感到非常愤怒!
经过三年艰难上访,黑龙江省政府出台黑人保发【号文件,把我们办成“五七工”“ 家属工”
我们工作几十年和那些三年甚致三个月工作都没干的享受同等待遇。这合理吗?&
中国青年报记者王超釆访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时,姜宏伟局长说“2006年60周岁以上的混岗职工已分别办理了“
五七工和家属工” 姜局长的讲话说明了两个问题:1.
肯定了我们是2006年滿60周岁的混岗职工,2009年才办了“五七工和家属工”;2.
肯定了我们是混岗职工,是应该在2006年办退休的。
但是由于森工总局篡改92号国家文件。我们的退休待遇被別人抢去,苦苦上访三年才办了“五七工,家属工”
自已交钱给自已开资的待遇。文件规定60周岁的缴纳养老金26000元,每大一岁减1200元,75周岁以上的交8000元,退休工资413元,换句话说就是60岁的要到65岁才能享受退休待遇,90岁的要到92岁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这些失业老混岗职工长年生活在衣食无靠的贫困之中,哪有钱交养老金,文件规定养老金可以贷款,但是在办理过程中又不给贷款,大部分人只好向私人借贷,最低月息10%——15%,借贷的老人,大部份都是以工资卡作抵圧,他们现在揹着沉重的债务,着急上火,百病缠身,生活极其艰难,据了解各局的老年混岗职工已去世了好几十人。如苏玉敏、张玉芹、邹凤杰、夏瑞清、张淑英、王桂花等老人没有享受到劳保工资就带着遗憾走了,其中王桂花和张淑英老人是因借不到钱,办的贷款又迟迟批不下来,着急上火得病而亡的,据说林业局还不给其开2009年7月—2009年12月的工资和丧葬费。天理何在???
最可气的是:不按文件办事,先说都给贷款,后又不给贷款,致使贫困老人揹上沉重的私人债务。
黑人保发【2009】36号文件规定“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隨今后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而调整,其中普遍调整部分按同一标准定额调整”
请问为什么只给我们调41元?
号我们去省政府上访,接访人说办“五七工”“家属工”
该给的边远津贴、70岁以上的老年津贴等都会给你们,两年后进入国家统筹,工资与老工人涨平。请问:为什么说话不算数?我们为林业奋斗几十年为什么林区津贴都不给,天理何在?在此我们提出以下几项要求:
強烈要求黑龙江森工总局执行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文件:林计发【2006】92号的规定,按照下岗混岗职工给我们办理退休待遇。
从2006年补齐混岗职工应该享受的退休待遇。
我们在工作期间长年缴纳公积金和公益金,且工作年限最低在20—&
—30年之间,按规定不应再缴纳养老金。要求退还本次办“五七工”“ 家属工”所交养老金。
谨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全体老年集体混岗职工(26880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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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风英、孔宏霞、张月英、郑连玉、罗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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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超金、朱淑和、尚厷发、孟凡生、曲桂霞
&&&&&&&&&&&&&&&&&&&&&&王炳兰、李爱清、毕玉爱、孙桂英、中纪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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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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